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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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正文:
---------------------------------------------------------------------------------------------------------------------------------------------------- 公安部令
(第9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
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证据有关汇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证据有关汇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证据有关汇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给大家总结重点如下:一、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特别注意:“搜查、查封、扣押、提取”四种笔录类证据(《公安部规定》第56条)二、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部规定第59条》)三、行政证据转化刑事证据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部规定》第60条)特别注意:除鉴定意见外,基本上只能转化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一般应当重新收集。

四、说明取证合法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公安部规定》第67条)五、证人保护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六、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

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

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以上是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基本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涉案证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词的个人。

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角色,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进行全面的考察。

一、涉案证人的权利1. 证人权利的平等性。

每个涉案证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因其身份地位的差异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无论其是当事人、警察、专业与非专业人士,均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2. 证人权利的知情权。

涉案证人应在提供证词前,获得充分清晰的案情和法律知识。

这有助于证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作证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3. 证人权利的保护。

涉案证人有权保持自己的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身份信息的保密。

4. 证人权利的陈述自由。

证人有权自由陈述事实,应当拥有充分的表达空间。

在证言过程中,证人不应受到干扰或压力,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5. 证人权利的质证权。

涉案证人对被质证的证据有权进行辩驳和说明。

他们可以提供其他可能解释事实的证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威。

二、涉案证人的保护措施1. 证人保护计划。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计划,为那些可能受到报复或威胁的重要证人提供安全保护。

该计划应包括提供安全居所、身份保护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以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2. 审讯记录的保密。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审讯记录的保密性,防止非法泄露。

这将有助于减少对证人的打击和报复,使其更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3. 笔录纪实与核对。

对证人的陈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笔录纪实,并在证人签名后进行核对。

这将确保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权利的保障。

4. 证人辩护人的指派。

对于那些需要特殊关注和保护的证人,应指派辩护人以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人将代表证人的权益和利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待遇。

5. 对证人的心理支持。

涉案证人通常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困扰。

为了保护证人的心理健康,必须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应对可能的负面情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公通字【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办案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证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程度进行评估。

第六条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证人保护措施。

刑事出庭证人的法律保护

刑事出庭证人的法律保护

刑事出庭证人的法律保护[摘要]刑事案件出庭证人参与庭审直接推动着刑事诉讼进程,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但我国现在的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5%,无法发挥出庭证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究其原因,出庭证人的法律保护不足是关键所在,大部分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出庭,敢于出庭的证人也面临不同程度的危险,这一现象不仅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也影响了整个社会对依法治国理念实现的信心,因此必须把对刑事出庭证人法律保护放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要议题之中。

[关键词]刑事案件;出庭证人;法律保护刑事案件出庭证人的程序法价值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存在的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出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出庭证人得不到补偿、对刑事出庭证人立法的缺漏等现象,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行,因此必须加大对刑事出庭证人的法律保护,从立法、保护部门、保护范围等多方面完善;同时借鉴国外的制度,维护刑事案件出庭证人的权益,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一、我国刑事出庭证人概述(一)刑事出庭证人的定义根据证人是否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分为出庭证人和不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方式之一;刑事出庭证人即在刑事案件中参加法庭审判,陈述案件事实,并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官询问的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两条对证人作证做了原则性规定,依据这两条,刑事案件的证人原则上都是要参加庭审的,但我国的现状是大部分证人都不出庭。

(二)刑事案件出庭证人现状出庭证人出庭参加庭审,客观陈述自己对案件的认知,是对不对等诉讼地位的平衡,出庭证人的证词以及其回答控辩双方问题的内容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可见出庭证人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地位,但反观我国的刑事案件出庭证人的现状,则让人较为堪忧。

刑事诉讼怎样保障证人的安全

刑事诉讼怎样保障证人的安全

刑事诉讼怎样保障证人的安全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保障证人安全。

有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

关于刑事诉讼怎样保障证人的安全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怎样保障证人的安全1、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影响本人或者家属人身安全的,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安全:(1)、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2)、辩护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3)、审判期间,证人提出保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二、刑事案件证人需要什么条件作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是自然人。

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保障证人安全。

有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辩护制度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综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 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 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等”。(第47条)
2、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 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1、犯罪地的概念 原《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次修改 过程中,结合《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 关问题的意见》以及有关打击假币、毒品等案件适用法律 意见,适当扩大了犯罪地的外延与内涵。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管辖 (二)辩护制度 (三)证据制度 (四)强制措施 (五)侦查措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管辖
管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此次《程序规 定》修订的基本思路:一是侦查管辖不同于审判管辖, 应当从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进行设计; 二是有关案 件的移送、指定管辖的程序应当便捷、高效,有利于案 件的及时办理。
3、指定管辖 一是明确指定管辖的程序。二是明确指定管辖案件的
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程序。此次中央政法各部门就此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管辖的公 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需要提起公诉的, 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程序规 定》第20条完全采纳了上述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2、并案侦查
为提高办案效率,《程序规定》第18条专门列举了 可以并巡查侦查的四种情形,便于公安机关执行。其中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 于查明犯罪事实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 存在一定关联,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以及对盗抢机 动车进行拆、销脏等犯罪,并案侦查有利于查明整个犯 罪链条的情形。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促进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案件的重要参与者和重要证据来源,证人的出庭作证对案件的查清真相、准确定性质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证言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只有有效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 正文2.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法律体系对证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打压、威胁或者利诱等行为,同时也规定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刑事证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和相关机构都能够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安全、公正地提供证言。

这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但也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2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 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 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 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律师。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恐吓、威胁或报复,保障其安全和利益,提高证人的作证意愿和能力,从而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专门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对证人受到威胁、报复或者其他侵害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上的保护。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询问证人时,法官和检察官会特别关注证人的态度和情绪,确保其受到尊重和保护;在证人面临威胁或报复时,法院和检察院还会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社会参与的保护。

在我国,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刑事证人保护中来。

诸如律师、媒体、NGO等社会组织,都会关注和关心证人的安全和权益,提供协助和支持。

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舆论和道德约束,对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进行谴责和批判。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法律、司法实践和社会参与三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些地方和个别机构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造成一些证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社会上对证人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关注程度也不够,有时候会出现对被告方的同情和关注,而忽视了证人的利益和安全。

对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具体来说,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人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切实有效;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促使他们切实履行证人保护的职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证人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关注,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证人保护中来,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和风尚,为刑事证人的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与规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与规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与规定解读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其提供真实证言的制度和规定。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然而,证人可能面临各种威胁、恐吓或报复行为,因此,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权益,司法制度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一、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1. 证人隐名认证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法院可以采取证人隐名认证措施。

该制度允许证人用化名或代号进行证言,以保护其身份安全。

例如,对于重大案件或涉及组织犯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对证人进行隐名认证。

2. 证人身份保密证人的身份信息应当得到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证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人的身份不为他人所知。

3. 证人躲避在一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面临被被告或相关团伙威胁的危险,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法院可以安排证人躲避,提供安全的居所和保护措施。

4. 证人保护人员的安排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法院可以安排专门的证人保护人员。

这些人员负责证人的安全保护,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证人不受任何威胁或伤害。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规定1.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并授权法院对证人进行适当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证人提供的证词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 保护措施的适用条件证人保护措施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证人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或者提供证词后可能遭受报复或打击,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保密义务的履行在刑事案件中,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人不得泄露证人的身份信息或其他涉及案件的保密信息。

4. 保护的程序证人保护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

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证人保护措施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并听取证人、辩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题

一、单选题1,单选题:立案审查的期限为()日,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2,单选题:对其他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在决定后的()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3,单选题:对于不予立案,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日内作出说明。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A,4,单选题: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制件送达检察机关。

A、七B、十C、十五D、三答案:C,5,单选题: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书面通知后,应当()纠正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A、三日内B、十日内C、十五日内D、立即答案:D,6,单选题: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方。

A、五B、一C、十D、三答案:B,7,单选题: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的公安机关管辖。

A、主要犯罪地B、犯罪嫌疑人居住地C、最初受理D、被害人户籍地答案:B,8,单选题: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A、传唤后8小时内B、传唤后24小时内C、传唤后48小时内D、传唤期间内答案:D,9,单选题:讯问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每次不超过()小时。

A、8B、 4C、24D、12答案:B,10,单选题:对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参加讯问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供述首页注明()A、注明收到时间B、注明收到地点C、亲自签名D、注明收到时间并亲自签名答案:D,11,单选题:下列不能作为证人的人员是()A、犯罪嫌疑人的父母B、犯罪嫌疑人的叔婶C、犯罪嫌疑人的年幼且不能正确表达的子女D、犯罪嫌疑人的兄弟姐妹答案:C,12,单选题:讯问证人、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向询问对象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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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案件审查的完整性
报请起诉
审查核实完毕
确保案件资料的准 确性
案件完整性
确保案件资料的完 整性
提供案件资料
确保案件的合法性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 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程序 时必须依法提供证据,确 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
审判监督
监督对象
刑事案件审判活动
监督方式
● 03
第3章 侦查活动的规范执行
侦查活动的范围
侦查活动的范围是指公安 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 涉及的范围,包括收集证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客观 性。
侦查活动的方式
讯问
询问犯罪嫌疑人或 相关人员
抓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
搜查
对犯罪现场或相关 地点进行检查
人民法院监督
合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结尾
公安机关在参与审判过程中必须接受审判监督,确保审判活 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06
第6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规定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 安全的重要职责。公安机 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办理刑事案件, 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证据的使用
定罪量刑
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的定罪和量

合理有效
使用证据应当合理 有效,保障案件的
公正性
合法适用
公安机关必须合法 使用证据,确保司 法程序的正当性
● 05
第五章 审查、起诉和审判
案件审查
01 全面审查核实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

证人保护计划保护重要证人的措施与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犯罪分子更加嚣张。

在打击犯罪过程中,证人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犯罪分子对证人进行威胁和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使得保护重要证人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各国相继推出了各种证人保护计划。

本文将就证人保护计划的措施与机构进行探讨。

一、目标人群的确定证人保护计划的第一步就是确定需要保护的目标人群。

通常,这些目标人群包括犯罪组织的叛徒、重要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以及对犯罪活动有重要了解的人员等。

为了确定目标人群,相关机构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保护措施的制定在确定目标人群后,证人保护计划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身份保密、提供身份改变服务、提供警卫、提供居住安全等。

其中,身份保密是最基本的保护措施,涉及目标人群的个人信息、住址、出行路线等都需要严格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的追踪和威胁。

同时,为了加强目标人群的安全感,证人保护计划还会提供必要的居住安全措施,例如提供安全住所、增加门禁措施等,以确保目标人群不受到骚扰和攻击。

三、协调与合作的机构建立证人保护计划的成功离不开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实施证人保护计划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律师、警察、社工等多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机构之间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方案。

同时,为了保证协作的顺畅与高效,还需要建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证人保护计划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专业团队的培养与建设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需要专业、高效的团队支持。

在这个团队中,往往包括保护专家、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一系列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证人保护工作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能力。

通过专业团队的培养和建设,可以提高证人保护计划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保障目标人群的安全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强化证人保护计划的实施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作证的这种事情主观意识非常强,因为有些时候,可能当事人见证了整个案情的过程或者知道其中某一些关键的线索,但本人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想作证。

其中有一个原因可能就是担心自己作证以后会遭到他人的报复,为此,我国刑诉法当中专门对证人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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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保护工作的启动、受理及决定 (2)
第三章保护工作的执行 (5)
第四章法律责任 (9)
第五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人保护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证人保护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上述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人员指认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时,具有证人身份,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合法及时、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和侦查阶段,依职权或者依据证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也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工作的启动、受理及决定第六条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保护申请,或者由证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决定是否对证人进行保护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证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证人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证人保护部门提交《证人保护申请书》,《证人保护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受保护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信息以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二)案件名称和作证事项;
(三)请求保护的事由及理由。

情况紧急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证人反映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受到电话、短信、微信、信件等方式威胁、恐吓、侮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并在24小时内向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于证人保护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保护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的,应当及时受理;
(二)证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安全风险,或者有能力自我保护的,不予受理,有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保护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提出证人保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3日内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公安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证人保护事项,应当出具加盖本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部门对于依职权启动证人保护或证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人保护,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
(一)案件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程度;
(四)证人自我保护能力;
(五)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六)其他应予实施保护的情况。

第十一条经评估需要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证人保护部门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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