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
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检测。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游泳场所)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游泳场所)第一部分总则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D级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则总得分为零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即为“差”,并在该项“得分”栏内和表头“核定等级”处记入汉字“差”;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A级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满分的,则不能评定为A 级。
分值所标明的阿拉伯数字是指该项目所占的分值。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得分”栏内记入汉字“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评分标准是将该项分值依照评查内容中的分项进行合理分配,以负分(扣分)形式表现,最多扣至该项分值为止5、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内,即在相应“□”内记“√”,在扣分中写入本项所扣的分数,并在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分值减去该项的总扣分计入该项实际得分。
6、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填入表头“总得分”或“标化分”,根据总得分或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7、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基本信息(表头)1.总得分:评分表原总分为100分,实际总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游泳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100×实得分除以应得总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应得总分等于100-合理缺项分值总分。
3.核定等级:共A、B、C、差四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使用汉字。
5.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使用汉字。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使用汉字。
7.电话: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根据相关卫生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指导文件,旨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该指南中的内容:
1. 公共场所分类:根据场所的性质和功能,将公共场所分为不同类别,例如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娱乐场所等。
2. 卫生监督指标: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指标和要求,包括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等各个方面。
3. 分级评定标准:制定不同级别的评定标准,根据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差等。
4. 监督评估方法:指导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方法和步骤,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监测报告等。
5. 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达到一定水平的场所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场所进行处罚或整改。
6. 监督机构职责: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7. 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公共场所卫生常识,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关注和自我保护意识。
8. 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的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卫生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指南根据不同地区和场所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 章43 条,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篇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章卫生监督篇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 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 (二)二级指标说明 •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 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 倒卖或转让他人,逾期3个月未复验视为过期。
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 5、地 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 7、卫生许可证: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 8、许可项目:按照卫生许可证上许可的项目填写。
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 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 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 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 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 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 格。
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
级评分表使用指南
•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 1、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 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 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 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 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 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7.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 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劝阻。(无处罚条款)
9.场所自测: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 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饭馆(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管理络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管理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臵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臵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顾客使的茶具、毛巾等用具必须一客一消毒。
8、空调滤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整洁无积尘;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9、保持餐厅内外清洁、整齐,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对外门窗有防蝇、防尘、防蟑螂设施,卫生间无异味、无积垢。
六、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每人配备有两套工作衣帽,两只口罩,工作时穿洁净的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3、建立卫生管理络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臵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臵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所有顾客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
8、头癣、皮肤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9、从事染、烫发要设有专区并安装机械排风设施。
10、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标识齐全并向供货商索票索证。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公共场所卫生的好坏,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
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不但是预防传染病、杜绝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同时又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的标志。
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消费者三方面密切配合,其中,经营单位的自律和守法经营至关重要。
因此,在卫生监督执法模式上,应尽可能调动和保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主动争取达到公共卫生良好水平。
《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在总结省内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场所特点和现状,按照危害性评估的原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总体目标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创新依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低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我市建设和谐佛山、文化名城、产业强市、现代化大城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全程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
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
两者缺一,都不能确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无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次。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2)一、总则1.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办公场所等。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证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治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要紧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治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打算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舞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治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治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治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治理制度和卫生治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档案应当要紧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治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形及卫生治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形;(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形;(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爱护、检查情形;(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形;(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形和培训考核情形;(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治理情形;(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形。
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年最新修订】(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正>卫监督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J],
2.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J],
3.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J],
4.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分析 [J], 李铭;马岚云
5.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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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下文是,欢迎阅读!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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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安全的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人员工资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1、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1)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带**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
(2)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评分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掌握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或要求,但不得低于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表的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2、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规范及程序仍按卫生部公布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进行。对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尚构不成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附表中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做出审查结论。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均应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所采取的类别和频次。
(三)动态监督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除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吊销卫生许可证件,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对于轻微的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提高其等级。
违反关键监督项目之一的,A、B级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C级根据情况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于违反关键监督项目做出降级处理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表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和监督频次表
卫生信
誉度分级
卫生许可
审查结论
经常性卫生
监督审查结论
(三)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市直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3、负责对市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4、对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环境卫生、建筑与布局、功能、卫生设施和辅助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审查,凡不符合发放卫生许可证条件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复审换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分别做出良好、一般的审查结论,并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除对卫生许可审查项目仍需进行量化评分外,还要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实际健康情况和卫生状况、经营过程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利用《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现场监督,做出良好、一般或差的监督结论。属合理缺少的项目应进行标化,计算标准分。
风险性分级
监督类别
监督频次
A
良好
良好
低度
简化监督
1次/年
B
良好
一般
中度
常规监督
2次/年
一般
良好
中度
C
一般
一般
高度
强化监督
至少2次/年
D
良好或一般
差
极高
不予验证或停业整顿
-
差
-
极高
不予许可
-
五、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部署;
2、负责对各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考核和稽查;
(四)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评审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分,作出审查结论,并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评审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
(五)公共场所卫生等级评审小组依据卫生监督员(评审员)的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
3、审查结论的判定依据。根据卫生许可审查量化得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得分,分别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良好;
(2)得分为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3)得分低于总分的60%者,评为差。
(二)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率。根据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平均情况综合评价(见表1),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A、B、C、D四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总体目标
正确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力资源,创新依法监管模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鼓励企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低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我市建设和谐佛山、文化名城、产业强市、现代化大城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并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次。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全程监督的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及被监督的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不能只重视卫生许可审查,忽略经常性卫生监督,反之亦然。两者缺一,都不能确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
(六)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认定: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推荐区内初评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名单。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市公共场所卫生等级评审小组对区初评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把全市审核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资料和名单汇总后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认定。
(七)公共场所卫生等级B、C、D级单位的认定:
(十一)市卫生监督所在对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复审中发现如下情况,要及时提请市卫生局按有关程序降低其卫生等级:
1、有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
2、擅自更改功能、布局和设施的;
3、违反量化评分表关键项目的。
(十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降级处理决定由市卫生监督所或有管辖权的区卫生监督所提出,经市评审小组审核后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复核后作出。
1、制定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市的统一部署,做好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3、负责区内拟评定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4、负责对区管公共场所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5、定期按照《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进度表》要求向市卫生监督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5、负责组织市评审小组对各区拟评定为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审核;
6、负责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等级A级单位进行年度复审;
7、负责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上报全市年度工作总结。
(四)区卫生监督所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1、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良好的,为低风险,评为A级,进行简化监督;
2、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有一个良好,另一个一般的,为中风险,评为B级,进行常规监督;
3、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一般的,为高风险,评为C级,强化监督;
4、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的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经常性卫生监督为差的,评为D级,不予许可或不予验证;
六、评审方法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每年评审认定一次,结合复审换证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新发证单位按发证日期计算一年后参加评审;已发证单位从初次评审认定日期计算。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原则上先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再由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即在评审前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然后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应纳入评审范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时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等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三)卫生监督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的精神,鼓励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照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等级。
附件:2
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的好坏,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不但是预防传染病、杜绝危害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需要,同时又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的标志。公共场所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消费者三方面密切配合,其中,经营单位的自律和守法经营至关重要。因此,在卫生监督执法模式上,应尽可能调动和保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公共卫生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主动争取达到公共卫生良好水平。《佛山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是在总结省内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场所特点和现状,按照危害性评估的原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