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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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冀建科[1991]315号
1991年7月27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建房[1992]406号
1992年12月4日
符合有关规章的规定
4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取费标准的通知
冀建房[1993]21号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21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冀建城[1998]319号
1998年9月8日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22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
冀建建[1998]380号
1998年10月28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3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煤炭行业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49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建人[2001]179号
2001年4月30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0
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冀建建[2001]208号
2001年5月22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1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12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冀建人[1996]376号
1996年10月8日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冀建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确定公布第五章责任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冀建法[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10〕9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日厅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年三月一日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12〕1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冀建法改〔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查询、使用和管理,以及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在行业行为中遵法守信、履职尽责、奉献社会等情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以下简称行业信用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勘察设计、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运营、建材装备供应等行业从业的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划分。

第四条征集、记录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及信用信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省相关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和使用;(五)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2012〕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力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狠抓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做大做强建筑业,加快村镇规划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城镇化方面。

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6.7%,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快扶持中小城市,培育一批新的城市增长极。

--住房保障方面。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8.6万套以上,竣工15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3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兑现目标责任状。

--城市建设方面。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完成1000亿元,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和82%、县城分别达到78%和73%,设区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4%、39%、11.7平方米以上,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5.8平方米以上,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15个,启动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区抢救性工程重点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冀建法[2010]687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0〕6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289件文件继续保留(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或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的、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0件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对适应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2件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本次清理结束后,我厅2009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征收公用事业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冀建质[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1〕7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顺利启动我省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拟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新一轮计价依据编制工作方案为适应国家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着眼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有效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更新需求,组织编制新一轮计价依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紧跟形势、紧贴市场、紧扣服务为要求,以科学、适用为目标,以我省“2008计价依据”为基础,进一步适应城镇建设上水平的新要求,满足全省建筑市场强势发展的需要,助推我省环首都经济圈建设、沿海地区开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三大战略决策目标的实施。

新一轮计价依据的编制,在总体上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适用性。

着眼于满足市场需求,注重结合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积极补充新的成熟项目,主动删减落后、冗余项目,科学划分计价依据项目,准确调整不合理的消耗量,保证定额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一致。

要适应现实社会高节奏、高效率的特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可操作性,在保证计价依据固有的技术性能不受冲击和影响的情况下,力求做到使用方便、操作高效。

二是体系性。

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2008),充分尊重工程建设的基本规律,构建科学的计价依据体系;各计价依据之间要连贯衔接,在框架构设、项目确定、内容处理等方面,切实做到标准一致、口径一致,避免重复与矛盾,从而使定额体系完整、配套、规范、统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冀建法改〔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27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8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有效惩戒建筑市场失信主体,警示、督促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附件1)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预警,将存在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附件2)的建筑市场主体分A、B两类情形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冀建法〔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本级主管部门办理:(一)应当由本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本级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三)本级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平稳承接、有序推进,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直接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2日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1.1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冀建法改〔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1日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公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认定、发布、汇总、报送、争议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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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
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冀建办[2009]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制度》的
通知
(冀建办〔2009〕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承德、保定市规划局: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制定城建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提供数字依据,我们制订了《河北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制度
一、目的
为准确掌握本省城建档案工作基本情况,以便对全省城建档案事业实行科学管理和为建设行业提供准确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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