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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答:1、传统医学伦理学,即医务伦理学 2、现代(生物)医学伦理学 3、生命伦理学1.传统医学伦理学:[1]时间:欧洲文艺复兴之前;[2]主要研究对象:医患关系;[3]特点:强调医生的义务、责任与美德(医德学);受宗教神学思想影响较大;希波克拉底的医学伦理思想影响了整个时期;[4]基本理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神圣论。

2、生物医学伦理学:[1]时间:文艺复兴---20世纪70年代;[2]研究对象:临床医学、保健、康复、预防、科研;[3]特点:受生物医学影响巨大;研究领域扩大;基本原则为医学人道主义;[4]基本理论: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公益公正论、权利义务论;[5]标志:《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比彻姆、查尔德伦斯)。

3、生命伦理学:[1]时间:1970年代至今;[2]研究对象:医学、科研、环境、社会伦理问题等;[3]特点:研究领域继续扩大;[4]基本理论:环境论、境遇论、动植物权利论;[5]标志:《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1971年,波特。

2、医学模式的转换

答:医学模式转换即从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过去认为疾病是单纯躯体发生病理转变的一种表现。新医学模式理论则认为:疾病是人在社会中生存,会受到社会各种因素变化的影响,人的心理也会发生改变,二者共同作用于人体后机体产生一系列复杂变化后的一种整体表现。

3、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应用原则

答:基本原则:1、尊重原则 2、不伤害原则 3、有利原则 4、公正原则(具体在书的20-22页)应用原则:实际上是医学伦理学的规则,1、知情同意原则 2、医疗最优化原则 3、医疗保密原则4、生命价值原则

4、医患权利与义务

答:医方的权利:1、诊疗护理权 2、证明权3、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 4、医学研究权利 5、维护正常秩序权 6、特殊干涉权 7、医疗行为豁免权 8、其他人格权

医方的义务:1、诊疗义务 2、严守法律及技术规范的义务 3、忠实义务 4、注意及报告义务 5、不作为义务 6、制作、保存病例义务 7、告知义务 8、注意义务 9、保护病人隐私和替病人保密义务 10、转诊义务

患方的权利:1、生命健康权 2、身体权 3、平等医疗保健权 4、知情同意权 5、合理限度的选择权 6、隐私权 7、肖像权 8、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9、人格尊严、名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0、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11、监督权

患方的义务:1、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2、配合诊疗护理的义务 3、尊重医护人员的义务 4、缴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5、正常出院的义务 6、配合尸体常规处理的义务

5、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这个老师上课提了,仔细的看一下)

答:(一)主动—被动型

这种模式是反映患者置于被动地位,而医生处于主动的主导地位的一种模式,常用于手术、麻醉、抗感染治疗等技术。对休克、昏迷、某些精神疾病、智力严重低下等病,这种模式是适合的。在这种模式之下,医生为患者做某事,患者就好像是不能自助的婴幼儿,医生则形同他们的父母。

(二)指导-合作型

这是一种一方指导,另一方配合的有限合作模式。按照这个模式,在临床实践活动中,医生的作用占优势,医生告诉患者做什么,同时又有限度地调动患者的主动性。也就是说,在这个模式中,医生是主角,患者是配角,很像父母一儿童。目前临床上的医患关系多属于此种模式。

(三)共同参与型

这是一种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医患关系模式,双方有近似的同等权利,从事于双方都满意的活动,

在临床实践中强调医生和患者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医生帮助患者自助,是一种同志或朋友式的相互依存,相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需要和相互作用的民主的关系,都具有治好疾病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很像成人一成人的关系,在大多数慢性疾患中可以见到这种关系。

6、安乐死的定义、分类以及对安乐死的看法

答:安乐死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的情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分类:一般分为两类:1、积极的安乐死 2、消极的安乐死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于主动自愿安乐死,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赞同者认为:

1、身体是自己的,个人的生命也应该由自己决定。

2、个人有自杀的权利。自杀无罪化就是对这种权利承认的反映。

3、在自己的要求下有被另一个人,比如医生,杀死的权利。

4、有利于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分配。

5、主动自愿安乐死不仅对患者、家庭有益,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

反对者认为:

1、指望病人做出合理的自杀决定是不可能的。

2、自我决定的权利并不包括自我奴役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也不包括不自由的权利,用自主原则来支持安乐死等于否定生命本身。

3、病人让别人杀死自己是赋予他人永远剥夺自己的自由权利,这显然是对自主权伦理的扭曲。

4、要求别人帮助自杀,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或公众行为,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杀。

5、社会总是认为取消生命的大权不能赋予为了满足私人目的的个人

7、对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看法

答:治疗性克隆,简而言之,就是运用细胞核转移技术克隆早期胚胎,再从早期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为治疗各种疾病做准备。由于胚胎干细胞具有分化成人类各种组织细胞的潜力,故患有疑难杂症的病人,可以利用克隆技术提取自己体细胞的干细胞,再诱导分化成所需的组织细胞,以取代因疾病受损的组织,恢复健康。然而,由于触及胚胎这个敏感话题,国际上一些宗教组织和反堕胎组织对这项研究持强烈反对态度。除去对克隆人的担心,主要原因就是从人类胚胎取得胚胎干细胞必然会导致早期胚胎死亡。反对者认为,为医疗而克隆胚胎相当于制造生命后再毁灭生命,所以应该坚决禁止。与之相反,大多数科学家和病人却非常支持治疗性克隆,例如,因患老年痴呆症去世的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家人就是治疗性克隆的坚定支持者。国际人类基因组伦理委员会1999年3月在关于克隆的声明中也明确指出:“研究利用克隆技术产生特定细胞和组织(皮肤、神经或肌肉等)用于治疗性移植应该得到支持”。可以说,在加强评估和监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还是能对人类的健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当然,如何科学、理性地对治疗性克隆研究进行监控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生殖性克隆(reproductivecloning)就是以产生新个体为目的的克隆。即用生殖技术制造完整的克隆人。目的是产生一个独立生存的个体。于此相对的是研究性克隆或医学性克隆,指的是产生研究所用的克隆细胞。不产生可独立生存的个体。

8、对于脑死亡的标准问题

答:对于临床上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具体课本 P106)

9、人体试验伦理(第十一章)

10、器官移植伦理(第四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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