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制鞋、家具、表格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研究细则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 automobi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 kg 的车辆。 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 3.3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I
DB44/ 816-2010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意见
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环保挥发性有机物Δ意见通知抄送:珠三角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人居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3月23日以粤环〔2012〕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
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示例
2.6
企业日常监管方案.................................................................... 23
2.4
VOCs 治理及排放情况 ................................................................. 21
2.4.1 VOCs 治理情况 ............................................................................ 21
3 金属外表涂装行业企业“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 25
3.1
企业根本信息.............................................................................. 25
4.3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情况和现场情况...................... 43
4.3.1 生产工艺流程.............................................................................. 43
4.3.2 产排污情况.................................................................................. 45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名称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索引号000014672/2019-00889分类大气环境管理•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成日期2019-06-26•文号环大气〔2019〕53号主题词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2.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3.VOCs治理台账记录要求4.工业企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5.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检查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川办函〔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7年度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精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0%以上,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8%以上,达标天数率达81.9%,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
各市(州)PM10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PM2.5和达标天数率年度目标任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18号)执行。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粤环〔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范围(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坚持重点突出、以点带面、分步实施,以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带动全省开展重点企业VOCs达标治理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
到2017年底,全省VOCs 重点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比2013年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
二、重点行业整治要点(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全省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粤环[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
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 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 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家具制造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
包括GB/T 4754 中规定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竹、藤家具制造(C212),金属家具制造(C213),塑料家具制造(C214),其他家具制造(C219)。
3.2 木质家具制造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附件1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有序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1.坚持重点推进和试点带动相结合。
“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部署,全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整治。
在此基础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地要结合产业结构特征,选择1~2个典型行业先行开展VOCs整治试点工作,总结提升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2.强化活性VOCs组分减排。
各地应结合本地市O3生成- 1 -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本地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加大对O3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力度,建立精细化防控管理体系。
3.强化协同减排。
各地要加强VOCs与NOx排放对O3生成敏感性分析,确定适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
考虑到我省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要优先控制并削减VOCs,VOCs与NOx减排比例应大于1:1。
4.强化综合施策。
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清洁生产,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扎实有效推进VOCs 整治。
(二)工作目标在与氮氧化物污染协同控制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石油炼制、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工业源VOCs排放总量- 2 -比2016年降低5%以上,O3污染加剧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力争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10%以上,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近期(2017年)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ICS 87.010G5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 - 04 - 23发布 2018 - 10 - 23实施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标准原文V:OCs(挥发性有机物):
适
本标准不参适与用大于气汽光车化改学装反、应维的修有及机零化部合件物涂,装或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用 性Βιβλιοθήκη 涂装者:根将据涂规料定覆的于方基法底测表量面或形核成算具确有定防的护有、机装化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 、密封胶合、物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有 组 织 排
有组甲 1,织苯据3排(行,放1业原5,-限特文三2值征:,甲要和在3苯-求环表三 )境征甲 、管V苯 乙O理、 苯C要1和s总,求苯体2,乙,排可烯4放-采三情用甲况非苯时甲和,烷根 污染总物烃(以NMH最C高表允m示许g)/排m。放3为浓污度染控制监项控目位。置
苯
0.5
武汉市属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域,故其中部分指 标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 Q×1000/S总……………
VOCs 含量数据。
放 式中: Q ——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kg; Q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kg;
强
S总——每月底涂总面积,m2。
Q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即
度
每月减排量,kg。
一:管理要求 a)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涂
车型范围
VOCs排放强度限值
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化
装
乘用车
面
30g/m2
积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g/m2)=
合物的量,kg; a)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
DB12/ 524-202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ICS 13.040.40Z 6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24—2020代替 DB12/ 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2020 - 10 - 23 发布2020 - 11 - 01 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6其他控制要求 (7)7污染物监测要求 (7)8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资料性附录)VOCs 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VOCs 物质 (12)附录C(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4)附录D(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5)附录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17)附录 F(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21)附录G(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5)附录 H(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 的表征指标;——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收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鄂环办〔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综合整治是治污降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VOCs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十三五”VOCs治污减排目标任务,在梳理总结2015年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基础上,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大气中臭氧浓度增幅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任务艰巨。
各地要从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大气环境安全出发,深化认识VOCs排查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完成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一)炼油与石化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制鞋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
附录E(资料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E.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推荐方法E.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D=W×a(1)式中:D—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t/a;W—设计年产能,双/a;a—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6.2×10-6t/双(待《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按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与基准排气量计算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E.1.2 特殊时段排放量核算方法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
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E日许可=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1-α)(2)式中:E日许可—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α—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
E.2 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E.2.1 核算方法要求E.2.2 实测法实测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排污单位如有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的情况,如冷粘工艺帮底装配单元刷胶粘剂刷处理剂环节主要排放口,与成鞋整饰及包装单元喷光环节一般排放口合并,使用实测法核算时,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将一般排放口排放量扣除。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核算方法如下:式中:E —核算时段内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 i —污染物在第i 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 3;Q i —第i 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 3/h ;n —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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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传统的凸版印刷采用铜锌版,目前逐渐被柔版印刷(柔印)代替,采用软质的树脂印版。
1.3.5凹版印刷凹版印刷(凹印)的印版滚筒上空白部分高于印刷图文部分,并且高低悬殊,空白部分处于同一平面或同一曲面上。
印版上凹陷的图文部分形成网穴容纳油墨,通过滚筒压印,使印版滚筒上的图文印迹转移到承印物表面。
1.3.6 孔版印刷孔版印刷(也称丝网印刷、丝印)是将真丝、尼龙或金属丝编织成网,将其紧绷于网框上,采用手工刻膜或光化学制版的方法制成网版,网版上非图文部分被涂布的感光涂层封住,只留下图文部分的网孔可以透过油墨。
印刷时,先在网版上涂墨,再用橡皮刮板在网版上轻刮,油墨透过网版,转移到放置在网版下的承印材料上。
1.3.7 复合指使用胶粘剂,将不同的基材通过压贴粘合形成二种或多种材料的组合的一种印后加工方式。
1.3.8 物料衡算法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
在单位时间进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1.4核算方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
1.5核算公式印刷企业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6-1)核算:(1-1)式中:E—企业VOCs排放量,t;m i—企业基准年使用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用量,kg;p i—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i1.6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1.6.1 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的用量(m 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p 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
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1-2取值。
仅能确定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名称的企业推荐取表1-2的中间值。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1-1推荐数据取值。
表1-1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取值说明:(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
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2)计算。
(1-2)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1.6.2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油墨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 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 i)参考表1-2进行核算,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1)计算。
表1-2省常见原辅材料VOCs含量参考比例2制鞋行业2.1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制鞋行业(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及其他制鞋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2.2规性引用文件《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GB/T 30779)《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3术语和定义2.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2.3.2 制鞋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2.3.3 处理剂涂胶前分别在鞋底和鞋帮部位涂刷的一层有机溶液。
2.3.4 清洗指用含有有机溶剂的清洗剂对已生产成型的鞋进行清洁的过程。
2.3.5 粘胶工艺也称冷粘工艺。
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
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2.3.6 缝绱工艺将帮面与鞋底用缝线结合在一起的工艺。
2.3.7 注塑工艺将熔融的塑料注射到模具中与鞋帮粘合为一体的工艺方法。
2.3.8 塑料鞋指以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氨酯(PU)和乙烯醋酸乙酯(EVA)等树脂为原料生产发泡或不发泡的塑料鞋类制品活动。
2.3.9 橡胶鞋指以橡胶作为鞋底、鞋帮的鞋及其鞋部件的生产活动。
2.3.10 物料衡算法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
在单位时间进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2.3.11 排放系数法指将企业活动水平数据与排放系数相乘同时考虑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而获得企业VOCs排放量的方法。
2.4核算方法粘胶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根据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用量及其VOCs 含量进行核算。
适用于皮鞋、运动鞋等生产企业排放量计算。
注塑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根据原辅材料塑料粒的用量进行核算。
适用于塑料鞋及制品生产企业的排放量计算。
橡胶密炼成型过程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适用于橡胶鞋及制品生产企业的排放量计算。
多种工艺结合的制鞋生产企业,需结合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
2.5核算公式2.5.1物料衡算法粘胶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2-1)核算:(2-1)式中:E—企业VOCs排放总量,t;m i—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用量,kg;p i—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2.5.2排放系数法注塑工艺、橡胶密炼成型过程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2-2)核算:(2-2)式中:E—企业VOCs排放总量,t;m i′—塑料或橡胶原辅材料的用量,t;μ—排放系数,kg/t;η—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2.6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2.6.1 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 i)和塑料、橡胶用量(m 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的VOCs含量(p 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
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2-1取值。
表2-1 制鞋企业常用原辅材料VOCs平均含量序号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1 水性胶(即用状态下) 0.82 PU胶(即用状态下)83.03 黄胶73.04 粉胶86.55 生胶87.56 白胶07 油性处理剂93.08 水性处理剂 2.09 油性硬化剂80.010 水性硬化剂17.0注明:部分胶粘剂使用时需要加入3%-5%硬化剂,使用量较少,企业即使给出硬化剂用量,胶粘剂的含量仍按上述选取。
若企业胶粘剂类型不在上述围,可参考上述含量合理取值。
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μ)参考表2-2。
表2-2 VOCs排放系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2-3推荐数据取值。
表2-3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取值说明:(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
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最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
(2-3)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2.6.2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 i)和塑料、橡胶用量(m 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 i)参考表2-1进行核算,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μ)参考表2-2,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