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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桂保监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桂保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109号)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案件风险也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这一方面有犯罪分子为了个人私欲铤而走险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不严、管理不到位。

广西保监局通过研究全国和广西保险案件的形势、特点及规律,结合保险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各保险公司应以本《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案件基础管理,提高案件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二、结合《办法》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应对照《办法》的各项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查漏补缺,梳理案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结合内部审计、财会人员问责等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好相关评价工作我局将于2014年1月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度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2015年起将正式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工作,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桂保监函[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通知(桂保监函〔2012〕75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为规范广西保险代理市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的要求,我局将对辖内保险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其中2012年3月至5月为自查自纠阶段。

现就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内容(一)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内容: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保险代理公司自查内容:对代理业务、财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范围自查自纠的范围原则上为各公司2011年的业务、财务情况,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三、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间2012年5月31日前,请各公司根据自查情况填制《自查情况报告表》(可到我局网站下载),人身险公司填写附表一、二,财产险公司填写附表一、二、三,专业代理公司填写附表四,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邮箱***************.cn)形式反馈我局。

四、自查自纠要求(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内部管控,特别是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我局将根据自查自纠和市场反映的情况,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注重自查自纠工作实效。

各公司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代理市场规范发展。

(三)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

各公司应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积极处理、报送报告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桂保监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指引》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0〕3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人身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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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桂保监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

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桂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6号)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效率,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范围内成立1年以上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是指广西保监局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公司相关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并对风险程度高的公司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机制与过程。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科学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风险有效管理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五条重点监管的目标是在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级别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广西产险业稳健发展。

第六条重点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公司制定和使用正确、标准的销售话术,有利于销售人员准确表述产品的特征,有利于公司管控误导销售的风险、形成特有的销售文化,但近期我局在开展人身保险市场整顿过程中,发现部分公司目前在用的销售话术不准确甚至表述错误,销售人员接受培训后,容易引发大面积误导风险。

例如将保险产品视同银行储蓄或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故意夸大保险责任和投资分红回报等,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损害保险业社会声誉。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销售误导风险,维护保险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是指销售人员在宣传和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表达产品属性、责任、利益等有关信息的语言,或者是以说明书、计划书、宣传画等存在的文字或图表。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人身保险销售话术管理工作。

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制定和审核销售话术,省以下机构无权自行制定销售话术,如需结合本地风土人情等实际研制销售话术,或对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进行修订,须经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制定销售话术要坚持严谨科学原则。

保险公司可以在制定销售话术时突出产品特征和卖点,语句表述可以通俗易懂,但不得有歧义、错误表述,不能违背产品说明书,不能在产品说明书以外另行举例说明产品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桂保监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6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完善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法规,结合广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准入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本指引所称的退出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撤销或被监管机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广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桂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号)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和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作了《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基准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客户告知书》原则上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统一设计和管理,法人机构不在广西的,由广西的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授权其设计和管理。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由客户以签字或盖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告知书》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五、《客户告知书》一式二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告知书》留档备查。

六、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告知制度,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外部审计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未按规定制作和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客户签名、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桂保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服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4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期自治区综治委在玉林市召开了全区创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现场会,自治区副主席梁胜利对玉林市创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现场会精神,促进广西保险业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保险业服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广西保险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广西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区机动车及驾驶员数量已双双突破800万,通车里程近10万公里,道路交通事故也相应呈现高发态势。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大,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意义重大。

保险业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之一,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紧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一环。

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器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服务机制,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各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理赔服务机制和提高理赔服务水平,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项目共保体比选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项目共保体比选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项目共保体比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项目共保体比选公告一、比选依据和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于2015年10月19日印发了《关于在全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桂安监管【2015】26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我区境内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意见》明确“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次比选保险共保体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及其他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比选项目简介(一)比选委托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二)比选发起人(比选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三)公告方式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及江泰公司网站公告。

(四)应选人按照比选公告要求参加比选的保险公司(五)比选报名应选人授权代表应于2017年3月1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及应选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件3)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4号南宁市外商投资中心B座6楼报名。

逾期不按要求报名的,不能参加正式比选。

比选文件售价:壹仟伍佰元整。

(六)应选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应选文件十份,1正9副,电子版(Word)一份,U盘存储;应选文件应于2017年3月9日—10日上班时间递交,逾期不受理。

(七)应选文件提交地点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4号外商投资中心B座6楼。

(八)正式评选时间2017年3月15日(九)比选方法比选人组织评选小组对应选人的应选文件按照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高低确定中选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桂保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6〕9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保险系统正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简称“三进入”)活动。

为确保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广西保险系统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险“三进入”活动的组织工作(一)各单位领导要从发挥保险功能、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保险“三进入”的领导和组织。

要通过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功能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和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单位要在广西保监局整体工作方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宣传、策划、客服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三进入”工作小组,对参与保险“三进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保险业影响的能力,确保实施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三进入”活动(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保险“三进入”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利用手册、宣传画等载体以及会议、讲座、客户服务节等各种场合和时间宣传保险的作用、普及保险知识。

各单位要将自身创新举措以动态信息或文件形式报告广西保监局。

广西保监局将择优刊发,适时交流信息,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不断推动“三进入”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桂保监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4〕8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促进保险销售模式创新,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清理现有出单服务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应对现有的各类出单服务点进行清理。

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设立的出单服务点仍按原监管政策执行;在车管所、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周边设立的出单点式营销服务部、保险咨询服务点,以及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营业场所内设立的出单服务点,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予以撤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设立保险远程出单点。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本公司保险远程出单点的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具体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三、领取系统用户保险远程出单点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和密码统一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向广西保监局领取。

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各单位应对初始密码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

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潘奕竹(************)杜鑫(************)2014年2月24日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促进保险销售模式创新,推动保险业务领域开拓,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桂保监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4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近年来,通过持续的市场整顿及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辖内人身保险业的销售管理逐步得到规范,行业诚信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销售误导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根治,市场反馈的信息主要表现在: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及全区退保金在2011年均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为有效治理我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减少总量”为工作思路,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2012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反映明显减少。

在此基础上,用3-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长效机制,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为,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寿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社会形象明显改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等7家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5]2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等7
家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桂保监复〔2005〕253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等7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安邦桂发〔2005〕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来宾、大沙田营销服务部设立。

二、核准下列营销服务部地址: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营销服务部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
西16号海富大厦13层。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钦州营销服务部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0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桂保监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36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人身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规定》所提出的人身保险服务涉及领域广、标准要求高,对公司和行业影响大。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为《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二、检查整改。

各公司要对照《规定》,逐项检查当前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活动的各项运营管理流程和标准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未达到《规定》的服务环节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将《规定》要求的服务标准落实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三、开展测试。

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的服务标准,组织一次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活动的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2010年5月1日后《规定》顺利贯彻执行。

四、加强协调。

各公司在贯彻《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技术、经济等方面存在困难的要积极争取上级公司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就《规定》对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共同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请各公司在2010年4月25日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上报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
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6.28
•【文号】保监厅函[2010]309号
•【施行日期】2010.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
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309号)
广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保监发〔2010〕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第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你局在不违背该通知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跟得上、客户利益有保障。

你局应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服务不到位、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
罚。

二、你局可在现行法规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我会研究制定该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积累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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