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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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本文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行政垄断的。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被行政授权的的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官员)为了准确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主体作出分析。

从立法角度而言,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授权的其他组织。

从学理角度而言,可把其概括为行政主体。

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来表述行政垄断主体,能准确体现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

此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在现实情况下存在行政官员个人纯粹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保护相关企业的现象。

这些官员不是以行政组织的名义,而是通过私下交易的隐蔽方式,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易对象,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

只有腐败官员个人得到好处的行政垄断,却需要行政组织来承担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的。

所以把行政人纳入到行政垄断主体,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法理的。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关于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动机和目的两方面作简要分析。

行政垄断的最基本目的是:排除或限制他方经营者的进入,或者说确立本方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

本方经营者借助于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

行为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行为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行政垄断的主观动机是维护局部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

从经济学角度讲,行政垄断的动机就是寻租。

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行政垄断的客体是主要解决行政垄断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何种社会关系问题。

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本质、危害及反行政垄断意义的科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即行政垄断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这决定了其危害的多方面性。

经济法 行政垄断

经济法 行政垄断

一、定义
行政垄断: 从经济史学的角度考察,早在重商主义时代, 人们用monopoly一词来表示商人与国王在政治 权力与经济利益之间达成交换互惠的默契:国 王授予商人经济拓展的权威,商人供应国王建 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和民族国家所缺的巨额资金。 这是一种借助公权力获得的私人特权,实际上 是“一种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行业垄断或政府 干预。” 它与现代垄断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 为实现垄断利润的机制已经相去甚远。
第四节 行政垄断
一、定义
行政垄断:
是指政府机关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 的利益,凭借其行政权力,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部门或企业的市场 垄断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排斥、干预或阻 碍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是一种非经济、非市 场化的排他独占,由立法或政策来阻止竞争而 产生的“合法”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和体制 性的垄断。
“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 析
1)集团诉讼制度解决了间接购买者人数多而分散,单个 损失小,个人诉讼不经济的问题。“没有集团诉讼,很多 反垄断诉讼就没有办法被提起。”“集团诉讼是保护消费 者之剑。” 2)成功报酬制度无论是对原告还是对律师都产生了鼓励 诉讼的效果。 3)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让间接购买者本身有了参与诉讼的 利益动机。而这些制度早在伊利诺斯原则产生之前就存在, 因此该原则一直得不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虽然 国会多次否决了废除该原则的动议,但是在州的立法和司 法的层面上,反对者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成效。波斯那法官 认为这是“州的地方利益和律师技巧结合,凌驾于联邦判 例之上。”
伊利诺斯原则:禁止转嫁抗辩
1968年的汉诺威鞋案和1977年的伊利诺斯砖案导出该原则。 在汉诺威鞋子案中,原告是汉诺威鞋公司(Hanover Shoe Co.),起诉被告——联合制鞋机器公司(United Shoe Machinery Co.)——通过只租不卖的方式稳固其在鞋机器 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高价。被告在答辩中认为: 原告负担的额外成本已通过鞋子的销售价格转嫁给了消费 者,实际上是鞋机器的间接购买者承担了损失,原告作为 直接购买者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具有起诉资格。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否决了被告的“转嫁抗辩”(pass-on defense),法院认为就算高价能被部分的转嫁出去,原告 作为直接购买者仍有资格就他所负担的全部高价请求反垄 断损害赔偿。

经济法行政垄断

经济法行政垄断

经济法行政垄断概述经济法行政垄断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干预。

经济法行政垄断具有积极作用和限制作用,适度的行政垄断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但过度的行政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市场的自由流动。

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在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职责,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行政准入与行政垄断行政准入是指国家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垄断在行政准入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

行政准入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市场安全和公平竞争。

然而,如果行政准入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准入壁垒过高,妨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并限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和创新的潜力。

因此,在行政准入方面,需要权衡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市场的自由发展,避免行政垄断的发生。

价格监管与行政垄断价格监管是行政垄断的重要方面之一。

国家通过价格监管的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管理。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价格垄断行为导致价格偏离市场供需关系,损害消费者权益。

然而,过度的价格监管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扭曲。

当价格监管过于严格,限制了价格的自由浮动,不利于市场的供需调节。

因此,在价格监管方面,需要以维护市场竞争为导向,适度地进行价格管理,避免行政垄断的产生。

市场监管与行政垄断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有哪些-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有哪些-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有哪些?“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热门城市:唐山律师宁德律师宣城律师常德律师厦门律师泰安律师惠州律师汕尾律师昌都律师三亚律师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名词,垄断中有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包含了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两种形式的垄断方式。

在我们的生活中,行政垄断的现象是很常见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

一、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什么“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是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垄断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要求对法律规制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完善法律工作(1)强调宪法的作用。

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它对行政垄断的控制起着导向作用,为反垄断行为提供了确切的据。

(2)完善行政法。

我国行政程序法并没有实行,相关程序没有健全,很多规则都缺乏可实施性。

因此应当完善和加强行政立法,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强调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

(3)制定反垄断法。

这就要求对行政垄断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明确行政垄断的各种形式,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垄断作出专门性的规定,以完善法律制度。

(二)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制度这种行政垄断行为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一些法律的漏洞所致,政府利用权力硬性的颁发一些禁令,这些行为看起来是合法的,其本质上违背了国家法律对竞争秩序的规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因此应当完善审查机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核,以免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或执法权力,在市场中对特定业务或领域实施管制,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这种垄断经常出现在公共事务、公共服务、自然垄断和专利许可等领域,对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行政垄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管制职能有关。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公共事务的组织者,有责任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如果政府滥用职权,将公共权力用于让特定利益集团或企业获得无竞争的市场优势,就会导致行政垄断的存在。

行政垄断的主要特征是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通过行政许可、门槛设定、市场准入条件等手段,限制新参与者的进入,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这种限制往往以维护行业安全、维稳市场秩序等为名,但实质上是在保护现有垄断企业的利益,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的另一个特征是市场规则的扭曲。

政府通过制定特殊规则和管理制度,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

这些规则和制度有时候可以成为现有垄断企业的竞争壁垒,例如:行政审批的繁琐流程、准入条件的难度等。

市场规则的扭曲使得市场失去了公正与公平,给竞争者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还存在政府行为的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

政府执法部门对涉及行政垄断的行业或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均,容易产生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使市场参与者无法精确评估市场风险和合规要求,增加了市场不确定性,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行政垄断会抑制市场的竞争,使得市场资源配置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消费者则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行政垄断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垄断企业面临较少的竞争压力和刺激,缺乏必要的动力去改进和创新。

最后,行政垄断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市场规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完整试题和答案第一部分:刑法1.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 偷窃他人财物B. 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侵占他人财物D. 骗取他人财物答案:C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 用刀捅伤他人致死B. 通过投毒致对方死亡C. 无意中引发一场火灾导致他人丧生D. 误认为对方是入侵者而击毙对方答案:D3.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B. 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C. 两名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D. 未经同意进行性侵犯行为答案:B第二部分:民法4.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A. 50万元B. 100万元C. 500万元D. 1000万元答案:B5. 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下列哪些?A. 定金B. 对价C. 附生效条件D.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答案:D6.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雇主要求解除合同B. 员工签署辞职申请C. 双方协商一致D. 一方违约答案:D第三部分:行政法7.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A. 制定行政法规B. 检查、调查、勘验、鉴定和抽样取证C. 强制措施D. 行政许可答案:A8.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行政复议?A.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B.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C.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D.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B、C、D9. 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行政诉讼?A.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B.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C.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D.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答案:A、B、C、D第四部分:经济法10. 以下哪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A. 两家电信公司合并成为垄断企业B. 一家公司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市场份额C. 一家公司限制其他公司的进入市场D. 一家公司提供虚假广告宣传答案:A、B、C、D11.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A. 未经授权销售他人的商标商品B. 未经授权复制他人的著作C.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D.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答案:A12.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A. 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B.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C. 合同签订后反悔不履行D. 合同签订时表达模糊,存在误导性答案:A以上是2020年司法考试的部分试题和答案,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 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因行政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讲解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讲解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此乃发达国家之经验。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学者、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的共识①(P123—145)。

然而,在反垄断法研究中,对行政垄断的诸多理论问题如行政垄断概念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对行政垄断概念作出精确界定,无论对反行政垄断立法还是司法意义重大。

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行政垄断,才能明确知道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才能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本文就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②(P101—111)。

但无争议并不等于大家在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

事实上,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它“并不以违法为前提”③(P162—175),因而,行政垄断有合法行政垄断与非法行政垄断之分;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④(P16),根据这种理解,只有行政机关的垄断非法才属于行政垄断,合法垄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也不属于行政垄断;还有学者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⑤(P39—60)。

除上述明显分歧外,持相近观点的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引人注意但又十分重要的差别。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⑥(P314)。

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⑦(P170)。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热门城市:兴隆县律师四方台区律师铁西区律师准格尔旗律师兴山区律师四平律师涿鹿县律师四子王旗律师由于我国在旧时实行计划经济,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比较明显,时至今日这种干预对与我国向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许多人就提出应该减小行政行为对市场的干预,但是由于这种改变是很难去迅速改变的,因此就出现了许多行政垄断行为,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行政垄断以及▲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

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

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便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二、行政主体对行政垄断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

通常由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报刊、文件等予以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出面,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什么?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什么?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什么?“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热门城市:重庆律师兴安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舟山律师兴城市律师朔州律师驻马店律师兴和县律师四川律师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垄断形式,这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历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具体国情下制定经济法律时必然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才能促进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关于行政垄断小编进行了一些总结和分类。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

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

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

2、支配。

3、妨碍。

热门城市:西宁律师无极县律师溪湖区律师太原律师平山县律师南芬区律师南宁律师元氏县律师元宝区律师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以下我们具体谈谈在经济学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垄断与反垄断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垄断与反垄断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垄断与反垄断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垄断与反垄断考点的针对性复习有利于考试的整理把握,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提供的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点垄断与反垄断,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垄断协议作为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该依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反垄断法未就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其他具体内容,如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作进~步规定,表明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表明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同样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46条用三款从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一是一般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宽容条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三是行业协会的责任,“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垄断经济不仅与公有制为基础的所有制相适应,同时国家垄断经济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实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国有独资垄断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垄断企业维护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有序有发展。

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行政垄断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造成的危害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

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

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

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

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

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

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基于此种现象在许多行业中仍然存在我们必须采取有效对策进行规制。

(一)完善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针对垄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虽有一定作用,在实践中对于行政垄断的管制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律针对性弱,处罚力度小,威慑力不足,这就要求出台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增强垄断的处罚力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专门行使相应职权。

(二)对垄断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政府将一部分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的生产及提供权推向市场,拓宽市场准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垄断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垄断概述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垄断
概述
【本文概要】只有坚定坚持最初的梦想走下去,再苦再累再难,坚定不移,才有可能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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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指企业或其他主体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二)垄断行为的认定
“境内+境外;列举+兜底”
1.“境内+境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列举+兜底”
《反垄断法》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项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课前案例中例1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2为垄断协议,例3为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前三种行为又合称为“经济性垄断行为”,第四种行为称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但现实中我们认定垄断行为的时候并非仅局限于此四种类型,只要实际行为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哪怕只有这种可能性,也可认定为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立法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

行政垄断讲义

行政垄断讲义

1. 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曾进行了两次以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为核心的行政性分权。

1956年9月,中共中央八大一次会议要求按照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精神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决定从1958年初开始实施。

1958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下放计划权;企业管辖权;物资分配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投资和信贷管理权;1978年开始的新一轮改革仍选择把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这次的分权改革以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为核心,推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和培育发展市场体系的积极性。

行政性分权加强了地方政府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行政垄断是维护了地方经济,维护了地方政府利益,使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的内在冲动增加,同时使地方政府权力更大,成本较少,这样就会出现: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就在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帜下,对市场横加干预,实行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设置进入壁垒或流出壁垒,以保护本地企业发展。

地方保护主义的流行,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被无情践踏,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和企业在“保护”下得以在区域内苟延残喘,一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和企业也因为受到“排挤”而难以在区域外占领更广阔的市场,其结果是,按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的区域分工无法实现,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日益严重,市场经济要求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难以形成。

2.政府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要求建立起必要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必须具备干预市场的职能和能力,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机构的重要功能就是干预市场、限制市场,我国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使一些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的独立执法权、市场管理权受到很大限制,法律、法规服从于政府权力,地方政府可以轻易地动用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人员和权力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政府体制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国家司法考试】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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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垄断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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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与其他协同行为。

(一)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
1.经营者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包括境内与境外经营者。

2.行业协会
现实中有很多垄断协议是由某一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这是《反垄断法》极力禁止的行为。

例如2006~2007年“世界拉面协会
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集体涨价事宜。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三)涉诉垄断协议的效力认定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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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行政垄断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行政垄断。

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考点分布集中。

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一)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F33-35)
1.地区封锁
(1)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为(F33);
(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F34)
(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者(F35):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强制交易行为(F32):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F36)
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F37)法律敎育网
(三)行为责任(F51)——主要承担行政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例题·多选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

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1-72)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还包括经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A正确。

行政垄断包括中央政府部门,B错误。

行政垄断存在与
权力干预正常市场竞争的各个方面,C错误。

行政垄断的主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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