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粤发改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决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废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对《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请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修改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9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外函〔2005〕2236号)四、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外〔2005〕968号)附件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修改内容:(一)通知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广东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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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财工﹝2006﹞248号
【发文日期】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
现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
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粤办函〔2023〕302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粤财采购〔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3570)。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1月14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2024-04-16•【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2024〕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7日广东省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我省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动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024—2025年全省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投资规模力争达到280亿元,到2027年累计达到500亿元。
实施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改造,有序推动老旧煤电机组容量替代,有效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发电水平。
加快实施城中村配电网和存量工业园区抄表到户改造升级,显著提升城中村区域供电质量。
扎实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累计完成不少于200个新时代电气化镇、2000个新时代电气化村建设。
全面提升电网装备能效和智能化水平,推广新一代智能计量设备。
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动油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一)有序推动煤电改造升级。
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灵活性“三改联动”改造升级工作,在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前提下,2024年有序安排全省11台煤电机组开展改造升级,总计容量666万千瓦;到2027年全省煤电清洁低碳灵活发电水平显著提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2023-03-11•【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粤外经贸开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17日以粤外经贸开字〔2011〕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下称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二条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
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各地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进行申报。
第二章省级开发区扩区第五条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并且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相对靠前;2.单位项目用地产出各项主要质量经济指标(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工业增加值、单位财政收入、单位进出口值、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密度等)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3.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使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环评审查意见完成了整改;集中污水处理及配套排污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开发区扩区范围已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开发区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6.开发区必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方可申请扩区;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之前须按规定先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评价结果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7.申请扩区涉及用海的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扩区用海前应依法申请报批,项目用海的必须已取得相关用海预审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粤财预〔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7日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立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有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第三条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标准收支差额补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三是偏离度调整机制。
四是奖励资金。
各地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偏离度调整+奖励资金三、标准收支差额补助第四条标准收支差额补助主要是保基本、兜底线,对市县未达到标准支出水平而存在的财力差额给予补助,从纵向均衡省与市县的财力分布,推动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均等。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粤经贸整规[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6〕128号)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联系人:黄紫华联系电话:83135840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加强我省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部门协助,齐抓共管,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的工作格局,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减负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称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的统一部署,制订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年度计划,提出有关减负工作建议,组织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协调解决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治乱减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地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推动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监察厅(省纠风办)、审计厅、物价局负责同志为成员。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粤发改重点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做好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重点函〔2023〕510号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强化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科学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23〕3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3〕1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省级预算“一上”工作已提前到6月底,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执行”的原则,现就2024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主要范围包括:(一)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纳入国家和省重大规划的项目。
(二)争取申请中央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重点领域战略规划或建设方案的落地项目研究。
(四)省委、省政府统筹推动的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近期工作部署、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急需加快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有效支撑省委、省政府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造业强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等工作部署,安排资金要求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并于2024年9月底前能完成支出。
二、申报要求(一)资金使用范围。
建设项目从规划研究、立项申请、初步设计等到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粤经贸投资[2003]475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475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为更准确地把握和落实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有效地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及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说明和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把握政策尺度,既为企业服务,又为国家把好税收关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项政策对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至关重要,各地经贸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国发〔1997〕37号文要求,“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但由于免税确认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各级经贸部门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任意放大政策领域,也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变相扩大免税范围,为国家把好税收关。
二、对各市经贸局初审的要求各市审查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把好政策关,不得简单转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粤发改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工信规字〔2021〕2号)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附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3月24日(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龚磊,020—8313417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熊卫鹏,020—83135867)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财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粤府办[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宏观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需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粤财工〔2015〕336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工〔2015〕336号省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经报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0号),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一)明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分工。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明确预算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明确支出项目安排依据和预期绩效。
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将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等纳入反映内容,充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基础信息。
加强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间在国资预算编制工作中的协调和信息反馈。
(二)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和格式,统一将收支科目全部细化到“项”级,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保留原按结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编列的同时,再按支出性质进行分类,细化至支出项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粤发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7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其他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五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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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财工[2008]29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钢
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8〕295号2008年8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度,确保我省落后钢铁产能有序平稳退出,规范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8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湛江钢铁项目前期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3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度,确保我省落后钢铁产能有序平稳退出,落实省级财政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补贴政策,规范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原则
(一)补贴资金以地方政府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
省定额补助到市,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退出工作。
(二)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
鼓励落后钢铁生产企业尽早退出,实行早关闭(拆除生产线)的企业多补贴,迟关闭的企业少补贴,补贴资金标准逐年降低。
第三条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省级补贴资金标准参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标准确定为:炼铁12万元/万吨,炼钢15万元/万吨。
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2007年-2008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12万元/万吨和15万元/万吨;2009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10万元/万吨和12万元/万吨;2010年关闭的炼铁产能、炼钢产能补贴标准分别为8万元/万吨和10万元/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