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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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1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个人】苗荔薇魏雅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郭燕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刘冠杰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少华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郭燕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张德惠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刘冠杰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少华郭燕张德惠刘冠杰【代理律所】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荔薇;魏雅杰【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直接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苗荔薇、魏雅杰是否应向彩生活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2.彩生活物业公司请求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5篇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5篇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5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XXXXX]。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注册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本案有关情况详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为寻求特定业务机会,与被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并协助原告完成相关业务交易。

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元;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签订合同情况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并协助原告完成相关业务交易。

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2. 被告违约行为及证据(1)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供相关业务信息,但被告却未能按时提供。

原告已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证明被告未按时提供业务信息。

(2)被告提供的业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虽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些业务信息,但这些信息存在大量虚假和误导性内容,导致原告无法完成相关业务交易。

原告已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与业务相对方的沟通记录、现场调查资料等,证明被告提供的业务信息存在严重问题。

(3)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完成相关业务交易。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需要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但被告在原告需要协助时未能及时提供帮助,导致原告无法完成相关业务交易。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位居间人(以下简称乙先生)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先生负责为甲公司提供某大型工程项目的信息,并协助其成功签约。

作为报酬,甲公司同意在成功签约后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居间费给乙先生。

项目顺利签约后,甲公司却迟迟未支付居间费。

乙先生多次催促无果,最终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辩称,虽然项目确实签约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因此拒绝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与工程项目的盈亏无关。

只要居间人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帮助甲方成功签约,就有权获得约定的居间费。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居间费。

这个案例反映出几个关键点:1. 居间合同的独立性:居间合同与工程项目本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人的报酬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而不受项目盈亏的影响。

2.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关于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数额和时间等关键条款,以减少后续的争议。

3. 合理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居间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合理的风险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和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例如,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或者在项目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允许双方重新协商居间费用的支付条件。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引言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居间人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协议。

居间人在该合同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协调各方利益、提供专业咨询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职能。

然而,由于合同各方之间利益分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争议,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例,介绍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判决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此类纠纷。

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为某建筑工程咨询公司,业主为某房地产开发商。

该居间合同约定了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工程设计咨询、协调各方合作、监督工程进度等。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业主认为居间人未尽到咨询和监督职责,导致了损失,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及判决1. 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业主在诉讼中主张,居间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咨询和监督职责,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问题。

业主请求法院判决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人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职责,并提供了有效的咨询和监督服务。

居间人认为,工程问题是由施工方导致的,与其本身的工作无关。

2. 审理过程居间人与业主签订了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并约定了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事实。

能够证明工程问题与居间人的咨询和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

3.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居间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如下:居间人作为建筑工程的专业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履行相应的咨询和监督职责。

尽管施工方存在错误和过失,但居间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未尽到咨询和监督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

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和业主的损失,法院判决居间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金额为某房地产开发商提出的部分损失赔偿金额。

结论本文以一个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为例,介绍了纠纷的背景、审理过程和最终的法院判决情况。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与居间人是否履行咨询和监督的义务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法[2011]354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居间合同的典型纠纷案例与分析

居间合同的典型纠纷案例与分析

居间合同的典型纠纷案例与分析合同书甲方:(居间人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居间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双方)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备居间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乙方希望委托甲方为其提供相关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以公正、诚实、谨慎的态度为乙方履行以下居间服务:(具体描述乙方所需的居间服务)。

1.2 甲方应以最高诚信、尽职的态度为乙方提供协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促成乙方与相关第三方(以下称为“交易方”)之间的交易。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自愿支付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金额为:(金额)。

2.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居间服务完成后的(时间)内将服务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合同期限与终止3.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期限)。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3.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属于对方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6.2 本合同的一切附属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般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般合同纠纷

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般合同纠纷1.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案例文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2. 指导案例72号:汤某、刘某龙、马某太、王某刚诉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例文号:(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180号3. 指导案例107号:某有限公司诉某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本案中,原告为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居间服务的企业,而被告则是需要寻求建筑工程合作的一方。

根据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原告负责为被告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合作伙伴,一旦成功促成合同,被告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成功为被告找到了一个建筑工程合作伙伴,并且双方顺利签订了工程合同。

在居间报酬的支付问题上,被告却迟迟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对原告是否履行了居间义务进行了审查。

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法院发现原告确实为被告找到了建筑工程合作伙伴,并且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因此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

进一步地,法院审查了被告未支付居间报酬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条款以及《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在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居间费用,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平衡,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通过这一判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居间合同的纠纷解决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性,其次要审查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居间义务,最后要判断委托人是否按约支付居间报酬。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判,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对于从事工程居间服务的企业和需要居间服务的个人来说,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居间服务的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诚信履约、及时沟通也是预防和解决居间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5篇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5篇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5篇篇1原告:[原告姓名],男,[原告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原告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原告居住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男,[被告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被告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被告居住地址]。

原告因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发生争议,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一、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有效;2. 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原告应得的居间服务费[具体金额]元;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协助被告完成某项目的业务合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居间义务,协助被告顺利完成了业务合作。

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居间费用。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清单:1. 居间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 与业务合作相关的文件、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3. 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居间费用的事实;4. 其他相关证据。

四、诉讼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五、代理人及权限:原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人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代理人将协助原告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包括参与庭审、调解等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事实和证据充分。

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将遵守法院的判决,并保留追究被告因违约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敬请贵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原告):[原告姓名]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日期:[起诉日期]附件: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

起诉状--居间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等)案由:居间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居间合同关系成立(时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内容),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居间义务,成功促成被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名称)。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被告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居间义务,被告亦按照约定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

但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迟迟不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三、被告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付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应支付的居间服务费,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证据:1. 《居间合同》一份;2. 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一份;3. 原告履行居间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4. 原告催要居间服务费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附件:1. 《居间合同》扫描件;2. 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扫描件;3. 原告履行居间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扫描件;4. 原告催要居间服务费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截图。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附件:相关证据材料(注:本起诉状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合同可使用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增加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 房地产交易居间服务- 条款增加:a. 房地产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确保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2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孙楠麦闻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当事人-个人】谭培超【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勇徐广东【代理律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培超【权责关键词】合同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1:16【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培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23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巧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间合同及案例

居间合同及案例

居间合同及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呢?简单来说,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居间人只是提供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

其次,居间人的报酬通常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成功订立合同后才获得。

再者,居间人对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履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居间合同,让我们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

案例一:小王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小王的需求,为他提供了多套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并带他实地看房。

最终,小王通过该中介公司成功购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中介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小王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小王在成功购房后支付了报酬。

案例二:_____公司想要寻找一家合适的原材料供应商,便委托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帮忙联系。

商务咨询公司经过多方打听和筛选,为_____公司介绍了几家潜在的供应商,并协助双方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和洽谈。

最终,_____公司与其中一家供应商成功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照事先约定向商务咨询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

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案例,商务咨询公司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了委托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订立。

然而,在实际的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问题。

比如,在案例一中,如果小王在看房后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了同一套房子的卖家,并直接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没有通过中介公司,那么中介公司可能会认为小王违反了居间合同,要求小王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判断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以及小王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支付报酬的行为。

又比如,在案例二中,如果_____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_____公司可能会认为商务咨询公司在筛选供应商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从而要求商务咨询公司承担责任。

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华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华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华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5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华想;丘伟素【当事人】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汤华想丘伟素【当事人-个人】汤华想丘伟素【当事人-公司】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慧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陈晓琳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慧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陈晓琳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慧陈晓琳【代理律所】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佛山市恒保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汤华想;丘伟素【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恒保公司诉请的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经查,恒保公司与汤华想、丘伟素缔结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

汤华想、丘伟素未按照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

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恒保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又因恒保公司的履约瑕疵导致本案纠纷产生,故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协议履行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定汤华想、丘伟素无需向恒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恒保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区景元、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区景元、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区景元、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01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正坚林义学周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区景元;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当事人】区景元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区景元【当事人-公司】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区景元【被告】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由于区景元上诉主张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需支付其1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已超出一审双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仍为区景元应否支付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230.7元和公摊水电费207.76元,本院就此论述如下。

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与区景元双方签订的《江滨香格里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江滨香格里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在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区景元应当依约向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和支付公摊水电费。

因此万宁物业高明分公司要求区景元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230.7元以及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07.76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7篇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7篇

居间合同范本起诉状范本7篇篇1居间合同争议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原告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原告身份证号]住址:[原告住址]联系方式:[原告电话号码]被告:[被告姓名/公司名称]住址:[被告住址/公司地址]联系方式:[被告电话号码]案由:居间合同纠纷起诉状正文:一、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时间]签订的居间合同;2. 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金额]元;3.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未能履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1. 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时间]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居间人,协助原告完成与第三方[事项或项目]的合作关系。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居间服务的范围、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2. 被告违约行为(1)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居间义务,未能促成原告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2)被告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原告对第三方的信任度降低,无法达成合作;(3)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原告的损失及证据支持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完成预期的商业合作计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机会成本、时间成本等。

原告已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支付凭证、通讯记录等,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和原告的损失。

三、证据清单及来源1. 居间合同原件及签订时的相关证据;2. 原告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的银行转账记录或支付凭证;3. 原告与第三方接触和沟通的相关证据,包括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4. 被告未能履行居间义务的相关证据;5. 原告因合同未能履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四、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本案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诉讼费用及负担方式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3篇

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3篇

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3篇篇1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近日,一起涉及家园物业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中以原告胜诉的结果结束。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让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产生了更深的思考。

案情回顾起源于一位名叫小张的业主与家园物业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详细约定了小张委托物业公司代理出租其房屋的相关事宜。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家园物业并未按照约定的方式积极出租小张的房屋,导致小张的租金收入严重受损,同时还给小张带来了很多不便。

小张多次向家园物业提出合同履行问题,但对方总是敷衍了事,甚至还推脱责任。

终于,小张忍无可忍,选择将家园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小张的代理律师充分展示了相关证据,并证明家园物业明知其违约行为却故意失职。

法庭遂作出了维护小张合法权益的判决,责令家园物业赔偿小张损失,同时对其施加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让小张挽回了损失,更为其他家庭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它也让物业管理公司意识到,只有严格遵守合同,才能建立起客户信任,提高服务质量,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对于业主来说,选择一家负责任的物业公司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和责任,避免因合同漏洞而受损。

同时,一旦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应该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家园物业这样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以此为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物业管理与业主利益共赢的局面,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园。

篇2家园物业居间合同案胜诉近日,一起家园物业居间合同纠纷案在法院中经过数月的审理后终于达成了解决方案,原告方最终取得了胜诉。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意味着原告方获得了应有的权益,更为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也为广大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

该案件的原告方是一位名叫张先生的业主,他在2018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与家园物业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

居间合同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_____。

联系方式: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

被告: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_____。

联系方式:_____。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报酬_____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居间报酬的利息(以_____元为基数,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按照_____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被告与_____(第三方)就_____项目达成合作。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_____日内支付原告居间报酬_____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居间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机会,并最终促成了被告与第三方就上述项目达成了合作。

然而,被告在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居间报酬。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拒不支付居间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证据:《居间合同》。

证明目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居间报酬的约定。

证据来源:原告持有。

2、证据: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证明目的:原告已促成被告与第三方达成合作。

证据来源: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3、证据:原告向被告催要居间报酬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居间合同起诉状

居间合同起诉状

居间合同起诉状【起诉状】被告:XXX住所地:XXX原告:XXX住所地:XXX诉讼代理人:XXX执业证号:XXX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居间人,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具体内容如下:(合同主要内容)2.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

3.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4.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故向贵庭提起本次诉讼。

二、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1.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居间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

三、证据清单1.居间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与居间合同相关的邮件往来记录。

3.其他证明被告违约的相关证据。

四、诉讼费用1.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件受理和审理地点本案应由贵庭受理和审理。

六、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七、诉讼代理人意见本案由本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

以上事实和理由,敬请贵庭审理,并依法判决。

原告:XXX 诉讼代理人:XXX 住所地:XXX 执业证号: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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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五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张志芳,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南交警楼202房。

委托代理人:吴晓军,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南交警楼202房。

被上诉人:佛山市无极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路21号109铺。

法定代表人:娄壬之。

委托代理人:陈宇、陈传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志芳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4日,原、被告及案外人李卓冠三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约定被告向李卓冠购买座落于佛山大道南交警楼202房;在被告与李卓冠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被告支付首期房款11万元给李卓冠,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500元,李卓冠则支付代理费2000元;约定原告代办该房地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与李卓冠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一份《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于同日向李卓冠支付首期房款11万元。

之后,李卓冠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被告则在2004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1500元,该收款收据上注明“剩余部分中介费等办好房产证时支付”。

现被告向李卓冠购买的座落于佛山大道南交警楼202房已经过户登记在被告张志芳名下,房产证由被告持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的费用的单据亦由被告持有。

原告认为被告尚有代理费3000元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李卓冠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协议书性质为居间合同,即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被告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该合同中,原告处于居间人地位,被告则处于委托人地位。

该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的义务有两项:一是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李卓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是提供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媒介服务。

从《认购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关于被告支付4500元代理费的约定来看,该4500元代理费是原告向被告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时的应得报酬;对原告提供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媒介服务,协议书无约定相应的报酬,但也无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解“原告无履行代办房地产的义务,无权取得代理费”的意见,即使成立,那么原告也只是无权取得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代理费,对于原告已经履
行了的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的报酬,被告应该依约支付。

被告认为该费用属于原告代办房产证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原、被告及案外人李卓冠在《认购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及案外人李卓冠签定《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500元。

因此,被告在与李卓冠签订了正式的《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款11万元给李卓冠的当日,就应支付4500元代理费该原告。

但原告在2004年6月24日收取被告的部分代理费1500元时,又在收款收据上注明“剩余部分中介费等办好房产证时支付”,则应视为原、被告对《认购协议书》中支付代理费的时间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应按该变更后的支付时间履行。

现被告所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已办好,则按照变更后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促成其与案外人李卓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应得的剩余部分报酬3000元。

被告无履行该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志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无极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3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张志芳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张志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错误之处在于:1、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只有一项,即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却多认定一项,即提供签约机会。

其实,在本交易中,是被上诉人代原房产权利人李卓冠在其营业场所发出招买公告,寻找购买的客户。

被上诉人是出让人李卓冠的代理人,而不是上诉人的代理人。

2、在合同中,双方仅约定支付代理费,而没有具体约定是哪些代理事项的代理费,更未单独约定须支付“提供签约机会”的服务费。

既然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的义务有两项的情况下,却又以偏概全的认定,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仅仅是“提供签约机会”的服务费,而不是“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的服务费。

3、合同明确约定的代理事项仅仅只有“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一项,然而,被上诉人没有履行该代理义务。

4、房地产过户完成的结果既是被上诉人取得代理费的成就条件;同时,履行代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也是被上诉人取得代理费的前提条件。

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又何谈权利5、2004年6月24日,被上诉人在收取上诉人支付1500元代理费收据中,明确约定“剩余中介费等办好房产证时支付”,该承诺既是对取得代理费的时间条件约定,也是对取得代理费的前提条件的约定。

6、如果被上诉人没有明确承诺代理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上诉人至少也不会承诺支付比出让人李卓冠更多的代理中介费。

综上,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取得相应的报酬,而且,已经取得的预付款1500元,也应当返还给上诉人。

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佛山市无极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上诉人陈述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案外人李卓冠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性质为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认购协议书》约定了被上诉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李卓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是提供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媒介服务。

同时,《认购协议书》又约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代理费4500元,其中,对被上诉人提供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媒介服务,协议书无约定相应的报酬,也无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已经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李卓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
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没有争议。

现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无履行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的义务、无权取得代理费的上诉请求,但未提供其要求被上诉人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时,被上诉人有拒绝、推诿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即使是如上诉人所述其自行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但也不能以此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即使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代办产权转换手续的媒介服务已构成违约,因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上诉人也不能免除向被上诉人支付代理费的义务,对于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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