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州管专家选拔管理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高等院校,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探索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招才引智工作协同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现将《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且有建站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合力推进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
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1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服务局;联系人:叶君;联系电话**************)附件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站设立第三章工作站职责第四章工作站管理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人才工作大格局,奋力推进人才大汇聚,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招才引智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常态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评估,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高校相关下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重点产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外协作站等设立的为贵州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工作机构。
第三条工作站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作站评审、管理及考核工作。
黔南州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试行)
黔南州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化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一种选拔聘用办法。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才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合理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职数内进行。
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科学设置;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
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
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二) 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 (三) 受政纪处分尚解除的。
第三章条件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黔南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2年9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6日黔南州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2年,全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对标政府系统“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年要求,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有关部署安排,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8号)要求,全力优化营商环境,现作如下工作安排。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升行政审批质效(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依法编制并公布州、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逐项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并公布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中介服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州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二)对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重复设立的行政许可等开展专项清理,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违法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7]14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7.05.18【实施日期】2017.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是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州编委办、州督查督办局和州监察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核、管理、监督和问责主体。
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审核、动态调整、管理、监督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决定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行政权责事项予以调整,及时公布已审核确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7•【字号】黔南府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7日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精神,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通过丰富公开内容、建好公开平台、强化公开便民、完善公开工作机制等措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五公开”,促进政务阳光透明(一)推进决策公开。
1.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根据《黔南州重大决策网上征集意见管理制度》,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2.落实会议公开制度。
黔南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黔南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黔南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和权利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因事设岗。
岗位设置要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要求;(五)具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资格;(六)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黔南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职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职员职务等级分为六级.具体设置为:一级职员(正、副)、二级职员(正、副)、三级职员(正、副);四级职员(正、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州实际,不设一级、二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
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因事设岗,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第七条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作风正派;(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四)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一)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二)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三)四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四)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工作试用期满;(五)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六)六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第九条职员职务的等级,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职员现任职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确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黔应急〔2019〕146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应急〔2019〕146 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贵安新区安全监管局: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工作,依据《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省应急厅制定了《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的遴选、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救援服务和事故调查。
(二)咨询服务类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3.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1.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2.参加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3.参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黔南府办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9〕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州组织(企业)、个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促进质量效益型发展,为质量强州建设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黔南州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州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办发〔2012〕126号)、《黔南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黔南委〔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州长质量奖”)是报经省政府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州级最高质量荣誉。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黔南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黔南州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州有关精神,着力打造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黔南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两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南府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0〕8号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附件黔南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全面提升法治政府治理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统称审核)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由特定审核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内容和起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核的工作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主体包括州司法局和州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审核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 由州政府和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对外公布,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并由州政府对外承担行政主体责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以单位名义单独或联合制发并由部门对外自行或共同承担行政主体责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测试测试测试黔南州司法局关于组建黔南州行政立法专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的通知
黔南州司法局关于组建黔南州行政立法专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南州司法局关于组建黔南州行政立法专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的通知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或准立法质量,建立健全专家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调查研究、论证制度,经州政府同意,决定组建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
现将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组建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人员组成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大学教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组成(具体见附件)。
二、专家库专家聘任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成员由黔南州司法局颁发聘任证书,聘期5年(2021年3月1日-2026年3月1日)。
三、工作内容和方式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政府规章草案的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主要从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参加有关法律文件草案的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座谈会、后评估会等会议并充分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待遇各单位起草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从专家库遴选专家参与论证和合法性审核。
经选定的专家库专家应当为州政府的立法或准立法决策积极建言献策。
委托专家库专家起草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约定领取相应报酬。
附件:1.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名册2.黔南州第一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名册黔南州司法局2021年3月3日(联系人:刘祥先,电话************)附件1黔南州第一届行政立法专家库名册(排名不分先后)附件2黔南州第一届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专家库名册。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3•【字号】黔南府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发[2004]5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黔南州行政效能考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促进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考评,是指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各部门(含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考核评估。
第三条行政效能考评的目的是树立行政效能的先进典范,发现行政管理中的缺陷和问题,促使政府各部门能够更好地为实现州政府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行政效能考评的基本原则是:以改进工作为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准确性相均衡;改进工作与查处违法违纪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效能考评的对象为州政府各工作部门,重点考评行政效能建设的试点单位。
第六条行政效能考评包括四方面内容:政令畅通情况、决策情况、服务与管理情况、综合效果情况。
第七条行政效能考评的程序:(一)州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制定考评计划,拟定《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编制考评必须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文件;(二)选派行政效能监督员组成考评组,深入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对象和基层进行明查暗访,征求意见;并向州直各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发放《问卷测评表》,进行综合测评。
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贵州省省管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管专家选拔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管专家是指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纳入省委、省政府统一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选拔省管专家,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面向生产和教学、科研第一线和重大学科、重要工作领域评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学科的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包括中央在黔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省管专家人选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扎根贵州,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和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近5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获得者,二等奖的前5位专家;原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2位专家。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二等奖的首位专家,三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专家。
(三)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部级丰收一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一等奖的首位专家;获二项以上部级丰收二等奖或原省级星火二等奖的首位专家;2、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首位专家;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前2位人员。
黔南州州管专家选拔管理试行办法
黔南州州管专家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西部大开发和富民兴州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州发〔200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州管专家是指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州委批准的各类科技人员。
第三条州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第四条州管专家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面向生产、科研第一线选拔。
第五条州管专家的选拔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绩突出,年度目标考核合格以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曾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黔南科教兴州奖其中一项;(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三)获州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四)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五)获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六)获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七)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创新推广中,业绩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八)独立完成并出版20万字以上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九)长期兢兢业业教书育人,造诣较深,教学教研成绩突出,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十)在卫生第一线工作,专业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经州内专家认可,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全州有重要影响的医务工作者;(十一)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中获突出贡献荣誉。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黔南府办函〔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州人民政府共收到省、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468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5件,省政协委员提案7件;州人大代表建议169件,州政协委员提案287件)。
为做好2018年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办理责任各承办单位要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要坚持落实“四确定”办理工作制度(确定一位负责人直接分管、确定一名综合科室负责人日常协调、确定业务科室具体办理、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平台),明确办理责任、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做到每一件建议提案有人管、有人办、有着落。
要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加强沟通、狠抓落实、主动公开,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突出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要围绕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落实和解决,适时邀请代表、提案者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具体问题和破解难题,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凡应当解决而具备条件可以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并在答复中提出解决方案、落实步骤和落实时间表;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在答复中提出计划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时间;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向代表、提案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在答复中详细阐述理由,提出具体建议;对必须解决而又超出单位责权范围的,要及时上报,提请研究解决。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黔南州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建立规范的中医药人员荣誉、奖励制度,有效实施中医“名医”战略,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促进我州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5]19号)的有关规定,开展评选黔南州名中医工作。
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黔南州名中医每3年评选一次,每批次不超过5人。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在本州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五条黔南州名中医评选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医医师资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医疗事故发生,无收受“红包”和“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2、具有中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含15年);具有中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连续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含25年)。
3、为中医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4、积极传承中医药优秀文化或经典、民间医术和秘方,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有自己的学术传承人。
第六条“黔南州名中医”评选选择条件:(以下8项条件需具备2项以上)1、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4天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1次/周以上,其中门诊工作不少于两个半天,并在参加评选前3年内,诊疗病人在2000人次/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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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州管专家选拔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西部大开发和富民兴州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州发〔200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州管专家是指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选拔,经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州委批准的各类科技人员。
第三条州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州管专家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面向生产、科研第一线选拔。
第五条州管专家的选拔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绩突出,年度目标考核合格以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曾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黔南科教兴州奖其中一项;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
(三)获州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
(四)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
(五)获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二项以上(为主要完成者);
(六)获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创新推广中,业绩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八)独立完成并出版20万字以上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或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九)长期兢兢业业教书育人,造诣较深,教学教研成绩突出,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
(十)在卫生第一线工作,专业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经州内专家认可,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全州有重要影响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中获突出贡献荣誉。
获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全国文联、国家级文艺家协会版发的全国性三等奖以上或省政府颁发的省文艺二等奖以上、贵州省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五个一工程”一等奖以上;
(十二)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获全运会个人前五名或青少年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个人前三名的体育运动员及其所训专职教练员;
(十三)在其他行业或经济组织中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破格选拔。
第六条州管专家选拔从2002年开始,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
第七条州管专家的推荐可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同行专家、学术团体举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八条州管专家推荐人选材料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州委宣传部、州人事局、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州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领导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必须占3/4以上。
人员名单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州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州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的州管专家候选人逐人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推选出州管专
家建议名单,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州委批准命名,进行表彰奖励。
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待遇
第十一条工作待遇。
州管专家所在单位要优先为州管专家提供实验场所、科研设备、科技信息。
科技部门要优先安排州管专家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生活待遇。
州管专家在管理期内,因公、因病用车,单位要优先给予安排;在夫妻分居、子女入学等问题上,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优先给予解决;对州管专家实行定期体检定期疗养制度,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管理期内享受一次为期15天左右的省内疗养,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疗养,所需经费由州财政进行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按(州发〔2000〕17号)文件规定,在管理期内对州管专家实行每月200元岗位补贴,由州委、州政府一次性奖励价值10000元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由州委知识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进行专项预算,报州委财政统一划拨。
第十四条国家级专家、省管专家在管理期内自然享受州管专家称号,但不重复享受待遇。
管理期满后,可申报州管专家的评选。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州管专家由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代州委、州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各县(市)委组织部、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州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
管理期满后,其州管专家称号及相应待遇自行取消,符合州管专家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
重新申报评选的,主要评选新贡献事迹。
如参评州管专家的事迹成果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州管专家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经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在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州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州委知识分子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州委,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在管理期中已到龄并办理退休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建立州管专家信息报告制度。
州管专家的获奖成果、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在一月内报告州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管专家调出州外的,主管部门必须征得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八条建立州管专家考核制度。
在五年管理期内,对州管专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工作由州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市)委组织部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行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州管专家联系制度。
制度州领导联系州管专家制度,州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了解州管专家的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所在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关心他们的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生活、健康,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条关心州管专家政治上、业务上的进一步提高。
有计划举办州管专家政治理论读书班和国情、省情、州情考察活动,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重视州管专家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进修、学习考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专著提供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