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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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原则;4. 依法依规处理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登记第四条安全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 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2. 电话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拨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3. 网络形式: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并做好以下工作:1. 核实投诉举报人身份;2. 记录投诉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3.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1. 审查投诉举报材料,了解基本情况;2.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3. 分析投诉举报原因,查找问题根源;4. 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1. 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2.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3. 举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充说明。

第四章反馈与监督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举报主体和形式(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举报人可以采用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三)举报时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渠道(一)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听,确保畅通;(二)设立举报电子邮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三)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启;(四)建立举报网站,方便举报人进行在线举报。

五、受理程序(一)对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核查;(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四)对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六、举报奖励(一)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处理结果确定;(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按照指定的方式领取奖励。

七、法律责任(一)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为增强和鼓励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更好地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内容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弄虚作假的。

2、有“三违”情况的。

3、对“三违”行为不制止和不按制度落实处理的。

4、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处理。

5、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未有效处置的。

6、其他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赵某某电话139XXXXXXXX;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电话138XXXXXXXX。

举报邮箱:公司安环部邮箱地址。

三、举报要求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问题的详细情况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于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情况。

四、举报受理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做好记录,迅速进行落实处理,并将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五、举报奖励公司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奖励金额100元-5000元。

六、举报保护1、公司将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信息不得泄露,否则将对泄密者严肃处理。

2、被举报者不得刻意打听和调查举报人,更不能采取各种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否则公司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其他1、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进行举报。

2、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

3、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举报方式和渠道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七条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确定。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1.内部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可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投诉举报信件。

2.外部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可通过本企业公布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电子邮件投诉:可通过企业公开的电子邮件住址进行投诉举报。

–书面投诉:可书面向企业邮寄投诉举报信函。

四、投诉举报内容1.内容要求:–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供应相关证据、料子和信息。

–投诉举报内容应涉及本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标准等问题。

2.被投诉对象:–投诉举报内容应明确被投诉对象的具体部门、岗位、姓名等信息。

3.投诉举报内容不得包含以下内容:–虚假的或捏造的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内部业务纠纷、个人看法纠纷等事项。

五、投诉举报处理流程1.投诉举报受理:–对于内部员工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对于外部人员的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记录,确保保密性。

2.调审核实:–相关部门应组织调审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保证公正、客观、全面。

3.处理结果:–依据调审核实结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订立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4.不实投诉处理:–对于经调审核实证明是不实的投诉举报,将依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予以批判教育,并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保密处理:–对投诉举报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非法泄露。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或情况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1. 生产安全事故;2. 重大隐患、差错;3. 安全违法行为。

三、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恶意举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四、举报受理和查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举报奖励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奖励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举报奖励通知中明确。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

六、保护举报人权益单位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明确举报渠道、奖励标准、查处流程等。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1.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某某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

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旨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程序、奖励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举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四)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程序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二)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举报内容保密。

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八条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二)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举报人重奖;(三)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保护,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建立健全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制度;(二)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三)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四)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

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 深入推进“吹哨人”制度落实,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班组全体人员。

3.编制依据《关于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的通知》《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4.职责公司安全科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部门, 自接到举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 并进行通报。

5.具体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向公司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公司鼓励“吹哨人”及时查找发现身边事故隐患, 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5.1主要涉及举报内容如下:①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②无施工安全协议、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③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④隐瞒事故的。

⑤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⑥员工有“三违”行为的;⑦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⑧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⑨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5.2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公司举报电化为:。

公司在厂区门口、单位宣传栏、车间门口、员工集体宿舍、重大危险源处分别设置有奖举报公告牌。

列明主管单位举报电话、有奖举报政策等内容。

5.3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 应当是主管单位或公司、车间安全检查未被发现, 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5.4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 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居民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调查机制,明确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程序,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遵循科学理性、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处置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事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书面举报: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举报,应明确举报事项的时间、地点、事实、理由等。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拨打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应当在单位明显位置公示,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举报平台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举报,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举报的程序如下:(一)受理:接到举报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受理范围和责任单位。

(二)调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处理: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通知举报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有关举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诉的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安全生产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口头投诉:投诉人可以亲自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应当提供详细的投诉事项和相关证据。

(二)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应当详细描述投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5篇)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5篇)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

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____元的奖励;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____元奖励。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擅自改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性质,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等。

2. 安全隐患: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缺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等。

3. 事故隐患:包括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举报方式1. 书面举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2. 口头举报:直接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负责人举报。

3. 电话举报:拨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四、举报奖励1. 对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的,经核查确认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每项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不设上限。

3.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查确认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额发放给举报人。

五、举报保护1. 企业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 举报人要求匿名举报的,企业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其身份信息。

3. 企业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举报处理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重要举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____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安全生产活动的投诉举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明确投诉举报的范围、程序、处理和责任,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保养的情况;(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情况;(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

第三章投诉举报程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三)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情况;(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理和责任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____、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和内容公司内及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事故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法一例”的行为。

本____制度中____人是指所有公司所有员工。

二、受理原则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部门内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部门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____方式____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要为____人提供交流渠道。

利用不同的方式向公司所有员工公开____渠道。

四、____受理1、对于____情况,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为____人保密。

2、对____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____人的权利。

3、对____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五、____处理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安全____,必须按规定对____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____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公司领导,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____,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二)为进一步加强东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严禁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地区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如下: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为了方便举报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举报人在选择使用某种方式举报时,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3.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6. 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1.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2.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网站等平台举报;3.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等途径举报。

四、举报处理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保密;3.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和查处结果确定;5. 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奖励制度1. 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2.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严重程度、查处难度、查处结果等因素确定;3. 奖励资金来源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具体奖励标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

六、举报保密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2. 举报人信息仅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3. 举报人因举报违法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举报答复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答复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安全生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7.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1)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2)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书面举报;(3)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4)其他合法途径。

2. 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举报事实、证据和具体要求。

四、举报处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对举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保存;(2)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3)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4)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举报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以下期限内作出答复:(1)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对举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对举报内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五、举报奖励1.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制度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2. 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举报范围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到位。

2. 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4.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不符合安全要求。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6.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 其他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举报:(1)拨打企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2)通过企业安全生产举报邮箱;(3)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直接举报;(4)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举报。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 对举报内容属实,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五、举报人权益保障1.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身份保密。

2. 举报人有权要求企业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3. 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奖励与处罚1.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 对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举报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当地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五)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六)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状况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线索或证据;(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专项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线索举报,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等信息。

第四条安全生产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及时有效,注重实效;(三)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举报信息真实可靠;(四)保密安全,防止泄露。

第二章举报途径和方式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线索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举报材料;(三)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举报信箱、网站等平台提交举报材料;(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交举报材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应当24小时畅通,确保举报人能够随时进行举报。

第三章举报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安全生产线索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设备、物品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当清晰、完整,便于调查处理。

第四章举报处理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举报处理情况;(四)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经调查核实,对被举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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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为强化项目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安全监督部门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得到及时处理,鼓励全员参与,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第四条举报内容:
(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正常生产运营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生产生活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生产设备、生产车辆的各类安全隐患;
(五)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
(六)工人未进行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即上岗的行为
(七)工人无证上岗的行为
(八)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行为;
(十)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行为;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是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令责任部门、责任人做出整改计划,限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安保部负责定期开箱,对收到的举报信件及时与项目部领导沟通,以最快时间解决问题。

举报电话:联系人(安保部)
项目办公楼设有举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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