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广安府办函[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5]99号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现场交易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8日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属性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市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现场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
第二章现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参与各方和社会的监督,不代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4日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全寿命期意识,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新型住宅产业化,确保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一)新建建筑。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绿色化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目标,有条件的区市县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各区市县至少创建1个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广安府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广安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3日广安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深入打好长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战,全面提升全市总磷污染治理水平,推动长江流域广安段水生态环境改善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紧盯长江流域广安段总磷污染突出问题,系统推进总磷污染防控工作,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加强统筹,系统谋划。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向同行,推动涉磷产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着力解决工农业及生活源涉磷污染问题,确保水环境质量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入河污染物可控。
——分区管控,精准治污。
嘉陵江、渠江干流持续开展良好水体保护,确保水质常年保持地表水二类;御临河、长滩寺河、清溪河流域加强生活源污染管控,降低总磷污染负荷;南溪河流域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高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大洪河、长滩寺河流域规范水产养殖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广安府办函〔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广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中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坚持政府引导,居民参与,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
二、改造范围重点改造城市或县城(城关镇)2000年底前建成、配套基础设施老旧、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对于个别市政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非常强烈的建成于2000年以后的住宅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三、改造任务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我市626个小区纳入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涉及1788栋楼、38819户、381.07万平方米,各县(市、区)、园区改造计划见附件1。
以后每年的改造任务按照各地实际申报与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情况实施。
四、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分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具体改造项目内容清单参考附件3,各地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细化或调整。
五、改造资金各地各单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改造资金:1.争取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解决一部分;2.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及专项债券解决一部分;3.水电气通信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解决一部分;4.市财政根据各地推进情况以奖代补方式补贴一部分;5.对整合小区闲置空地、调整容积率、加修车库、拓展商业设施等打捆包装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解决一部分;6.鼓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居民)出资、捐赠等方式筹集一部分。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广安市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29号【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3]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及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8日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六条规委会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总人数为35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21人。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广安府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广安市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广安地处华蓥山断裂带,全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突发、频发,是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之一。
为加快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完成全市6个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及区划(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纳入广安区,广安经开区纳入前锋区),完成广安区、华蓥市、武胜县等3个受地质灾害威胁县城综合整治,分类采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措施,累计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444处,受威胁人数减少14392人,全面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二、建立隐患风险识别与管控体系(一)全覆盖开展风险调查评价。
开展全市6个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县域1:50000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开展重点隐患调查评价,建立县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数据库;开展市级1:100000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建立健全隐患风险数据库,编制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报告及图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广安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7]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广安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27号)精神,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年提高,年均落户3万人以上。
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左右,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居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统筹推进。
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龙头,统筹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改革。
统一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标准。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推动城镇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坚持化存量带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非户籍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已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举家进城落户,逐步带动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6〕1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安城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内人口和住房现状及住房需求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住房结构分类及适用对象第五章住房用地布局规划第六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七章政策与策略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表一:规划区内现状人口情况统计表(略)表二:规划区内2003-2006年度住房建设情况统计表(略)表三:规划区内现状住房情况统计表(略)表四:广安市“十一五”住房建设目标(略)表五:广安市“十一五”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一览表(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步伐,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五)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六)《广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七)《广安近期建设规划(2003-2010)》;(八)《广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区、政府保障性住宅区、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前期进行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广安市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安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安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广安府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安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决定对广安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制约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事项;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组织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加强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组成人员组长:赵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陈泽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米亮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李光辉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目标绩效办主任王小兵市委副秘书长杜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唐时兵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李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包永红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罗银华市经济信息化局局长黎均平市教育体育局局长陈欣市科技局局长陈波市民政局局长邓建军市财政局局长陈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寿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罗向前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周绪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葛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何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蒋志虎市商务局局长胡连登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张艳萍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蔡松林市国资委主任刘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李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邹勇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峰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余东洋团市委书记姚昕市妇联主席刘毅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赵芳国网广安供电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市市政环卫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民工住房保障和供应行动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改革思路及目标按照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总体思路及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完善市场供应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力度,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针对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体,加强分类指导,分别对低收入及以下、中等偏下收入的群体提供相应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一)对低收入及以下城镇居民,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低租金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对中等偏下收入城镇居民,供应低于市场租金但高于低收入及以下支付租金标准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
(二)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供应和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改革重点(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广安府办函〔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3〕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0日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持续恢复,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和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
一、稳定和扩大大宗消费(一)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鼓励企业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举办汽车展,开展汽车打折促销和汽车下乡活动,市级财政对购买汽车消费者给予一定补贴。
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落实取消非黄标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
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延续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底。
新增或更新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住宅小区、医院、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对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用电全面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推动农村电网改造,为农村地区新能源车辆充电提供供电保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广安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9〕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是指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登记。
因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遵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联系指导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联系指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广安府办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联系指导组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政务信息的联系指导力度,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联系指导组。
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胡彦军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组长:龙兴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成员:杨春明市政府研究室主任田运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赵胜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区域合作办主任徐诚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文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防震减灾办)主任胡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鹏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尹钢银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指导组职责:适时召开会议,传达中省政务信息工作部署,分析研究全市政务信息现状、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思路,制定重要举措;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区市县、园区和市级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区市县、园区和市级部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调研、撰写、报送工作。
组成人员职责:联系指导组组长牵头统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
副组长及成员负责组织所联系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部门总结阶段政务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工作举措,提出工作要求;督促联系指导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部门制定年度政务信息计划,细化分解信息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对所联系的区市县、园区和市级部门信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信息调研,提高信息质量,认真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市政务信息联系指导组责任分工表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9日附件市政务信息联系指导组责任分工表。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广安府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29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三大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重大部署,深入实施“6+4+2”多点多级支撑发展战略,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绿色优质、机制创新”原则,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实施,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创新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努力构建我市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和安全高效的城镇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推动城镇节能减排,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加快提升全市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加快编制《广安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2012—2020)》,优化现有公交线路网,加快建设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增加公交车辆投放,满足市民出行需要。
到2015年,广安主城区(含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下同)、华蓥市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10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30%。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广安市前期物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费管理,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费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住房前期物业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要求,通过招投标等法定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条款。
第五条建设单位销售新建住房时,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将交付房屋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前期物业费。
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催告其支付;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广安府办函〔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2022年,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坚持以“放管服”改革提效率、破难题、促发展,加快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在持续优化“两个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广安区等30个表现突出集体、黄昌凤等40名表现突出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加压奋进、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对标先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加快建成川渝合作示范区,打造重庆都市圈北部副中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3日附件广安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暨“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名单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一)集体(10个)广安区邻水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二)个人(15名)黄昌凤广安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游秋林岳池县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改革股工作人员寇正伟市中级法院法官助理、二级主任科员蒋婧媛市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改革科科长刘清华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科长刘莉萍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史向荣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副科长(挂职)蒋朝钦市财政局会计科(行政审批科)科长包玉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陈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刘春林市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专业技术十级刘建波市国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李祎市金融服务中心十级职员李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科长叶宏伟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二、“一网通办”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一)集体(20个)广安区政府办公室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前锋区政府办公室前锋区行政审批局华蓥市政府办公室华蓥市行政审批局岳池县公安局岳池县税务局武胜县大数据中心武胜县行政审批局武胜县发展和改革局邻水县水务局邻水县税务局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与审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大数据中心(二)个人(25名)龚华兰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婧广安区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改革股股长杨奇卓广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黎素琼前锋区一窗受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冯静前锋区建设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汤伟林华蓥市科技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官尚碧华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股长王俊岳池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胡德锋岳池县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莫钧壹岳池县大数据中心主任蔡涛岳池县苟角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秦娟武胜县行政审批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陈婉蓥武胜县政府办公室一级科员邓杰夫武胜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管理九级陈立武胜县大数据中心管理九级胡兴武胜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九级向盛邻水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主任白海春邻水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九级蒋裕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陈昊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与审计局工作人员赵阳市经济信息化局人事与政策法规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袁奇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张利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级行政执法员蒋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服务指导科科长曹超市大数据中心应用建设管理科科长。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广安府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15]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的意见》(川建房发〔2013〕19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613号)精神,结合广安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成品住宅开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行成品住宅,不仅能够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够提高住宅建设品质,提升城镇化质量,确保居住安全。
推行成品住宅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居住安全,创造宜居环境,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宅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积极有序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工作,2015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中成品住宅开发建设比例要达到20%,以后每年递增10%,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市新建商品房中成品住宅开发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
(二)主要任务。
1. 逐步扩大成品住宅建设规模。
积极推行成品住宅开发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毛坯房加以合理限制,逐步取消毛坯房。
提高成品住宅在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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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广安府办发[2013]61号
【发布部门】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3]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全寿命期意识,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实施“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新型住宅产业化,确保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一)新建建筑。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绿色化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节能50%目标,有条件的区市县或工程项目实现节能65%的目标,各区市县至少创建1个以上的绿色居住区,其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到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