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税率是多少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税率是多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其实预缴土地增值税时要按当地的管理政策进行缴纳,毕竟各个地方对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政策都个不相同,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下交纳的时间和交纳的税率问题。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的相关内容。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规定如下: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3、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原本土地增值税是在项目结束后征收。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1、预征率: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15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14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清算后尾盘销售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4.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5.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该项可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
(二)表中项目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5栏各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应为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中对应的该类型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额。
5.表第8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土地增值税解答2009 31号文件
段光勋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文件有: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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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 A.赠予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 C.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 D.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的房地产 • 【答案】C • 【解析】房地产抵押期间产权未发生权属变更,不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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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政府部门A根据有关规定将一块国有土地出让给B企业,收 取地价款1000万元;
(2)B企业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将其在土地上建造的一 栋房屋转让给C个人,取得收入100万元;
(3)C于两年后将该房屋赠送给其孙子;
(4)B又将其建成房屋的1/3出租给D企业5年,年租金50万;
(5)另外B从E村委会取得该村土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亩使用权,支付费用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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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
地价款=出让金+有关费用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1)以招标形式取得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纳税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 金额。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增值税征税范围;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征收土地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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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 A.以房地产抵债而尚未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 B.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而房地产尚在抵押期间的 • C.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转让到兼并方的 • D.以出地、出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又转让给其中一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5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
具体适用税额如下: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序号土地级别适用镇(街)税额标准(元/㎡·年)非工业工业一类二类1一级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121052二级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10843三级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沙田、道滘863.54四级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洪梅、望牛墩6435五级欠发达村432.5在上述情况表中:1.非工业一类用地税额标准暂时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是什么?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管是在哪一个地区,购买合法的房子,都是需要交税的,当然在东莞购买房子也是需要交土地增值税的。
但是土地增值税中也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关于预征率和预征依据人们比较陌生。
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是什么?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一、东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东莞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是什么?1、东莞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
2、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3、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
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4、保障房仍暂不预征。
东莞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东莞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关于土地增值税各地的管理政策都有所不同,大家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要按照当地的管理政策进行缴纳,所以提前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对我们也是有利的。
那么小编就来介绍一下东莞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一、东莞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1、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2、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票据,二是不能够提供票据,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3、能够提供购房票据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票据所载的金额;(2)按票据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不能够提供购房票据,但能够提供东莞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东莞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二、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东莞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东莞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市级统筹和规划引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构建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一)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整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优化重构资源布局的有力支撑。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支撑我市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大市级统筹力度,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规范补偿和利益共享,逐步解决资源配置权和规划权分散下沉的现状制约,构建市级主导、规划引领、多管齐下、利益共享、综合保障的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1.市级主导,全力推进。
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2.规划引领,统筹管控。
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3.分类收储,多管齐下。
鼓励大片区连片收储,针对司法拍卖处置地、低效闲置用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等用地类型分类实施整备措施。
4.利益平衡,共享发展。
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转让旧房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字[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的三种情形计算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三种情形,三种情形下税负的高低即是纳税人纳税风险与纳税规划要权衡的主要标志。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财税字[1995]48号文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对于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2010年06月04日07:13人民日报李丽辉我要评论(32)字号:T|T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采访人:记者李丽辉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解读。
目前部分地区预征率偏低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一直实行“预征制”: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预征税率一般在1%—3%之间。
通知要求,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选择三五个涨幅过快项目重点清算通知提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以及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通知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
一、测算收入
(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核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价格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他方法确定。
二、测算扣除项目金额
(一)查阅涉税记录,包括契税缴纳金额;向国土、财政部门查询,获得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财政补贴金额等;
(二)向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建筑工程中标、预算和结算等信息,确定建筑工程成本,或者参照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分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确定工程成本;按照配套费、设计费等相关规费的收取标准,以及拆迁安置情况,确定其他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
三、测算增值额
测算的增值额=测算的收入-测算的扣除项目金额
四、测算税率
根据测算的增值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不同的税率。
五、测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式,计算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
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六、测算核定征收率
核定的征收率=(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测算的收入)*100%
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测算的收入*核定的征收率。
商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商业⼟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实⾏4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纳税⼈应当⾃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起7⽇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地增值税。
计算⼟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的含义⼟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赋,不包括以、赠与⽅式⽆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商业⼟地增值税的税率如何计算?房地产商业⼟地增值税如何,⼀般情况如下:房地产商业⼟地增值税⼀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式进⾏的(⼀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不⼀样的):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额(包括⼟地成本、建造成本、税⾦、开发费⽤及利息、加计扣除等)2、计算收⼊3、收⼊-扣除项⽬⾦额=增值额4、增值额/扣除项⽬⾦额=增值率5、按税率计算税额基本步骤如下:计算⼟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减除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纳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1)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2)开发⼟地的成本、费⽤;(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可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和“开发⼟地的成本、费⽤”之和的20%。
但上述加计扣除项⽬,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2、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可以用查表法。
查表法就是用求出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直接查对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然后按照计算公式求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先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第二步:再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公式: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东府[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部门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收机关。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财政部门征收、代扣契税或耕地占用税。
四、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已以各种名义收取纳税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纳税的,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从200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不依照本通告第二、四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滞纳税款所属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应按照2001年4月28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税款所属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统一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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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
机关是哪个部门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买房也是我们努力工作的目标之一,算是我们人生当中的大事了。
购买房屋不是我们想象中交完房款就完事了,还有许多税费是需要我们缴纳的,由于大家对缴纳税费这方面知识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以东莞为例为大家介绍一下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非房地产企业及
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5%执行: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三)其他能证明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完成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普通住房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它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四、从2014年9月1日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的规定停止执行。
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东莞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东莞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东莞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关于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以及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就到这里了。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本经验仅供参考,祝您购房愉快。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