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合集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石政办函[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和《河北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贾连海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交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粮食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源头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负责向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汇报治超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治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大宗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监管;落实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超限超载企业和车辆严格管理;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移送、通报治超违法案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石政办函[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石政办函〔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200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保增长、保变样、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为根本标准,以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市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狠抓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圆满完成了建国60周年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辛集、灵寿、新华等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统一领导责任,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财政、建设、工商、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治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合力,为消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市政府决定对辛集等7个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等100个先进单位,李保进等16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从XX年开始,全文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的工作要求,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XX〕16号)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开范围区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进行全文公开。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

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是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是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主办任务的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实施。

三、公开程序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原则实施。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经单位领导审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9]13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37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大道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江大道东延工程(秦岭大街-东石环)建设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拆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大道东延工程建设指挥部为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拆迁工作要本着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拆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高新区拆迁办向拆迁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经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拆迁估价机构。

高新区拆迁办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拆迁人组织相关村委会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由拆迁人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协议。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第八条高新区拆迁办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拟建工程项目名称、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三)转让、租赁房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政办[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方案

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方案

吕经综合字…2011‟150号市经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方案各相关科室、行业办: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委承担市人大7件建议和市政协12件提案办理任务。

为了按要求、高质量办理好建议、提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市经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小组。

组长:刘平泽市经委主任副组长:郭建生市经委副主任王振安市经委副主任郑金生市经委副主任冯吉才市经委副主任车振斌市经委总工程师李乐寅市经委副调研员成员:温国正经济运行科科长郝孟奇经济合作科科长牛建斌投资规划科科长石如岗能源科科长张向军节能科科长裴全亮交通科科长武丽云综合科科长冯旭军企业科副科长王晋一建材行业办副主任二、工作步骤1、结合单位职能及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建议、提案内容,深刻领会建议、提案精神。

2、深入县市区、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3、召开座谈会交换意见。

组织建议代表,提案委员,县市区政府及经贸局、工业园区等部门负责人举行座谈会,深入了解建议、提案的背景,代表、委员的诉求,并就建议、提案处理和答复的初步意见与参会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

4、起草建议、提案答复函。

在调查研究、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起草答复意见,按时报送。

5、进行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1、各承办科室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内容要实事求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针对性并逐条答复,文字简练,条理清晰,语气诚恳,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统一格式制作答复函。

2、答复函由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函件报送。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2份、建议代表一人1份、单位留存1份;提案答复报市政府督查室2份、市政协提案委2份,提案者1份、单位留存1份(报送份数详见附件1和附件2)。

3、报市政府督查室的2份答复函要在首页右上角用符号分类标明。

所提建议或意见已经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留作参考的标“C”。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石政办函[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石政办函〔2009〕68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

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总面积。

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

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3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公开〔X〕24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范围市政府系统承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进行全文公开。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

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市政府是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主办或分办任务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

具体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指定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公开程序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各主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协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协办意见和是否公开意见一并报送主办单位汇总。

主办单位应与协办单位沟通确认,经综合汇总形成办理复文,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石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130号)精神,为做好石家庄市2009年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名额分配比例(一)评选范围1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我市境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副厅级及其以上的党政群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我市的农民、牧民、渔民,乡(镇)村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及经营、管理者,本县(市)、区内就业的农民工。

3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班组、科室、部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及各类人员比例推荐评选名额的分配,原则上以各地城镇职工人数、工会组织数、乡村从业人员数为主,兼顾效益和贡献,同时考虑省评选表彰委员会规定优先推荐范围和上届名额分配情况,统筹安排分配。

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企业职工所占比例不少于55%(其中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企业职工劳模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高于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20%,);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中机关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38%,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机关及事业单位劳模总数的20%);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6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6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

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

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地回迁安置。

被拆迁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每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住房一套。

石家庄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正文:---------------------------------------------------------------------------------------------------------------------------------------------------- 石家庄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石家庄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2010年3月10日)2009年,面对国际经济危机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力“保增长、保变样、保民生、保稳定”,全市呈现出了经济回升向好,“三年大变样”快速推进,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综合全市经济总体回升向好。

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跃上3000亿元台阶,达到3114.9亿元,同比增长11.1%。

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305.3亿元,增长0.2%;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558.5亿元,增长11.6%;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251.1亿元,增长13.0 %。

年末全市常住人口977.41万人,比上年增加10.93万人,其中市区242.78万人,增加2.06万人。

全市人口出生率14.65‰,死亡率6.25‰,自然增长率8.4‰。

(注1)年末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83.5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1.5%,其中在岗职工80.2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2.1%;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72元,比上年增长16.7%。

年末市区单位从业人员为52.8万人,其中在岗职工50.0万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64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4%。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

年末全市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共有95.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7.9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年末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14.3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7万名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数均比上年有所增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协调、引导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民族地方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冀政[2009]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冀政[2009]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2009年2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特设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五、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物价局,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河北省能源局,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河北省中小企业局,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公务员局,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河北省卫生厅管理六、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河北省文史研究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测绘局,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冀政办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9日2022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履职为民、凝聚共识,做好政府工作的制度性安排。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国和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工作,根据《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5号),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坚持实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责任分工机制,确保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本单位业务工作一体谋划研究、一体推动落实,带头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指导调度,切实抓好办理落实和跟踪问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承办处室要进一步明确办理责任,搞好有效衔接,认真研究办理好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机构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和组织协调,做好服务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对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的指导,强化承办工作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做法,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创新发展。

2009 6号文

2009 6号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09〕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拓宽渠道,灵活安置鼓励各城中村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现房安置。

辖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一级开发单位,或由辖区政府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单位实施一级开发、二级联动的模式进行改造。

由一级开发单位在市内购买现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副秘书长调整变化的情况,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有关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杨智勇副秘书长负责政务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市政府与市政协的工作联系。

王溪波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工业(包括工业经济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国企改革、信息产业、技术监督、食品和药品监督、电业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联系信访方面的工作;负责与市总工会、市工经联和市民革的工作联系。

其他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不变。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9]1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
2009年省、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
紧围绕“保增长、保变样、保民生、保稳定”和打造“繁华、舒适”一流省会城市的目标,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针对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交由市政府系统办理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共934件。

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62件,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872件。

为切实做好2009年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清点核实,加强分析梳理
各单位要对接到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逐件清点、核实和确认、登记。

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确认后,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提出退件理由和应交办单位,经审核同意后,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调整;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予以调整,不得延误不告或自行处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梳理汇总和综合分析,筛选提炼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从中发现和归纳出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及对策,及时提供给领导做决策参考,以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整体效能。

二、严格办理时限,拒绝推迟拖延
各单位要按照“快速、准确、详实”的办理要求,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时限完成本单位的承办任务。

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因要求不同,办结的时间也不尽相同。

各承办单位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属于主办件的,要在4月12日前办结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属于会办件的,要在2月底前综合出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单位在将正式答复函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基础上,要将代
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函上传市政府政务内网,并制成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

主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任务合计在10件以下的,承办单位要在4月20日前办复;主办11件以上、30件以下的,要在6月20日前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