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作者:徐丽丽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09期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公诉的干警,笔者重点关注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规定,其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符合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1.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类相关情况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出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2.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形成的书面材料。
它反映了犯罪人的背景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能够使司法机关结合其所处的环境来决定对其是否适合做出某种决定或判决。
但它并不起到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作用,所以一般不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证据,而是将它作为司法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1.社会调查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刑罚个别化要求针对不同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的犯罪人要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所采取的刑罚措施要最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最有利于犯罪人的在接受刑罚后回归社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要决定采取何种刑罚措施对其最适合就要全面的了解其个体背景情况。
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基于Y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基于Y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走访等方式,对其亲友、老师、邻居、同事等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了解、收集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在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全面客观地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可能性,为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客观依据。
本文以我国西部地区Y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分析视角,对社会调查制度在西部地区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
一、Y市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Y市是广西的人口大市,同时也是农业大市,市场经济繁荣,流动人口逐渐趋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多年来,Y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数,始终排在全区地级市前列,在西部地区具有较强的典型代表性。
(一)开展社会调查重视尚不够,积极性有待提高通过调查了解,立法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后,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有了一定的改观。
对自2010年综治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至2012年3年来,Y市检察院及其下辖的6个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包括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及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为0人。
2013年1月1日施行新《刑事诉讼法》以来至2013年9月25日,Y市检察院及其下辖的6个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为222人。
但是,2013年1月至9月,Y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为345人,其中仅对222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开展社会调查所占的比例仅为64.35%。
从调查结果分析,相比较于我国东部如上海、江苏等地方及中部地区如重庆等地方较早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我国西部地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社会调查工作尚不够重视,社会调查启动相对滞后。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调查手段,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分析,探讨了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进行了介绍。
也指出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多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犯罪现状,建立与发展,存在问题,完善建议,预防与教育,重视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涉及的罪行也越来越严重。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们自身的身心健康,还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与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家庭教育不善、社会环境恶化、学校教育不完善等。
各种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和发展趋势,才能有效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至关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则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治理和预防的重要手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犯罪形式也日益复杂,社会对于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迫切的需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才能更好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和教育措施。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成 年人刑 事案 件 的若干 规定》 第 二 十一条 规定 : “ 开庭 审 理前 .控 辩 双方 可 以 分别 就 未成 年 被告 人 性 格 特
点 、 家庭情况 、 社会交往 、 成 长 经 历 以及 实 施 被 指 控
外. 我 国正式 确立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社 会调 查 制 度 .
一
、
我 国未成 年 人刑事 案件 社会调 查 制度概 述
件诉 讼 过程 中应 当聘 请社 会 调查 员 .对 未成 年 被告 人 犯罪 前背 景等 情 况进行 调 查 .并 向法 院递 交 书 面
调 查报 告 . 作 为审 判人员 量刑 的参 考 ” 『 l 1 再如 兰州 市
新 刑 事诉讼 法 第二 百六 十 八 条规 定 : 公安 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件 , 根 据
范 笔者认 为 . 新刑 事诉 讼法 对 此项 制 度 的规 定 , 不 仅 有着 充分 的法理 依据 .而且将 散 落 于各 处 的相 关
法 律 规范 进行 融合 .在 法律 层 面上 推动 此 项制 度 继
续 发挥 其 良好 的法律 和社会 效果 。
( 一 )社会 调查 制度 的法律 依据
也是遵 循 国际公 约 和贯彻 少年 司法理 念 的表现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标 准》 ( 《 北京 规则 》 ) 中第 十六
条 明确规 定 : “ 所有 案 件 除涉及 轻微 违 法行 为 的案 件 外. 在 主管 当局作 出判决 的最 后处 理 之前 , 应 对 少年 生 活 的 背景 和 环 境 或犯 罪 的条 件进 行 适 当的 调 查 . 以便 主管 当局 对案 件作 出明智 的判 决 ” ( 二 )社 会调查 制度 理论 基础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doc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内涵(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含义和内容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又被称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也可称为“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
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部门亲自或委托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通过走访社区、家庭、学校、派出所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前的一贯表现、家庭生活环境、犯罪原因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做出的关于其人格、素质、心理状态的制度,进而使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①。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和调查目的。
首先,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调查的主体大多是专门人员和专门机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包括控辩双方、法官、相关社会团体组织。
其次,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和生活环境。
最后,在调查的方式上一般采取走访调查和专门机构的科学鉴定,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存在的人身危险性,进而检察机关考虑是否起诉,法官考虑如何定罪量刑等等。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报告的定性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后相关部门会制定调查报告。
但是调查报告往往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
首先我们应该排除它是意见证据,因为报告的内容并不是对案件的推理、猜测和评论,所以不能认为其实意见证据。
有的学者将其归类为品格证据,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
笔者比较支持前者的观点。
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社会评价、所居住环境,工作和学习环境、性格特点、是否有前科等的综合调查,因而它是品格证据的一种。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文明化,建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可以更加全面的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将来进行司法教育和跟踪帮教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使我们很好的区分了成人司法与少年司法。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一)含义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
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
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
(2)性格及不良习性。
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
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
(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
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2 0 1 3・ 3 ( 上) ◆ 法 制 园 地
刍议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
调查制 度运用
吕艳蓉
摘 要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 6 8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有关法律依据入手, 结合司法实践, 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检察机 关如何运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调查
修改后 刑诉法 。 2 0 1 3 年 1月 1曰起 正式 施行 , 其增加 的特 否具 备有效 监护 条件 或社 会帮教 措施 ,做好 非 羁押措施 风 险评
别程序 第一章 专章 定 了未成年 人刑事 案件诉讼 程序 , 修 改后 的 估 , 更全 面考 量适用 非羁押 性措施 的可 行性 , 如 笔者所在 的永春 《 人 民检察 院刑事 诉 讼规 则 ( 试 行) 》 里也 在第 十三章 设专节 规定 县检 察院 2 0 1 2 年 在办理 张某成 涉嫌 盗窃一 案时 , 通过 到其所在 了未成 年人刑 事案件 诉讼 程序, 这 都对检 察机 关开展 未成年 人工 地 进行 走访 , 与 家长 、 学校 、 村委 会有 关人 员进行座 谈 , 了解到张 作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
新 刑诉法在 未成 事 人 犯罪案件 诉讼程 序 中明确 规定 : 对 未成 缓 刑错误 为 由, 依法提 出抗 诉。检 察机 关继续 加强跟 踪调 查, 对 年 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 应 当严格 限制适 用逮 捕措 施。 人 民检察 院 被 害人及 其家 属进 行回访 , 得 知被 害人 身体受 到创伤 , 精神受 到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 生性 关系 , 造 成被 害人怀 孕六个 多月 引产 , 虽然 林某 荣在犯 罪后 案件 的规定》 第十二 和第十六 条等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都为未 有悔 罪表现 , 给予被 害人 经济补 偿并 到其家 中照顾 , 但林某 荣的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三 ) 社 会 调 查 启动 时 间过 晚
未成 年 人 刑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是指 在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活 动中 ,
一
、
司法机关指 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 罪的未成年人 的各个 方面情 况进行调查 ,包括对其身体情况 、一贯表现、性格 特点 、精神状态、成 长环境 、家庭情况 、学习教育情况 、社会交往经历 、犯罪行 为特征 、犯 罪动机及原 因、认罪及悔罪态度 、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 现、社区及家 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 、科学、系统 的调查 和分析 ,在调 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 自控力 、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 度 ,并 形成书面 的社会调查报告 , 作 为司法机关做 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 定及制订其帮 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 由此可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是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一方 面 , 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 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 了有效参考 ,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 行为 、原因及社会危 险性 等进行 判断 ,从而作 为对 其个别 化处 遇的依 据 ,例如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 程中可 以参 考社会调查 报告的 内容 , 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 出适 当决定 ;另一方 面 ,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 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 ,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 预防及矫治 ,依据社会调查 报告体 现的其个性化 因素制订帮教方案 ,提 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 ,提高帮教 和矫治 的效 果 ,实现 “ 教育 、感化 、 挽 救 ” 的 目的 。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 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 人违法犯 罪案件的规 定》 ( 1 9 9 5 年 1 O月 2 7 日 发布 )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的规定》 ( 2 0 0 6年 l 2月 2 8日 通过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 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 的若干规 定》 ( 2 0 0 0年 1 1 月1 5日通过) 中均对办理未成 年人 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 查 作 了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共青 团 中央六部 门联合 出台的 《 关于进一 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配套 工作体 系的若干意见》 ( 2 0 1 0年 8 月 1 4日发布) 中也专 门用 了八 个条 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 了集中阐述 ,足见我 国对未成年人刑 事案 件社 会调查 制度 的重视 。2 0 1 2年 3 月1 4日 通过 的新刑诉讼 法更是在法 律层 面强 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的重要性 ,但 由于上述规定 原则 化、宽泛化 的表述 ,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 一 ) 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 的问题 新 刑诉法 虽然确定 了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人 民法 院均可 以根据情 况进行社会 调查 ,而辩护人 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 收集到的社 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 ,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 人所作的社 会调查 报告 可能会 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人为主的倾 向性 ,且各个诉 讼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析本文阐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探讨了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域外借鉴及完善措施。
要扩充社会调查的主体;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延伸社会调查阶段。
标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域外借鉴;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人员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向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书面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准确处罚提供参考的规范性方法。
一、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现状1、实践应用就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社会调查模式:其一是法官进行社会调查,典型代表是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少年庭。
在肯定有关法官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必须承认这种做法难以保障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因为法官作为社会调查资料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缺少中立的判断过程,难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客观与准确。
而且,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与发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剧增,精力有限的法官本就不堪重负,若再要求其参与社会调查,显然会严重影响到办案的整体效率。
其二是诉辩双方进行社会调查,如秦皇岛市海防区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随案一并移送法院。
这种模式虽较好地解决了外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难的问题,但由于公诉人办案精力所限,其撰写的调查报告往往缺乏充实的内容予以支持,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客观全面的要求。
其三是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如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派社会调查员。
这种由来自控、辩、审三方之外的社会主体进行调查的模式目前得到了最为广泛的适用,其优点在于调查主体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保证社会调查的公正性。
但是,以社会志愿者为代表的调查主体大多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难以持续不断地对社会调查投入精力和热情;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时间限制非常严格,志愿者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有关调查任务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另外,志愿者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能否完全满足这种社会调查的需要,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展开讨论。
在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接着在首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并阐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
然后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制度建设,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进策略。
最后在强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建设,问题,挑战,改进策略,重要性,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公正、社会秩序和家庭教育等多个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本身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理力度,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发展需求。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讨社会调查在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揭示社会调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设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策略。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高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正文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诈骗、寻衅滋事等,涉及的领域也逐渐扩大。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段趋于年轻化。
曾经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16-18岁年龄段,但近年来逐渐向14-16岁年龄段延伸,甚至包括12-14岁的未成年人。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制度存在意义、实施方式、程序内容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分析,揭示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章旨在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分析、存在意义、实施方式、程序、内容、监督机制、重要性、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涉及范围日益扩大。
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社会关系等,这些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
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原因,成为当前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社会调查制度的分析,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政策建议,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中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1.2 研究意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教育和成长状况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进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重大且迫切。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治理、教育和帮教机构的不足。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
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
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指出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然后探讨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加强这一制度的意义。
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并强调了加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全面调查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刑事案件、制度完善、问题、意义、建议、必要性、发展方向、调查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这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十分复杂,除了个体因素外,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工作体系,其中社会调查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调查、提高调查质量、规范调查程序,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 正文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呈现出逐渐年轻化的趋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
以往主要以盗窃、抢劫等为主,现在涉及范围扩大到网络犯罪、暴力犯罪等,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和复杂。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早期教育不良、家庭矛盾等因素成为主要原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本文将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尚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人格和身心健康。
还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规范,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有序进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社会关注和支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
我们需要加大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出一份力。
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走出错误的道路。
也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树立价值观念,杜绝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的力量,更需要有专业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帮教工作。
我们需要加大对帮教机构的建设和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供更专业、更有力的保障。
也需要加强对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来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更容易受到社会影响,更易受到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司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和完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制定更合理的处罚和教育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再次融入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从社会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力度不够,社会调查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导致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没有充分了解犯罪原因、犯罪背景等情况,难以制定出合理的教育措施和处罚决定,未能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
我国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从而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并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专业性。
可以通过加大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社会调查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得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管理。
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对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性。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范勤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17)005
【摘要】@@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承担主体rn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作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
【总页数】2页(P55-56)
【作者】范勤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5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
【相关文献】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分析——以Q市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制度为样本 [J], 宋家宁;李爽
2.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J], 莫洪宪;邓小俊
3.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 [J], 马玉兰;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思考和完善建议 [J], 赵春雨; 于靖民; 唐栋
5.检视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之再探索——以W市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J], 李洁; 王法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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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一)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社会调查制度在运行中遇到诸多障碍,使其应有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
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
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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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
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
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
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
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
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
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
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1]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
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
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
[2]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
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
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
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
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
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
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
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
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
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
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
二是补充社会调查。
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
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