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4]4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后,增加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有关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完成市政府和省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115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6]12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6〕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陈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昊(副市长)
连玉明(市长助理、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贵州大学贵阳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院长)
成员:刘本立(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杨忠德(市委副秘书长、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朱玉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群工委副书记、市群工中心常务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马骁(市委副秘书长)
邓龙江(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魏发志(市群工委常务副书记)
彭显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文捷(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周进(市教育局局长)
米溪平(市科技局调研员)
唐振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常务副主任)
涂波(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副主任)
俞洋(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军(市纪委副书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黔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02号)精神,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全部划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等职责,整合划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具体包括:1.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拟订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推进全省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4.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筑府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6〕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5日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5〕3号),开辟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贡献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产业人才评价指标新体系,为把贵阳建成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提供人才支撑。
根据《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社厅通〔2013〕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注册的大数据产业企业中从事大数据技术业(含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和分析、传播、数据存储、流通等信息类专业)、大数据服务业(含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数据租售、规划咨询等服务类专业)、大数据软硬件研发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
第四条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分为:大数据技术员、大数据助理工程师、大数据工程师、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黔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7年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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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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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筑府办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的通知(2013)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筑府办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责进行调整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各直管企业: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01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做好市政府办公厅的“三服务”工作,切实当好参谋和助手,结合当前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的职责调整如下:一、秘书一处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市长讲话稿,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促、办理和落实;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市政府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修改市政府重要宣传稿件、资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信息报送;联系办理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研究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长协会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处负责办理编制、人事、审计、监察(纠风)、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督办督查、财政、统计、公安、司法、仲裁、法制、信访、两湖一库、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机关事务、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文电、会务、督促和调研工作;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联系办理政法、法院、检察院、国安、国税、地税、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贵阳行政学院、贵阳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省政府督查室来文办理及“5个100”工程、“一创四办”、“全面建设小康”、“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等重要工作的牵头工作及综合性事务处理(上述具体工作业务由对应处室具体负责)。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筑府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贯彻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防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筑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及下放的职责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增加的职责。
2.承接国家、省人民政府下放委托的职责。
3.下放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调整、整合的职责1.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筑府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5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贵阳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能源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性的统计调查数据,依法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市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19期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使用和管理,特制定《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二: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专家推荐(自荐)表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2023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及管理第三章专家库使用规则第四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六章附则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贵阳贵安大数据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主要职能是为贵阳贵安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规划政策制定、标准法规研究、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产业培育、应用推广、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项目(方案)评审、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相关智力服务。
第五条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是专家库主管单位,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贵阳贵安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六条由市大数据局、贵安新区大数据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新区大数据和科创局”)组织的大数据领域所有涉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补助、支出的相关项目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咨询、评价工作,原则上须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0年)
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目录管理第三章数据采集汇聚第四章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联合建设、行政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机关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二)组织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沟通协调机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制度;(四)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数据目录;(五)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目录一、部门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三)部门人员构成二、部门预算公开报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说明(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收入总体情况说明(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五)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七)专有名词解释-2-一、部门概况(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部门主要职能:1.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
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
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
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开放。
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融合应用。
统筹推进“数字贵州”建设。
4.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政策研究。
提出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5.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
指导协调推进大数据与“四个融合发展”(与实体经济、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统筹推进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开展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的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开展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黔统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开展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的通知黔统字〔2019〕16号各市(州)统计局、贵安统计中心、大数据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大数据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大数据发展情况,为推动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提供统计决策参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国统制【2019】88号),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大数据产业2018年年报和2019年上半年报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方式全省涉及大数据相关产业的法人企业。
其中经营大数据产业核心业务类企业由基层统计部门组织企业填报,同时补充调查部分房地产企业半年报财务数据,需要调查的企业名录由省统计局加载至大数据直报平台,各市州可对名录进行核实,如有增减,据实上报至省统计局更新。
其余企业数据由省统计局在一套表直报平台筛选加工,不再组织调查。
二、报表设置(一)报表设置。
本报表制度包含5张综合表,3张基层表(具体内容见附件《贵州省大数据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19)》)。
(二)调查内容。
涉及属性指标、实物量指标及财务指标等。
主要反映大数据发展规模、企业数量、数据存储、加工交易、人才储备和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基础设施情况等。
三、部门职责(一)统计部门。
省统计局:一是负责组织开展市(州)统计部门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市(州)统计局做好大数据产业统计工作;二是协调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梳理全省大数据产业调查对象名单;三是负责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直报平台维护及审核、汇总和评估全省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相关数据,撰写调查报告;四是对全省大数据产业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核实,确保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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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4〕5号),为大力推动我市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和应用,组建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信息化行业管理、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保障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
(二)组织拟订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拟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
(三)负责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信息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
(四)组织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互联网+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互联网+应用工程。
(五)负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统筹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促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
(七)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工
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承担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产业发展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大数据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大数据产业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大数据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拟订市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应用推进处。
负责研究拟订信息化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推进电子政务等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牵头指导大数据应用重大工程和各专项云工程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承担市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数据安全标准处。
负责研究拟订大数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研究拟订大数据及关联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大数据指数;研究拟订大数据管理的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指导行业联盟(协会)开展工作。
(五)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处。
负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信息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传感网络规划;统筹协调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负责政府部门数据资产目录登记、备案和统计;指导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公共服务等大数据平台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监察室。
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
其中18名行政编制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中划转),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
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划转。
组建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后,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电子信息与软件产业处、信息化推进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处、通信发展与保障处、现代服务业处5个内设机构整体划转到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划转18名行政编制(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到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撤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电子信息与软件产业处、信息化推进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处、通信发展与保障处、现代服务业处。
核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数1名、核减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
调整后,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从26个减至21个,行政编制从102名减至84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4名),领导职数从1正4副减至1正3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从33名减至27名。
(二)关于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调整。
将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中心、贵阳市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产业发展办公室、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秘书处)调整由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