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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人社厅发〔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一)企业范围。
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
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三、岗位条件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中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冀劳社[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7]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现将《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院校)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培养规划,充分发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一)统筹培养规划。
根据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末全省高级技工将占技能劳动者的23%、技师和高级技师占6%,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规划将统筹纳入到高技能人才规划中。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扶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11个设区市应各建成一所以上设备设施优、师资队伍强、教学管理精、培养质量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院校。
到2010年,全省要建成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5所;“十一五”期间,各院校每年招收以高级技工及以上等级为培养目标的学员应不低于20%的增长率,到2010年,全省招生人数达1.7万人,在校生达4万人;“十一五”期间,院校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短期资格培训的人数应达5万人次。
广东出台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广东出台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作者:来源:《职业》2024年第05期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四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广东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痛点难点靶向施策,确定清晰目标、完善政策体系、推出创新举措,全面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生态,从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四个方面,制定了21条政策举措。
重点解决广东省高技能人才队伍总量不足、结构不优、引领示范不强、评价机制不完善、使用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一是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提出要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选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作用、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二是筑牢产业技能根基,明确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强化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加强培养载体建设。
三是建设高水平技能生态,构建技能生态机制、建设技能生态链、培育技能生态区。
四是深化多元化评价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方式、加强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五是营造技能人才乐业氛围,不断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健全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
六是强化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强化工作落实。
《实施意见》将近年来广东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行之有效的探索和特色做法纳入文件内容,着力优化政策设计,创新制度和培养模式,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创新举措。
一是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展现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新作为。
《实施意见》要求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评聘选树一批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进一步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艺传承、技能攻关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
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人社部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部署,特制定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的定位与主要内容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施三个工作项目:(一)技师培训项目。
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作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湛技艺和掌握新知识、新工艺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从2011年到2020年,全国新培养350万名技师、100万名高级技师,使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1000万人。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鲁人社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明确的各扩大贯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工程技术领域贯通经验基础上,负责研究制定本领域贯通实施方案或具体政策,明确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实现两类人才评价贯通有效衔接。
二、高技能人才报考职业资格一视同仁。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高技能人才报考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措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制定。
四、畅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为已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可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单位尚未备案的,可参加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办函〔2024〕5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高水平推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在各地各部门申报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24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35项(详见附件1)。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选拔赛。
二、竞赛组织各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68号)(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竞赛活动应于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未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
三、奖励措施各竞赛活动奖励政策按《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赛事文件奖励措施有另行规定的,按赛事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规范竞赛活动。
各主办单位要做好竞赛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拟定工作方案,保障赛事各环节平稳运行。
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竞赛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做好重点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比赛过程科学合理、比赛结果公平公正。
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待遇水平,增强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能力为本。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方向,激发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内生动力。
——坚持科学评价。
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完善职业标准,创新评价方式,规范评价流程,坚持考评结合、逐级认定,客观公正评价。
优秀的可越级考评。
——坚持效果导向。
聚焦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天花板”问题,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体系,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延伸拓展其成长进步阶梯,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和建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和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和建议高技能人才是我国技术工人队伍的技术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巨大进步,对高技能人才提出了强劲的需求。
我们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出发,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在提高亿万劳动者整体素质的同时,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成千上万适应现代化生产和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一、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
主要包括技术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如:高级车工、高级模具钳工、汽车维修技师、火箭装配技师、加工中心操作技师、烹饪高级技师、高级美容师等。
职业领域涉及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
目前,我国技术技能劳动者有7000多万人。
其中,初级技工4200多万,占60%,中级技工2520多万,占36%,高级以上技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280多万,占4%。
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培训改革的总体要求,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一)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为适应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技工学校(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的基础上组建了一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鲁政办字〔2023〕146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3日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开新局”战略指引和实践要求,坚持党管人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全面建设“技能山东”,构筑技能人才培育聚集的“新高地”。
到“十四五”末,全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比例超过3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超过35%;到2030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人;到2035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2.实施“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行动。
深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逐步扩大高级工以上政府补贴性技能人才培训规模。
突出产业链、新兴产业需求,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
推广求学圆梦行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社会力量综合优势,到2030年培育百万名以上“技能兴鲁”新工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分工负责)3.培育塑造高技能领军人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劳社部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要求,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做强做大。
围绕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强化质量,创新模式,扩展规模,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2004年至2006年,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鉴定数量每年递增20%,技师、高级技师三年新增50万人。
二、健全评价体系。
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要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考核评价体系,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55号)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高师带徒”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趋势的要求,为满足行业、企业主体或特有工种(岗位)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和推动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依托技师资源,建立师徒结对带教个性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自2008年起,争取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5000人。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相关部门组成的“高师带徒”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做好高师带徒活动的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立在上海市技师协会,负责做好“高师带徒”方案的审核、认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区(县)总工会,结合本区(县)产业功能定位和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做好“高师带徒”活动的组织发动和宣传推广工作,并在“高师带徒”活动开展过程中,做好相应的指导服务及综合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类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高师带徒”活动,并落实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培养要求(一)本通知所称的“高师”,是指企业在聘的、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的职业资格水平比带教徒弟至少高一个等级的专业人员(年龄在65岁以下)。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这一目标,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的退役军人事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考核认定制度,加快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退役军人事务员队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包括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现有编内外工作人员,以及拟通过招录程序安排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与人员聘用、岗位晋升、表彰奖励、薪酬待遇、津补贴等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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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促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9〕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
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上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直接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有市场需求但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确需开展试验性技能鉴定的,各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报我厅审查,由我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