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
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
征收: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
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
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
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⑤申报
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江苏规定:纳税人对同一房地产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的
房地产,不能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
值率的,未按规定分别计算申报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
值税。
3、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
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
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
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国税发〔2006〕18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
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
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5、国税发〔2010〕53 号: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
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
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
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
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
确定核定征收率。
6、国税发〔2010〕53 号: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
原则上不得低于 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
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7、江苏地区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核定征收方
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
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
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
率,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
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
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同一
幢楼内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可合并测算
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