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行商丘分行关于加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商政办〔2016〕83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下半年重点经济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商政办〔2016〕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7月20日,市委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研讨(扩大)会议,市长张建慧对我市下半年经济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准确把握商丘当前的发展阶段性特征,清醒认识商丘基本市情,进一步坚定发展的信心,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分解并明确到各责任单位。
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每月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就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一、持续聚焦产业集聚区,不断完善产业链条,壮大产业集群,实现产业高端化和产业价值链上突破1.抓好扩能项目建设。
根据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确定每个产业集聚区抓好5个扩能项目建设,加大协调力度,加大破解瓶颈制约力度,加大服务扶持力度,推进5个扩能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为完善产业链条、夯实产业基础、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基础,进一步增强抵御和抗击风险的能力,营造更广阔的招商空间、更好的招大引强的条件。
责任领导:江文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全面启动新开工项目。
对今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产业集聚区内项目要加快开工建设。
市政府重点项目三项清单已发至各县(区),要对照清单和去年招商引资、今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仔细梳理,具备条件的尽快开工建设。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商政办[2016]131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0日商丘市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5号),加快我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宽、范围广,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当前我市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更多依靠消费引领、服务驱动的新特征。
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有利于培育新供给、增强新动能,是激发内需潜力、实现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发展新消费、满足新需求,是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对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市、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增进人民福祉、满足生活服务需求为主线,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效益为核心,以创新业态模式、培育市场主体、优化消费环境为抓手,做强做优旅游、文化等带动能力强的支柱性产业,培育壮大健康、养老、教育培训、体育、法律、居民和家庭服务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为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2017]8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7【实施日期】2017.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7日商丘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方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
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结构矛盾和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攻坚战,稳妥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根据《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豫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为主攻方向,用改革的办法破解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前瞻性谋划、战略性调整、综合性改革,聚焦“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坚持存量调强、增量选优,巩固产业地位,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部署与精准施策相结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系统谋划和总体设计,做到情况要摸清、目的要明确、任务要具体、责任要落实、措施要有力,找准影响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突出问题,以精准识别引导精准施策,量化任务,细化措施,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新商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商丘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
征收范围为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收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征收。
第四条实行先费后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交清,未经市财政部门指定窗口审核签章,规划和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和依据。
1.需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2.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确需减免的,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其他申请减免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全额缴纳,再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支持。
3.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二)减免申报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批。
2.财政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书面批文或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将缴费单位或个人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减免的金额,办理有关减免事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做好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办[2014]89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5【实施日期】2014.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4]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15日商丘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4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为重点,突出协调配合,突出长效机制,突出分类指导,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目标任务(一)编制涉企收费目录。
编制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禁止。
(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
对现有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三)严肃违纪查处。
及时曝光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设卡置障、胡作乱为等不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豫政〔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批转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豫政〔1981〕24号)2.《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政〔1982〕61号)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18号)4.《关于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汽车问题的通知》(豫政〔1983〕63号)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3〕94号)6.《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进一步搞活食品经营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3〕127号)7.《省政府、省委纪筹组关于坚决制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中违法乱纪活动的通知》(豫政〔1983〕138号)8.《关于下达〈调整生猪等鲜活商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和〈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豫政〔1985〕53号)9.《关于狠抓出口确保完成我省收汇任务的通知》(豫政〔1985〕8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积极组织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5〕52号)11.《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豫政〔1988〕40号)12.《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出台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豫政〔1988〕43号)13.《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64号)14.《关于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的通知》(豫政〔1988〕89号)15.《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10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60号)17.《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实行控制和考核的通知》(豫政〔1989〕71号)1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78号)19.《关于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豫政〔1989〕96号)20.《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豫政〔1989〕123号)2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9〕58号)2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30号)——结束——。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商政〔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7日商丘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精神,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吸引集聚优质外资资源,助力产业布局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开放外资准入领域(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相关法规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平板显示、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教育、休闲旅游、地区总部、信息服务、健康养老、服务外包等领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谋划招商项目,推动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商丘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增长(三)鼓励新设外资项目到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0•【字号】商政办〔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5〕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20日商丘市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福建省政府主办,有关部委协办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定于2015年11月7日~1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为认真做好我市参加第十三届农交会筹备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参加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主体、宗旨和原则本届农交会将以展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就、促进农产品贸易、推动农业交流与合作为重点,以“调结构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继续秉承“展示成果、推动交流、促进贸易”的办展宗旨和“精品、开放、务实”的办展原则,推动农交会专业化、市场化、品牌化建设。
二、参展企业条件本届农交会将突出贸易合作和产品销售,除继续邀请更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参展外,同时鼓励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无不良记录、生产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中小企业、台资企业、示范区、合作社及科研单位参加。
支持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机构、集团采购单位等采购商参会。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2010〕5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定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统筹实施,着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全面完成节能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家政策性规定,也是国家“十一五”期间节能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目前我市大部分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普遍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热用户无法自主调节,供热能源浪费严重,供热建筑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实施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照供热计量收费,可大大提高用户节约用热的积极性,促进供热系统的节能。
同时,对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可降低热耗约30~50%,有效减少原煤消耗,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供热计量改造的计划和目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省政府下达的节能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工作计划和目标:(一)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重点通过行为节能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节能目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商政〔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试行)商政〔2015〕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扩大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财政补贴,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一)补贴范围。
凡是在商丘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本次补贴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进城购房的农民;第二类是除进城购房农民以外的所有购房对象。
(二)补贴标准。
市中心城区首期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购房补贴,用完即止,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安排下批资金。
其中:市财政筹措1亿元,梁园区、睢阳区各负责筹措0.35亿元,示范区负责筹措0.3亿元;先使用区筹资金,市财政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补贴对象可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合适房源,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项目四证齐全(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面积不限,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为限(含),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进城农民购房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三)补贴程序。
此次补贴购房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备案,各级房管、财政、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
补贴对象购买房屋或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并缴纳契税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会同市、区两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补贴申请予以审核。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
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6]2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商政办〔201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7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自2016年1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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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2016]9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平安、美丽新商丘,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制度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全市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攻坚转型的关键时期和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商丘、文明商丘”,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信用经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有利于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树立诚信形象,扩大开放,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创业就业,刺激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5〕88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5〕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互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制定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纳入考核管理的单位为市本级银行,包括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农信办、华商银行、郑州银行商丘分行、浦发银行商丘分行以及今后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本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一)考核指标。
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地方税费缴纳。
(二)评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基本分50分)。
完成年度新增贷款预期目标得基本分。
新增贷款额与年度新增贷款预期目标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新增存贷比(基本分25分)。
以当年市本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新增存贷比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
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满5分为止。
3.地方税费缴纳(基本分25分)。
与本行上年度地方税费缴纳总额持平的,得基本分。
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满5分为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5〕89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5〕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联合制定的《商丘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商丘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商丘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号)和《关于实施河南省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程的指导意见》(郑银发〔2013〕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步伐,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扶贫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财政扶贫资金贴息为主要手段,以金融机构为依托,以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金融机构、扶贫、财政合作,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
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开发式扶贫原则。
以促进、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通过金融与扶贫主导产业或贫困地区企业的对接,大力扶持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国家和省扶贫龙头企业以及当地综合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是坚持金融扶贫与农村金融创新相结合原则。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税收入库级次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税收入库
级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8
•【字号】商政〔2015〕74号
•【施行日期】2015.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税收入库级次的
通知
商政〔2015〕74号
睢阳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中信银行商丘分行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不含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银行商丘分行(含该行今后新办企业,下同)缴纳的所有税收(含该行为投资主体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不含集中缴纳的企业所有税,下同)地方分成部分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二、地方教育附加按《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中心
支行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预〔2011〕225号)规定执行。
三、中信银行商丘分行的税收由市地税直属局(实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相应转由国税部门)征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四、因搬迁等原因,造成银行经营地点发生跨市辖区变化的,其所有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仍为市级收入,地方教育附加仍按商财预〔2011〕225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18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6〕2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7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
自2016年1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4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9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27元,比2015年提高12元。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提高部分省级财政补助50%,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按时发放到位。
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季度发放,要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月发放。
三、强化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对资金结余较大的县(区)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予以扣减。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测算,准确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3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一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我市民间投资增速持续走低,占全市投资比重不断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商政办[2017]31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丘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7〕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商丘调查队、市残联制定的《商丘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28日商丘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商丘调查队、市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商发〔2016〕4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原则,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
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同步提高、“两线合一”工作机制。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且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标准统筹衔接。
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与国家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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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行商丘分行关于加大支持市场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繁荣发展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4]5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行商丘分行关于加大支持市场建设提
高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建行商丘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支持市场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3日
关于加大支持市场建设市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行商丘分行2014年6月19日)
为加快商丘市场建设步伐,优化市场开发和升级改造投资模式,提升市场档次和服务水平,拓宽建行金融服务渠道,共同为各类市场主体、商户、行业协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进一步深化银政企合作,实现多方共赢,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商丘市建设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整体布局,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开放、合作、交流、发展为主题,深化市场与金融的合作,加快市场平台发展建设,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营造商贸金融协调联动、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激发市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赢得未来周边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巩固商丘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城市地位,为建设全国商贸物流集散基地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搭建银行、市场、商户合作平台,推进市场服务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