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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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 /weizhang/default.asp?id=16152 【内容提要】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

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

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关键词】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现有理论多将之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相区别而与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相联系,殊值讨论。

这一问题的辨析,有助于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制订,故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性质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其作用仅在确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法律人格得以具体表现。

但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等于具体权利的享有及具体义务的负担。

就人身方面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其为法律所直接赋予,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当然享有。

但就纯粹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有些固然可因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依法取得(如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继承权),但多数情形,财产权利义务系因自然人实施的行为而发生。

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既包括实施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之外的违法行为)的资格;狭义的行为能力,则是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资格,而从最狭义之理解,则行为能力仅指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并不包括实施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能力。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

民事主体与行为能力权利与责任的界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和行为能力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民事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而行为能力则体现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这两个概念在界限上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需要我们加以辨析和理解。

一、民事主体的界限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个方面,它们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1. 自然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般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的行为能力则存在一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2. 法人民事主体法人是指法律赋予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它可以与自然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界限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独立实施或者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

根据不同的年龄和心智发育状况,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分级。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参与各类民事活动。

2. 相对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人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部分民事活动。

对于某些需要独立行使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监护人的帮助。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权利与责任的界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的。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权利的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通常来说,成年人都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但对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基本制度之一,它的确立和限制都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益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要求。

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二、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的民法赋予每一个成年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与生俱来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普遍的、统一的,不分男女、贫富、职业、学历等方面的差别。

所以,成年人是我国民事主体的基本形式。

他们在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的限制而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其监护人的辅助和监督。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而陷入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十六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日常生活消费、取得的报酬性劳动报酬等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可以给予同意或者禁止。

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

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

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中,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民事责任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应承担起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解释其意义与应用。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等级分类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两种等级。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规定的年龄或其他身体或者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一切民事活动。

而限制行为能力则是指因为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对个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定确定的条件,确保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无限制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未成年人是典型的限制行为能力的对象,因为他们在心智和生活经验上尚未完全成熟,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监护人的指导。

此外,一些精神疾病患者、依赖物质的人以及一些受过刑罚的人等也可能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对象。

这种限制的设定有助于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交易和其他民事活动中受到不当的侵害。

三、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承担起义务的主体应当为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民事责任通常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订立的合同关系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和相应责任等。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概述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拥有、行使和享受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享受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

这种自主性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2. 保护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个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3. 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平等的,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每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具有自主性、保护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对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起诉他人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个18岁的大学生,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他想购买一辆汽车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

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车辆,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明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购车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各种各样的民事行为打交道。

而在参与民事行为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我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范围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指一个人享有和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包括事实权利能力和法定权利能力。

事实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具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定权利能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具体年龄和条件下的权利能力。

2. 意思表示能力:指一个人能够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和表达意图的能力。

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思想能力和表达能力,才能发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3. 行为能力:指一个人在民事行为中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和管理自己的民事权益。

行为能力的核心要求是自主性、独立性和责任能力。

二、民法典对不同年龄段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1.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尚未满足法定年龄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满七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均为无效。

2.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指满足法定年龄但尚未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有效,但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后事先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批准。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满足法定年龄且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保护除了年龄的限制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0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起止的时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消灭。
享有的时间 享有的范围
是否平等
自然人 出生,死亡 财产方面、人身方面
平等
法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立,消灭
不包括某些人身方面 不同,因成立的宗旨、
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 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 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74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 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 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练习:甲建筑公司承建某酒店时急需一批木材,经人介绍与 乙家具厂李厂长洽谈。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厂长以乙家具厂名 义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十天后,李厂 长调离原工作岗位,新任厂长认为合同是原厂长所签并且以家 具厂没有经营木材经销资格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并称一切责任 应由行为人李某个人承担。
业务活动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 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2.请求权3.权利能力4.宣告失踪5.委托授权行为6.诉讼时效二、判断题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

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谈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王瀚东一个八岁小孩,将家中的名贵字画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 17周岁,在餐厅打工,月工资13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9年10月1日,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000元。

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

其父要求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人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

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因此有必要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再认识。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1、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

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2、A;3、ABC;4、ABCD三、简答题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

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

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

民法总论(复旦)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简述民法的发展史:民法发展历史上的三个里程碑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以社会历史形态来区分民法的历史类型,可考性不大。

注意名词解释:民法、市民法、万民法、罗马法二、民法的体系(论述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法律要求形成了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等,由此派生并形成了整个民法体系。

三、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模式即可作论述题,其中内容又可作简答题,反映了民法发展的趋势。

1、近代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自由平等的人格,即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具有平等的人格;(2)私的所有,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具有可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私法自治,包括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自由等下位原则,其中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4)自己责任,行为人只有在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2、现代民法的模式,其集中表现为:(1)具体的人格,社会的经济的强者对弱者的支配,动摇了民法的基础,导致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即所有权附有义务;(3)受规制的竞争,即私法公法化,多方面对交易进行规制,造成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4)社会责任,过失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此外还有受害补偿制度。

四、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民法典的指定是热点问题,今年将在人大讨论第一稿。

(见商法部分的分析)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六、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在民事主体间规定某种权利和义务并在权利被侵犯后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旨在构筑理想社会秩序的方法。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以及责任能力这三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通过辨析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与权利,以及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文章将从定义、特征、影响因素等方面对这三种能力进行逐一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它们在实际法律操作中的应用。

文章还将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探讨。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视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上用来评价自然人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它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决定了自然人能否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拥有财产、提起诉讼等。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行为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通常指达到法定年龄的成年人,他们具备完全的自主决策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则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状况部分受限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督。

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丧失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法律上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行为能力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评估和判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行为能力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深化。

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又称意思表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它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观条件,也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2017司考民法笔记: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司考民法笔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 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 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 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 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可能会损害自己, 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 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 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 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 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 能不能自负其责, 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 还与责任能力有关, 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 也有不同之处,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 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有责任能力的, 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年龄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通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才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实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很明显的区分,只要大家完整的阅读本介绍,就可以对两者有一个很好的了解。

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概念是什么在我国只要达到了16周岁以上,就可以承担民事⾏为能⼒,也就是为⼀些⾏政处罚治安处罚需要承担责任的⼈群,那么关于民事责任能⼒相关的解释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责任能⼒概念是什么民事责任能⼒是民法理论的⼀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民事⾏为能⼒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但却没有如同民事权利能⼒、民事⾏为能⼒⼀般引起⼈们的重视。

民法著述和民法学者对民事责任能⼒的系统理论阐述也颇为少见,⼀般也仅满⾜于对民事责任能⼒的抽象定义,认为民事责任能⼒,指民事主体据以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并得到了学者的普遍认同。

法⼈有哪些民事责任能⼒企业法⼈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企业法⼈对它的法定代表⼈和其他⼯作⼈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作⼈员在执⾏职务中,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法⼈⼯作⼈员履⾏职务过程中的侵权⾏为、犯罪⾏为造成的损失,法⼈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为⼈或具体犯罪⼈,应由法⼈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为⼈或犯罪⼈⼗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应由⾏为⼈或犯罪⼈承担责任为宜。

法⼈以⾃⼰的名义和⾃⼰的独⽴财产独⽴承担责任,但是,⼀些不法⾏为⼈通过滥⽤法⼈的独⽴⼈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利益,如:(1)、利⽤⼀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家公司。

(2)、恶意利⽤公司法⼈的独⽴⼈格设⽴⼦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格独⽴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母公司利⽤⾃⼰的决策,指使⼦公司向外借款,在⼦公司⽆⼒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否认法⼈⼈格的理论,允许债权⼈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的独⽴⼈格障碍,债权⼈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

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

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吴亚楠]责任能力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关联吴亚楠摘要:应当区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即应否承担和能否承担。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对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不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不受影响。

行为人均应当认定有责任能力,只要是自然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权利能力者即具有责任能力,而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与民事主体或自然人的责任财产有关。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意思能力民法上所谓的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有学者认为,19世纪以降之民法学说理论,一般将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解为权利能力、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四种。

其中,意思能力为所谓的天然能力或称自然能力,其余三项则为所谓法定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地位。

通说认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关于出生的标准各国虽不一致,各种标准主要有阵痛说、露出说、断带说、出声说、独立呼吸说等学说。

但均以出生为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标准。

如《德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拟制死亡(宣告死亡)。

拟制死亡并非真正死亡,需要有权机关得根据申请进行宣告。

生理死亡系真正死亡,各国标准不一,我国通常的经验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为标准。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 既包括实施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资格, 也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之外的违法行为)的资格; 狭义的行为能力, 则是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资格。

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李庆海*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笔者认为确实是一个非常混乱的问题,多有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加区别,混为一谈之说。

如彭万林先生主编的《民法学》中认为:“什么人才具有责任能力?一般而言,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这就是说,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①有人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不法的实现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

”②可见,他们似乎都把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看作一回事,即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没有民事责任能力。

当然,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受一些外国民法的影响,“根据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须以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为条件,无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因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不负责任。

”③但笔者不赞成把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混为一谈,因为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试分析如下。

一、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要件,而民事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要件两者的主观要求程度不同“所谓行为能力(Handlungsfhigkeit),指法律行为能力而言。

”“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之行为也。

”④《瑞士民法典》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意思能力(Willensfhigkeit)者,能判断其行为之效果之能力也。

”⑤“法国学者分行为能力为天然能力及法定能力,天然能力,即指意思能力而言,必此二者兼而有之,始为有行为能力人。

”⑥可见,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主观能力要求比较高,它是行为人“单独的、完全的能缔结契约那样所谓法律行为的能力。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浅谈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一是成年人,即十八周 岁以上的自然人;二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三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一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 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二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特 点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部分独立, 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在于:(1)对于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基本能够明确自己日常行 为的意义及对应义务,如到商店购物需要付费等。(2)判断力较弱 。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该群体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 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或者
说没有以其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
四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划 分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理解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

民法典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与特点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民法典第九编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划分了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从18周岁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未满18周岁但已经满足法定要件的公民,根据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其监护人协助或者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除受到法定限制的事项外,可以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未满七周岁的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与特点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前提,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1. 权利和自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享有和行使各种民事权利和自由,例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自由等。

2. 平等原则: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在民事行为中应当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因为身份、性别、种族等原因受到歧视。

3. 限制和保护:未满18周岁的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民事行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代理实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民事责任: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民的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的不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代理,方能成立,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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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辨析作者:尹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
摘要目前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争议颇多,多不加区别,混为一谈,故实有厘清之必要。

本文试分别从逻辑起点、作用领域和构成要件加以比较分析,认为二者是从不同方面分别体现了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不同制度。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9-02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的解读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

“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因为他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人。

”豍因此,在现代民法中,每个民事主体自出即取得这种资格,作用效果等同于对自然人人格的承认,即在法律上作为“人”的认可,所以权利能力使得每个自然人都被赋予了主体的平等性。

但由于将一切民事主体均作为抽象性平等对待的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即使具优势者可对意志能力不健全的人主张其法律行为合法有效,造成了对弱者的支配,法律因应做出了关怀性的规制:因“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胎儿等没有意志能力或意志能力不健全之主体如何参与权利制度的设计,接受权利保护,以及如何具体实现现实权利,就成了现实问题。

正是为了实现对这些特定主体的保护,人们才又创设了行为能力制度。

”豎由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产生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对意志能力不健全人的行为的限制,以保护其在相对弱势情况下的合法权利,以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

故“行为能力制度,原所以保护意识能力薄弱之人。

”豏
二、问题的产生
然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者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就法律行为之效力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呢?法律行为有效与否,要以行为人独立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为前提,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瑕疵,从而影响法律后果。

对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则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若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本缺乏正确预测可能性的行为能力不完全者负担,后果不言而喻。

若要求行为能力完全的相对人承担,则会造成任何人在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前,都要谨慎研判,增加交易成本。

故为方便操作而做出衡平保护,由外观条件来推定内心意思能力的具备,由此做出高度盖然性判断,是较优的路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就是以因此精神状态与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即“什么人才具有责任能力?一般而言,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于是问题产生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因同一标准判断而具有了相同的“外观”,那么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是否成为了决定责任能力有无的标准?显然,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民事行为能力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
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异态情形故,法律必须做出以国家强制力来制止或补救的否定性评价,这就是责任,所以责任以义务为前提,是义务在实体法上的延伸。

所以,受法律责任的条件是需有责任能力。

责任源于义务,而有履行义务之资格才能涉及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逻辑演绎的结果,必然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二者在位阶上等同且无必然联系。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领域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功能是为保护意志薄弱、意思能力不完全者从而使民事活动公平合法有效地进行。

其核心在于行为源出自意思表示,且为追求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其作用领域是民事法律行为。

而民事责任的产生,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背离于法的正当价值,应发生于在侵权行为领域和违约领域。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不同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如:《德国民法典》第828条规定:(1)“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就其加害他人之损害,不负其责任。

(3)已满7岁而未满18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如在加害行为的当时,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对其负责。

”豑和《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认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

”豒,以上立法例表面上似乎都承认: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与否的前提,但是,仔细分析则不难看出:
《德国民法典》828条更加强调了“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对其负责”由此则可以推知立法者之真意就是:第828条中未满7周岁的人与已满18周岁的人相比,其差别在于欠缺生活经验和据常识对行为后果的判断的能力。

所以本款规定之核心在于对欠缺相应的识别能力的强调,而非年龄是达到18周岁的红线。

同理,《日本民法典》第712条强调的重点在于“识别能力”。

由此可知,有识别能力者,才要负担责任,即识别能力才是责任能力的核心之处。

识别能力与意思能力又有何区别呢?首先,如胡长清先生在《中国民法总论》中所言:“意思能力者,能判断其行为之效果之能力也。

”豓所以,意思能力包含的不仅是对意志的控
制,还包括对行为后果在法律上将要发生制评价的预判。

而识别能力,仅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其要求相对较低,“撇开法律不谈,在一般社会观念上,亦咸被认为所不容许之行为,凡有此辨识能力者,即应视为有责任能力。

”豔所以,识别能力仅仅是对与基本善恶、对错的判断,源于人的朴素的正义感和对社会和生活常识的基本认知,不需要有较高的智力活动参与,就像一个七岁的小孩子可以明知不能够打坏别人的东西,不能随意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但是却未必知道签订一份契约或者设立一份遗嘱,以及其随后所产生的法律意义。

因此,二者在意识层次上实有高下之别,而且差别明显。

其次,识别能力仅要求一旦造成损害后果,据生活常识和起码道德能够做出判断即可。

而意思能力是在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推理,不仅要求内心意思形成和以行为将其表现出来,还要求对法律上的评价做出预测。

因此,意思能力显然是一种高级能力:“法律行为追求一种法效生活,需要有交往关系中平衡合理的计算利益和智慧,所以应有较高的意思能力,才能使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责任行为则是一种对正常法律生活的破坏,是对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准则的违背,这仅仅需要起码的生活常识就可以避免,因此只需要很低的辨别能力即可。

”豖
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二者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是一对位阶上平行,适用领域上各异的制度,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对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有力支撑,是其不同方面的体现。

注释:
[德]卡尔·拉伦茨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版.第56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3页.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渠涛.最新日本民法(2006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耿云卿.侵权行为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2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参考文献:
[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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