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之下的抵押权:登记与实行
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时即使未办抵押变更登记,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附:5个案例)
最高法院:债权转让时即使未办抵押变更登记,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附:5个案例)阅读提示不动产抵押权在主债权转让时,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是否能够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的原则,似乎可以得出债权受让人未取得抵押权的结论。
此种情形也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不动产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在属性上具有从属性,这一从属性不仅表现为效力上的从属性,更表现为转让上的从属性。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对于抵押物也享有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后,即使未作抵押权变更登记,债权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案情简介一、2012年9月20日,农发行怀化分行与绿兴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绿兴源向农发行怀化分行借款2000万元。
双方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绿兴源用其名下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和全部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绿兴源仅归还农发行怀化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
二、农发行怀化分行在告知绿兴源拟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城建投后,城建投与农发行怀化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农发行怀化分行将其对绿兴源的前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城建投,城建投没有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
2013年12月4日,城建投向绿兴源送达了《清偿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绿兴源并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
三、城建投向怀化中院起诉,请求判决:1、绿兴源还本付息;2、城建投对绿兴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怀化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城建投的诉讼请求。
绿兴源不服,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权的登记与变更程序解读
抵押权的登记与变更程序解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务,以质押或抵押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的登记以及随后的变更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都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抵押权的登记和变更程序进行解读,以便读者对该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抵押权的登记程序在对抵押权进行登记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先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公证。
合同公证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在法律上是有效并且具有约束力的。
1. 资料准备在进行抵押权的登记申请之前,债权人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抵押合同的原件、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不动产证明文件等。
2. 申请登记债权人可以向相关的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
在申请中,债权人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抵押财产的情况。
3. 审查与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相关的审查工作。
审查的目的是核实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资料无误,登记机关会将抵押权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予债权人。
二、抵押权的变更程序在抵押权的登记后,可能会发生一些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比如债务人变更、抵押财产变更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及时申请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的事由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债务人变更、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债务金额发生变动等。
2. 变更登记申请债权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申请中,债权人需要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审查与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工作。
审查的目的是核实变更登记的事由是否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资料无误,登记机关会进行相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颁发证明文件予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登记和变更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差异。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登记机关的规定应当被遵循,以确保登记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在不少国家,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用于获取借贷资金的途径,并保护了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亦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管理和规范抵押权的登记而制定的法规或政策,以确权、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通过抵押权登记,债务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立抵押权,以确保债权得到最优先的保障。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机关的设立与管理,登记的申请与审批流程,登记资料的要求,登记效力的认定等。
二、登记机关的设立与管理抵押权的登记通常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登记机关负责。
登记机关的设立和管理涉及到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登记机关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登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三、登记的申请与审批流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与审批流程是抵押权登记管理中的核心环节。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批过程应及时、简便、透明,以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登记资料的要求抵押权登记所需的资料是保障登记效力和实现抵押权利益的基础。
通常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抵押标的的描述、抵押权的约定事项、抵押权的证明文件等。
登记机关应提供明确的要求,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不完善的资料而导致登记效力的降低或无效。
五、登记效力的认定抵押权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登记效力的认定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对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认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即时登记制度,即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债权的优先顺序;二是生效即登记制度,即抵押合同成立即具备登记效力。
登记机关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登记效力的认定方式,以保障登记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
抵押的效力与法律要求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者财产中的某一部分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如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抵押的效力和法律要求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权抵押确保了债权人对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形式的债务清偿中,抵押权人在优先受偿顺序上位于无抵押债权人和其他担保债权人之前。
这意味着,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偿还债权的权益。
2. 债务保障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减少债务违约的可能性。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即意味着债务人有一定的资金沉淀,用以保证还款能力。
3. 权利的可转让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是一种与债权有紧密联系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与第三方的关系也会随之转变为抵押权人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抵押的法律要求为保障抵押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我国法律对抵押做出了一些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合法性抵押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财产权益,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抵押合同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等。
2. 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为确保抵押合同的证明效力,法律对抵押合同的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债权人签订,并经抵押财产的登记、备案等手续进行有效的证明。
3. 保证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债务人在进行抵押时,必须保证其拥有抵押财产的合法权属,并不存在其他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纠纷。
4. 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抵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时间和方式给予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机会等。
综上所述,抵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方式,具有较高的效力和合法性。
债权人通过抵押可以确保债权优先受偿,并提高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的法律规定在贷款和抵押交易中,抵押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用于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抵押物的权属和使用涉及许多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物的权属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是指贷款人,即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品。
抵押人在贷款正常偿还的情况下,拥有抵押物的绝对权益。
然而,在贷款出现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对抵押物的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归属于借款人所有。
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才能够主张对抵押物的权益,并通过法律程序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抵押物的权属关系是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果,因此在贷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双方权益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使用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仍然有权对其进行使用。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使用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物品的价值和安全性。
抵押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抵押物,但禁止从事可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私自出售、转移、毁损或进行其他侵害抵押物权益的行为。
抵押物的使用应遵守一定的限制,具体的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中得到明确。
一般而言,贷款合同会规定抵押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贷款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对抵押物的特殊使用方式,如出租、转让或租赁等。
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三、法律责任和追偿当贷款人出现逾期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以偿还贷款。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依法通知借款人,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可以是拍卖、变卖或者以协议价格转让给第三方等。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摘要]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方面涉及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涉及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后是否可以追及存在理解上的混乱。
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物上追及力物上代位性传统民法上,抵押人处分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使抵押物物尽其用,即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也不限制其流通,抵押人仍可以出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当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按传统民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后,抵押人的处分行为对抵押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仍对抵押人已处分的不动产而存在,抵押人有权追及至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而行使抵押权,这即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然而,抵押人处分权与抵押权追及力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制度功能不同,前者着眼于鼓励财富的交易,对交易安全有着特殊的欲求;后者着眼于确保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打破交易安全。
二者自诞生之日就天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无论牺牲那一权利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如何使两个权利在同一制度体系中和谐共存,相得益彰,成为抵押权立法上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一、各国关于抵押权追及力与物上代位性的立法模式针对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各国立法设计了不同的制度组合体系,或者直接规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击破交易安全,牺牲抵押人处分权;或者引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或者引入买受人代位清偿制度,以此协调抵押人处分权、买受人所有权、抵押权人追及权之间的冲突。
但总的一点,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期间内抵押物的流通基本上采取肯定的态度,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物,[2]但是,抵押物转让后,转让价金如何处分,抵押权是否能够继续追及买受人行使,各国规定并不统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DOC)
债权转让,抵押权变更生效须否登记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债权转让情形,P2P的债权转让、银行的债权转让、信托公司受让债权以及信托结束后的债权原状返还,如果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变更效力?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债权转移的,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受让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1、法理基础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否则抵押权的转让无效。
2、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物权法》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所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定、政府征收、依法继承、遗赠、以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
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典型案例及分析见《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25日)2013年2月1日,双健公司向广发银行贷款392万元,吴小健以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
9月29日,广发银行与浙江洁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豪公司)签订《信贷资产买断型转让合同》,将借款债权及其附属抵押担保物权转让于洁豪公司。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定的一种物权。
在民法典中,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抵押权的设立、效力、行使和消灭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八编《物权》的规定,抵押权可以由合法权利人依法设立。
设立抵押权的前提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人因债务人的借款、债务履行或其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债权。
抵押权人与质押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设立。
二、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产生效力的标志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债权人逾期不办理抵押权的登记手续,将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同时,抵押权的效力也会受到法律禁止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依法设立的抵押权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等因素的影响。
三、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如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实现债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当依法采取合法方式,并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抵押财产。
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清偿债权,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债权人出让其享有的抵押权;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或者债务实现;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抵押权或者抵押财产不再适合作为抵押的;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放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的消灭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解除抵押权、履行债务等方式实现。
五、抵押权的保护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多项措施。
如果被抵押财产灭失、损毁或者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法律规定了对抵押权的追溯保护,即民法典的施行不影响以前依法设立的抵押权。
此外,抵押权还受到侵权的保护,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总结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对抵押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抵押权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中对抵押权的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典中,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金融领域和财产交易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权担保债权人对特定债权的实现权利。
抵押权以其特定的物权形式实现,具有以下特点:1. 物权性质: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即债权人通过抵押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利。
2. 担保性质:抵押权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以财产为抵押物,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3. 公示性质: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公示效力。
二、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权利的合法性:抵押权是依法设立的,只有依法设立的权利才具有合法性。
2. 具体的债务关系:抵押权必须针对特定的债权设立,即特定的债务关系存在并可以明确确定。
3. 行为的合法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为予以确认,例如合同的签订或公证等。
三、抵押权的效力和限制抵押权的设立具有以下效力和限制:1. 具备物权效力:抵押权设立即产生物权效力,抵押物的占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2.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3. 有限性和相对性:抵押权具有有限性和相对性,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且只对抵押人及其后继权利人有效。
四、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抵押权的种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金额等。
登记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的公示性和安全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抵押权的灭失和解除抵押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灭失或解除,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注销、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等。
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失去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
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与权利行使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务人提供贷款或其他债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抵押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
本文将从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效力、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即抵押权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立的。
其次,抵押物的确定。
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具有可供抵押的价值。
第三,形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向有权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抵押权才能得到有效设立。
二、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清偿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其次,担保效力。
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如违反债务约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实施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公示、清偿、变卖等。
首先,公示。
债务人如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宣布抵押权的存在,向社会公众公示抵押权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清偿。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资清偿债务并取得债权债务的相应权益。
最后,变卖。
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进行变卖,实现债款的清偿。
四、抵押权的权利保护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可以使债权得到依法保护,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益。
其次,法院提供司法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强制执行。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清偿。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问题
方可登记。这种做法的 目的, 主要是为了通过确 后 , 同样 , 抵押权转让在先 , 告知在后 。 3 . 抵押权转移材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有效 定债权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 , 从而保证主债权转 让 的生效 ,保证 因此产生的抵押权转移登记合 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抵押权转移登记不需要对 审查抵押人 和债务人是否同意。理 由是 : 抵押权 转移登记 中,抵押权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转移登 记, 应 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 即可 。 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 。《 登记办法》 第4 7 条规定 明确 申请转移登记 时 , 只要求 “ 主债权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 提交相关材料 即可 , 并未要求 性问题 。根据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特 性, 作为抵押权转移登记 的核心材料 “ 房屋抵 押 权发生转移 的证 明材料 ” , 主要是 “ 主债权 转让
名或名称发生改变 ,抵押物的地址发生改变 、 被
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债权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 担保债权数额发生改变等。 规定 , 上述情形发生时 , 为之担保 的抵 押权也 随 三、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责任
之 转让 。
1 . 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问题 。在办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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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 5 0 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记。” 当时并未区分抵押权转让与变更 , 无论客体 变化还是主体变化都归结为变更登记 。 房地产抵押权转让涉及 的是抵押权主体 的
变化 , 《 登记办法》 将变更和转让的情形严格作了 区分 。 其第 4 7 条规定“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
转 让时 , 才 会产 生抵 押权 转 移 。
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该规定明确了“ 抵押权转移 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 发生主债权转让的情形 登记 ” 这一登记类型 的概念 。《 登记办法》 第4 5 第4 6条 的规定 , 说 明了房 地产 抵 押权 的变 更 有很多种 , 常见的如 : 企业 因破产或经营策略变 条 、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抵押权是指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以满足对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义务,实现其债权保障的一种财产担保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的登记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用于确保权利人对抵押财产的拥有权和优先权得到保护。
本文将对抵押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登记标的和适用范围抵押权登记的标的是抵押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动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存货等;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
抵押权登记适用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权的受让人。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债权人是指与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抵押权的受让人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抵押权转让给他人。
二、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抵押权登记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主管机构和动产登记主管机构负责办理。
不动产登记主管机构一般是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动产登记主管机构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机构。
抵押权登记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登记证明等环节。
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是抵押权登记的有效凭证,权利人可凭此证明主张自己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
三、登记内容和效力抵押权登记内容包括抵押财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权的种类和范围、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的先后顺序等。
登记内容以登记机构的记载为准,具有公示和信用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抵押财产形成有效的担保效力,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二是排除不良登记,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三是对未登记的抵押权不享有效力;四是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了债权人的优先权。
四、登记费用和期限抵押权登记的费用由登记机构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或地方政府确定。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动产抵押法是我国民法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是该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
抵押登记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的成立和实施情况记录于登记册上的一种行为,而抵押权转移则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从原债权人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本文将从抵押登记和抵押权转移的定义、目的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抵押登记的定义和目的抵押登记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的成立和实施情况记录于登记册上,并公示给相关方的一种行为。
通过抵押登记,可以将动产抵押权利公开化,提高债权人的保障权益。
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法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抵押权利:通过抵押登记,债权人将其对动产的抵押权利确立,并记录于登记册上,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和公示性。
2.公示抵押权利:抵押登记将抵押权利公示给第三人,使第三人能够了解该动产已经被抵押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避免因不清楚该动产抵押情况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保护债权人权益:抵押登记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种有力的保护机制,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登记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来实现其债权。
二、抵押登记的程序抵押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申请:债权人需要向有权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审查验收:有权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和验收,核实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登记备案: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有权机关将抵押登记的事项记录于登记册上,并发给债权人相应的登记证明。
4.公告公示: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示,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和知悉。
三、抵押权转移的定义和程序抵押权转移是指将动产抵押权利从原债权人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抵押权转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其定义和程序如下:1.定义:抵押权转移是指债权人将其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利以协议、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新债权人的过程。
2.程序:抵押权转移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议转移: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通过协议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转移细节和条件。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法律规范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法律规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优先享有偿债权的权益。
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的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将决定债权人能否优先得到偿还。
因此,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法律规范对于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时间上的优先和种类上的优先。
时间上的优先是指依照建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序。
先建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常,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是按照登记时间或者设立时间来决定的。
在房地产领域,房屋买卖通常需要办理抵押手续,第一抵押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
种类上的优先是指同一物权质押或抵押的不同债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权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宪法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国有财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跟国有财产有关的债权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在镇街道以上的政府的不动产的债权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其他抵押权按照设立登记时间决定优先顺序。
二、法律对抵押权的规范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法律对抵押权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
首先,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只有依法设立并进行登记,债权人才能享有抵押权的优先权。
其次,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程序。
债权人对抵押权进行变更或者转让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顺利转移。
这样能够保证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权优先顺序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
抵押权的范围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债权种类和担保财产的价值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抵押权的变动和灭失条件,确保债务履行后抵押权能够及时解除。
最后,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和清偿程序。
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享有受偿权利。
清偿程序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以保证权益的合法维护。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
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的法律要求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通过拥有质押物的产权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抵押权行使和实现的过程中,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一、抵押权的行使1. 质押物保管和保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质押物交由公证机关或第三方保管,并按照约定保险,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害。
保险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应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债务。
通知应明确债务的内容、金额和期限,并提醒债务人支付的义务。
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履行债务。
3. 协商解决债务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双方可商议付款方式、债务重组或延期等方式,以达到共识并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4. 出售质押物若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有权出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出售前,债权人应事先通知债务人,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确保取得合理的出售价格。
二、抵押权的实现1. 公示债权人在拍卖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质押物的描述和价格等信息,确保公开、透明的拍卖过程。
2. 拍卖债权人可通过司法拍卖或协议拍卖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在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应依法组织拍卖,确保所有潜在买家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3. 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拍卖所得资金中,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偿还。
如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权,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受偿。
4. 余款的处理若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同意,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权利,以减少债务。
总结:在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中,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要求履行通知义务、保管质押物、保险质押物等义务。
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债务、出售质押物等方式行使抵押权。
在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需进行公示并依法组织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在拍卖所得超过债权金额时,剩余款项应归还债务人。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及其法律效力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及其法律效力在贷款和借债行为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它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利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然而,对于多个抵押权的情况,其优先顺序及法律效力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其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种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为担保,获得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抵押物的性质,抵押权可以分为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抵押物所享有的权益,而不动产抵押权则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为抵押物所享有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 约定优先抵押权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抵押物及其优先顺序时,这种抵押权就是约定优先抵押权。
合同约定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不同的权利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可以是先后顺序或按照比例分配。
2. 法定优先抵押权法定优先抵押权是根据法律规定确立的优先级次序。
根据我国法律,法定优先抵押权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相对优先抵押权:债权人依法建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即先建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相对优先的偿还权。
相对优先抵押权通常适用于动产抵押权的情况。
(2) 绝对优先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某些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例如,在我国土地法中规定的满足土地规划用途的抵押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前办理的农村土地抵押权等。
(3) 公共优先抵押权: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具有特殊地位的抵押权,如税务优先抵押权和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优先受偿抵押权等。
三、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是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一种担保权利,其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抵押权的核心法律效力。
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从抵押物中获得偿还。
2. 有权处分抵押物: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依法处分其持有的抵押物。
3. 优先受偿范围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可能受到限制。
债权和抵押品的法律关系和权益
债权和抵押品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在经济社会中,债权和抵押品是金融活动中常见的两个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的行为取得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凭据。
而抵押品则是指债务人为了借款或履行债务所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
本文将探讨债权和抵押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权益。
债权和抵押品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债务人需要从债权人获得资金时,双方会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抵押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债权人享有的权益以及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品。
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品,获得一种物权担保,即抵押权。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实施抵押权,追索债权。
债权和抵押品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可以协议放弃抵押品的优先权,给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先行处置抵押品,而是可以直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借款的偿还。
此外,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的抵押权的清偿权在公司清偿后才能享有。
债权和抵押品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抵押品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可以依法处分抵押品并获取偿还款项。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以抵押品担保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可供变现的权利,以减轻信贷风险。
然而,债权和抵押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存在一些争议点。
例如,在行使抵押权过程中,债权人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债务人,以及是否需要公开拍卖抵押品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加以具体适用。
总的来说,债权和抵押品是金融活动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债权人通过行使抵押权,可以保护其利益,而债务人则通过提供抵押品,获取资金或履行债务。
为了确保债权和抵押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益的有效维护,相关法律和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一、引言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信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实现抵押担保的目的,有关立法机关对抵押物权属登记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进行探讨,介绍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二、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法定依据基于确权、保护债权人的需求,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抵押物权属登记提供了相应的法定依据。
其中,《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质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设立。
”这一条款明确了债权人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登记,并且规定了登记的地点。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向抵押物所在地的质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要求。
三、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法律要求1. 主体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是申请抵押物权属登记的主体。
债权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但必须是与债务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方。
2. 登记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抵押物权属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抵押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3)相关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4)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登记时效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抵押物权属登记的时效为债权债务关系确立之日起六个月内。
超过时效未申请登记的,抵押权视为未设立。
四、抵押物权属登记的约定除法定要求外,抵押权属登记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约定。
常见的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登记登记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书面登记或电子登记的方式进行抵押物权属登记。
书面登记需要提供纸质材料,而电子登记则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操作,更加便捷高效。
2. 登记费用分担抵押物权属登记的费用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分担,也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
费用包括登记费、公证费等。
3. 登记后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物权属登记后抵押权的效力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规定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并转让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是产⽣主债权债务的原因之⼀,⽽债权⼈可以要求债务⼈提供担保,抵押财产是债务担保的⽅式之⼀,⽽债权⼈也可以转让债权的,那么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并转让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并转让规定抵押权不能单独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要式性。
债权⼈与第三⼈就让与债权意思表⽰⼀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除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续的以外,⽆须履⾏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形式,不影响其效⼒。
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为属于履⾏附随义务⽽⾮债权让与的成⽴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产⽣,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并⽆直接影响。
这就是债权让与的⽆因性。
该⽆因性,其⽬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项财产进⾏处分,所以要求让与⼈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
⽆处分权⼈让与他⼈债权除⾮经债权⼈追认,否则,其⾏为⽆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并转让。
但当事⼈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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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现为北京金融企业投资风控从业人员,邮箱:heyi_980320@ ,欢迎交流。
论文日期2018年5月。
(中文题目) 债权让与之下的抵押权:登记与实行 (英文题目)Mortgage Right under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Registration and Materialization作者姓名: 何一1 论文主题词: (3-5个) 债权让与;抵押权法定转移;变更登记特例;抵押权的实现摘 要现代社会金融交易十分频繁,债权让与活动高度活跃,而保障债权的抵押权受登记程序的影响,抵押权登记状态可能出现和频繁让与债权的所有人不一致情况,造成债权让与成立而保障债权的抵押权未变更登记的结果。
而这样的结果削弱了抵押权对债权的保障程度,客观上对高度频繁的债权让与活动的交易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保障债权让与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金融活动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债权让与对抵押权的影响。
文章从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出发,在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的情形下,债权随即发生让与的效果,这意味着主债权附属的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
进一步从抵押权特征出发来讲,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性具体表现为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从属于主债权。
有学者从抵押权取得方式分类,将抵押权取得的方式列为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和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两种。
本文所讨论的抵押权的移转,是随同其担保的债权让与而移转的情形,所以此时抵押权的移转为因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移转。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和《物权法》第192条相关规定,此时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移为法定转移。
虽然在众多法院实际裁判案例中出现裁判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但绝大多数法院案例支持认同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移为法定转移,即使抵押物的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债权受让人在此种情形下也取得债权的抵押权。
其次考察抵押权法定转移的情形下,变更登记对物权的影响。
债权受让人依据抵押权随债权一并法定转移,在债的概念下取得抵押权,但因抵押权未变更抵押登记,需要进一步研究抵押物物权的变动的问题。
首先从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出发,根据《物权法》第9、14、23条和《合同法》第133条规定,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要有生效的合同行为并经法定1的公示方法公示。
从公示的法定效果方面考察,有学者将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分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设权登记为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宣示登记是把已经成就的物权变动公之于众的登记。
该登记规则可以参见《物权法》的第31条,其意义为“在登记以前物权变动的效力已经发生”,物权已经发生变动,而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权时仍需要变更登记,此时的变更登记为宣示登记。
另有学者认为,虽然合同的债权转让行为是法律行为,根据上文讨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加以公示,但根据《合同法》第81条和《物权法》第192条,此时不动产抵押权的转移应当是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定效果,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则,不以变更登记为要件,物权即可以发生变动的效果,此为变更登记的特例。
笔者认为,在债的概念上来讲债权受让人可以凭据抵押权的法定转移的性质,从而取得抵押权;在物权变动的概念上,该情形为《物权法》第31条规定的变更登记生效的特例,虽登记未发生变更,物权也发生变动的效果,债权受让人同样取得抵押物的物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做变更登记,即宣示登记,对债权受让人自身对物权处分行为产生限制。
最后考察的是未变更登记之下债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
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保障,在债权无法偿付时,快速便捷得实现抵押权成为保障债权履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秩序健康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公力救济中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主要有普通诉讼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两种。
在抵押权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例较多。
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债权让与通知义务的相关问题出现较为频繁,该义务由我国《合同法》第80条表明,即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时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该类未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外,对于绝大多数经济主体来说,无法直接对受让债权的未变更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处置。
由于普通诉讼程序效率较低,时间和财力成本较高,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成本,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
所以在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时需要关注许多事宜以便保障诉讼进展顺利。
首先债权转让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就具有协助变更抵押登记的义务,但考虑到由于转让人怠于履行义务、联系不上或其他原因,有必要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普通诉讼程序中附加要求裁定债权受让人协助变更抵押登记。
其次,抵押权未变更登记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物权,所以债权受让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抗2辩登记,并向法院请求抵押权的物权保护请求。
第三,发起诉讼的形式最好为形成之诉。
第四,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在普通诉讼程序胜诉后,受让人可以再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等方式,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指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方式予以处置,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非诉法律程序。
该程序以《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为基础,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为特别程序的实施细则的规范做了相应保障。
对于特别程序的适用来说,目前法院的审查形式基本为形式审查,适用的基础是案件本身具有非争议性,所以在抵押权未变更登记的情形下直接适用特别程序非常困难。
但因债权转移抵押权法定转移和变更登记特例的情形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并且物权变动发生效力,对于该种特别情况下,适用法院实质审查的可能性并非完全不可讨论。
有法官也认为依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处分物权,此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进行实质审查,虽然权利的取得人没有办理登记,也应当许可其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关键词:债权让与;抵押权法定转移;变更登记特例;抵押权的实现3AbstractIn the modern society, financial assets are traded in high frequency and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activities are highly active. The protection of mortgage right of obligatory right is affected by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Mortgage registration status may be inconsistently with the holder of obligatory right, resulting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obligatory right while the registration status is inconsistent. Such a consequence would impair the protection function of the mortgage right to obligatory right and thus objectively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of the highly frequent transaction activiti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activities and maintain the stabilit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research on this issue.First that needs to be examined is the effect of the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on the mortgage rights. The article proceeds from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When the assignors reach an agreement with the assignees, the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will be completed. This means that the affiliated rights attached to the principal obligatory right will follow the principal obligatory rights. Further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rtgage rights, the mortgage rights have a subordinate nature, and the subordination is specifically reflected in the existence, transfer and elimination of the mortgage rights, which are subordinate to the principle obligatory right. Some scholars classify the way in which mortgage rights are acquired, and th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 rights is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based on the acquisition of legal actions and other than legal actions.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s a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along with its guarantees, so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at this time is due to the transfer of legal acts. According to Article 81 of the "Contract Law",Article 50 of the "Guaranty Law" and Article 192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 right along with the principal obligatory right is a4legal transfer. Although inconsistent referee contents appear in many cases of actual court decisions, the vast majority of court cases support the recognition that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go along with the principal obligatory right and it is a legal transfer, even if the registration status of the collateral does not change, the assignee of the obligatory right acquires, hereby under this cases, the mortgage right of the obligatory right.Secondly to be examined, the impact of registration changes on real right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legal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The assignee of the obligatory rights is legally transferred along with the obligatory right and the mortgage is acquired under the concept of the obligatory. However, since the registration status of mortgage right has not changed, the issue of the change of the mortgaged real rights needs to be further studied. First of all, from the general rules of real rights change in China, according to articles 9, 14 and 23 of the “Property Law” and Article 133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legal effects of real right changes based on contractual behavior require effective contractual acts and it is publicized through statutory publicity metho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utory effects of publicity, some scholars see it can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forced ad effect register and declaratory register under the mode of change of real rights. The forced ad effect register is the process of creation of effect of real rights. The declaratory register is that the legal effect of change of real rights has already happened before the change of registration.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the registration rules under Article 31 of the “Property Law”, its meaning is “the effect of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s has occurred before registration”, the real rights have changed, and the owner of the mortgage right needs to change the registration when realizing the mortgage rights. The change of registration here is declaratory register. Another scholar believes that although the contractual assignment of obligatory rights is a legal act, according to the discussion above,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s based on legal actions must be publicized. However, according to Article 81 of the “Contract Law” and Article 192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assignment of the mortgage right hereby should be the statutory effect of the assignment of obligatory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article 31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change of registration is not a requirement,5and real rights can be changed. This is a special case of registration chang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n terms of the concept of the obligatory, the transferee of the creditor can rely on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 to obtain the real right of mortgage right; In the concept of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this situation is effective for the change registr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1 of the Property Law. In particular cases, although the registration does not change, the real rights also have the effect of change, and the assignee of the obligatory also obtains the real rights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Howev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failure to make registration changes, that is, declaratory registration, imposes restrictions on the behavior of the obligatory rights holders in the course of realizing real rights.Finally, the issue of the realization of mortgage rights under the unchanged registration is examined. Mortgage as a guarantee of obligatory rights, when the obligatory rights cannot be fulfilled, the realization of mortgage right in a quick and easy way becomes an important mean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of the obligatory rights,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and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financial sector. At present, the ways to realize real rights in China's public protection mainly include two kinds: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special procedures for realizing real rights. In cases where the status of mortgage rights have not been changed, there are many cases where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s are applied.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obligatory right,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obligatory right and notice obligation appear more frequently. This obligation is regulated by Article 80 of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When the assignor cedes the right, he/she should notify the mortgagee. If there is no notice, the obligatory right will not be transferred to the assignee. In addition, except for the fact that financial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have certain legal protection when dealing with such mortgages that do not change their registration status, for most social entities, they cannot directly realize mortgage rights whose registration status unchanged. Due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the high cost of time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the cost of realizing the obligatory rights is very high, which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the “Property Law”. Therefore, many issues need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6applying common litigation procedur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litigation progresses smoothly. First, the assignor of the obligatory rights has the obligation to assist in changing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status when signing the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agreement, but considering that the assignor might be reluctant, cannot be contacted, or for other reasons not able to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attach to the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 that implements the assignor obligation. Secondly, when the mortgage right registration status has not been changed, it cannot overrule the good intentions of the third party to obtain the collateral rights. Therefore, the obligatory right assignee can apply to the registration authority for objection defense registration and plea the court for a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request for the mortgage right. Third, the best way to initiate a lawsuit is to initiate the lawsuit in the form of action of formation. Fourthly, there is a certain link between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s and special procedures for realizing real rights. After the ordinary litigation procedure wins, the assignee may use this as a basis to request the court to adopt an enforced auction to sell the collateral.The special procedure for realizing the collateral refers to the non-litigation legal procedure for the obligatory holder to plea the court to dispos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for auction and sale, and the obligatory holder has the priority to be repaid for the disposal of the collateral. This procedure is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95, Article 2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2012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2015 are also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special procedur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special procedures, the current form of court review is basically formal review. The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is that the case itself is non-controversial. Therefore,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directly apply special procedures when the mortgage right registration status has not been changed. However,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legal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s and special cases of registration change, in this case, the creditor acquires the mortgage rights and the effect of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s is valid. Under such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possibility of applying f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by the court is not impossible to discuss. Some judges also7believe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1 of the Property Law, the court may also conduc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Article 31 of the Property Law. Even though the obligatory right holder has not change the registration status, he or she should be allowed to apply for auctions and sell mortgage assets.Key words: obligatory right cession; legal transfer of mortgage right; special case of registration change; realization of mortgage right8目 录导 言 (1)第1章 债权让与对抵押权的影响 (3)1.1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3)1.2债权让与下抵押权的法定转移 (5)1.2.1学者歧见 (5)1.2.2裁判分歧 (7)1.2.3本文作者的观点 (9)1.3小结 (12)第2章 抵押权法定转移时的变更登记 (13)2.1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13)2.1.1物权变动的模式 (13)2.1.2登记公示的法律效果 (15)2.2变更登记的特例 (18)2.3本文作者的观点 (20)2.4小结 (22)第3章 未变更登记之下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24)3.1实现担保物权普通诉讼程序 (24)3.2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28)3.3本文作者的观点 (31)3.4小结 (34)结 语 (36)参考文献 (38)9致 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