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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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溯及力判定问题的探讨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溯及力判定问题的探讨
题 作 出统 一理 解 。
业贿 赂 刑事 案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以下 简 ( 称《 商业 贿赂 犯 罪 意见 》 , 实务 部 门 提供 了商 业 贿 )为 赂犯 罪刑法适 用 规则 。但是 , 由于商业贿 赂犯 罪案 件
的司法认定 具有 相 当的复杂 性 , 当前 司法 实践对 于 而
罪意见 》 的溯 及力 问题 可以直接 按照 《 间效力 规定 》 时
所提 出的规则 予 以解 决 , 理应不 存在 适用性 障碍 。 但是 , 由于《 商业 贿赂 犯罪 意见》 于商 业贿 赂 的 对 范 围、 医务 人员 开 处方 提 成 、 贿共 犯 认定 等 问题 作 受
出 了全 新 的解 释 。上 述 问题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争议 形
本 文认为 , 实践 中应 当根 据《 业贿 赂犯罪 意 见》 商
所 规定 的问题 及 其涉 及 的法律 、司 法解 释 的 实际 状
况. 确定全 新商 业贿 赂 司法解 释是否 应 当具有 适用效
力 , 基 于商 业贿 赂 犯 罪案 件 的具 体 情 况 , 应 分类 细 化
处 理《 商业 贿赂 犯罪 意见 》 溯及 力 问题 。 《 商业 贿 赂犯罪 意见 》第 七条将 贿赂 的范 围解 释 为 既包括 金钱 和实 物 , 包括 可 以用 金钱计 算 数额 的 也 财 产性 利益 。实践 中有 观点 认 为 ,商 业 贿赂 犯 罪意 《 见》 第七条 应 当适 用 于 1 9 9 7年刑 法施 行之 后 的期间 。 其理 由在 于 , 新商 业贿赂 犯 罪 司法 解释之 前 均没有 最 任 何 司法解 释 对贿 赂 范 围 问题进 行 规 定 , 据 《 间 根 时 效力 规定 》 《 业贿 赂犯罪 意见 》第 七条 的效力 显然 ,商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探析

p i cp lo fn e , u n e p ca o d t n du t n ss o l ema ea c r i gt h h o yo on rn i a fe d r b t d rs e il n i o sa j sme t h ud b d c o d n ot et e r f it u c i j
( . o l Pr c r t r t fB o h n Dit i t S a g a 0 0 1 Pe p e o u a o a e o a s a s rc , h n h i 9 ,Ch n ; S 2 10 i a
2. s Ea tChi na Uni e st fLa a ltc Sha ha 00 4 Chi ) v r iy o w nd Po ii s, ng i2 0 2, na Ab t a t Th uc r ha h v r t rc nd a e c sr c : e vo he st t a e ma ke p i e a r ons m e he b i e s ul n l de n u d by t rbe ho d be i c u d i t m o tofc mm e ca i r he a un o r i lbrbe y.Thede i ton offe r v la o me ca i r e n’ e n a lr — fnii r e t a e sc m r ilbrbe y do s tm a l e lt d c s s i l d d i he a o t o o me ca i r a e o ti nc u e n t m un f c m r ilbrbe y. Se ua rbe y t a mple owe nd mon y x lb i r h t i isp ra e s ul e d fne s c mm e ca i e y I he b i e ofer l ha o a e a 。r gu a i n a r d ho d b e i d a o r i lbrb r . f t rbe f s he p t tvi l t s 1 w e l to nd t a e no m s t hebrbe f e he a c pt n eoft e brb r’ o y,bu he b i e oe n’ v y r q s ,i r o t i ra t r t c e a c h i e Sm ne tt r h rd s tha ean e ue t t s ul otbe d fne s“s e ng u us n ft ho d n e i d a e ki ni tbe e i”.U s a l ti e s na e t t r ne whe he he a c — u ly i S r a o bl o de e mi t rt c u

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

贿赂犯罪侦查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摘要]文章结合反贪工作实际,通过分析近几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贿赂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侦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几种主要问题和困难,顺应当前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形势,反思并总结出几点应对策略,以期对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贿赂犯罪;侦查;问题;对策贿赂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模式是典型的以口供为中心的“由供到证”,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保障人权、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诸如“两个证据规定”、”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全新的司法需求,贿赂犯罪的侦破难度不断加大。

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线索初查、立案传讯、证据固定和补充。

而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新形势更加要求贿赂犯罪侦查工作要积极转变侦查理念,本文针对历年办案实践遇到的难点,寻求解决之道,推动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向前发展。

一、贿赂犯罪的特点与规律(一)涉及领域“广”从近几年的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看出,贿赂犯罪呈现出涉及领域广泛化、且窝案、串案发生几率上升的趋势,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惜通过各种手段贿赂权力部门,以求获得不正当竞争的资本,便以得到交易的利益,甚至出现更多行贿人为疏通各个部门对多人、多次行贿,且行贿的金额也普遍较大,查处一个、带出一片,形成一种单个存在又群体相连的局面,且多为窝案、串案。

因而,虽然高发领域如土地承包、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药购销等依然集中,但更多冷门领域或行业也逐步蔓延,例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办理的民政系统系列案,一鲜花店老板夫妇为与殡葬管理所签订花圈的供销合同,前后向各任殡葬管理所所长和殡葬管理所相关权力部门的公职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人民币,涉案人数9人。

(二)贿赂方式“隐”具体体现在贿赂形式多样和手段的隐蔽。

“一对一”在贿赂犯罪中是最大的特色,即使在窝串案中,行贿人为打通各个环节可能会向多人行贿,但在行贿人“各个击破”的犯罪交易空间上依然极具隐蔽性,多属暗箱操作,极少留下其他间接证据,相关部门亦各自为政,心照不宣。

商业贿赂范围及数额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商业贿赂范围及数额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易关 系的 利益进 行 相 应 扣 除 。第 二 , 够 确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场价 能
的直接性 、 向性 、 单 简捷 性 的犯 罪案 发风 险 。尽管保 留
了财产性利益 的基 础性 样 态 , 仍 然 在 表 面上 偏 离 了 但 收稿 日期 :0 9 5 9 2 0 —0 —1 责任 编辑 : 孙树 峰
传统贿 赂 的基 本 模 式 。 由于 利 益 型 贿赂 具 有 间接 性 、 周转性 、 隐蔽 性 、 杂性 的特 征 , 否 完 全符 合 意见 规 复 是 定 的“ 以用 金钱 计算 数额 的财产 性利益 ” 可 以及 如何 认
定“ 际支付 的资费 ” 实务 部 门存 在较 多认 识 困惑 , 实 , 我 们提 出 司法 判断 规 则 尝试 解 决 此 类 疑难 问题 , 期待 对

礼 券
礼 券等 财产性 利 益是 否属 于商业 贿赂 范 围以及 如
何 计算 贿赂 数额 , 践 中一 直存 在较 多分歧 , 实 我们认 为
应 当 区分 情况 分别 认 定 。第 一 , 则上 以行 贿人 实 际 原
的会员 卡 、 币卡 ( ) 旅 游费用 等 。同 时 ,商业 贿赂 代 券 、 《 犯罪意 见》 出了商 业贿 赂 具 体 数额 以 实 际支 付 的资 提
费 为准 的基本 规则 , 在此 基 础 上 着重 强调 了收 受 银行 卡 的商 业贿赂 数额计 算 方 法 。有 必 要 细 化分 析 《 商业 贿赂犯 罪意见 》 规定 的商 业 贿 赂 范 围及 其 数 额认 定 条
支 出资 费计算 受贿 数 额 , 殊 情 况 下应 当从 受贿 人 是 特 否 得 到行 贿人 所付 出的财 产利 益角度 来考 虑 。因为有

商业贿赂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商业贿赂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非 法 的 , 当然 也 就 不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所 以 , 明 示 入 账 还 是 暗 中 账 外 给付 或 者 是 接 受 回 扣 是 区 分 合 法 或 者 非 法 、 当 竞 争 正
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界 限 。 手续 费 的 织 中 也 有 不 具 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的 人 法 律 性 质 不 是 很 明确 , 断 其 给 予和 收 受 判
议 。本 文 通 过 对 商 业 贿赂 相 关 问题 探 讨 , 以期 有 助 于 司 法 实践 罪 的概 念
或 危 害 后 果 严 重 的行 为 , 及 交 易 相 关 方 以 的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受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 为经
关 的 活 动 中 发生 的贿 赂 犯 罪 。 它在 法 律 上 包 括 8个 罪 名 , 中 6个 是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其 章 规定 的贪 污 贿 赂 罪 中的 罪 名 ,包 括 受 贿
手续费 的行 为是 否构成商业贿 赂 , 关键是
看 其支 付 和 收 取 手 续 费 的程 序是 否合 法 或 定 的公 司 、 企 业 人 员 受贿 罪 一 旦 脱 离 公 司
因 是 否正 当 , 此可 以将 手 续 费 分 为 两 类 , 据
现 为 行 为人 为获 取 利 益 , 付 他 人 财 物 、 给 回
许 诺 提 供 某 种 利 益 , 而 实 现 交 易 的 不 正 从
当竞 争行 为 。 业 贿赂 是贿 赂 的一 种 形 式 , 商
但 又 不 同于 其 他 贿 赂 形 式 。 反 不 正 当 竞争 者 非 法 收 受他 人 财 物 。 商 业 行 贿 罪 主 要表 法 是 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角 度 规 定 商 业 贿 赂 的 ,即商 业 贿 赂 行 为 首 先 是 一种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这 是 因 为 , 若 经 营 者 不 是 通 过 倘 降低 成 本 、 高质 量等 参 与 竞 争 , 提 而是 通 过 扣及手续费等 。笔者认 为, 回扣 不 一 定 均 属 非 法 , 法 的 回 扣 、 成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 非 构 的 回 扣 只是 “ 中账 外 ” 予 回 扣 或接 受 回 暗 给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主持人:周洪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辑、副教授、法学博士)特邀嘉宾:单民(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干部、法学博士)王春静(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东升(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摄影:?m红环录音整理:黄学昌主持人: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

为此,本刊特邀请各位就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

您们既有来自高等院校中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权威专家,也有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这一宏观指挥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的同志,还有来自反贪污贿赂一线的具体指挥者,您们的研讨一定会有助于当前开展的查办商业贿赂工作。

议题一:贿赂的范围如何界定?主持人:商业贿赂的核心自然是贿赂问题。

在我国,关于贿赂外延,有三种观点:即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不正当利益说。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是财物,但有观点认为,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进去。

从罪刑法定角度出发,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查办商业贿赂活动中,如何掌握贿赂的范围?单民:这个问题作为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罪等贿赂犯罪中,是一个非常基本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有的把它称为贿赂的目的物。

在理论界,提到了财物说、财产利益说和不正当利益说,这三种学说,都有人赞同。

从现在刑事立法来看,就是财物。

那么,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没有其他的,到目前为止,从我们看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效解释,没有完全见到过财产性利益说,当然不正当利益说就更不常见了。

首先一点,除了我们的刑事立法以外,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对贿赂的界定除了财物以外,还有一个“好处”。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和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理解。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2008 年11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在深入分析《意见》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细化判断规则,期待为实务部门贯彻最新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一、商业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问题《意见》解决的最为重要的商业贿赂犯罪基础性问题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的范围及其数额认定规则。

《意见》明确将商业贿赂的范围确定为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并通过列举核心外延的方式举例说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是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同时,《意见》提出了商业贿赂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的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了收受银行卡的商业贿赂数额计算方法。

当前的商业贿赂普遍具有间接性的特征,即行贿方付出了金钱等财产,但仍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而是将金钱等财产周转成通过其他载体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

当前,即使行贿人意图向交易对方给付纯粹的物质利益,其运作方式亦完全摆脱了传统腐败交易的直接性、单向性、简捷性的犯罪案发风险。

尽管保留了财产性利益的基础性样态,但仍然在表面上偏离了传统贿赂的基本模式。

由于利益型贿赂具有间接性、周转性、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是否完全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如何认定“实际支付的资费”,司法认定不无困难。

有必要细化分析《意见》规定的商业贿赂范围及其数额认定条款,进一步细致地厘清相关疑难问题,避免在适用《意见》过程中出现过多争议。

(一)礼券礼券等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围以及如何计算贿赂数额,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多分歧,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认定。

朱建华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朱建华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33【原文出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原刊期号】20073【原刊页号】74~80【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8【标题】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英文标题】Commercial Bribery Offences: Some Problems on Their Judicial Affirmation ZHU Jian-hua(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作者】朱建华【作者简介】朱建华(1956-),男,江苏阜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的理论与适用问题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内容提要】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

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

【摘要题】专题研讨:商业贿赂【英文摘要】Commercial bribery offences are included in all the offences related to bribery stipulated by the Criminal law. Offering and taking bribes and serving as a go-between in bribery which result from economic activities all belong to the category of commercial bribery offences. The Amendment (6) of the Criminal Law does not exclude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state-owned public institutions out of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s of bribery offending. Therefore, it is something superfluous to take "seeking gains for another person" as an essential condition for being guilty of bribery crimes or not.【关键词】商业贿赂/受贿/行贿/司法认定commercial bribery/taking bribes/offering bribes/judicial affirmation【正文】中图分类号:DF 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7)03-0074-07商业贿赂危害巨大,它不仅损害我国的法制建设,而且危害经济发展,损害公众利益,是一大社会公害。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与防治对策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与防治对策

赂 表现为 国家工作 人员在经 济往 来中 ,
【 中图分类号 : 4 4 DF 1 【 文献标识码 : A
违反 国家规 定的受贿 行为和在经济往来 中给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行贿 行为。业 务性
6 目前国外 治理商业贿 赂的刑事立法 商业贿赂犯 罪反 映在刑法 13条和刑法 6 商业贿赂犯 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模 式 :一是 以德国为 14条中 。曾经有学者认为 , 【 文章编号:09 11 00 0 ) 1一 2 10 — 462 1( 1 一 2 o 罪就是 指我国刑法第 13条和第 14条 6 6 代表的刑法典集中模式 。对 商业 活动中 【 收稿 日期 : 0 9 1- 7 2 0 - 2 0 刑法修正案 【 者简介 : 作 柏岩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的 索贿 和 行贿 行 为及 其应 受 的 刑法 处 所规定 的犯罪 ,特别 是在 《 , ( ) 将两条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扩大 7 》 宁 沈 阳人 ,沈 阳 市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沈 北 罚 ,将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严格 限制在 在公司 、 企业 商业交易中 。二是以 日本为代表 的附属 到其他单位 工作人员 以后 , 分局科 员,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策体 系提 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 词 : 商业 贿 赂 ; 定 ; 治 对 策 界 防
公务性 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 手段和形式 ,细化 商业 贿赂犯罪 犯 罪是不一样 的 , , 的过程中的行为 ,有利于准确 全面打击 更侧 重于 商业性 ” 因为公务 性商业 贿
商业贿赂犯罪 。
二 、 业 贿赂 犯罪 的 界 定 商
() 糊认 识 .本 文研 究 的 目的 和 意 义 在 于通 了商业贿赂 犯罪 的独 特性 ;2 以行贿动 贿 赂犯罪。公务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

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

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内容摘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形式的多样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导致在具体案例适用中理解的差异,本文针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提出细化适用的思考,即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司法解释对医生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在“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立法存在矛盾,降低了该罪的构成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值得商榷。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适用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犯罪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司法机关合法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在深入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意见》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细化判断规则,期待为实务部门贯彻最新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认定问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长期以来属于行贿犯罪司法实务最为困惑的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意见》第九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作出全新规定,有必要对之进行细化分析,为实务部门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提供参考。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的梳理在早前的公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何谓“谋取不止当利益”始终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行贿犯罪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二)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二)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问答(二)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查处的案件既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这种案件的复杂性和管辖二元化,在实践中容易引起管辖争议。

对于一案中既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商业贿赂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商业贿赂犯罪的管辖交叉的问题,1998年1月“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原则规定,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检察机关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主罪?以及如果无法区分主、从罪时,是由检察机关为主侦查,还是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这些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意见》对这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有利于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有效查处的原则进行管辖。

5、《意见》适用于其实施以前的行为吗?答:《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其时间效力应参照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精神确定。

首先,《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商业贿赂是指商业实体为了谋求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它涉及到法律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的管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定义。

它不仅包括直接行贿,还包括间接行贿和合谋行贿等方式。

商业贿赂的定义应当涵盖各种行贿形式,以便有效打击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2. 商业贿赂的刑责: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应予以刑事追究。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该具有威慑力,以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3. 商业贿赂的证据:商业贿赂的定罪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法律应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证据要件,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

同时,法律也应保护证人和举报人的权益,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4. 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行贿人和受贿人,还可能涉及公司及其代表人员。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并对公司进行法律追责。

追溯责任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确保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

5. 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企业和个人。

为了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

此外,还应设立跨国商业贿赂的追究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据调取,提高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6. 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为了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商业实体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法律可以规定商业实体应采取何种合规措施,并对合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涵盖了定义、刑责、证据、追溯责任、跨国合作和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等多个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不容忽视,相关的法律应当全面且严格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多方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正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者其他们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

但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形式多样,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决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

必须对商业贿赂泛滥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掌握商业贿赂滋生的规律和特点,找准症结,有的放矢,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在此,就日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作如下探讨。

一、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碰到的问题(一)社会群体的认识:从目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渐趋普遍化,甚至被认为是“行业惯例”和“潜规则”。

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虽早已存在,但查处工作即刚刚开始,氛围还未形成。

首先对商业贿赂行为举报的线索很少,群众对商业贿赂也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且大部分人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少,提供有价值的更是少。

(二)执法主体的混乱: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众多部门对不同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有一定的调查取证及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单位。

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也影响了我们与执纪、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

同时,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

如保险、银行、电信等领域都以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为由而拒绝工商部门的检查,给我们介入该类领域造成极大阻力,而“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产生的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①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
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②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
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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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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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
5
一、贿、赂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 ;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 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 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 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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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的含义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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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徐玉才盛薇薇长期以来,商业贿赂行为是我省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之一,无论从案件数量、案值、罚没数额还是从执法的社会效果来看,都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

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我们发现在执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出现了一种行为认定“表象化”的认识,似乎只要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给付了相关利益就构成商业贿赂。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没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来全面理解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没有能够抓住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将商业活动中一些正常的促销、奖励或者赠与混同于商业贿赂行为查处。

一、造成商业贿赂行为认定表象化的原因(一)孤立地理解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这也是目前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不少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往往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下文条款之间的联系,仅仅根据第八条单个条款的规定,孤立地理解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恰恰忽略了体现在总则中的最重要的目的及客体要件———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不全面、表象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禁止商业贿赂的,因此商业贿赂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借助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那么第八条的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和客体要件,这两个要件是作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体现在总则的立法目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等条款中。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仅在形式上符合了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而不同时具备上述目的和客观要件的话,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片面地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中还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行为人实施贿赂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行为实难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实难认定

“商业贿赂”行为实难认定彭育波“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也将“商业贿赂”规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综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如何具体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缺乏明显的指向性,造成在实践中难以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窘态。

“商业贿赂”的发生主要是针对销售者而言的,具体说来是围绕在商品的生产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发生的行为,故对于终端的消费者来说不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消费者可能会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买单。

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主动行贿与主动索贿。

1、主动行贿。

这种行为其实在实际交易中并不多见,但仍会不断发生。

究其原因为,部分生产技术不过硬的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不如同类其它生产者以更为先进的技术所生产的商品,使该商品如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不能赢利。

故生产者为了将这部分次级商品卖出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主动行贿的方式,借以达到与同类商品在同等销售条件优先销售并获利的目的。

生产者主要行贿的对象为销售该种商品的采购或采购所在的单位,通常以现金或者实物方式贿赂采购或对方单位,使采购或对方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或者推荐该生产者的商品,达到盈利的目的。

因为发生了行贿行为,故商品成本会有所增加,此时生产者不得不将商品单价予以提高,所以最终到达终端——消费者手中的商品价格要比实际商品价值高出许多,由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行贿行为买单。

在这种主动行贿过程中,生产者主要通过现金或实物行贿,并且多数是以帐外暗中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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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我 国的香港 、 门、台湾 , 澳 周边 的一些 国家 , 围都 比 范
张 东升 : 作为今年重点惩治打击犯罪的专项活动,
从 我们 基层 部 门而言 ,对 所谓 的商业 贿赂 ,理 解得 不是 那 么特 别地 深 ,但是 有一 点 ,目前 的刑法 当中并没 有加 入 商业贿 赂 这样一 个 罪名 ,那 么我们 简单 地理解 ,所谓
展 的查办商 业贿赂 工作 。
议题一: 贿赂的范围如何界定?
主 持人 :商业贿赂 的核心 自然是贿赂问题。在我
国 , 于贿赂外 延 , 三种 观点 : 关 有 即财物说 、 产性 利益 财 说 和不 正 当利益说 。我 国刑 法 明确规 定 的是 财物 , 有 但 观点认 为 ,可 以将财 产性 利益 解释进 去 。从罪 刑法 定角
较 大 , 日 包括 了不 正当 利益说 , 包括 一些我 们在 像 本 还
研究 及 司法实践 当中遇 到的 ,包括 性贿赂 ,也 有定 罪量 刑 的。 目前我们 的罪 刑法定 不适 合扩 大解 释 ,这牵 涉 到
赂总局 干部 、 法学博士)
院党组 副 书记 、 副检 察长 ) 察 院副检 察长兼反 贪局 长)

影 :苗红环
录 音整理 :黄 学 昌
主 持人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 的一项
重要任 务 。治理商 业贿 赂 已在全 国轰 轰烈烈 开展 起来 , 在查 办商业贿赂犯 罪过程 中 , 无疑要 正确认 定商业贿赂 犯罪 , 其
遍性, 比如 说 , 了达 到这个 目的 , 可 以为我 们相关 的 为 他 党政 机关 人员 提供相 关 的出 国旅游 、出 国考 察 ,或者 提
法 解释 当 中 , 没有 其他 的 , 目前为 止 , 有 到 从我 们看 到的
两 高 的司法 解释及 其他 有效 解释 ,没有完 全见 到过财 产 性 利益 说 , 当然 不正 当利 益说 就更不 常见 了 。首先 一点 ,
不 足 以打击 这种 犯罪 , 么从 解释论 看 , 那 我觉 得从 财产
性 利益 这个 角度 , 度扩 大是 很有 必要 的 。对 于我 们惩 适 治 商 业 贿赂 犯 罪 具 有很 重 要 的意 义 。至 于 不 正 当利 益 说 , 司法 解释来 看 , 在 现在 看 它 比较复 杂 , 难界 定 , 很 比 如性 贿赂 问题 ,还有 安置就 业 问题 ,这 些问 题 ,谁轻 谁 重 、 大谁 小 , 谁 很难 解释 得清楚 。在现 在 司法层 面上又 没 有说 明 。我 的意 见就 是适度 扩 大 ,也 不违 反我们 立法 的
竞 争法 , 面对贿 赂 的界定 除 了财 物 以外 , 里 还有 一个 “ 好
处 ” 这 个 “ 处” 。 好 怎么理 解 ? 因为 这里 面财物 和好 处就是
以不 正 当手段 , 里 面包 括 给予他 人财 物或者 给 以他人 这 好处 , 过这 种手段 来 获取真 正 的 目标 。这在行 政 法规 通 里 面有 ,但 是没 见 到司法解 释 ,从 目前惩 治商业 贿赂 罪
度 出发 , 目前 司法实 践 中 ,尤其是 查办 商业 贿赂 活动 在
中 , 何掌握 贿赂 的范 围 ? 如
2 0 0 6
年 I 第 1 6 期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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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民: 这个问题作为受贿罪 、 行贿罪、 介绍贿赂、 单
位行贿 罪 等贿赂 犯罪 中 ,是 一个 非常基 本 的问题 。在刑 法理论 上 , 的把 它称 为贿赂 的 目的物 。在 理论 界 , 到 有 提 了财物 说 、 财产 利益 说和 不正 当利益 说 , 三种 学说 , 这 都 有 人赞 同。从现 在刑事 立法 来看 , 就是 财物 。那么 , 在司
供一 些免 费 的汽车 、 这 些方 面 ,程序 上好像 钻法 律 住 的空 子 , 际上他 达 到的一 种 目的就 是对 国家工 作人 员 实
的一 种贿赂 。 果 仅从立 法层 面来 说 , 如 从财 物 说来看 , 又
除 了我 们 的刑 事立 法 以外 , 我们 国家还有 一个反 不正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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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
主 持 人 :周 洪波 ( 中国检察 官杂志社 总编辑 、副教授 、法 学博 士 ) 特邀嘉 宾 :
单 民
李文峰
王静春
张 东升
( 家检 察 官学 院 副院 长 、 ( 高人 民检 察 院反贪 污 贿 ( 宁 省铁 岭 市人 民检 察 ( 国 最 辽 内蒙古 自治 区包头 市人 民检 教授 、 法学博 士 )
原则 , 我是这 个观点 。
来看 , 如果 结合 我们加 入 的 《 联合 国反 腐败公 约》 这 样 ,
解释 的话 ,那这 里 面的贿赂 不能 仅仅 限定 为财物 了,如 果 仅仅 限定 为财物 , 围就 非 常小 。从我 了解来 看 , 范 目前
世 界范 围 内 , 仅仅 限定 为财 物 的 , 只有我 们 国家。现在包
但是 在财 产性 利益说 这一 点 , 们可 以适度 地可 以把 它 我 的 范围扩 大 , 现在 看 , 从我 们在 整个 工作 的实践 当 中 , 商
业 贿赂 已经 成 为了一 种潜规 则 ,这种 潜规则 它不 仅仅指
钱和物的问题, 它可以通过相关的方面来渗透到我们党
政 机关 。从 财产性 利益 这方 面来 看 , 在具有 一定 的普 现
不仅是准确 打击商业贿赂 犯罪 之要求 , 也是保 障人权之要 求。为此 , 本刊 特邀 请各位就 商业贿赂 犯罪 司法 疑难 问题 的认 定进行探讨 。您们既 有来 自高 等院校 中研 究贪污贿赂 犯罪 的理论权威专 家 ,也有来 自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反 贪污贿赂 总局
这 一宏观指挥反 贪污贿赂 工作 机构的 同志 , 还有来 自反贪污贿 赂一线 的具 体指挥者 , 您们 的研讨 一定会 有助 于 当前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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