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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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8‟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局、海洋局,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在2010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出色、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

2.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区国土资源系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300名(见附件2)。

从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中通过公开投票评出“广西国土资源系统2010年度十大模范人物”(地勘系统评选“找矿能手”2名,测绘系统评选“测绘标兵”2名,国土(海洋)系统评选“国土卫士”6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积极宣传和正确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两整治一改革”活动,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国土资源调查、勘测、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桂建设[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的通知(桂建设[2011]12号)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即第十三届广西优秀工程勘察奖、第十六届广西优秀工程设计奖、第十届广西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和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工作已经结束。

本次评选共收到全区74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参评项目347项,经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共评出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295项,其中:一等奖45项、二等奖102项、三等奖148项。

我厅已按规定将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名单在广西建设网上进行了公示,现将经审定的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各获奖单位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同时,希望全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向获奖单位及个人学习,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努力创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勘察设计项目,为我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单位及人员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2011年度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单位及人员名单一、工程勘察项目(111项)二、工程设计项目(176项)(二)二等奖(23项)(三)三等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桂财资环〔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18号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为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资源保障,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两部分组成。

二、《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财政性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社会资金在广西投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质勘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四、《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12〕2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1日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合理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我区找矿重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包括矿产勘查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来源:(一)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确定的项目;(二)自治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续作的项目;(三)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地矿局协助管理。

非地矿局所属单位(简称“非局属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

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勘查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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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中,勘查实施方案评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费用。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探矿权申请项目(油气项目除外)的勘查实施方案,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厅发〔2010〕29号)规定,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申请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衔接,不得突破规划对矿山数量、最低生产规模及禁止开采区域的限制要求。

二、对仍在有效期的老矿山,可按照规划布局逐步落实分类处置。

对符合《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规定的已设矿山,可以及时办理扩大矿区范围;对不符合扩大矿区范围政策的已设矿山,应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后重新公开出让,其出让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规划明确关闭退出的矿山,应按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予以关闭退出。

三、对关闭矿山,应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及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可以引进社会资本实施治理,其治理方案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应规范进行处置,其产生的矿产资源收益可专项用于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四、对管理办法附录中未列矿种的储量规模与生产建设规模,发证机关可以参照同类型同用途矿种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矿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一)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凡在广西境内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137号文规定报批;除137号文规定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参照137号文明确的补偿范围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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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玲 供稿 ) 杨
和黄 铁绢 英岩是 该 区矿化 的典 型岩石 。
() 5 地表 显示 有较 大 断裂存 在 , 并具 有压 扭 兼张 性 ,伴 有硅 化 、褐铁 矿化等 ,是找金 矿 的最
有利 地段 。若蚀 变 强烈且 构造 复杂 ,是 找富矿 的
有利 地段 。
( ) 区长期 有 民采现象 ,民采 点可 作为 重 3本
Absr c ta t
By t ewo k o e l g c l x lr t n a d t ec mp e e sv t d , t e g l rb d e f wa g i g r fg o o ia p o ai n o r h n i e su y h o d o e o is o h e o h Da n dn g l e o i ae mal c t di e mi d e t p o ee tr a o t c o ei eb t m f rn t— o p y y o d d p st r i l ae t d l, o r h x e n l n a t n t ot o a i p r h r y o nh t c z nh o g e b d . h r e t y e f r o y wh c r u n n fy l w o e o i a d q a t en d p st f o y T e e a wo t p so e b d ih a e J a Yi g o e l i n d p s n u r v i e o i o r o o r t z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5〕8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推进项目评审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项目评审是指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送审单位报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的国土资源项目的评审。

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规划设计、实施方案、验收鉴定、成果奖励、预算等项目的技术性评审工作。

本办法评审组织单位是指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名义组织评审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组织评审的单位。

送审单位是指按要求需要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项目设定第五条依照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评审项目。

评审项目必须具备充分的评审依据,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控和监测处备案(见附件1)。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新增设的评审项目,须由业务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调控和监测处备案。

未经按规定审定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项目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资字 -京I规模
企业规模
全局现有45个下属县(处)级建制单位,职工总数1.97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近1.05万人,拥有各类专业 技术人员3700多人,其中高、中级技术职称近2000人。作为广西地质勘查的主力军,近半个世纪以来,该局地质 勘查技术人员踏遍广西的山山水水,努力探索广西地质特征、寻找矿产资源,掌握了大量的地质矿产信息并获取 丰硕的地质成果,先后发现并探明了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平果铝土矿、桂西铝土矿、大新下雷锰矿等一批著名 的大型矿床,为广西发展矿业经济、建设矿产资源大省(区)立下了卓著功勋。勘查发现的铀矿资源,还为我国 的第一颗原子弹爆炸作出了突出贡献。经过该局广大地质勘查技术人员40多年来前赴后继的共同努力,截至2000 年底,在区内累计发现矿产147种(含亚种),其中96种探明了储量,探明储量矿产地1312处,保有储量矿产地 1222处,列入矿产储量表并保有储量的89种矿产潜在经济价值超一万亿元,为广西的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资源保障。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各项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及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工作, 2000年国家实行地质勘查队伍属 地化管理以后,集中统一管理了原地矿、有色、核工业系统驻桂地勘队伍,是广西唯一的综合地质勘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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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事业编制5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1名)。
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202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免去张起钻同志的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总工程师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桂国土资发〔2013〕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2012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始终牢牢把握厅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及时汇聚、分析、整理、报送政务信息,充分发挥了信息主渠道和参谋助手作用,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科学决策、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我厅上报自治区政府信息得分在全区政府系统排名第三,被评为全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其中1篇信息获自治区领导批示,2篇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3篇信息被评为全区优秀政务信息(全区共评出23篇);上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得分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排名第六,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上报自治区党委信息采用得分在全区党委系统名列前茅。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为表彰在2012年度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全区国土资源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厅共评出2012年度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19个,其中一等奖5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8个;先进个人24名,其中一等奖10名、二等奖14名,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服务作用。

希望其他单位和从事信息报送工作的同志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为促进国土资源工作更好开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方便群众,更好地统筹全区地质调查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备案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调查工作,应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地质调查备案手续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及海洋地质调查等。

二、简化备案材料要求办理地质调查备案须提交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包括《地质调查备案登记表》(表式见附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书(或方案)等资料。

三、明确备案办理程序地质调查备案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从广西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申请或直接交自治区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在《地质调查备案登记表》签署意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地质调查备案登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4年5月22日附件地质调查备案登记表填表日期: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盖章)经济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总经费(万元)项目主管单位任务书(计划文件)名称及编号工作范围坐标(80坐标)、涉及图幅名称及图幅号工作起止时间资质证书号及发证机关承担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传真或E-mail邮政编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备注1.附件: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有协作单位的,还应附协作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项目设计(或方案)原件1份(内含项目任务书或计划文件、设计复批等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123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123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职责分工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为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在全行业营造守信用、重质量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国地质找矿“358”目标顺利实现,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以下简称“地勘协会”),依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今冬明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专项工作。

现就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指定所属一家不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作为开展此次地质勘查质量检查工作的支撑单位,抽调专门人员,落实组织经费。

具体负责以下事项:1.配合地勘协会发布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协助督导各单位制定自查方案、完成自查任务;2.组织本行政区内地勘单位开展互查工作;3.配合地勘协会开展本行政区内的抽查工作;4.根据自查、互查和抽查结果,与探矿权年检、资质管理挂钩,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地勘协会职责地勘协会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地勘单位参与检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密切协调配合,畅通联动渠道,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具体负责以下事项: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指标体系;2.依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工作,协助组织自查、互查工作;3.汇总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4.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阳光在线》上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阳光在线》上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阳光在线》上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阳光在线》上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62号)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纠风办《关于印发做好〈阳光在线〉节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纠办字〔2010〕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阳光在线》上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工作组人员组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肖建刚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梁兵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罗卫国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成员:祝林林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侯国广厅办公室主任熊仁元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邓良德厅调控和监测处处长钟德超厅规划科技处处长左旭阳厅耕地保护处处长耿桂芬厅地籍管理处处长黄国儒厅土地利用处处长黎修旦厅地质勘查处处长陆景宇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韦胜光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汪海厅地质环境处处长李清洋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吴允绍厅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祝林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厅上线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自治区纠风办、广西人民广播电台转来群众通过《阳光在线》提出的咨询、投诉等问题处理和回复的督办;负责协调厅与自治区纠风办、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的沟通和联系。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1.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2011年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查办案件工作调查表附件2:2011年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11年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群众意见表附件4:2011年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满意度测评表附件5:2011年广西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统计总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纠风办《关于印发〈在部分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纠办字〔201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抓好国土资源部党组提出的“政风行风评议名次升上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降下来”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结合厅党组关于加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保障民生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推动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使党员干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政风行风进一步转变,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实现“政风行风评议名次升上去,违纪违法案件数量降下来”促进2011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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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为了规范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一)清点材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清单》(附录A),清点申请材料及电子报盘。

主要审查:1.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纸质材料、电子报盘);2.申请书与法人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印章一致;3.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及法定形式:包括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租赁合同及被租赁单位的设备发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验室资质证书等;4.材料是否清晰(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印章、年检标志、复印件、扫描件等);5.是否有人举报;6.属于再次新设的是否提供单位的业绩证明。

(二)申报单位技术人员合规性审查1.申报单位是否将经省、部国土资源有关部门检查的重复聘用人员、超龄人员和身份证号疑似人员等信息及时清理;2.将经清理的申报单位技术人员合规性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三)受理权限的审查1.可受理的新设资质申请:(1)区域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等乙级资质;(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等乙级和丙级资质。

2.可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包括广西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各类地质勘查资质。

(四)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受理及不受理一览表1.申请材料属于受理范围、且符合规定要求和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并填写受理意见表(附表1)、申请受理一览表(附表2),予以受理,转入审查。

2.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填写受理意见表(附表1),不予受理,列入不予受理表(附表12)。

3.填写后的受理意见表需要通过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进行导出。

需要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不涉及人员、设备变化)的,受理人员应当通过收件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

申请人对修改的申请资料需重新提交完整的电子报盘。

二、审查(一)审查依据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二)审查原则1.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审查标准,依法审查,切实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审查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分配审查任务时,确保审查人员不担任所在单位的主审人员及审查小组组长。

3.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部门/系统、不同经济成份申请材料的审查要一视同仁。

4.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切实保证审查工作程序合法。

5.审查工作实行主审人员、审查小组和审查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审查人员应当对签署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三)审查要点1.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2.申请地质实验测试的,有无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3.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及全职聘用情况;4.勘查设备仪器的名称、数量及技术参数;5.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勘查质量情况;6.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情况;7.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8.再次新设单位需提供其业绩情况。

具体审查内容详见附录B、D、E。

(四)审查程序审查工作按照主审人员审查、组内复审(有异议时)、小组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审查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内复核(有异议时)、专业委员会复核讨论表决的程序依次进行。

1.主审人员审查组长根据本组申请材料和审查人员情况,对每个申请材料指定一名审查人员主审。

主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审查意见表(附表3)。

2.组内复审对主审人员提出疑义或未通过的事项,组长应与组内另一名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复审意见表(附表4)。

3.小组讨论表决组长召集本组审查人员进行会议审查,由主审人员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及审查建议意见;审查人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全票同意为通过,组长及本组审查人员须在小组审查投票表(附表5)上签字,并统计小组审查投票结果(附表6)。

4.专业委员会审查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各组组长汇报各组审查和讨论情况、投票结果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委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 2/3以上票同意为通过,主任及委员须在委员会审查投票表(附表7)上签字,并统计委员会审查投票结果(附表8)。

5.专业委员会内复核对委员会提出疑义或未通过的事项,委员会主任应与委员会内另一名委员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填写复核意见表(附表9)。

6.专业委员会复核讨论表决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复核人员汇报委员会复核内容、复核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委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2/3以上票同意为通过,主任及委员须在委员会复核投票表(附表10)上签字,并统计委员会复核投票结果(附表11)。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人员要求详见附录C。

注:填写后的审查意见表、复审意见表、复核意见表需要通过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进行导出。

三、报告(一)编写报告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后,专业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年度广西第×次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工作报告》。

报告包括正文和附表。

附表包括不予受理单位名单(附表12)、通过单位名单(附表13)、未通过单位名单(附表14)和申请撤消单位名单(附表14),应根据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编写。

(二)通报情况报告编写完成后,专业委员会应当向全体审查人员通报审查情况。

(三)提交报告审查工作结束,专业委员会应当即时向厅地质资质审查委员会提交审查工作报告(包括电子文档)。

附表:1.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意见表2.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受理一览表3.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意见表4.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复审意见表5.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小组审查投票表6.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小组审查投票统计表7.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投票表8.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投票统计表9.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复核意见表10.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复核投票表11.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复核投票统计表12.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单位名单13.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通过单位名单14.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未通过单位名单15.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申请撤消单位名单附录A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清单一、新设申请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或再次新设);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新设或再次新设)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

变更资质类别(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或者变更资质等级(提高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再次新设)的,还应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及单位业绩证明。

二、延续申请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7.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附录B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内容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内容:包括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其他。

一、勘查技术人员(一)核查人员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为申请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是否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是否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2.聘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是否大于申请期限,是否为全职聘用(聘用非本单位人员的,需聘用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证明,为外聘人员购买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证明是否只受聘于申请单位(非重复聘用人员)。

3.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是否小于60周岁,女性年龄是否小于55周岁。

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是否有省部级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5.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是否出具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6.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是否只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二)核算人员审查人员首先分专业核定符合条件的高级、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然后按照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依次计算。

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具有以下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员核算。

1.区域地质专业:可以在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2.石油地质专业:可以同时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3.煤田地质专业:可以同时在固体矿产勘查及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4.盐矿地质专业:可以同时在液体矿产勘查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5.固体矿产地质专业: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6.水文地质专业:可以同时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7.地球物理专业:可以同时在航空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8.地球化学专业: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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