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入刑”的数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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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详细)

醉驾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详细)
注:非营运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免罚标准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一个严厉的法律标准,旨在打击酒后驾
驶行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刑标准范例:
1. 酒驾入刑标准:2024年的酒驾入刑标准通常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
过0.8‰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
认定为醉酒驾驶。

3.重罪量刑:对于多次犯罪的酒驾者或者酒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者,通常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刑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款以及吊
销驾驶证。

判刑的时间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从数个月到几年不等。

4.撤销驾驶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酒驾行为可能会导致驾驶证被永
久吊销。

这意味着再也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影响酒驾者的生活和
工作。

5.加重刑罚:如果酒驾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在未成年人在车上、驾驶商用车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刑
罚将会更加严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大致的量刑标准范例,具体的酒驾量刑标准
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酒
驾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
确的信息。

毕竟,酒后驾驶是一项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需要严肃对待,以确保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民众呼吁已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疑惑不断。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刑罚设置等问题,最后,在入刑的视野下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疑惑完善机制一、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施行以来,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因醉酒驾车和飙车造成的恶性事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如涉及到侦查权的让渡问题,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在”醉驾”入刑标准把握上的”各自为政”,案件整个过程所投入的司法成本巨大,投入和产出的效益严重失衡,已决犯社区矫正难度大,社会负面影响深度深等顽疾。

危险驾驶,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高速使用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

比较典型的是酒驾(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具体表现为喝酒后或醉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但是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或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论。

本罪是抽象的类型化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现实的操作中只要达到醉驾的标准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律入刑。

然而,这一标准施行以来却遭到各方面的议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惑无论是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众说不一,还是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的适用”迷惑”,笔者认为这一切都源于民众担心在侦查、起诉和量刑环节出现的权力寻租空间怎样来完善?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泛性入罪受到热议,别让“醉驾入刑”成为”松紧带”。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的探讨有两个层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论文开题报告 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

Xx 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酒驾入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文体现2011年11月30日一、选题依据(一)核心概念界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保护。

[1]根据这一规定,醉驾入刑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酒后驾驶为犯罪行为,酒后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具体而言,只要醉驾的行为人认识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的危险,但行为人对于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根据刑法罪行适应原则的要求,必须对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汽车状况与造成的危害联系起来,正确处理醉酒驾驶问题。

按照刑法的这一原则,酒驾要入刑,必须兼具三个要素: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酒驾造成严重后果。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很可能在2024年进行醉酒驾驶量刑标准的修订。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的参考:一、醉酒驾驶的认定:1.血液酒精浓度(BAC)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2.同时出现行驶不稳定、视力模糊、语言含糊等醉酒症状。

二、不同醉酒驾驶情况的量刑标准:1.轻微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20毫克至80毫克的;-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并限制驾驶一年。

2.一般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80毫克至150毫克的;-处以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并限制驾驶一年。

3.严重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150毫克以上的;-处以拘役六个月至一年,并吊销驾驶证三年,并限制驾驶三年。

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因素:1.是否有伤害他人或财产的事故。

如有,从重处罚;2.醉酒驾驶的时间和距离。

如连续长时间或者驾驶距离较长,从重处罚;3.是否有此前相关违法记录。

如有多次违法醉酒驾驶记录,从重处罚;4.是否具备人工鼾音和视频等证据。

如果是,从重处罚。

四、补充措施和教育:1.在刑罚执行期间,醉酒驾驶犯罪人员应参加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2.推广相关宣传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对醉酒驾驶的警惕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具体的醉酒驾驶量刑标准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司法政策和实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确定。

同时,法律的修订也需要基于社会的变化和公众的需求,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读懂“醉驾入刑”十年大数据

读懂“醉驾入刑”十年大数据

2011 年“醉驾入刑”至今已过十年。 最近,公安部交管局和各地公安交管部 门、相关行业陆续公布“醉驾入刑”十 年的大数据。笔者认为,这些数据是深 化社会治理的宝贵财富,科学分析这些 数据,有利于总结十年来治理醉驾的经 验、教训,巩固社会治理成果,在下一 个十年针对醉驾毒瘤拿出更加有针对性 的综合应对举措。
定标准,不但是拿公共安全和人的生命冒险,更是一
公布,十年间浙江汽车总量增加 3.2 倍,查获醉驾数
种削足适履的荒诞行为。
却下降 10%,同时涉酒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从 2010
“醉驾入刑”十年,代驾行业的数据报告同样具
年的 128 人降至 2020 年的 77 人,下降 40%。由此
有分析价值。根据 e 代驾大数据中心发布的《醉驾入
河南交警部门公布的未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发生
为,地方交警部门基于案例统计分析发出的警示极
在河南省城市道路上的酒驾行为占比达到 80%,这符
具参考价值,不但可以为路面设卡执法提供时间段
合目前城乡在机动车保有量、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距。
的指引,还能警示心存侥幸的司机不要重蹈覆辙。
不过,近几年河南省农村地区、县乡道路的酒驾行为
至痛的分量。而“减少 70% 以上”这个数据,则有
时,车祸风险开始增加,含量达到 0.05% 时车祸量激
力证明了“醉驾入刑”的法治威慑效果。
增,在 0.08% 到 0.1% 时车祸量达到峰值。这提示我们,
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公开的“醉驾入刑”十年数
如果因为醉驾被查获的人多就放宽血液中酒精含量认
据同样值得盘点。例如,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的地方,风险相对更高。赛后交 通事故风险增加的原因就是司机 饮酒。
当然,“醉驾入刑”十年, 多少人因醉驾被处罚也是各方高 度关注的数字。一些声音据此提 出放宽醉驾认定血液中酒精含量 标准。其实醉驾的认定标准也离 不开基于常人的大数据分析。例 如,《开车经济学》提到,调查

“醉驾一律入罪”的四维论证

“醉驾一律入罪”的四维论证

··作者简介:邓红梅(1977—),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讲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现代风险的治理与非传统安全的刑法保障”(13AFX011)的阶段性成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理论证成和实证考察———以武汉市为例”(2013B1801)的阶段性成果。

①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le-gal/2011-05/10/c_121400846.htm ,2011-5-10;卢建平:《一个刑法学者关于醉驾入刑的理性审视》,载《法制日报》,2011-5-15;刘宪权:《醉驾入刑应杜绝“模糊地带”》,载《法制日报》,2011-5-17;李文鹏:《高铭暄谈醉驾入刑争议:“轻微”需清晰界定》,载《齐鲁晚报》,2011-5-18;赵秉志:《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第16页。

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醉驾入刑”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再加上各地交警严查“酒驾”使得醉酒驾驶得到了明显遏制。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

[1]从2013年5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酒后和醉酒驾驶起数继续保持下降趋势。

例如,湖南省一年来共查处酒后驾驶1.7256万起,同比下降了23.7%,其中醉酒驾驶476起,同比下降了16.9%。

[2]在“醉驾入刑”实施三年逐渐显示其功效的同时,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辩争仍然萦绕着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

多数人从“但书”指导论出发,坚持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当然适用于醉驾,在适用时应将没有危险性的醉驾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处理,主张“醉驾不必一律入罪”。

醉驾入刑的标准分析

醉驾入刑的标准分析

醉驾入刑的标准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进了刑法,这顺应了民意,也是必要的,为公众和学者所认同。

但醉驾入刑的标准却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醉驾入刑是否需要量的要求,即是否需“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没必要在刑法中规定“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但醉驾入刑并非不需情节上的要求,刑法第13条能够作为醉驾入刑情节上的限制,但但公检法在适用刑法第13条上有不同要求。

【关键词】醉驾入刑;刑法第13条;情节严重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因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频发,公众要求对醉驾、飙车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将醉驾写进了刑法。

无论是专家还是民众皆对此表示欢欣鼓舞,但对于醉入刑的定罪标准学界一直争论不一。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醉驾入刑要不要“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即是否有量的要求。

赵秉志教授认为应当对醉酒驾驶入罪设个情节严重的限制。

“一方面对醉酒驾驶入罪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区分交通管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醉酒驾驶的行为过度入罪,从而减轻公检法机关的负担,节约刑法资源;另一方面,对醉酒驾驶人增加情节严重的规定,有利于将醉酒驾驶的既遂形态由抽象危险犯转变为具体危险犯,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对醉酒驾驶者予以合理的人权保障。

”有学者则认为,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刑法13条但书即可。

“假设行为人醉酒后只驾驶了一小段距离,或者其是在夜间偏僻的路段低速行驶,实践中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表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辩论内容

辩论内容

反方:“醉驾入刑”不该一刀切一:1.“醉驾入刑”是“运动式立法”,是“激情立法”。

这一立法缺乏理性,很不严谨,存在许多立法技术问题。

A、有很多漏洞可钻,很多配套法规没跟上,起不到惩罚作用。

①首先,遇查醉驾时,采取拖延的变法,最常用的办法是:司机拒不下车接受检测。

如果当时被查的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就在80mg上下,拖延一、二十分钟都会降到醉驾以下的标准。

结果,警察最多能以防碍公务进行行政拘留(防害公务罪要造成严重后果)。

遇到司机拒不下车的情况,警察是否有权强行开锁?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警察强行开锁,强行开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算有权强行开,这在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强行开锁后导致车辆财产的损失有谁承担呢?这些都没有相关规定及时跟上。

②另外,当着警察的面喝酒。

遇警察查醉驾,就把车停下来,在警察进行吹气检测前,当着警察的面喝大量白酒,然后下车待警察检测。

如果警察检测酒精浓度超标,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警察根本无法证明:这个人是在停车前就酒精超标了,还是刚刚喝了酒导致的酒精超标!证明醉驾的举证责任在警察一方,而不是被告人自己。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认定他为无罪。

当然以酒驾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可以的。

B、交警权力空间过大,极易产生腐败,最终还会引起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交警延误抽血,必然导致酒精含量下降,对交警的这个权力如何监督?交警这样做是要承担纪律处分还是刑事责任?相关立法并没有跟上。

还有就是滥用职权的现象,天涯社区看到一篇帖子,说新疆喀什交警错将高血压司机错当醉驾抽血化验耽误3小时导致死亡的帖子。

如果属实,这将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

C、对公务员、律师群体惩罚过重:从量刑来看,这属于一个轻微犯罪,但这个轻微犯罪却带来了严重的惩罚后果。

公务员、律师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律师法》49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近年来,醉驾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令无辜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制定了醉驾入刑法规,对醉驾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20XX年醉驾入刑标准的最新规定。

一、醉驾入刑标准的定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驾入刑标准是指饮酒后,在机动车上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出了规定的上限。

该上限在我国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但普遍是80mg/100ml。

二、应用范围醉驾入刑标准适用于所有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不论机动车型号和属性。

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无论是职业司机还是个人私人车主。

醉驾入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无证驾驶醉驾的最高量刑为拘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对于驾驶机动车辆醉酒行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终身取消驾驶证,并禁止终身驾驶机动车辆。

4.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醉酒驾驶时,不遵守交通规则,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红灯时强行通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红绿灯不遵守的最高量刑为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吊销驾驶证,并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四、结语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它不仅威胁着公共安全,更直接影响到了道路上的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

为了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需配合施行醉驾入刑标准最新规定。

同时,我们广大司机也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不喝酒驾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与醉驾处罚2024最新标准判刑180毫升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与醉驾处罚2024最新标准判刑180毫升

酒驾和醉驾的标准与醉驾处罚2024最新标准判刑180毫升酒驾和醉驾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血液中酒精浓度(BAC,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的值,即血液中酒精所占的比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驾和醉驾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普遍来说,超过0.08%的BAC都被认定为醉驾。

一些地区也会根据驾驶人员的工作性质、年龄和驾龄等因素对酒驾和醉驾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

醉驾的处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所差异,但普遍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以及刑事处罚等。

以下是2024年最新标准的醉驾处罚范围及刑事处罚的情况:1.罚款通常情况下,醉驾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具体的酒驾和醉驾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不同地区对罚款金额有所规定,违法分为不同档次和严重程度的情况下,罚款金额也会不同。

2.吊销驾驶证醉驾行为将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

驾驶证的吊销期限根据地区而异,一般情况下可以从数个月到数年不等。

3.拘留严重的醉驾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拘留一段时间。

具体拘留时间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4.刑事处罚在一些情况下,醉驾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此时,醉驾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判刑、缓刑、有期徒刑等。

判刑的期限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最高可达数年。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罚款金额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只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并不代表所有地区都会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

各国法律和地区法规对醉驾的处罚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参考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酒驾和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应当加强对酒驾和醉驾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对酒驾和醉驾的认识和警觉性。

同时,大众应当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拒绝酒后驾车,与酒驾和醉驾行为保持距离,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环境。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驾量刑1至6标准

醉驾量刑1至6标准

一、醉驾量刑1至6标准是什么1、酒驾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量刑的标准。

其中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大于等于20mg/100ml;醉酒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大于等于80mg/100ml。

大于80mg/100ml也就是醉酒驾驶量刑1至6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有哪些危害醉驾的危害如下:1、喝醉酒驾驶,自控能力会变得很差。

饮酒驾车,由于酒精麻醉,人的自控能力,情绪自控力都会很差,很难更好的控制油门,刹车等问题;2、醉酒驾车,会导致人的判断能力降低。

当人喝醉酒,很容易说些胡话,操作能力也会变得更低,有时候无法判断周围的路面情况;3、醉酒驾车,很容易导致视力降低。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

最新醉驾入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入刑的理性规制

醉驾入刑的理性规制

Study on the Rational Regulation of Drunk Driving
in Criminal Law
作者: 郭纹静
作者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80-8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9期
主题词: 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

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

建议法律扩
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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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驾入刑”的数理依据
【摘要】“醉驾”是否应该入刑?这总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本文从数理的研究视角出发,运用了弹性理论、博弈均衡理论以及微分博弈理论等,对《刑法修正案(八)》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醉驾是否应一律入刑”问题进行了科学分析。

再从定性的角度研究了犯罪特征、刑法原则以及现行刑法体系的严谨性、适用性等原则,研究结果表明,“醉驾应一律入刑”。

【关键词】醉驾入刑;弹性理论;纳什均衡;微分博弈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至此,我国正式将“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之一列入刑法。

然而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指出,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醉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

这一解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到底是“一律醉驾入刑”还是要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再定罪,即“醉驾不一定入刑”。

对此问题,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各持己见,争论不断,迄今一年多时间了,尚无定论。

鉴于此,本文作者认为,只有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才能做出明确的判断。

因此,我们尝试以弹性理论、博弈均衡理论以及微分博弈理论等数理理论为研究基础,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能对这一问题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刑法的适用提供参考。

一、醉驾入刑的弹性理论分析
在何任一次交通事故抽查中,所查到的驾驶者是否醉驾、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是随机的,且为有限的离散型随机变量。

为了研究这些变量背后蕴藏的基本属性与变化规律,我们引入弹性理论作为针对此问题的基础计量研究方法。

利用概率和数学模型,比较分析“醉驾一律入刑”和“醉驾不一定入刑”的实际运行效果。

为此,我们首先进行符号说明:
x=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情节严重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不一定入刑)
由此看出,处罚概率大的社会效果比处罚概率小的更好。

综合上述两项推算,针对此次交通事故抽查,计算出斜率:通过上述弹性理论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当花费同样大小的成本时(即执行同样的司法数),执行法规2时存在的醉驾现象比执行法规1的少。

所以,法规2的社会效果更好。

由此观之,“醉驾一律入刑”应贯彻执行。

二、醉驾入刑的博弈论分析
中国的饮食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与酒密切相关,这种文化环境中的各种社会行为(小到亲朋好友的聚会大到某些商业活动乃至官方活动)都要与“酒”打交道。

“酒”显然在社会活动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作用。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种行为如果超过了一定的
限度就可能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后果。

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特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在酒文化下的行为,以保障大众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试图改变酒文化中的某些糟粕成分,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因此,根据经济学理性假设和风险厌恶假设的相关理论,我们利用博弈论分析驾驶者在酒席上于法规1、2语境下所进行的行为,从而判断哪种规定更为有效。

在法规1、2下,已知在酒席上驾驶者醉酒的收益η
驾被罚的概率p
益就相应减少,反之亦然。

则:η=p,假设这是个线性函数,那么:
事实上,当驾驶者在酒席上选择是否喝醉时,他就是在和国家的法律做博弈。

在这一博弈中,他们甚至可以结成联盟来降低自己的损失,最后在博弈矩阵中选择使他们收益最大的占优战略均衡。

[2]下面是法规1、2下的博弈标准式:
法规1下的博弈标准式:
跟据上述结论,在博弈标准式1中,驾驶者会追求使他们各自收益最大的纳什均衡组合(η1,η2)即:(喝醉,喝醉),驾驶者会在酒席上选择喝醉。

而在博弈标准式2中,驾驶者只能追求此时使他们各自收益最大的纳什均衡组合(0,0)即:(不喝醉,不喝醉),驾驶者远离了醉酒行为。

因此,简单博弈分析认为,法
规2才能有效地调整驾驶者在酒席上的行为,使他们不喝醉酒。

而法规1无法正确的调整驾驶者的行为,并会导致恶性循环。

故,法规“醉驾一律入刑”为最佳选择,应坚持刑法(八)中的规定。

在简单博弈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分析在国家提高查处力度,提高驾驶者醉驾被罚概率的动态过程中,法规1、2对驾驶者醉驾收益的影响效果,并据此引入期望eθ
通过微分博弈理论,比较分析法规1、2的效用。

三、醉驾入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从定性的角度上看,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判定它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的最重
要要素?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有近25%的车祸都是由醉驾引起的。

此外,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有46.1%的人有过醉酒驾车的经历。

我们可以求出醉酒后引起车祸的概率以此来科学地判定醉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据此我们引入概率论中的条件概率理论:[3]
记车祸为b 1 ,醉驾为b 2 ,则醉驾引起车祸的概率为:由此可见,醉驾引起车祸的概率超过了一半,说明醉酒驾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醉酒驾驶者本身的人身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4]驾驶者在醉酒后仍选择驾车这一主客观情节已属情节严重,醉驾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及刑罚适用
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醉酒驾车应一律受到刑法的制裁。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将饮酒后的驾驶行为做了如下划分:
1.违法行为:酒后驾车、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2.犯罪行为:醉酒驾车、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车肇事等适用刑法。

因此,如果还要在“醉驾”的基础上继续探讨情节是否严重等问题,司法者和执法者将难于做出抉择,上述法律的适用性将会大大降低,地区间可能会存在执法公正差异,从而引起社会的不满。

此外,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明文指出,对经检验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如果采用“醉驾不一定入刑”的观点,则会导致相关法规之间的冲突,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以依归执法,从而造成混乱。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醉驾应一律入刑,并承担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罚。

“醉驾入刑”能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呢?仅以2010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驾保持严查严管力度以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便能看出端倪。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两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上年同期下降39%。

其中,醉驾8756起,较上一年度同期下降33.6%。

全国因
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同比下降30.2%,其中,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相比前一年同期下降33.1%。

由此可见,“醉驾入刑”带来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因酒驾导致的犯罪率明显下降,社会反响良好。

此外,醉驾一律入刑避开了实际执法过程中醉驾入刑要视情节是否严重等模糊性问题可能造成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维护且体现了刑法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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