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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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浅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尚丽娟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责任为私法责任,后二者则为公法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存在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利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则主要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总页数】2页(P134-135)
【作者】尚丽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J], 杜联藩
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初探 [J], 雷骞国
3.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之经济基础研究 [J], 杨永忠;杨芳
4.证券法中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J], 侯志英
5.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评《证券法原理》 [J],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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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应用文-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

聚焦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r\n\r\n \r\n\t\t\t\t\t\t 背景资料:继“亿安科技案”之后,中国股市又惊爆“银广夏”涉嫌造假黑幕。

银广夏1994年开始上市交易,1999年业绩大幅度提升,每股收益0.51元,相应的股价从1999年底的13.97元启动,一路飙升,至2000年4月19日升至35.83元,4月20日,银广夏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股价随即展开填权行情,2000年12月29日填满权并创下37.99新高,折合除权前的价格为75.98元,全年上涨440%。

涨幅雄居沪深两市第二名。

同时,该公司年报再创“奇迹”,主营业务收入9.09亿元,净利润4.18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136.72%和226.56%,在总股本扩张一倍的基础上,每股收益高达0.827元,为中国股市所罕见。

2001年8月8日,该公司董事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等方面存在严重不实。

事实证明,银广夏在过去两年间创造出巨额利润“神话”,完全是一场骗局。

尽管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已不是偶然,在此之前,琼民源、成都红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郑百文、ST猴王、黎明股份、蓝田股份造假、欺诈案相继浮出水面,甚至有人曾放言中国股市没有一份报表不造假,但是近年来号称“中国第一牛股”、“中国第一蓝筹股”的“银广夏”发生造假,还是在股市引起极大震动。

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对“银广夏”造假案进行调查,尽管我们现在还很难肯定“银广夏”利润作假的背后,是否与市场操纵有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银广夏是一个典型的庄股,大户持股近七成,另外,银广夏高层中不少人持有公司的股票,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总裁李有强和董事、财务总监、总师丁功民分别持股3.712万股、3.858万股和2.7556万股。

随着神话的破灭,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又一次摆到人们面前。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加强稽查,让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淘汰出局,让虚假披露或者从事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承担责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一)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中提到,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此种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

因为此处所说的退款,并非是指由证券持有人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也不是指由证券持有人直接向发行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责令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该条并没有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实际买卖证券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被宣告无效,必然会出现善意的证券买受人所持有的股票既被宣告作废,其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的局面,因此,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办法补偿违法发行的证券的善意买受人所遭受的损害。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 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的行为 。
违法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才能构 成民事责任。损害结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 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应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对于违反市场规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 益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
促进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对 于未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监管中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原则
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的市场秩序,要求市场主体 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证 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首要原则,要求 发行人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护投资 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发挥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发挥民事责任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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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 作出裁决,对争议进行裁 决。
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
行政处罚
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人进 行行政处罚,如罚款、禁 止从事相关业务等。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 责任,如有期徒刑、罚金 等。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是指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机制。

证券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联:
1. 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责任追究:证券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

当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触犯证券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合适的民事责任。

2.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投资者因为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维权,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投资者信心的提升。

3. 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发展。

对于那些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来说,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现,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提高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相辅相成。

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守则的研究证券1.doc

投资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守则的研究证券1.doc

本。

我们认为,为了落实《证券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应当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提起诉讼。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代表人必须是由当事人推选的,且参与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但这些限制条件对于证券民事诉讼来说,都不大适合。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扩大代表人的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不是以股东的诉讼受托人的身份,而是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股东在法院提起诉讼。

其在诉讼中,只要是善意维护股东的利益,则可以就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和和解等事宜独立地作出决定。

必须看到,一旦《证券法》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以及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后,依照中国证券市场这种不规范的情形来看,恐怕真的要形成“证券诉讼爆炸”的状况,以中国司法机关拥有的资源来看是根本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的。

我们建议,应当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证券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机构先行解决纠纷。

如设置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专门成立一个调解证券交易纠纷的机构,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调解然后才能诉诸法院。

同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为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

课题承担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课题参加人程啸杨明宇课题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升义上海证券报投资咨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 投资咨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章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精简、高效率”为原则,按本公司实际需要设置适当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示意图:总经理——》财务部——》仓库出纳会计第二章财务部人员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和《深圳市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每个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便分清责任。

各施其职,各尽其责。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监管力度加强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得 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加大,进一步 维护了市场秩序。
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完善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证券 法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保障。
司法实践更加丰富
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司法实践 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案例,促进了 司法实践的发展。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公平原则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应公平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 因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等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既要建立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也要注重 预防,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应明确责任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责任承担与权利行 使相统一,防止责任泛化或权利滥用。
可能出现的亏损。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赔偿机制不够健全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全额赔偿,这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信心。
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往往由投资者承担,这增加了 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和难度。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
01
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确保
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处理。
02
强化调解与和解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调解与和解,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消耗。
03
加强司法监督
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民事责任的依法妥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2023-11-09contents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01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述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方式。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特点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秩序。

完善证券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作为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首次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初步建立阶段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于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

发展完善阶段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历史与发展02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证券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是指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是指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影响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操纵市场经济损失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利息损失等。

精神损害投资者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焦虑、不安、羞辱等。

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过错过失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违法行为。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强制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使市场主体明白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从而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遵守法律的意愿。

其次,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券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获得更多的保障。

通过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强化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三,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券法中的民事责任规定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空间,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最后,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司法判决的标准,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这能够促进券法的实施和执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完善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增加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这些方面的改进都会对券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分享】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分享】

关于中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丁•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

这种忽视对受害人补救的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证券市场中,只有广大投资者才是市场的真正主体,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害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必然会阻碍资本的流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责任的建立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大局。

第二,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某些行为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而从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尽管也可能会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但由于刑事责任毕竟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产生,而行政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又往往与其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找到准确的标准来确定处罚的数额)。

如果处罚过重,则害怕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处罚过轻,则不能从根本上对不法行为人形成一种震慑的力量,因此很难把握处罚的力度。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作者:吴筱阳来源:《商情》2017年第05期【摘要】现如今立法为民,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的根基与生命力。

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建设离不开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是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首要目标,保障人民的权利,以此为基准来进行民事立法的健全与改进。

由于国内的立法发展较晚,对于证券中民事责任的划分尚处于初步阶段,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

这使得其在现实实施中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与现实脱节,不仅无法达到科学立法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群众的损失。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一、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性质与概念法律责任中的法律二字决定了它与道德标准、政治责任、纪律规范等道德标准或行为责任不同,它是指因为违法、违约的行为打破了某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因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它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以国家机器为依靠的。

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等等。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其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表现为因为违约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详细来说,民事责任可以细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等。

违约责任指的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条款而造成他人损失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而导致致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破坏了合同义务,侵权行为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以上都违反了民事法规。

证券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一般指的是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的实体参与者,由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乱纪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履行刑事责任。

二、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一部历史性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法典。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

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民事责任制度和证券法宗旨的实现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责任制度是指个人或组织在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证券法宗旨则是保护公众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要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

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比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原则,降低了市场安全感,给市场发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严格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法律追责。

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强化证券市场行为主体的自律性和自我规范性,减少违法行为和违法成本,使证券市场秩序更加稳定。

此外,民事责任制度还可以带来法律警示作用,提醒市场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推动市场发展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

二、证券法宗旨的实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实现宗旨,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通过投资证券能够获得合法收益,避免因为市场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

这要求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应当自觉遵循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坚决避免以投机、操纵、欺诈手段牟取不正当收益。

其次,要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建立起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刑事惩罚、诉讼保护等各方面的监管工作,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开、透明,推进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证券市场社会责任意识的建立,并将其贯穿于市场监管各个环节。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是否只是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该包括各类民事责任?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缺漏。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根据证券市场上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这是民法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人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

我认为,对于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完善,应将上述市场禁止交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从而设定其侵权责任。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主意做到几点(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规定的两个特征是第一信息尚未公开,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上的一大疏漏。

我认为,我国证券立法之所以没有确立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其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请求权的主体和损害难以确定。

我认为,我国的证券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再同一时间交易对方即从事相反买卖一方的损失,直至内幕交易者非法所得的全部利润赔完为止。

只有内幕交易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害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而受损害情况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应用文-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应用文-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r\n\r\n \r\n\t\t\t\t\t\t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机制。

可以肯定地认为,当前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证券法中忽视民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来自于立法者中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即认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办法,无须作为法律责任对待。

尤其是认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用来赔偿部分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后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

因此,在证券法中不宜提倡民事责任。

其次,在证券立法中忽视民事责任规定的原因还在于:由于证券市场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证券价格以及投资者判断的因素也很多,因此,当不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以后,很难准确地判断该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连违法行为的受害者都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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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已经实施两年的证券法,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隐含的一些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其原因就在于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如何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当前证券法研究的重点。

敬请关注-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必须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讨论:一个是技术层面上的,就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研究如何建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证券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更为具体的,是研究证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怎样计算,具体的诉讼制度如何设定等等。

另一个是观念层面上的,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讨论证券法为什么要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证券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要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等等。

这两个层面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并且立法理念上的认识与选择会决定立法技术上的选择与运用。

但当前有关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讨论中,似乎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现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欠缺,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导致的,而且立法技术上的欠缺主要是证券立法经验欠缺所导致的,毕竟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而证券法又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

这一前提导出的结论是: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备化,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方面的任务。

虽然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制度有所规定,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范往往只起到宣言的作用,在实务中难以实施。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存在严重欠缺,并且这种欠缺难以通过适用民法一般规则或运用司法解释来弥补。

例如,证券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发行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证券法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是不能自行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

再如,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

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推定制度时,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就不能自行采取这些推定方法。

可见,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有特殊性,如果不在技术层面上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公正有效地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的。

尽管如此,有一个疑问还是难以打消的: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信息时代的信息交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弥补经验欠缺或者说是可以缩短经验的形成过程,但证券法何以对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得如此简略以致其不具有起码的操作性?我们还应该在立法理念上寻找一下原因。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所建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纠察式的监管体制,就是行政权力主导下并发挥全面监控作用的市场监管机制。

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共36条,几乎每一条都与行政责任有关,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证券法几乎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证券法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当之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募资金;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责令停业;取消从业资格;取消业务许可等。

实务中又有一些新发展,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

在纠察式的监管体制下,实现证券法宗旨的机制是:通过对具体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使其不敢或者无力再进行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和整体秩序。

这种机制是用一般性保护实现或替代个别性保护,用行政权力统治市场,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机制的介入和投资者对证券法的主动运用。

在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证券法实质上是一个证券市场上的“治安管理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在起市场警察的作用。

按照这种模式的建构理念,既然警察已经把市场秩序维持得很好,既然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已经建立,那么对待具体投资者的个别公正就已不在话下了。

纠察式的监管体制确有其不可替代的效用,但要成为证券市场上惟一有效的监管力量时,就必须存在这样一些假设条件: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基本上能够被监管者所发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总是积极负责,像关心自己利益一样关心投资者权益;监管者有足够的力量对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实施普遍监管,能够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随时增减其监管力量,而不受财政预算和人事制度的约束,并且证券市场总是能够负担任何庞大的行政监管机构等等。

但现实却告诉我们,行政力量主导下的监管虽然是有效的,但却是有限的,因为上述条件不可能得到充分满足。

以纠察式的市场监管体制为核心的证券法,基本上只是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工具和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

可是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只是惩罚了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

而投资者实际上很难运用证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法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

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上看,可诉性是把证券法交给投资者的必要制度措施。

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如果我们仍然仅仅满足于一个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那么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就会始终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有关民事责任制度的任何技术层次的改进,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制度效果。

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的作用依据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机制,当发生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事件时,由投资者主动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投资者主动提起的权益保护诉求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一机制融入证券法实施机制中,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性和法治化。

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1.填补损害的作用。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是实现证券法宗旨的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

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

2.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

即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使其失去违法获取的利益,并对其他意欲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例如,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及其损失结果实行推定的情况下,适格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通常会超过内幕交易者的实际获利数额,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受害人有补偿作用,同时对内幕交易者有惩罚作用。

3.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

民事责任机制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心,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并可弥补行政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

4.发现违法行为的作用。

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等)通常是很隐蔽的,不易被外界发现。

投资者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关注。

投资者的身份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投资者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对各类人员的交易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

通过投资者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可以及早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5.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公开性。

如果发生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而投资者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该事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向社会公开,这会提高社会监督效果。

6.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

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而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等不能推定。

可见,在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并不必然地承担行政责任。

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有人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活动的特殊性,在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只有证券监管机构对行为违法性已作认定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实际上混淆了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在实施机制上的区别性,并且不恰当地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依附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7.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

证券法实施两年来,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以股民和券商之间的纠纷较多,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基本上适用合同法;而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特有的民事纠纷,如虚假信息纠纷、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市场纠纷等,法院受理的较少,原因就在于解决后一类纠纷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只有在立法上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才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公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不同法律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只有把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作为制度目标,确定适当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才能在设计具体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时,作出适当的技术选择。

1.确定性原则。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具有确定性,这是有效实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

现行证券法为数不多的民事责任规范却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证券法未规定其归责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什么是“负有责任的部分”,证券法语焉不详;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也未予明确。

这些势必导致制度的不能实施,或者实施上的不一致性。

因此,证券法应当将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化,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

2.合理性原则。

在证券法当中,许多制度是对民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变通运用,其根据是这些变通运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方面具有合理性。

在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亦要贯彻这种合理性,在市场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例如,公众投资者很难了解信息公开的操作过程,证券法应当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虚假披露信息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再如,内幕交易的相对人很难确定,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直接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所有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应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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