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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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晋政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2月27日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为加强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宏观调控,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根据国务院《“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以来,健康山西建设深入推进,建设中医药强省战略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彰显,群众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1.资源总量持续增长。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41011个。

其中,医院1431个(含中医类医院21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9101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31个(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32个、卫生监督机构124个)、其他卫生机构48个。

全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22.89万张、卫生人员36.29万名、卫生技术人员28.15万名。

2015—2021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从5.00张增加至6.58张,执业(助理)医师数从2.46人增加至3.26人,注册护士数从2.27人增加至3.5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从0.89人增加至2.14人。

2.配置结构得到优化。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卫医政[2014]14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4.03【实施日期】2014.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晋卫医政〔2014〕14号)各市卫生局、委直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县域居民的看病就医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4-201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3日山西省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案(2014~201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提升县域医疗整体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内就诊率为主要目标,开展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发挥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省县级医院科学开展专科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创建范围(一)全省县(市、区)综合、专科医院,重点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

山西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山西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山西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总分100分)项目主要内容考评办法标准分评分标准得分1.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25分)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高效的联防联控机制。

查阅文件现场走访5未成立不得分;已成立,但未开展活动、发挥应有作用扣3分51.2县(市、区)政府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应急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查阅文件10未纳入扣5分;已纳入但未落实经费扣5分51.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

查阅文件 2 未成立不得分 21.4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每年有专门的工作经费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查阅编办文件现场走访3未成立、无专人负责不得分;无办公场所扣1分21.5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查阅文件现场走访5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符合标准扣1分,社区、乡镇不符合标准扣0.5分3.5- 1 -2.预案体系建设(10分)2.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由政府印发实施。

查阅相关文件 4未制订不得分;缺一部预案扣2分42.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等部门预案。

查阅文件资料 4 未制订不得分;制订一部得1分 4 2.3建立科学风险评估和预案更新、修订机制;修订周期最长为三年。

卫生应急示范创建与卫生应急队伍建设PPT课件

卫生应急示范创建与卫生应急队伍建设PPT课件

三、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 规范化 • 标准化 •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个体防护装备 • 呼吸防护 • 防护服 • 眼防护 • 手防护 • 脚防护
三、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 • ㈠环境样本 • ㈡生物样本 • ㈢病媒生物 • ㈣样本运输包装材料
客户
应急队伍
疾病控制
消防 特勤
灾难救援
生产安全
环境监测
成功案例-国家核与辐射应急队伍
业绩-项目
业绩-卫生
业绩-疾控
业绩-国家检验检疫
业绩-其它
使命
全球防护资源 呵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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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电:400-880-5460
二、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
• 1.组织体系 • 2.决策指挥 • 3.预案制度 • 48.宣传动员 9.合作机制 10.应急处置
成功案例3: 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
吴江市卫生局 施副局长: 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市,该项工作时间紧,
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孙主任:
上海希普为我们配备全套卫生应急物资,产品知识培训,并全程参 与我们的应急演练,为我们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市提供了有力保障!
大连疾控中心 邹主任:
上海希普实业公司的应急培训,很专业, 生动,使我们的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 了应急处置技术,为我们创建一支富有战斗力 的应急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CPPE (希普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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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x〔x〕135号)、卫生厅《关于印发<xxx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和xx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卫生应急工作在“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原则,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分析我区卫生应急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利用1到2年时间,着力解决卫生应急体系存在的问题,成功创建x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全面提升我区卫生应急能力。

三、创建内容和要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

(一)组织体系。

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x 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并指导各村(居)公共卫生信息员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要设立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辖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成立专门的应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各医疗基层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

在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区级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2024年最新卫生应急工作计划

2024年最新卫生应急工作计划

2024年最新卫生应急工作计划2024年最新卫生应急工作计划1一、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继续开展霍乱、手足口病、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重点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加强聚集性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严格执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依法、科学、规范、快速、有效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工作认真落实《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切实履行医疗机构在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完成重大公共活动卫生应急保障任务按照市卫生局、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公共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现场医疗急救保障和医疗服务保障。

四、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准备认真落实救灾防病工作措施,做好应对洪涝、台风、雨雪冰冻等灾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准备,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区救灾防病预案》,全力做好疫情监测、疫点处理、患者救治等卫生防病治病工作。

五、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在去年创建的基础上,对照创建标准,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通过示范区的创建,带动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

六、加强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强化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使用效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及时提供决策依据和分析手段等多种信息,以减轻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发挥作用。

七、开展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战效能为主旨,继续深入开展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制定应急大练兵计划,建立平战结合的'队伍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以演练、培训、竞赛、应急技能进社区为主要活动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范围的大练兵活动。

八、强化疾控机构卫生应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切实履行疾控中心承担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卫生学调查、检测、处理及卫生应急宣传等预防和控制工作职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科学、有效的处置。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1•【文号】卫应急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应急体系是国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卫生应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近年来,我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有增无减,每年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000起以上,其中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对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洪涝、台风、地震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各类突发事件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做好卫生应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关系民生,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和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扎实推进卫生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和新要求,积极探索,以规划制定和实施为抓手,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在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上下功夫,使我国卫生应急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晋政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3〕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9日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人民群众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2023年全面启动实施“建高地、兜网底、提能力”强医工程;到2025年,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初具规模,县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得到夯实,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到2027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短板进一步补齐,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更加顺畅,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能力现代化1.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

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生专项计划,强化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履约服务;继续开展在岗乡村医生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提升教育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十三五”期间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突发事件发生种类多、频次高和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在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各种风险隐患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期望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有效应对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应急工作,要求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努力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

全面持续开展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既是新形势下实现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快速提升,保持卫生应急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工作抓紧抓实,有力推动卫生应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平急结合,以完善卫生应急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科学管理为核心,以规范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为重点,着力提升我国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能力。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3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14〕48号),为有效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满足县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各地工作进展及有关问题及时上报。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舒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中医药局联系人:侯建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25日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五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我省《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卫体改发〔2014〕1号),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更好地满足县域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设、培训、支援等方式,加强县级医院(含县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下同)以人才、技术、管理、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能够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的任务,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晋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其配套文件,全省83个县(市、区)分两批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

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县区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我拿起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这是一个关于省卫生应急综合示县区的实施方案,我脑海中浮现出一系列关键词:疫情防控、健康管理、应急响应、社区协作……我就用我那积累了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来为大家呈现这个方案。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件频发,疫情防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全面提升我省卫生应急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保障,我们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区。

二、工作目标1.提高县区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预案体系、物资储备体系、培训演练体系等。

2.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加强卫生应急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实现卫生应急工作与社区、学校的有效衔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卫生应急格局。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专业人员对示范县区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调查摸底,了解现有资源、设施、人员等情况,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国家及我省卫生应急工作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

3.建立组织体系成立县区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卫生应急工作。

同时,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制定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处置流程、责任主体等。

5.储备物资按照预案要求,合理储备卫生应急物资,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6.培训演练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战性。

7.科普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卫生应急科普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社区协作加强与社区、学校的沟通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卫生应急格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晋政办发[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制订的《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省卫生厅2007年9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根据《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制订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以下简称初保先进县)创建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系列政策,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城乡、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卫生工作,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通过创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抓点带面,树立典型,积累经验,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明显强化,农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评选内容(一)贯彻落实农村卫生政策(20分)1.县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晋发〔2003〕22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工作方针和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晋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12月4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07〕130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5日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与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执行.与水和大气等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15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条件详见附件3.2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21山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卫健委主任、省应急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司令员.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港澳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海关、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太原铁路局、省红十字会、山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山西航产集团.省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省级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指导协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经省指挥部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省委书记、省长双组长制.省指挥部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1.22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卫健委主任兼任.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组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市、县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市、县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3专项工作组在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防控救治组、交通场站组、市场监管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科技攻关组、社会治安组等相关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24专家咨询委员会省指挥部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25事权划分省指挥部是应对省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设区的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跨省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输入性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指挥部指挥,并负责与相邻省(区、市)进行协调.跨设区的市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设区的市级指挥部分别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跨县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相应设区的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3监测和预警31事件监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各级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等.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林草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太原海关对通过出入境口岸从境外输入省内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有关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实施检疫、监测.32风险评估各级指挥部组织本级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林草、海关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33预警发布省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34防范化解进入预警期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2)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3)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4)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5)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6)公布咨询电话,适时发布健康提示;(7)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35解除预警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4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41信息报告41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412报告流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1)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卫健委报告.(2)县级以上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3)重大、特别重大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41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信方式等.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42信息通报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指挥部决策,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有关市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及相邻省(区、市)通报.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相关省(区、市)政府对应组成部门通报.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向驻晋部队、武警部队等通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与教育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太原海关相互通报涉及境外输入本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3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后,省卫健委(省指挥部办公室)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发布本省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5应急响应51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级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施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先期处置.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强化应急监测,开展相关人员洗消、救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减少危害和影响.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防事件蔓延发展.52分级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等级(见附件3).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省级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市、县级指挥部自行确定本级指挥部应急响应等级及措施.521IV级响应符合IV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省指挥部督促市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派省级专家组予以指导.522III级响应符合III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523II级响应符合II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1)省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专业工作组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省级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地区、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3)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病例救治和转归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4)按需配备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组织开辟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传播机制,阻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做好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5)必要时,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委请求支援.(6)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在相关区域的铁路、公路、民航场站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转运移交.(7)督导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调保障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社会救助、生活救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宣教;指导公众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社区传播;引导公众就近到定点医院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8)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等行为.(9)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10)依法依规妥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遇难人员遗体的防疫消毒和火化等工作.524I级响应符合I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1)省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执行调度会议制度.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社会面防控,省指挥部牵头做好专业领域防、控、治、研工作.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2)督导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3)组织交通运输、民航、海关、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异常症状人群、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转运移交.(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省政府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5)督导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宾馆设置为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6)督导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所属主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7)指定省、市、县三级定点医院,督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统筹重症病例救治,派驻省级专家组指导参与重症救治.建立医护力量梯队,实施省级医疗机构、非事发地医疗机构医护力量对口支援重点地区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发病情况、流行病学史、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跨区域协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市级以上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根据规定将标本送省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查找致病原因.(9)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10)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省指挥部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卫健委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零报制度,每日向社会发布全省相关动态.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11)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12)省指挥部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3)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53响应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54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541I级、II级响应终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I级、II级响应的建议,报省指挥部批准后终止I级、II级响应,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542III级、IV级响应终止省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处置进展,适时及时终止III级、IV级响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日山西省“十一五”医疗卫生体系规划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实践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时期,卫生改革与发展面临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深化卫生改革,推进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奋斗目标,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订本发展规划。

一、“十五”规划期间卫生事业发展状况(一)卫生工作取得的成就1.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继续得到改善“十五”期间,我省卫生事业持续发展,城乡居民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

截至2005年底,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1.97岁;婴儿死亡率为16.7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7.26‰;孕产妇死亡率为47.32/10万;出生缺陷率为131.57/万;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335.9482/10万。

卫生事业的发展为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城乡公共卫生状况进一步改善“十五”期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明显加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和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通知-卫应急秘[2013]66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通知-卫应急秘[2013]66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通知(卫应急秘〔2013〕6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推进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先进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2011年10月,省卫生厅启动了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要求,经过县级创建自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评推荐、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估和面向社会公示等环节,省卫生厅确定合肥市肥西县等15个县(区、市)达到省级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决定授予“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得称号的县(市、区)再接再历,巩固成效,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总结推广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以点带面,全力推动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2月17日附件:首批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名单序号市别县(市、区)1合肥市肥西县2蜀山区3宿州市灵璧县4蚌埠市固镇县5怀远县6阜阳市颍上县7界首市8淮南市田家庵区9滁州市明光市10六安市舒城县11马鞍山市和县12芜湖市镜湖区13铜陵市铜陵县14安庆市怀宁县15黄山市休宁县——结束——。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57号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57号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政〔2013〕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根据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工作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近期,要在各辖区医院内开展安全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公布检查结果。

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法规制度,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精细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医疗执业行为。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医疗管理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强化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完善医疗救治措施,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重特大交通、火灾等事故的紧急救援准备,加强全员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开展各项紧急救援工作。

对危重症患者要实行先抢救后挂号的绿色通道及时收治入院;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及治安事件等,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三、各市卫生局和各医院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从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着重开展医疗危险风险评估,要依托“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积极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妥善解决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58号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58号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58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相关医疗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57号)、《山西省卫生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方案》(晋卫医政〔2013〕3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科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83个试点县的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县要按照本辖区县级医院专科发展规划内容,以对口帮扶为手段,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为目标,从人才、技术、管理、服务、费用入手,改善科室基础条件,规范科室业务管理,建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医疗技术队伍,切实满足基层群众的医疗需求。

同时,综合改革对口帮扶支援医院要以“提升居民县域内就诊率”为帮扶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带动县域学科发展和管理创新。

二、新增的49个试点县要根据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结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和重症监护、血液透析、儿科、病理、传染、急救、康复、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需要重点加强的县域医疗服务薄弱环节,以及对口帮扶支援医院专科特色,自主确定至少3个专科开展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已被确定为市级重点专科的科室不列入本轮建设范围)。

请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新增试点县的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和专科建设计划,于6月15日前分别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厅医政处。

******联系电话:************山西省卫生厅2013年6月6日——结束——。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自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自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自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卫应急秘[2012]609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自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应急秘〔2012〕609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卫应急秘〔2011〕676号),根据工作安排,我厅拟于11月底前完成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评与申报按照自愿原则,各地对照《安徽省卫生应急工作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达到85分及以上的县(市、区),可书面向市卫生局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向省卫生厅推荐,广德、宿松县可直接向我厅申报。

各市卫生局于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初评,首批每市推荐1个县(市、区)作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审对象,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可暂不申报,并于10月10日前报我厅。

我厅于10月中下旬对首批申报县区进行培训,11月底前完成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审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初评,及时完成初评任务,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保障投入。

申报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要针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短板,加快整改力度,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拓宽保障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保障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联系人和电话省卫生厅应急办李家龙,倪泽刚,电话:************,传真:299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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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
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应急[201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晋卫应急〔2011〕1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应急办。

附件:1.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2.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卫生部、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医药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以完善“一案三制”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模式,指导基层建立卫生应急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省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

二、原则
预防为主、重心下移;社会参与、科学规范;抓好重点、把握关键;统筹协调、注重实效;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目标
2011年底,每个市至少建设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
范县(市、区),实现首批建设11个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15%的县(市、区)达到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县(市、区)标准。

四、内容与标准
根据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省卫生厅结合实际,制订了《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此评估标准包含组织领导与经费保障、预案体系建设、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物资储备机制建设、社会动员与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处置与总结评估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和一票否决项目,既是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同时也是加强基层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标准。

评估标准采取满分为100分的评分办法,得分≥80分为达标。

五、方式
(一)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自评与专家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具有良好卫生应急工作基础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进行推荐。

(三)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对各市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复评。

复评达到80分及以上标准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正式挂牌。

首批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省卫生厅将给予经费支持。

六、进度安排
(一)2011年建设工作安排
1.2011年4月30日前,省卫生厅制订完成《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山西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评估标准(试行)》,并印发各市。

2.2011年5月1日~7月31日,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阶段。

3.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完成初评。

4.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卫生局将初评为达标的县(市、区)申报材料及初评结果报省卫生厅。

5.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省卫生厅组织考评组进行复评。

复评达标的县(市、区)授予“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二)2011年后各年度工作安排
1.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

省卫生厅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考评工作。

2.每年的8月30日前,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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