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近期,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满足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协会修改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是行业性指导性文件,各期货公司应当参考本《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本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公司要按照要求( 3号黑体字)印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各期货公司制定、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协会《期货经纪合同审查办法》规定,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于 2007年6月1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X年X月X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文号】证监发字[1994]179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1994年12月5日证监发字〔1994〕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经贸委(经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总公司),供销社: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盲目参与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办发〔1994〕92号文件关于“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精神,现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
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
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五倍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限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所从事的期货自营业务,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客户所从事的期货交易。
期货套保管理办法
期货套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期货套保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套保业务,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期货套保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在境内外期货市场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
三、期货套保的目的期货套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中因价格波动而面临的风险,锁定成本或利润,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期货套保的基本原则1、套期保值原则期货交易必须与现货经营相结合,交易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应与现货业务相匹配,严禁进行投机交易。
2、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3、决策科学原则期货套保业务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五、期货套保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决策层成立期货套保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期货套保的战略规划、审批年度套保计划和重大套保方案。
2、管理层设立期货套保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套保业务管理,包括交易策略的制定、交易指令的下达、风险监控等。
3、执行层指定专业的交易员负责具体的期货交易操作,严格按照管理层的指令进行交易。
4、监督层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期货套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六、期货套保的业务流程1、风险评估对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品种和规模。
2、套保方案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套保方案,包括交易品种、数量、方向、期限、止损点等。
3、审批套保方案需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4、交易操作交易员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
5、风险监控管理层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风险达到预警线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是指公司利用期货、外汇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以降低未来收入或支出的波动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原则1.风险控制原则: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控制风险为前提,不能盲目追求利润。
2.公平原则: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非法操纵价格或垄断市场等行为。
3.合规原则: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1.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2.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套期保值策略的制定、执行和监控。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操作流程1.风险评估:在进行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之前,必须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套期保值策略制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套期保值策略,明确交易的目标、范围和限制。
3.交易执行:将套期保值策略转化为具体的交易操作,包括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工具、交易对手和交易方式等。
4.交易监控: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调整套期保值仓位和策略,以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变化。
5.交易记录和报告:对每笔套期保值交易进行详细记录,编制交易报告,包括交易金额、对冲效果、市场行情等信息。
四、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1.止盈止损原则:设定明确的止盈和止损点位,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止盈或止损,避免过度扩大风险。
2.分散投资原则:合理配置套期保值仓位,降低单一交易对手和工具的风险集中度,保证风险的有效分散。
3.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因资金不足而无法履约或产生违约风险。
4.风险预警机制:设立风险预警指标和机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进行预警和预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07-11证监发[2001]81号各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有进出口权;(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3•【文号】汇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终止的,应在业务终止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规范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经营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以供全体员工遵守和执行。
二、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过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公司在面对市场波动时能够合理运用期货工具,规避风险,保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体员工。
四、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操作。
2. 保守原则: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以保守的心态来制定策略,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职责明确原则:对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各方,应明确其在业务中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各项操作有序进行。
4. 全程监控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设置专门的监控机制,全程监控业务的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信息保密原则:所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都应加强保密,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五、业务流程1. 风险评估: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合适的套期保值策略。
2. 套期保值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明确套期保值的目标和操作方式。
3. 契约签订:选择适合的期货品种和合约进行契约签订,确保契约符合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
4. 操作执行:根据契约内容和套期保值计划进行操作执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监控和调整: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调整套期保值策略。
6. 结算和风险控制:在期货合约到期后,根据实际持仓情况进行结算,进行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
六、逐级审批制度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应按照逐级审批制度进行。
每笔业务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 各层级人员应在审批过程中对业务进行仔细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决策,确保公司的经营利益和财务安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1•【文号】证监期货字[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期货字〔2001〕29号)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境外期货业务风险,现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企业应该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有效的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条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应对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负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企业的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的境外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应体现管理的垂直性、业务的相互制约性以及职责的分离性。
第八条企业应由一位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境外期货业务。
第九条企业可专设境外期货交易部门,也可在原相关部门设置相应岗位。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交易、结算、资金调拨、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合规、档案管理等岗位。
各岗位应职责明确,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
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作者:龚健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1期【摘要】2004年11月29日,由于石油期权投机交易亏损5.5亿美元,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航空油料(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AO)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这一事件令世界震惊。
得益于其母公司在中国航油市场的垄断地位,从1997年开始,CAO在总经理陈久霖的领导下迅速占领了中国航油市场。
为了扩大生存空间,CAO自2001年上市之后还大力发展了石油实业投资和国际石油贸易两项业务。
虽然在随后几年里良好的业绩为CAO和陈久霖个人赢得了荣誉,然而,危险的种子——石油衍生工具投机早在上市之初就已经埋下。
最终,2004年的石油大牛市成了“埋葬”CAO和陈久霖个人职业生涯的坟墓。
本文就中航油事件进行回顾,发掘其中原因,给出相应总结。
【关键词】中国航油;风险;分析一、案例背景(一)公司背景中国航空油料(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O)最初是由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新加坡海皇轮船有限公司三方设立的合资企业,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
1995年2月,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收购了另外两个股东在CAO的股权,CAO 于是成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1年12月,CAO在新交所成功上市,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在CAO的持股比例下降为75%。
2002年中国的航油系统进行了大规模重组。
2002年6月,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组建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
同年10月,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持有的CAO股份被转给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CAO因此成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业务简介1995年CAO成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时,主要业务是油料运输。
1997年,陈久霖出任CAO总经理,一上任他就着手转变CAO的经营策略,把主业重新定位于石油贸易,重点是航油的采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指定商品期货作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锁定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或销售利润,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谨慎原则:公司应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谨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套期有效性原则:公司应确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在品种、规模、期限等方面相匹配,使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三)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决策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
第六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二)审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审议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四)监督和检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二)执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指令;(三)跟踪和分析商品期货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四)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
中航油期权交易案例分析【WORD】
中航油期权交易风险事故案例分析——关艳艳201011033019 余文丁201011033003中航油事件成为近年来比较严重的国际金融大事件,作为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上市公司,中航油发生巨额亏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内外部风险防范与监控等方面存在的要问题,值得反思和总结。
下面本文将以公司和人物简介,中航油事件经过以及背后的深层原因分析三方面,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展开分析和总结。
一、公司和人物简介(一)公司简介中国航油公司(新加坡),简称“新加坡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旗下公司,公司于1993年成立,是“依托中国,走向世界”的石油类跨国企业。
新加坡公司于1993年5月26日在世界第三大石油中心——新加坡应运而生,主要供应喷射燃科给民航以及国际石油买卖。
当中全权拥有中国民航工业,能够提供喷射燃科。
2001年12月6日,新加坡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集团公司的首家上市公司、也是中国首家完全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中资企业。
新加坡公司以上市为契机制定了长远发展的目标,即立足石油行业建立核心专长,在亚洲乃至世界石油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以资本运作为手段进一步做大做强,争取成为海外中资企业的“头羊”;以实业投资为龙头夯实盈利基础,步入低风险、高回报、永续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陈久霖个人简介陈久霖出生于湖北黄冈市宝龙村,地属偏僻。
1981年,他辞去了村里信用社的铁饭碗,专心准备高考,2年后考入北京大学东方学系。
学习越南语的同时,亦努力修习英语。
毕业之后,进入国家民航管理局局长办公室,任翻译,经历了民航管理局一分为五的改革过程,后又出任中德合资的北京飞机维修工程公司外国专家助理。
1993年,加盟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参加了建设香港新机场供油设施和组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的谈判,以及中航油的前身中国航空油料运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筹组工作。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被母公司派往新加坡接管当地的子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
棉花套期保值方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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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诺贸易公司与套期保值:
公司业务分析:信诺贸易公司长期从事印度棉花进 口贸易,从印度采购棉花现货,在国内进行销售。
风险分析:近几年来,棉花现货价格波动幅度巨大; 而且公司的贸易量较大,若市场价格出现不利波动, 公司则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棉花国内外价 格还有不错的套利空间,但市场变幻莫测,为了锁 定目前的利润空间,参与国内棉花的套期保值是个 理想选择(这与国内与印度两个市场的套利操作效 果一样)。
棉花套期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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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保费用测算:
本次套期保值操作成本估计: 保证金:25*5*18000*5%=112500元
保证金利息成本:(按照4.86%的银行6个月贷款利 率):112500*4.86%*1/6=911.3元 交易手续费:8元/手*25手*2=400元 成本累计:911.25+400=13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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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套期保值不是增值投机,而是对冲风险!
套保意味着既非增值也非减值,而是对冲市场 价格不利波动的风险,即通过期货市场回避现 货市场的风险,确保预期利润得以实现,而不 是通过期货市场来投机赚钱。
棉花套期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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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期货公司介绍
集成期货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 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 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500万元正, 期货纪经业务许可证号为30280000,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4414。公司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席位 号为261,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席位号为167, 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席位号为037,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0246。公司主要从事国内期货经 纪、咨询与培训、企业套保策划、代理实物交 割服务等业务,可代理国内商品期货及金融期 货交易。 公司近几年来成交额不断放大,位 居广东省同行业前列。
(最新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精讲及答案解析
(最新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精讲及答案解析1.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等方法来实现投资适当性管理。
[2017 年9月真题]I .客户调查问卷II.代客投资III.产品风险评估IV.充分披露A. I、n、in、wB. i、nc. i、IIL IVD. IK IIL IV【答案】:c【解析】: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2.0TC市场是()的简称。
[2018年10月真题]A.发行市场B.场内市场C.交易市场D.场外市场【答案】:D【解析】:OTC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
主要是一对一交易,以交易非标准化的、私募类型的产品为主。
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基金市场四部分。
3.若沪深300指数期货报价为1000点,则每张合约名义金额为()元人民币。
A. 50000B. 100000C.300000D. 400000【答案】:c【解析】: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乘数定为每点价值300元人民币,则期货报价为1000点时,每张合约名义金额为:1000 X 300 = 300000(元人民币)。
4.()主要托管短融、中票等公司信用债券,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债券和结构性产品等创新金融产品。
A.上海清算所B.上海证券交易所C.深圳证券交易所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答案】:A上海清算所主要托管短融、中票等公司信用债券, 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债券和结构性产品等创新金融产品。
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使证券交易顺利进行且有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履行下列职能: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②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④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⑤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期货市场逐渐成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重要工具。
然而,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期货套期保值活动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介绍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内容和管理要点。
1. 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内部各种活动和环节进行标准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管理期货交易风险,建立的一系列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等控制措施。
2. 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控制和管理期货交易风险,确保套期保值活动的合法性和平安性,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和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内容3.1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企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核期货套期保值的策略和操作规程,并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3.2 职责和权限的划分内部控制制度应明确定义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在期货套期保值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3.3 信息披露和内部沟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沟通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传达信息,确保各个环节的沟通畅通,减少信息的滞后性和误解。
3.4 风险评估和监控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对期货套期保值活动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3.5 审计和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评估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要点4.1 高层管理的重视企业高层管理应高度重视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2 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期货市场的了解和风险管理的专业能力,确保套期保值活动的正确性和平安性。
4.3 信息技术的支持企业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系统,实现对期货套期保值活动的全程管理和监控。
企业风险内控与风险管理案例十六
企业衍生工具的内部控制与风险案例十六、中航油衍生工具内控失控案例中航油为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子公司,总部和注册地均在新加坡。
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公司净资产从1997年的21.9万美元迅速扩展至2003年时的超过1亿美元,一直被视为一个奇迹。
中航油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12月6日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
2004年11月30日夜,中航油爆出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后,国内外一片哗然。
公司在OTC(场外交易)市场上卖出了大量石油看涨期权,希望能“以小博大”,建立其海外石油帝国。
他的投机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被迫重组。
事件始末:2003年下半年,中航油开始涉足期权业务,最初涉及200万桶石油,中航油2003年年报盈利5427万美元,快速攀升的业绩很可能与期权权利金收入有关,至2003年年底,中航油卖出的看涨期权量为200万桶。
“市” 与愿违,2004年,石油价格一路上涨,到2004年3月,公司出现580万美元的账面亏损,亏损额必须由中航油追加保证金以确保期权买方能够行权,但公司账户资金调动无疑会暴露违规参与期权交易,中航油选择了一条最直接也是最危险的筹资途径——卖出更多期权,用获得的权利金填补保证金的窟窿,越赌越亏,越亏越赌,恶性循环。
到2004年10月,中航油卖出的有效合约盘口达5200万桶,石油期货价格每涨1美元,公司就必须追加5200万美元,账面亏损已达1.8亿美元。
10月10日,面对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的中航油,首次向母公司呈报交易和账面亏损。
为了补加交易商追加的权利金,公司已耗尽近2600万美元的营运资本、1.2亿美元银团贷款和6800万元应收账款资金。
账面亏损高达1.8亿美元,另外已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权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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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4]32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9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5.25
【实施日期】2004.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32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为了引导和规范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棉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涉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指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营。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国有涉棉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应当是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具有相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
(四)拥有至少1名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经验的交易人员,该交易人员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六)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权部门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开展期货业务,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到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套期保值交易帐户。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企业套期保值申请资料,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不超过该企业现货购销规模的套期保值头寸,由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审批。
具有自营会员资格的国有涉棉企业,可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八条国有涉棉企业应当将期货交易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