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黄粉水产养殖企业标准
水产养殖企业用药制度范本
水产养殖企业用药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养殖企业用药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明确用药职责、用药程序和用药要求,确保水产养殖过程中用药的合法、合规、合理。
第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禁用、停用规定,不得使用非法、假冒、劣质兽药。
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加强用药人员的培训,提高用药水平,确保水产养殖过程中用药的科学、合理、有效。
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做好用药记录,建立健全用药档案,便于追溯和管理。
二、用药管理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环境和病害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兽药。
第八条水产养殖企业在使用兽药时,应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用药方式和用药周期,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
第九条水产养殖企业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合理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减少疾病发生。
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检测,根据水质情况合理使用消毒剂、调水剂等药物,保持养殖水体的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严格执行兽药使用后的停药期规定,确保水产品在上市前达到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三、用药记录与档案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用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将用药档案妥善保存,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追溯。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主动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用药检查和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确保用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定期对用药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水产养殖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B33T 722-2008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pdf
ICS 65.150B 50备案号:DB 33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quatic microorganism preparation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锦玉、尹文林、潘晓艺、叶雪平、曹铮。
水产养殖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渔用复合EM菌制剂3种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渔用微生物制剂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2.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指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2.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指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2.4渔用复合EM菌制剂由光合细菌、放线菌、乳酸菌及发酵型丝状真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而成的复合微生物活菌制剂。
3选择要求3.1要求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应安全、有效。
产品应有企业标准、登记号;标签完整,标签说明上应注明菌种种类、含量、功效、用法、联系方式等。
产品应在质量保质期内使用。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该制剂有水剂与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
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pH:6.0~8.5。
有效活菌数:水剂≥5×108CFU/ml,粉剂≥2×108CFU/g。
杂菌率:水剂≤10%,粉剂≤20%。
3.3渔用芽孢杆菌制剂该制剂有水剂和粉剂。
外观、气味:水剂为黄褐色、略带酸味。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时间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 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 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水产饲料营养标准
Q/QJAAAAA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J.SH—06—2009水产饲料营养标准(淡水鱼)2009-08-01 发布2009-08-18 实施AAAAA 有限公司发布Q/QJ.SH-06-2009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企业产品标准 (7)6 管理内容 (7)表 1 斑点叉尾鮰饲料营养浓度 (4)表 2 鲫鱼饲料营养标准. (4)表 3 团头鲂饲料营养标准 (5)表 4 罗非鱼饲料营养标准 (5)表 5 草鱼饲料营养浓度. (6)表 6 鲤鱼饲料营养标准. (6)IQ/QJ.SH-0701-2007前言为便于本集团各公司开发水产动物饲料提供营养方案,设计水产动物饲料配方,参照国际、国内有关水产动物营养需要,结合本企业所在市场特点,修订而成本营养标准。
作为各子公司制定淡水鱼饲料企业产品标准、配方设计、质量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按 GB/T1.1 -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GB/T1.2 - 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在 2006 版本上更新了饲料配方编号规则,增加了可消化蛋白、可消化赖氨酸、蛋氨酸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技术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AAAAA本标准审批人: AA本标准于 2008年 8月 1日首次发布。
IIQ/QJ.SH-06-2009水产饲料营养标准(淡水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淡水鱼饲料的主要营养指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AAAA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饲料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水产饲料企业标准
Q/*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03--2016水产配合饲料2016-1-10发布2016-1-20实施*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排:本标准代替了Q/*03-2015。
本标准与Q/*03-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产品的品种、型号的增删;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03-2015水产配合饲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饲料的定义、型号、产品名称及饲养阶段、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储存及运输、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加工、销售的水产配合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117-1989 饲料用小麦GB/T 19541- 2004 饲料用大豆粕GB/T 23736-2009 饲料用菜籽粕GB/T 21264-2007 饲料用棉籽粕GB/T 19164- 2003 鱼粉GB/T 5917.1- 2008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 5918- 200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T 6432- 19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GB/T 6433- 2006 饲料中粗脂肪测定方法GB/T 6434- 2006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过滤法GB/T 6435- 2006 饲料水分和其他挥发型物质含量的测定GB/T 6437- 200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光度法GB/T 6438- 2007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GB/T 14699.1-2005 饲料采样GB10648 饲料标签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T 10647- 2008 饲料工业术语GB/T 16764- 2006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6765- 1997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GB/T 18246- 2000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蛋氨酸、赖氨酸)GB/T 18823- 2010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8946-2013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8947-1998 复合塑料编织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C/T1077-2004 渔用配合饲料通用技术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GB/T10647-2008、GB/T16764-2006中有关定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农办渔〔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
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
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
三是发布警示信息。
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水产行业质量标准
水产行业质量标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日益增加。
水产行业作为重要的食品供应行业,其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水产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角度,阐述水产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
一、水产养殖质量标准1. 养殖环境标准水产养殖的首要任务是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确保水质清洁、无污染。
养殖场应建立规范的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监测并控制水质指标,如溶解氧、氨氮、硫化物等。
2. 养殖管理标准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饲料管理、疾病防控、密度控制等。
饲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养殖密度不宜过高,以避免鱼类过于拥挤导致疾病传播和生长不良。
3. 养殖品种标准不同的水产品种具有不同的生长习性和适应环境,养殖场应根据品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养殖方式和环境,确保水产品种达到质量标准。
二、水产加工质量标准1. 加工设备标准水产加工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工设备,如冷冻设备、杀菌设备等。
设备运行稳定,符合卫生要求,避免对水产品质造成污染。
2. 加工工艺标准水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包括杀菌处理、贮存之类的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食品安全性。
同时,加工工艺应尽量减少营养物质的损失,保持产品的原始风味和营养价值。
3. 检测标准在水产加工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检测手段和标准,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全面的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防腐剂、添加剂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微生物指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水产运输质量标准1. 运输容器标准水产运输中的容器选择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防止水产在运输途中受到污染和损害。
容器应具备防水、防震、保温等功能,并具备合理的通风透气设计。
2. 运输温度标准水产产品对温度的要求较高,运输途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水产运输中一般采用冷藏或冷冻方式,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度和食用安全。
3. 运输时间标准水产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时间不能过长,以避免产品质量的下降。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停药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06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59号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农业部627号公告)
( 准 中规定 了处方 ) 标 ( 准 中规定 了处方 ) 标 ( 准 标 ( 准 标 ( 准 标 ( 准 标 ( 准 标 中规定 中规定 中规定 中规定 中规定 了处方 了处方 了处 方 了处 方 了处 方 ) ) ) ) )
9 O 25 9 O 26 9 0 27 9 O 28 9 O 29 9 1 2O 9 1 21 9 1 22 9 1 22 9 1 24
918 0 919 0 9 0 20 9 O 21 9 O 22
氟 苯 尼 考 粉 腐 植 酸 钠 溶 液
2' 0‘(以有 3' 0‘(以有 4' 0‘(以有 5' 0‘(以有 1 0 08 .
1 ■ 3‘ ’
效氯计 效氯计 效氯计 效氯计
) ) ) )
9 l 00 9 1 01 9 1 02 9 1 03 9 1 04 9 1 05
六味 黄龙散 ( 产用) 水 三黄 散 ( 产用) 水 柴黄益 肝散 ( 产用) 水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过 硼 酸 钠 粉 过碳酸钠 过 氧 化 钙 粉 过 氧 化 氢 溶液 含氯石灰 磺 胺 问 甲 氧嘧 啶 钠 粉 甲 苯 味 唑 溶液 精 制 敌 百 虫粉
90l6 90l7
板 蓝根大黄散 ( 水产 用 ) 双黄 白头翁散 ( 水产 用 )
( 准 中规定 了处方 ) 标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9 O 23 9 O 24
复方阿 苯达唑粉
l O g 阿 苯 达 唑 1g 绵 马 贯 众 6 O + 大 OO . 5+ Og 黄 3 5 8g 复 方 磺 胺 二 甲 嘧 啶 粉 I 5 O .磺 胺 二 甲嘧 啶 l g 甲氧 苄 啶 3 + I O g. 5+ g 型 大黄末 1O 5g 复 方 磺 胺 二甲 嘧 啶 粉 I型 9 O = 磺 胺 二 甲 嘧 啶 l g + 氧 苄 啶 9 . g 5 O 甲 . g 复方磺胺 甲嚼唑粉 l o 磺 胺 甲嚼 唑 8 3 g+ 甲氧 苄 啶 16 g o g: .3 .7 复方磺胺 嘧啶粉 l O ; 胺 嘧 啶 1 g+ Og磺 6 甲氧 苄 啶 3 9 .. g 复 方 硫 酸 锌 粉 I型 1 o :一 水 硫 酸 锌 2 g 亚 甲 蓝 1 g og 5+ 5 复方硫 酸锌粉 I I型 lO = 水硫酸锌 7g 三氯异氰脲 Og一 o+ 酸 3 g( 有 效 c1 9 ) o 含 1 5 >. 复 合 碘 溶 液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硫 酸 铜 、硫 酸 亚 铁 粉 I型 ( 准 中 规 定 了处 方 ) 标 高 碘 酸 钠 溶液 1 ■
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27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和《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协作组企业名单》(附件6,简称《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
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准(简称地标)同时废止(见附件3),并不再受理《标准目录》同品种地标升国标申报。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企业名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
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上报技术资料。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审评办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
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2018年7月22日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任务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
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
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
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水产养殖贴士--水产饲料动植物原料概要
水产养殖贴士水产饲料动植物原料概要1、动物性饲料原料动物性饲料是指用水产制品、畜禽类屠宰后制品与乳制品。
其特点是营养丰富,消化率高。
蛋白质含量高,氨基酸组成好,含磷、钙高,并富含B族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在配合饲料的配方组成中一般占3%~8%。
〔1〕鱼粉鱼粉有白鱼粉和褐鱼粉两种。
白鱼粉用鲽、狭鳕、无须鳕等鱼制成,色淡,呈肉松状,具有特殊的清香气味,粗蛋白含量高达60%~70%,脂肪含量8%~9%,是鱼粉中最好的品种。
褐鱼粉用鲐、鲹、鲱和沙丁鱼等制成,褐色,粗蛋白含量54%~72%,脂肪含量8%左右,是最多使用的鱼粉。
我国制订的饲料鱼粉标准,鱼粉的质量可分为4级。
鱼粉的感官指标如下表(3-4):表3-4 鱼粉的感官指标鱼粉的理化指标如下表(3-5):表3-5 鱼粉的理化指标无论是白色鱼粉或褐色鱼粉,都应该是无公害的,都要达到以下安全卫生限量指标,见表3-6。
表3-6 鱼粉的安全卫生限量鱼粉质量的好坏应考虑以下各项指标:①胃蛋白酶消化率:一般胃蛋白酶消化率在93%以上就为优质鱼粉。
②新鲜度指标:鱼粉新鲜度至关重要,优质白鱼粉的挥发性盐基氮(VBN)含量为40~80毫克/100克,含量越高,新鲜度愈差。
一般鱼粉要求酸价(AV)低于20单位,过氧化物价(POV)低于10单位,丙二醯硫脲(TBA)低于20单位。
在评定时以其4项指标检测值的总和来确定,总值越低,鱼粉就愈新鲜。
新鲜度指标总值0~100,新鲜度等级评为“良好〞,201~300评为“尚可〞,401以上评为“不良〞。
③组胺含量:鱼肉中的组氨酸经细菌分解产生组胺。
鱼粉中组胺含量为0~300毫克/千克,变动较大。
鱼粉组氨含量高,则质量差。
褐鱼粉与白鱼粉相比较,两者蛋白质与必需氨基酸含量相差无几,但前者的粗脂肪、水分与新鲜度指标却比后者高得多,褐鱼粉组氨含量也高于白鱼粉。
用褐鱼粉配制饲料,适口性与消化吸收率均比白鱼粉差。
〔2〕血粉血粉用畜禽的鲜血制成。
用全血生产的有蒸煮干燥血粉、喷雾干燥血粉、膨化干燥血粉、发酵血粉;将血中血浆分离后,将红血球破膜制成的血粉为血浆分离血粉。
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制定
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一、前言水产养殖是保障人类食物安全和满足人民需求的重要产业之一。
水产养殖水产产品的质量标准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探讨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问题,旨在引起社会关注并推动标准的建立与完善。
二、标准的必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水产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保证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健康、无污染的产品。
通过制定标准,可以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生产条件、饲料使用、水质管理等环节,减少畸形产品和次品产品的出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促进行业发展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更是为了推动整个水产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能够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促进养殖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提高整个产业的素质和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流程1. 原则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权威、可行和可操作的原则。
标准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公开透明地制定,并由相关的权威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制定标准应考虑到生产者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2. 流程标准制定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需求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消费者意见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2)技术研究:进行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验,确定各项指标和要求。
(3)草案拟定:根据研究结果,拟定标准的草案,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的意见。
(4)论证审查:组织专家、学者和企业对草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发布实施:经过论证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最终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设立相应的检测、认证和监督机构,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标准的内容和级别1. 内容水产养殖水产产品质量标准应涵盖养殖环境、饲料配方、养殖管理、疾病防控、屠宰加工等方面的要求。
水产公司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水产药品的管理,确保水产养殖用药安全、有效,预防水产疾病,提高水产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水产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水产药品的管理,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药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药品采购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货商,确保所购药品质量合格。
第六条采购药品时,应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第七条采购药品的价格应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八条药品储存应选择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虫鼠的场所。
第九条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做好标识。
第十条药品储存环境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定期检查药品储存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区域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药品应立即报废。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十三条药品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
第十四条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药品使用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产养殖动物的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药品使用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用药效果等。
第五章药品回收和处理第十七条药品回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回收药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药品回收过程中,应避免污染环境,妥善处理废弃药品。
第十九条药品回收后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水产药品的管理工作,定期对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水产药品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黄粉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
黄粉的养殖方法和注意事项摘要:黄粉是一种营养丰富的蛋白质来源,其养殖方法相对简单,但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本文将介绍黄粉的养殖方法和养殖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黄粉的养殖。
正文:一、黄粉的养殖方法1. 环境搭建黄粉适宜生长的环境温度为22℃-30℃,相对湿度为60%-80%。
因此,在养殖黄粉之前,首先要搭建一个适合其生长的环境。
选择一个通风良好、日照充足的场地,并使用温湿度计等设备来监控环境条件。
2. 编制饲料黄粉的基本饲料为黄粉酱,其主要成分包括大豆、红酒酵母、麦芽糊精、特级酱油等。
首先将大豆浸泡并蒸煮,然后与其他成分混合,制成一定粘度的黄粉酱。
黄粉酱的制作过程较为简单,但要注意确保原料的卫生和质量。
3. 黄粉的采集与养护黄粉成蝶后,会停留在黄粉酱上产卵。
一般来说,卵期为3-5天,孵化期为10-14天,成蝶可在20-30天后出现。
当幼虫孵化后,将其移入具备色彩吸引力的小盒子中,并加入一定的黄粉酱供其进食。
同时,要定期更换或加入新的黄粉酱,以保证黄粉的养护质量。
二、黄粉养殖的注意事项1. 防治疾病黄粉在养殖过程中容易感染一些常见的寄生虫和细菌病,如赤眼螨、白苔病等。
为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可以通过加强动态监测、使用杀菌剂、维护饲养环境的清洁等方式进行防治。
2. 种群管理黄粉具有繁殖力强的特点,并且在相对温暖湿润的环境中繁殖速度更快。
因此,在养殖黄粉时,要合理控制种群数量,并注意进行必要的幼虫与蛹的分拣,以避免过度竞争和群体老龄化导致的生长不良。
3. 饲料供应黄粉是主食为黄粉酱的昆虫,因此饲料的质量对其生长发育至关重要。
在饲料供应方面,不仅要注意饲料的新鲜程度和清洁度,还要根据黄粉的生长发育阶段来调整饲料的种类和数量。
4. 温湿度监控黄粉的适宜生长温度为22℃-30℃,相对湿度为60%-80%,因此要定期测量温湿度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保持合适的温湿度,可以提高黄粉的发育速度和免疫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渔塘养殖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塘养殖药品的管理,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及渔药经营单位。
第三条渔塘养殖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三)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采购渔药,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渔药经营单位,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
第五条购买的渔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标签内容完整,清晰可辨;(二)包装完好,无破损;(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购买渔药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渔药产品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药品储存与保管第七条渔药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地方,防止受潮、变质。
第八条不同种类的渔药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第九条储存的渔药产品应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渔药产品入库、出库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渔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买日期、购买单位、验收人、保管人等。
第四章药品使用与监管第十一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在使用渔药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用法、疗程等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禁用渔药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
第十三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渔药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目的、用药效果等。
第十四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应定期对养殖水体、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渔药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采购、验收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渔药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使用渔药,造成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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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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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00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本标准于 2020-6-26 日首次发布。
1
Q/SSLG017-2020
水产养殖用 五黄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用五黄粉的分类和代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产养殖用五黄粉为原料,添加一定比例的辅料,在一定条件下复配而得的水产养殖 用五黄粉。该产品用于清热解毒、泻火通便、抗感染、调节肝脏代谢与解毒功能、增强食欲、提高免疫力。
1) 更改主要原料和配料; 2) 更改关键工艺; 3) 产品正常生产后,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4)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组批与抽样
5.3.1 组批 以同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具有同样工艺条件、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组批。最大批量不超过
300kg。 5.3.2 抽样方法
按 GB/T 6678 中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草酸钙方晶,形成晶纤维,含晶细胞的壁木化增厚。草酸钙簇晶大,直径 60-140um。纤维成束或散离,
5.4 判定规则
3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在同批产品中两倍量重新抽样 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抽样 6.1 包装
本产品采用包装袋密封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本标准号、生产企业 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 6.2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 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混运。 6.3 贮存 6.3.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避光、通风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贮,防止鼠咬、虫蛀。 6.3.2 保质期
3 产品分类和代号 产品分类代号见附表 1。
通用名称 五黄粉
表 1 产品分类和代号 代号
QMT-02-鱼赋康
适用动物 水产动物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和性状
本品为黄褐色粉末,味苦。 本品水剂黄褐色、有苦味 其主要成分为大黄、黄连、黄柏、黄芪、黄芩、板蓝根等。
4.2 项目和指标
水产养殖用 五黄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技术指标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应由生产厂家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家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鉴别、净含量等。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企业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项目 外观 气味
指标 黄褐色粉末
味苦
4.3
Q/SSLG017-2020
鉴别 4.3.1 取本品,在在显微镜下观察:纤维淡黄色,梭形,壁厚,孔沟细。纤维束鲜黄色,周围细胞含
2
壁厚,表面有纵裂纹,两端断裂成帚状或较平截。纤维束鲜黄色,壁稍厚,纹孔明显。 4.3.2 取本品 3.5g,加甲醇 25ml,超声处理 30 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 1ml,加甲醇 10ml 使稀 释,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黄芩对照药材 1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再取黄芩苷对 照品,加甲醇制成每 1ml 含 1mg 的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试验,吸取上述三种溶液各 5ul,分别 点于同一以含 4醋酸钠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 G 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丁酮-甲酸-水 (5:3:1:1)为展开剂,置展开缸中预饱和 30 分钟,展开,取出,晾干,喷以 2三氯化铁乙醇溶 液,置日光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在与对 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暗绿色斑点。 4.3.3 取本品 0.4g,加甲醇 20ml,浸泡 1 小时,滤过,取滤液 5mL,蒸干,残渣加水 10ml 使溶解, 再加盐酸 1ml,加热回流 30 分钟,立即冷却,用乙醚分 2 次振摇提取,每次 20ml,合并乙醚液,蒸干, 残渣加三氯甲烷 1ml 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大黄对照药材 0.1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 色谱法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 4ul,分别点于同一以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 H 薄层板上, 以石油醚(30-60℃)-甲酸乙酯-甲酸(15:5:1)的上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 置紫外灯 (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五个橙黄色荧光主斑点; 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橙黄色荧光斑点,置氨蒸气中熏后,日光下检视, 斑点变为红 色。
Q/SSLG
世力高生物技术(山西)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LG017-2020
水产养殖用 五黄粉
2020-06-26 发布
2020-6-26实施
世力高生物技术(山西)有限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由世力高生物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安民
本产品自生产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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