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环节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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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归属权和支配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析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物权登记: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物权登记来确认和记录。

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合同约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来确认。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或长期租赁等情况,可以作为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

3.土地权属:建筑物常常建于土地上,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影响建筑物的所有权。

在土地有明确所有权的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与土地的所有权分离。

4.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建筑物所有权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政府可能对部分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例如公共建筑或政府设施。

此外,法律可能规定了建筑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转移手续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建筑物的所有权解析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合同和登记等方面的规定来综合判断,以确定建筑物的真实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是什么
1.法定所有权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的主体。

这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屋管理法等。

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受个人意志的约束,而是根据法律
的规定来确定。

3.混合所有权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建筑物同时有多个功能或多个作
用的情况。

例如,一个建筑物既用于住宅,又用于商业用途,或者既用于
办公,又用于工厂生产等。

按照混合所有权原则,这样的建筑物的所有权
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拥有其使用的部分建筑物的所有权。

4.权利人的共同行为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多个人以共同行为共
同享有建筑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那么他们共同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适
用于多个人共同购买、共同建设或共同继承建筑物的情况。

5.建筑物使用者享有所有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建筑物的使用者拥
有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对建筑物的使用是实际上对建筑物的支
配和控制,使用者应该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6.按照合同约定原则:有时,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根据合同约定
来确定。

例如,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约定来转
移或确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不同的原则在不同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

在实际应用中,各个原则会被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来
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传统习俗
也会对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有所不同。

业主的建筑物是怎样区分所有权的

业主的建筑物是怎样区分所有权的

业主的建筑物是怎样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是《条例》颁布以来,又一部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其中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业主在共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业主——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法》和《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四类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一是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三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四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一)专有部分的认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点思考物权法首次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对其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尤其是对业主的管理权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业主权利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权利人对物权的保护和登记意识必然增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登记成为登记部门面临的新问题,下面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几个问题探讨如下: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权法第七十条做了规定,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部分。

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目前有四种学说,即空间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及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

最后一种学说对专有部分的划分能明确其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该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有所不同。

在内部关系上,将专有部分范围划定在界壁(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的最后粉刷表层。

一方面各区分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粉刷墙、悬挂物品、铺设地板等,而不必担心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避免了壁心说带来的弊端。

因为按照壁心说,至墙壁等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则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改变,这样明显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在外部关系上,符合当前交易习惯,如买卖、保险、纳税等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登记原则,但对其具体范围划分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引起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部分面积的争议。

按照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混合说的理解,在对外关系上专有部分面积就是套内建筑面积,这也符合现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但这也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数人区分一栋建筑物时,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建筑物或一个居住小区的几栋建筑物都具有能区分成若于个专有部分以及由各个专有部分共有的共有部分,每个专有部分需成为独立的单位或空间,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有通向各个单元的梯道,覆盖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小区各个建筑物共用的绿地、门岗、停车场等归专有部分的主体使用或利用。

若数人以一栋建筑物(农舍、平房、独体别墅)为客体成立所有权,则成立共有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是数人对一栋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成立的若干个所有权,实质上区分所有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主义的原理,建筑物分割出的各个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权利的基本要求,在物理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一般独立物的特征范畴内。

以一幢住宅楼和一个居民小区为例,某一套住宅的权利为某人或某个家庭,这一套住宅就是某人或某个家庭的专有部分,而出了住宅门,楼梯、电梯、走廊、前厅、屋面、外墙这些属于这幢住宅楼的共有部位则属该幢住宅楼的若干套住宅的主人共同共有;在同一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居住小区的几幢楼房的许多套住宅的主人,则享有对该小区的道路、绿化、大门以及其他设施共同共有权。

成员权则体现在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管理授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生活实践与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基本达成共识。

但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功能、侵权维护、权利所应履行的义务等问题都急需立法进行确定,以为房屋产权等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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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在现代社会,建筑物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其所有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建筑物的所有权权益是指对建筑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建筑物所有者享有的一种财产权益。

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区分,包括物权登记、契约关系和共同拥有等。

物权登记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通过在相关部门登记建筑物所有权,可以便于明确建筑物的归属关系,并且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建筑物的所有权还可以通过契约关系来界定。

当多方之间存在购买、租赁或合作等合同关系时,相关合同可以明确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

共同拥有是另一种常见的建筑物所有权区分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或机构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他们之间需要协商和约定建筑物的权益分配、维护和升值等事项。

总之,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建筑产权的核心内容,其区分与界定对于建筑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物权登记、契约关系和共同拥有等方式都可以用来解析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而确保权益的合法性与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三 本 房 产 证 。 历 经 一 年 半 时 间 , 事 态 终 于平 息 。
该问题。
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土 地 ,依 法 由 业 主

该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 开 发 商 对 该 三
处房产是否拥有所有权?

共 有 所 有 权 的概 念 和
共 同 享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但 属 于 业 主专 有 的整栋 建筑物 的规 划 占地或者 城 镇 公 共 道 路 绿 地 占地 除外 。 ”
对 建筑 物 区分 所 有权 的共 有 部 分 如 何 界定,我国的物权 法未做统 一规定。
有 关 的 规 定散 见 于 物 权 法 及 其他 一 些 法
律 规 范 中。 因 为分 散 ,且 由于 立 法 的 时
建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 的 共 有 部 分 如 何 界 定
◎ 江 西省 赣 州 市房 管局 副局 长 赖德 华
业 主 委 员 会 拿 着 全 体 业 主 联 合 签 名 的
下 笔 千 言 ,离 题 万 里 ,酷 似 “ 醉 拳 ” 3条 规 定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打 。 除
信 访 件 到 相 关 部 门 ( 括 当地 房 管 局 ) 尤其是开发 商 。在争议 处理的过程 中 , 共 有 部 分 外 。建 筑 区划 内 的 以下 部 分 , 包
区 分 所 有 权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五 是 避 难 层 设 备 层 或 者 设备 间等 结 构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0 9 2 0 )7号 第 部 分 ;六 是 建筑 区划 内的 土地 ( 政 和 市
人 更 难 辨别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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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

(三)一体处分性(四)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

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

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转让或者继承时,对于在土地上存在的建筑物的归属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司法解释。

在民法典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条文中,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一定的规定,以下将从建筑物的界定、建筑物的归属和建筑物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建筑物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792条的规定,建筑物是指人力或者机械设备建造在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和其他固定物。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建筑物的特点在于其需要人力或者机械设备来建造,并且与土地固定连成一体。

因此,根据这一界定,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物体才可以被认定为建筑物。

其次,建筑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796条的规定,无论建筑物是否连同土地一并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归转让人所有。

这意味着,在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转让或者继承过程中,建筑物的所有权不随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而发生变动,而是独立于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

这就是所谓的建设物区分所有权原则。

因此,无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所有。

最后,建筑物的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798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继承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影响建筑物的存续、转让或者继承。

这意味着,即使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建筑物的存在、转让或者继承仍然独立于土地使用权的变动。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继承过程中,建筑物的存在不会受到影响,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独立存在,并且可以独立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总结起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转让或者继承时,对于建筑物的归属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相关条文的规定,建筑物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其需要人力或者机械设备建造,并且与土地固定连成一体;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原有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所有,不随土地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建筑物的存在、转让或者继承不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继承影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析
摘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分配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处理
正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建筑物中各个部分的权属问题。

在我国《物权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建筑物中,各个部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比如,一栋楼中有许多个单元,每个单元的所有权就属于各自的区分所有权。

其次,我们要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它具有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整体性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建筑物而存在。

相对独立性是指各个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对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使用和收益权。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根据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可以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

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的权利。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分配,我国《物权法》规定,专有权部分的
权利人享有对该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有权部分的权利人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旨在保护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为近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

在我国,由于资金和实际需要的限制,绝大多数居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购买整栋建筑物,而是在一栋建筑物内购买一个或数个独立单元的房产,因此,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普遍存在。

本文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指由若干独立单元构成的建筑物为不同主体(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业主)所有而形成的复合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权利:其一,每一独立单元的所有人就该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亦称为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二,对于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有部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整个建筑物的比例享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所有权;其三,业主的成员权。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虽然是复合性权利,但该权利是以业主对建筑物中的独立单元享有的单独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其他两项权利是从属于该专有所有权的。

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自然就应取得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时,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被认为一并转让。

总之,这三项权能不可分割,如果作为继承或处分的标的,应将三者视为一体。

二、专有所有权(一)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作为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

<br> &nbsp;&nbsp;&nbsp; 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地独占地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对此,我国还未立法明确规定。

日本判例认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四壁有确定的遮闭性,一栋建筑物内部若无墙壁间隔不能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至于间隔,无论是木材、转块、涂板等都可以,但屏风、桌椅等不行,因为它们不具有固定性、确定性。

所以,未以墙壁间隔的零售市场、摊位等,不得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知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2.内容(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

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物权法》第76 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①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②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

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

因此,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基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基础(一)概念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如住宅小区中,业主拥有自己独立的私人居住空间,又对楼梯管道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拥有所有权,同时又有对整个小区管理拥有管理权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二)主要内容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建筑设计的使用功能以及面积的分摊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

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

专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建筑物的独立空间,而不是特定有体物。

(1)专有部分范围界定专有部分范围的界定与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对此问题的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建筑的专有部分是通过确定共用墙壁的管理、使用、维护等义务来确定的。

我国现行法规定建筑物的分隔墙壁为共有财产,以按份共有确定各自义务。

这种按份共有确定共有墙壁等境界部分维护、维修义务的规则,既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又有利于后期管理。

在使用、装修等情形下,共用墙壁应界定为共有财产,依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使用限度,原则上以虚拟中线为分界线。

外部关系上,尤其是与第三人买卖、登记、保险或税金等的法律关系中,为了量化各区分所有人的面积分摊、价金分配等关系,可以采纳虚拟中心线分界的办法,但这种分界线仅仅具有技术处理的意义。

此种情形下,相邻区分所有权人对境界部分面积分摊、价金分配等关系中的分界线应达到壁、柱、地板以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这样就形成了楼房业主的私用空间也就是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

(2) 专有权的特点专有权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与一般所有人相同,具有专有性、绝对性、排他性,即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但该部分所有权的归属并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确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特征在于,虽然所有权人拥有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其对于建筑物的某一部分,如建筑物的某一房间、建筑物的某一区域等,拥有不同的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共有权人协商一致,达成所有权确认协议,确认某个人或者组织拥有建筑物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获得所有权确认。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所有权人的权限和义务比较灵活。

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等行为,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欢迎,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个人和企业可以拥有建筑物的不同部分,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建筑物的共有权人之间的纷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所有权人的确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2. 所有权人需要遵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确认协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所有权人需要进行合法的装修、改造和租赁等行为,以避免损害建筑物的
共有权人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资产。

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法律规定和确认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浅析《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开 发 商 购 买停 车 位 的 使 用 权 后 专 用 使 用 该 停 车 位 ; 是 有 的 商 三
品 房 本 身 附 带 停 车 位 。与 商 品房 一 并 购 买 取 得 停 车 位 的专 有 权 。 权 属 的 不 明 确 性 和 形 式 的多 样 性 , 带 来 了 各 式 各 样 的 纠 纷 , 也 一 些 小 区业 主认 为 停 车 位 属 全 体 业 主 共 同所 有 , 名 业 主 都 有 权 每 使 用 , 些 出资 数 万 元 甚 至 更 高 价 格 购 买 停 车 位 使 用 权 的 业 主 , 有

益 才能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障 , 律 的制 定 才 能 落 到 实 处 。 法
第五 , 约定 不 明或 没 有 约 定 情 况 下 车 库 的 归 属 应 该 推 定 为 归 业 主共 有 。第 一 , 发 商 在 经 济 上 具 有 优势 地 位 , 全 可 以 通 过 格 开 完 式 合 同争 取 自己 利 益 最 大 化 。 开 发 商 完 全 掌 握 建 造 商 品 房 的 成 本 , 以证 明车 库 的归 属 。如 果 没 有在 合 同 中规 定 车 库 的归 属 , 可 就 可 以推 定 , 发 商 已经 放 弃 主 张 车 库权 利 。第 二 , 合 同解 释 的 角 开 从 度 来 看 , 屋销 售 合 同通 常 是 开 发 商 单 方 起 草 的 , 至 在 实 践 中 , 房 甚
先交一定 的管理费 , 车库享有优先 购买权 。 对 第 三 , 发 商 在 完 成项 目开 发 和 销 售 后 , 尽 快 退 出 小 区 , 开 应 在
向业 主 委 员 会移 交 住 宅 与 配 套 设 施 的 管 理 权 的 同 时 , 把 剩 余 应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如何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建筑物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从居住的小区住宅到办公的写字楼,这些建筑物往往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存在着区分所有权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来说,就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民法典》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范,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中对于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并且可以排他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比如我们自己居住的房屋。

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装饰、装修房屋,有权出租获取收益,也有权将房屋出售等。

但同时,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能随意拆除房屋的承重墙,否则可能危及整栋楼的安全。

接下来,说说共有部分的权利。

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比如楼梯、电梯、走廊、小区的绿地、道路等。

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这些共有部分不是某一个业主单独所有,而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在使用共有部分时,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途。

比如,不能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私自搭建建筑物,不能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

在共同管理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管理事务。

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等重大事项。

在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面,《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浅谈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浅谈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

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

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极大进步,同时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理论在我国理论研究中的基本成熟。

但是这并不昭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立法上和理论上的至臻至善。

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权法律内涵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不足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来看,本法条包含了三层意思:(1)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2)城镇公共绿地,应当归国家所有;(3)对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归业主个人使用的地面花园,则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杈是一种包括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权利主体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所构成,其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既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人,又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权人,还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并集三种身份于一身。

(二)权利客体多样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同时,由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整体上是一个闭合的物体,因而各个区分所有人形成不可分割的团体关系,其成员对整个建筑物具有不可让与和不可抛弃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内容多样化。

既包括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包括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权利主体作为管理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者合为一体,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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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 必要 的纠 纷和 争议 。 3 应 保 障 公 共场 所 和 公 用 设施 能够 及 时 建 .
设和 登记
房地产行政管理
E te st a
公 被吊 营 执 后 不 产 置 司 销 业 照 的 动 处
宋祖 芳 陈群 一 赵 君 常州 市武进 区房地 产管 理处


公 司被 吊销 营业 执照 后 的法律 地位
权 。 动产 登记 是 国家保护 业 主不动 产权 利 的制 不
面积 的大小 与专 有权 利 是两个 概 念 , 律 应有 明 法 确 的条文 对此 作 出规定 。 2 应 明确 规 定建 筑 物 区 分所 有 权 的 内涵 与 .
外延
法 律 应 规 范 与建 筑 物 区 分所 有 权 相 关 的专 业 术语 , 一它们 的面积 内涵 与权 利 内涵 。这 是 统
水 塔 、 外 自来水 管 等 , 为部 分 区 分所 有 人 所 户 仅
筑 物 区分所 有权 的最 合理 环节 。
二、 完善建 筑 物 区分所 有权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建 议
1 应 明确 规 定 专 有 权 的面 积 内涵 与 权 利 内 .

共有 的部 分 。 单体 建筑物 区分 所有 权 的面积 内涵
营 业执 照》 方取 得企 业法 人 资格 。自本 条例 施行 , 之 日起 设立 公 司 ,未 经公 司登 记机 关 登记 的 , 不 得 以公 司名 义从 事经 营活 动 。’ 读 此法 条 , 懈 我们 不 难 发现 , 同一 条 款前 后 两 句 存 在 矛盾 , 照 前 按

算 结束 并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有 关 公 司 的 民事 诉 讼 , 当 以公 司的 名义进 行 。 司成 立清 算组 的 , 应 公
销营 业执 照 的 , 公 司 自始 即无 法人 资格 。 而最 该 ”
高人 民法 院 《 于适 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公司 法)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 二) 第十 条 规定 : 公 司依法 清 “
根据 《 公司 登记 管理 条例》 第三 条 的规 定 : “ 司经 公司 登记 机 关依 法 登记 , 公 领取 《 业 法人 企
房地产行政管理
Ra s t e/E t e a
建 物 分 有 的 定 苇 建 筑 区 所 权 界 环 及 议
孙静 盐城 房 产交 易登 记 中心
周 咏馨 盐城 工学 院


建 筑物 区分 所有 权 的界定 环节
导 致 房 地产 商 品 的专 有所 有 权 与 一般 商 品 的专 有 所 有权 不 完 全 一 致 。 因此 有 必 要制 订若 干 规 则, 厘清 专 有部 分之 间 以及专 有 部分 与共 有部 分 之 间 的面积 内涵 与权 利 内涵 , 免和 防止 业主 侵 避
业 主对 其 建筑 物专 有 部分 享有 占有 、使用 、
分 的权利 , 一种 完 全 的支配 力 。专 有 是
在 建筑 物 分割 基 础上 形成 的 , 专有 部 分 分所 有人 所独 自享有 的所 有权 的客体 。 有 部 分之 间存 在 毗邻 关系 , 这种 分 割 但
的权 利 归属 状况 应受 到法 律 的保护 及保 障 , 以减
施 产权 除外 。从 理论 上讲 , 划环 节 仅仅 是依 据 规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审 核建 设工 程 的设 计 方案 是 否 符
确 定可 以采 用 目前流 行 的壁心 说 , 而专 有 权利 仅
限于专有 部分 的表 层粉刷 层 部分 。 也就 是说 登记
合 规 定 的控制 性 指标 , 如在 这 一环 节 要求 开发 商 提 交 未来 的销 售 方案 , 是要 求开 发 商提 前提 交 就 房 地产 买卖 的要 约 , 将会 导 致开 发 商不停 地 更 这 换提交 给规 划部 门的要约 文书 。 因为任何 项 目的 施 工 都有 一定 的 工期 , 都有 可 能 出现各 种 工程 变 更现象 。 地产 预售 环节 的实质 是分 解建 筑物 的 房 产权, 房地 产 登记 环节 的实质 是保 护 分解后 的产
犯共 有财 产和 毗邻 财产 的现象 。 有部分 的面 积 专
从房 地产 权 利 的形成 环 节可 知 , 土地 的取 得 只是 确 定地块 用 途及 利用 强度 , 时 小 区的建 筑 此 方案和 整 体布 局 尚不 明确 , 存在 确 认建筑 物 区 不
分所 有权 的条 件 , 政府 有特 殊 要求 的公建 配套 设
清 楚界 定建筑 物 区分 所有 权 的前提 , 是 界定 建 也 筑物 区分 所有权 面积 内涵 与权 利 内涵 的基 础 。
度 , 有 已经 登记 的房 地产 , 权 属状 态 、 利 人 只 其 权
和 房地 产 之 间的 支配 关系 才 受法律 承 认和 保护 , 权 利 人 才 可 以物 权 对 抗 任 何 非权 利人 或 他 项 权 利人。 如果 要求 登记 部 门先 区分不动 产 的权利 归 属 再 予 以登记 , 使 登记 部 门的职 能脱 离法 律 的 将 管辖 范 围。 因此 销售 预售行 政 审批环 节 是界定 建
法律 应 明确 规 定单 体 建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 的 面积 内涵 与 权利 内涵 。就 单体 建筑 来 说 , 除法 排
律 明示 为全 体业 主所 有 的部分 外 , 共有 部 分 的范 围主要包 括 建筑 物 的基本 构造 部 分 ,包 括 基础 、
外墙、 柱、 面、 梁 屋 围墙 、 门、 廊 、 梯 、 大 走 楼 门厅 、
是整 幢 建筑 专有 面积 以外 的其 他 部分 的面 积和 。
单 体 建筑 物 区分 所 有权 归单 体 建筑 物 中 的业 主 们共 有 , 共有 部分 的使 用权 利仅 限于共 有部 分 但 的表 层粉 刷层 部分 形成 的一 定空 间部分 。 法律 应 有 明确 的条文对 此 做 出规 定 。 销售 预售 方案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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