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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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

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仲恺高新区(含东江产业园、惠南产业园、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仲恺高新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自行从本辖区市场上租赁住房居住,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由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家庭申请人发放按规定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居住条件并符合消

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出租人的房屋产权清晰,并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镇(街道)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土权属证明及规划准建证明等。

第七条货币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受理辖区内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九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监察与审计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补贴资金落到实处。

(二)区科技创新局应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动态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牵头组织区财政、住建部门拟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保障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

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四)区社会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拟定年度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劳动、优抚信息查询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机动车信息查询。

(六)区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权信息查询。

(七)社区居委会做好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宣传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口、收入、就业、住房情况摸底,签署入户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依据区科技创局发布的《惠州仲恺高新区年度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调查报告》为执行标准,按同一片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六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窗口领取《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按照该表格所提示的内容填写,经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填报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向园区或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须出具下列材料:

1、经申请人填报的《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出生证)等户籍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二)受理

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时,应按规定收取资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确认后收件,结合社区居委会调查结果的签署反馈意见,做好申请资格甄选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调查复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各园区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提供的初审结果后,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符合申请资格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挂网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批。

(四)审批

经区财政局审批,对符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纳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五)申述

经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述或补交有关证明材料直至符合规定条件。

(六)登记建档

经区财政局审核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建档,并向申请人颁发《仲恺高新区租赁住房补贴资格通知书》、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第十七条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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