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中_造成恶劣社会影响_的理解_朱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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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影响恶劣应引起重视

“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影响恶劣应引起重视

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影响恶劣应引起重视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惩治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然而,现实工作中存在着部分公安干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今年7 月份,我院在市院指导下,集全院之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改进侦查方式,先后立案查处了句容市公安局白兔镇派出所教导员张某(副科级)、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特别是司法领域引起了强烈震动。

、主要特点一)徇私、徇情情节明显该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朋友解某某的车子在句容市华阳镇农民街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肇事司机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下,积极帮助朱某替陈刚顶罪。

在此过程中先后和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朱某办理取保手续。

犯罪嫌疑人张解某的,请关照一下。

可见犯罪嫌疑人张炜及朱海波出于朋友义气,主观上有明显的徇私、徇情情节。

某和朱某某在帮助顶包的行为中直强调该车辆是其朋友二)主体特殊,查处困难此类犯罪由于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反侦查意识,同时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所以查处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社会影响恶劣司法领域渎职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该两起案件的查处中在句容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

、案发原因(一)渎职犯罪的警示教育力度不够渎职犯罪一般发生在履行公务中,多数犯罪行为人认为是过失犯罪,存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错误观念。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安局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由于业务繁杂,日常的警示教育开展也较少,导致相关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他们交友过滥,重哥们义气、重友情而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放在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

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有数不清的金钱往来,可见两名犯罪嫌疑人心理失衡,难于抵御金钱利益的诱惑。

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评析

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评析

渎职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评析作者:秦正发秦洁来源:《科技与法律》2019年第01期摘要:在渎职罪的认定过程中,舆论监督及其附随结果被直接推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司空见惯。

然而,这有违舆论监督权的创设初衷,不仅会引致司法不公,也会阻碍舆论监督权的有效实现。

鉴于此,有必要确立“舆论监督权正当行使禁止评价原则”,亦即将舆论监督及其附随结果排除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评价之外,以销蚀司法认定瑕疵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涣职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舆论监督;生成逻辑;司法不奋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9)01-0084-06引言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否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行为经大众传媒报道即被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在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4月16日上午,秦淮纸业偷排生产废水严重污染新河的情况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很显然,即使不考虑环境渎职行为所造成的公共财产等其他重大损失,法院亦可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由,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再如,黄某甲、蔡某玩忽职守一案中,万鑫纸业排放超标废水污染环境的情况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理解为媒体曝光是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要参考因素。

针刘将渎职行为的媒体曝光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现状,学界仍然存在争议。

肯定论者认为:“經过社会媒体广泛传播的渎职行为,致使社会公众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社会公信力、社会认知等在全国或特定的地区范围内均产生消极影响。

”[1]再者,事件引起媒体的关注,证明渎职行为或其直接危害结果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只要媒体报道的信息客观真实,渎职行为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因果关系成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成为已然发生危害结果,必须纳入构成要件的范畴冈。

查处渎职犯罪的再思考

查处渎职犯罪的再思考

查处渎职犯罪的再思考惩处渎职犯罪,对于加强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在此,笔者就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所涉及若干问题谈谈本人的观点。

一、渎职犯罪的主体能否包括具有行政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体现出刑法对渎职犯罪的打击重点。

但是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所行使的职能也具有国家权力性、公共管理性的特点,它们已经成为无国家机关之名而行国家机关管理之实的机构。

如果法律不将此类人员纳入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严重的渎职行为将缺乏刑事责任方面的约束,这对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是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刑法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其范围不能简单地从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的概念中引申出来,而应从其是否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点来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高检院《对〈关于中国证监委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的答复函认为,中国证监委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证监委及其下属的机构中的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与证监委类似的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能够成为渎职罪的主体;当然,从实际操作方便考虑,对其工作人员可构成渎职罪主体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明确,以防止实际认定发生偏差。

二、渎职犯罪中无形损害结果的确认对于渎职犯罪,实践中比较重视查证有形损害结果,但往往忽视了无形的损害结果。

高检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某些渎职行为如果“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立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领会司法解释精神的实质,充分、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渎职罪的罪数问题及其处罚原则渎职犯罪有时与其他经济类犯罪相互交织,如既犯渎职罪又犯受贿罪。

对这种情形,是数罪并罚,还是按牵连犯罪处罚,观点不同。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能够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立案标准”将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实践中对其正确认定,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及挽回问题认定。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办案的操作出发,宜对此起算时间作明确界定,即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起算。

对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

对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

对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作者:朱恺丁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

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

本文结合目前实践中对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和几种认识误区来分析探索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评价作者简介:朱恺、丁璇,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42-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立案标准中都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具有模糊性、抽象化的特点,在办案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

恶劣社会影响是以无形的损害结果来表现的,综合看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损害结果的不可计算性,即渎职罪立案标准中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无形的损失,不可用一般的衡量标准来计算的一种损失结果。

二是损害结果的被认知性,即损害结果是客观存在,虽不能用一般标准来计算,但是是可以被公众或媒体感知的,是可评价的,因此公众认知的常识性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结果的评价就成为认定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一个依据。

三是损害结果有时会在一定区域内产生影响,或表现出多样性。

正因为恶劣社会影响有以上特点,所以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立案标准》中的这一标准多年来一直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一个难点。

也正因为此,各地反渎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此产生了各自的理解,甚至产生了一定的误区。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按照通常的解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等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渎职犯罪属于结果犯,根据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某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

①从结果性质分,危害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两大类。

所谓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对于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可以直接感知,可以数字进行统计测量的。

②如《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造成人身的伤害、死亡,个人、法人、公共财产的经济损失,公司、企业的亏损、破产等等;所谓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属于该类范畴。

损害结果的不可计算性、损害后果的被认知性、损害后果能否显现受多种因素干扰、损害后果具有相对的区域范围性、损害后果表现形式具有复杂多样性。

具体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主要以下几种:(一)渎职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出现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导致流血冲突、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等事件,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之一,这较多地发生在诸如拆迁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敏感问题方面。

(二)渎职行为经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群众的关注这是实践中检察机关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主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标志。

当前传媒业的发展日新月异,触角无处不在,深刻地影响着大众的社会观念和行为。

通过传媒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宣传报道,会产生较强烈的社会反响,渎职犯罪分子的不良形象得以广泛传播,从某一地区扩展到全国,甚至波及海外,使大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公职行为的信赖指数下降。

(三)其他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情形当事人采取其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散发传单、聚众闹事等。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

渎职犯罪惩处浅探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也是腐败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中,笔者拟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危害性入手,探讨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分析导致这种惩处现状的原因,最后归纳出加大渎职犯罪惩处力度的几个具体措施。

关键词:渎职犯罪;惩处现状;原因;措施前言惩处渎职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

加大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渎职犯罪概述(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犯罪。

由于公权力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表现形式又复杂多样,再加上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多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医疗医药等关系民生的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

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背后,也往往存在渎职犯罪的印迹。

有数据表明,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17倍。

渎职犯罪的危害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主要表现在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危害、严重损害政府公共形象、严重破坏政府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滋生其他犯罪等七个方面。

(二)渎职犯罪的惩处现状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却存在不足:一方面,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远低于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人数。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doc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doc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危害税收管理罪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渎职罪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缺少“结果”证据,往往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非不能造成社会影响,更非社会公众不认为其影响恶劣。

其中,有很多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有意控制的结果,这不是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只能说明其恶劣影响已达到需要公权力防控才能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认识此问题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失职渎职情况本身是否恶劣;二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来判断是否恶劣;三是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公权力控制而转移。

如系因公权力控制所致,则不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因为,公权力作为公共资源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将公权力的结果作为给渎职者抵责的条件,则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等于以公权力的结果来减免渎职犯罪的成本。

这一精神在高检院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浅谈刑事执行领域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浅谈刑事执行领域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想 和 周 围事 物 发 生 作 用 ,引 起 群 众 强 烈 不 满 、严 重 损 损 害 综 合判 断 ,要 区别 情 形 .不 能无 限适 用 [8]
害 国家 机 关 形 象 、破 坏 了 一 定 地 区社 会 的稳 定 和 秩 序
尽 管 理论 界 和 实务 界 对 “造成 恶 劣社 会 影 响 ”进 行
我 国《刑 法 》关 于 渎 职 犯 罪 的 规 定 中 。有 17个 犯 人 群 或 者 一 定 层 面 的 机 构 通 过 一 定 的 途 径 感 知 才 能
罪 是 结 果 犯 。一 般 而 言 。犯 罪 造 成 的 物质 损 害 (有 形 损 认 定 但 是 .犯 罪 造 成 的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评 价存
如强调认定时要考虑影响具有地域性公众感知性不可测量性多样性易隐藏性同时还要看案件本身性质是否恶劣案件本身是否能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违背立法本意要把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综合判断要区别情形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责任 编辑 苗红环
{中囡趋祭宦 l 15 THE CHINESE PROCURA…
伦 理 和普 遍 价 值 认 同 的 危 害 等 _3] 不 难 看 出 ,渎 职 犯 如 前 文所 述 .存 在着 特 有 的 封 闭性 和 特 殊 性 .在查 办 渎
罪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影 响 ”是 要 能 被 一 定 范 围 的 职 犯 罪认 定 “造 成 恶劣 社 会影 响”时 .困惑 更 多
浅谈刑事执 撷 域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杨 忠平 李艳 红 文
摘 要 :“造 成 恶劣 社 会 影 响 ”是 渎职 犯 罪 中一 种 非 常特 殊 的 危 害结 果 ,难 以用 明 确 的 标 准 来进 行 衡 量 。 由于刑 事执 行 领 域 的 特 殊性 .刑 事 执 行 领 域 的 渎职 犯 罪很 多只 能 用“造 成 恶劣 社 会 影 响 ”作 为犯 罪 的危 害 结果 来 定 罪量 刑 。在 适 用此规 定 定 罪量刑 时要 特 别 注意 坚持 正确 的执 法理 念 ,详 细释 法说 理 ,注 意 “影 响 ”本 身的特 殊性 、封 闭性 、滞后 性 、受控 性 。 关键 词 :刑 事执 行 渎职 犯 罪 恶劣 社 会影 响

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界定

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界定

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如何界定张虎伟2007-2009年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线索50起余起,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15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人。

线索立案率为30%,有罪判决率为53%。

许多线索没有转立案以及部分起诉案件没有收到有罪判决,原因在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非物质性损害结果,尤其是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上,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及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案源流失,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受到一定影响。

一、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中损害结果的认定比较模糊,实践中操作诸多不便。

据此,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渎职案件中的33个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打击渎职犯罪案件的逐步深入,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可以说,《规定》和《决定》的先后出台,为我们的渎职侦查工作提供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的规定特别是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上仍亟待具体化和完善。

渎职犯罪涉及的31个特定罪名无法涵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中所有渎职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用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特别是恶劣社会影响认定犯罪的情形。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

然而“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概念比较模糊,属于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损失,在针对具体的案件时,界定起来比较困难,这引起在罪与非罪的判断方面的不确定性,对我们侦查工作的启动设置了障碍和桎梏。

二、恶劣社会影响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包罗万象,每个案例都有渎职犯罪中的共性和自身的特性。

如何界定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何界定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何界定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

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

然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多年来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一个难点。

一、“恶劣社会影响”的涵义“恶劣社会影响”属非物质性损失范畴,即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与其它非物质性损失相似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

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

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

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

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

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1)声誉性损失。

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

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

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

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

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

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

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恶劣”二字,即什么程度才属于恶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关键 词 渎职犯 罪 恶劣社 会影 响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情节 作 者简 介: 蒋洵 , 杭 州市萧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反渎局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7 3 - 0 2
容 易导致 执 法出现 偏差 。渎职 犯罪 “ 恶 劣社 会影 响” 认定 对渎职 后 果 。 根据 罪责 刑 相适 应的刑 法 原则 , 渎职 犯罪 的量刑 年 限应 当
响” 这 一表 述依然 较为 笼统和模 糊 什 么是 “ 恶劣 社会 影 响” , 各 度 的一 个重 要途 径 : 社 会影 响 的恶劣程 度 不 同, 渎 职犯 罪 的量刑 部 门认识 不一 致 , 说法 不统 一, 使司 法实 践操作 产生 了一 定 的困 幅度 也不 一样 。根据 《 刑 法》 第三 百九 十七 条和 《 解 释》 第一 条规 难。 明确 渎职 犯罪 “ 恶劣 社会影 响” 的认 定, 有利 于这 一解 释更好 定 ,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或者玩 忽 职守 , 造 成恶 劣社 会影 的 实施 , 也有利 于 司法实践 中更 好 的定罪和 量刑 。
( 一) - i k定 的原 则
权 犯罪 案件立 案标 准的规 定》 ( 以下简 称 《 规 定》 ) 中也 曾经 出现 。 该规 定 中指 出, 滥 用职权 、 玩 忽职 守严重损 害 国家声誉 , 或 者造 成 恶 劣社 会影 响的应 予立案 。
二、 渎职犯 罪“ 恶劣社 会影 响” 认 定的意 义
《 解 释》 第 一条 第 一款 除 了第 三项 规 定 “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 外, 还 规 定 了第 一项 造成 死亡 1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3人 理 论和 司法 实践 中认识 不一致 , 说法 不 轻 伤 9 人 以上 , 或 者重 伤 2 人、 轻伤 3 人 以上 , 或者 重伤 1 人、 轻 统 一, 侦 查部 门、 公诉部 门以及法 院之 间有 着不 同的解释 和认 定, 伤6 人 以上 ; 以及第 二 项造成 经济 损 失 3 0万元 以上这 两项 危害

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浅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摘要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伴随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常常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对认定渎职犯罪,从严打击渎职犯罪都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

在本文中,拟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发,分析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意义,讨论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则、标准和实施主体,最后得出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方法。

关键词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作者简介:蒋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3-02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但其依然存在着一些原则性条款,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依然较为笼统和模糊。

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各部门认识不一致,说法不统一,使司法实践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明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有利于这一解释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定罪和量刑。

一、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渊源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1月9日起开始施行。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在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曾经出现。

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 一 一

渎 职行 为 ,因此 在 实 践 中往 往 会 遇到 用 非 物质 性 损 害 后果 特 别 职犯 罪 的范畴 ,是 否需要 适 用刑 罚加 以打 击 。 是恶 劣社 会影 响认 定犯 罪 的情形 。
2 . 有 利 于 量 刑
两高 2 0 1 2 年《 渎职案件解释 ( 一 )》将 “ 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罚 是 惩 处 犯 罪 的最 有 力 的 武器 ,渎 职犯 罪 的社 会 危 害 程 作 为滥 用 职 权 或 者玩 忽 职 守 罪 的构 成 要件 要 素 ,正 说 明 了 “ 恶 度不同,渎职行为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轻重

( 5 4 1 5 0 0

广西 民检察 院
这里 所 说 的 “ 潜在后果”是与 《 渎 职 案件 解 释 ( 一 )》第 摘 要 :渎 职 犯 罪作 为 结 果 犯 , “ 造 成 恶劣 社 会 影 响” 是 条 中规 定 的 “ 造成死亡 1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3 人 以上 ” 等 实 渎 职犯 罪 的立 案标 准 之 一, 司法 实 践 中在 适 用 时尺 度 不 一 ,认 定 不便 ,严 重 影 响 了检 察机 关 与职 务 犯罪 的斗 争 。笔 者 结合 基 然后 果 相 区别 的 、未必 已经 实 际 发 生 的损 害 后果 。 目前 ,没 有 司法 实践 也没 有提 出相 关定 义 。 有人 认 为 , 层 检察 机 关 以此标 准所 办理 的 渎 职犯 罪 案件 ,就 如何 界 定 “ 造 学者 进行 必要 的界 定 , 渎 职行 为 的潜 在 后 果 指 的是 “ 渎 职行 为 造成 的损 害结 果 已经 发 成 恶劣 社会 影 响”进 行探 析。 生 ,但 没 有 为受 损 害 的 人 民群 众 所 知 晓或 者感 知 ,或者 说 这 种 关键 词 :滥 用 职权 ; 恶劣 社会 影 响 ;非物质 损 失 损 害 不是 立 即 显现 的 ,是为 人 民 群众 不 知 晓 的痛 苦 来 源为 代 价 随着两高 2 0 1 2年 《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的有 关损 害情 况 ” 。 与 渎 职行 为 具 有 因果 关 系 的 原 生性 犯 罪 和再 生 性 犯罪 行 为 题的解释 ( 一) 》( 以下简称 :《 渎职案件解释 ( 一) 》) 的出台,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权 等 渎 职 犯罪 中 的 “ 物 质 性 重 大损 失 ” 已非 的追 诉标 准 ,应作 为 认 定渎 职罪 损 害结 果 的重要 参 照 。渎 职 导 常量 化 , 而“ 非 物质 性重 大损 失 ” 仍 停 留在 “ 造 成 恶劣社 会影 响 ” 致 伪 劣商 品流 人市 场 ,从 而影 响 、威 胁 到 一个 地 区人 民群 众 身 等 抽 象层 面 ,给 司法 实 践 中认 定 渎 职 犯罪 造 成 困扰 ,甚 至 造成 心 健 康 的亦 或 是造 成 该 地 区 同类 商 品 管 理秩 序 混乱 的 ,应 属 于 些 渎 职行 为 的 非 犯罪 化 处 理 。对 此 ,笔 者 结 合 自身 工 作 经验 造 成恶 劣 的社 会 影响 。 谈 些粗 浅看 法 。 三、渎职犯罪 “ 恶 劣社会影 响”认定 的意义 “ 恶 劣 社 会影 响” ,在 理 论 和 司法 实 践 中认 识 不 一 致 ,说 恶 劣社 会 影 响 的 法律 规定 以及 具 体 形式 我 国刑 法 对 渎 职犯 罪 中损 害结 果 的认 定 比较 模 糊 ,实 践 中 法 不 统 一 ,侦 查部 门 、公诉 部 门 以及法 院之 间有 着 不 同的解 释 操作诸多不便。据此,1 9 9 9 年9 月 6日 最高人 民检察l 完作出 《 关 和认 定 ,容 易 导 致 执法 出现 偏 差 。渎 职 犯 罪 “ 恶 劣社 会 影 响 ”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认 定 对渎 职犯 罪的定 罪 、量刑 都有 很 大的 意义 。 ( 以下简称 《 规定 》),对渎职案件中的 3 3 个立案侦查案件的 1 . 有 利 于 定 罪 立 案 标 准作 了较 为 明 确 的规 定 。 随着 我 国 打击 渎 职 犯 罪案 件 的 行 为 具 有 一定 的社 会 危 害性 ,是犯 罪最 基 本 的特 征 。 一般 逐步深入 ,2 0 0 6 年7 月2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 《 最高 的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守 、徇 私舞 弊 的行 为并 不 都 构 成渎 职 罪 , 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渎 职 侵 权犯 罪 案 件立 案 标 准 的决 定 》 ( 以下 简 只有 那 些 因 为渎 职 行 为 而致 使 公共 财 产 、 国家 和 人 民利 益 遭受 称 《 决定 》)。 《 决定 》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和 重 大损 失 的行 为才 构 成犯 罪 。即渎 职 犯 罪 的危 害 后果 表 现 为公 规定 》和 《 解释 》 具体化 。可以说 , 《 规定 》和 《 决定 》的先后 出台,为我们 的 共 财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渎职侦查工作提供 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在非物质性损害结果 明确了哪些渎职案件符合立案标准 ,哪些渎职案件构成犯罪。 的 规定 特 别 是 恶 劣社 会 影 响 的规 定 上 仍亟 待 具 体化 和完 善 。渎 探讨 这 两 个 规 定 中关 于 “ 恶 劣 社会 影 响 ” 的认 定 有利 于进 一 步 职犯 罪 涉及 的 3 1 个 特 定罪 名无 法 涵盖 国 家工 作人 员 职务 中所 有 认 定渎 职 行 为 的危 害性 程度 ,从 而判 断 该 渎 职行 为 是 否达 到 渎

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作⼈员不认真履⾏⾃⼰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的⾏为。

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会构成犯罪,那么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玩忽职守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造成国家声誉造成严重受损,致使国家公信⼒下降的,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案标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以⽴案: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2⼈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3⼈以上,或者轻伤5⼈以上的;2、导致10⼈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失职渎职造成恶劣世界影响的情形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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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危害税收管理罪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渎职罪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缺少“结果”证据,往往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非不能造成社会影响,更非社会公众不认为其影响恶劣。

其中,有很多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有意控制的结果,这不是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只能说明其恶劣影响已达到需要公权力防控才能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认识此问题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失职渎职情况本身是否恶劣;二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来判断是否恶劣;三是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公权力控制而转移。

如系因公权力控制所致,则不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因为,公权力作为公共资源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将公权力的结果作为给渎职者抵责的条件,则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等于以公权力的结果来减免渎职犯罪的成本。

这一精神在高检院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

关于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探析【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首先介绍了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分析了其对社会的危害。

接着探讨了渎职犯罪的特点和类型,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其具体表现。

同时指出渎职犯罪的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提出了加强预防意识、打击力度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以应对渎职犯罪带来的危害。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渎职犯罪,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社会影响、危害、特点、类型、案例分析、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预防意识、打击力度、监督机制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及背景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利用职权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渎职犯罪背景主要源于部分公职人员权力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以及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渎职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监督和打击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渎职犯罪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公职人员因为渎职而放弃了履行职责的义务,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贪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渎职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渎职者往往会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渎职犯罪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当公共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社会秩序受到破坏时,整个社会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必须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督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如何认定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者:蒋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摘要:渎职犯罪作为结果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之一,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时尺度不一,认定不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

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以此标准所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就如何界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进行探析。

关键词:滥用职权;恶劣社会影响;非物质损失随着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案件解释(一)》)的出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中的“物质性重大损失”已非常量化,而“非物质性重大损失”仍停留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抽象层面,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造成困扰,甚至造成一些渎职行为的非犯罪化处理。

对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些粗浅看法。

一、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中损害结果的认定比较模糊,实践中操作诸多不便。

据此,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渎职案件中的33个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打击渎职犯罪案件的逐步深入,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可以说,《规定》和《决定》的先后出台,为我们的渎职侦查工作提供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在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的规定特别是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上仍亟待具体化和完善。

渎职犯罪涉及的31个特定罪名无法涵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中所有渎职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用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特别是恶劣社会影响认定犯罪的情形。

两高2012年《渎职案件解释(一)》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说明了“恶劣社会影响”作为一种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具有与“造成死亡、重伤”等有形伤害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对影响国家声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对影响国家声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对该不良舆论程度的认定应该把握为具有较大范围的知晓性,如果是来自民间局部地区的反映,没有较大范围的传播,一般不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如在国际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有些情况都是正常现象。

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

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并有来自如引起国内外有关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不良舆论,并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等。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如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即应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正确理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个公愤的范围应把握在适宜的程度,应控制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最基本的范围可具体到一个村、一个社区,在这里要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引起公愤的社会性,从而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应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亦即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社会范围,把握好这样的尺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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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的评价体系。
关键词 渎职犯罪 恶劣社会影响 评价
作者简介:朱恺、丁璇,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42-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罪,是因为该行为本身造成了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一,看案件本身性质是否恶劣,案件 成隐性社会影响的,则可以从发动公权力介入而消耗的公共资源
本身性质或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判读社会影响恶 的成本及群众的受影响程度等方面来评价。如《关于渎职侵权犯
劣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有受贿情节的渎职犯罪则要比一 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前,“由司法机
响”的表现形式限于引发媒体的关注和广泛报道,便等于认同媒
第一种理解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 体与其他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犯罪行为的认定,这显
性认知”,即要对某一事件是否造成恶劣影响进行评判,则要根据 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有些渎职行为,因为侦查
相关社会公众的认知来考量,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仅不符合犯罪 部门介入较早,脱离了社会公众的视线,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发
注释: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5).第 36 页. 广义的法院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所有与案件审理裁判无关的法院工作事项。有学者
较为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广义上的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狭义的法院行政管理不包括与诉讼 有关的法院管理工作,仅指对法院人财物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广义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 范围请参见孙业群:《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权研究》,《中国司法》2004 年第 7 期,第 27 页。
定。恶劣社会影响是以无形的损害结果来表现的,综合看来有以
第二种理解认为渎职行为产生的影响范围广即为“造成恶劣
下几个特点:一是损害结果的不可计算性,即渎职罪立案标准中 社会影响”,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会造成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放纵,如
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无形的损失,不 果某一个渎职行为影响了全国或者某个省份的稳定,其性质显然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立案标准中都有“造成 处罚,所以渎职行为外因素不能作为评判犯罪的依据。其次,“造
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具有模糊性、抽象化的特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质是司法判断,司法机关应在这一评判过
点,在办案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指,国 程中担当主体地位,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渎职行为是
案人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具体案情作出自己的综合判断。
情况,在不背离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客观地判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
但笔者认为在作出判断前,有必要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考量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
评价,制定合理的评价流程,以避免错案的发生。承办人在确定 恶劣程度,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时延安.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法学家.2010 (5).第 1 页.
如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意见》(2001 年 9 月 1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 制定的《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2005 年 9 月 23 日)等。
会转型时期的现实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司法应当遵守法律,但同 司法机关往往会单独或联合制定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并
时司法也必须回应社区的需求,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应 要求下级司法机关落实。
当看到地方司法机关的初衷无疑是好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 题,贯彻司法政策。其积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性司法规定的创新做法和先进之处赢
权的规范制定权。
得了学界和高层的认可,某些做法在全国得到推广,甚至最终促
(三)转型时期地方性司法规定的积极作用
成一个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比如少年司法改革 、刑事和解 、量刑
我们不应因为地方性司法规定的先天性不足而否定其在社 程序改革等。为了保证地方司法改革或者试点的顺利进行,地方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否构成犯罪作出独立的司法评判,而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并不
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或侵犯社会、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 一定是对社会存在变化的准确反映,社会公众的认知容易受到人
引起群众不满,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 与其他传播媒介的影响和误导,所以并不客观。
一方面,地方性司法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区 域差异,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由于不少法律不够完善, 稳步推进的司法改革也无法一步到位地解决所有问题,地方性司 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司法实践、保证一定区域内司法 统一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地方性司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的 发展,已成为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推动者之一。左卫民教授在总 结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成就和问题后,认为我国今后司法改革的进 路应当是“建构与试错相结合”,“应当允许与鼓励各司法机关在 不妨害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之试点,以便发现某改 进方案、何为最佳的改革进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条件。特别是局部 性与区域性的试点性改革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全盘性的改革适宜 于在此基础上来推行。”“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路径是在不违背 法律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进行改革探索,从中总
事实,依据法律,对造成的现实或将来即将造成的危害所作出的 某一个角度进行判断,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评价体系对此进
一种专门性的司法评定。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认定是否 行评价,形成有效、公正的判断。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的几种表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势必将犯罪行为之外的因素纳入犯罪评价之 现形式主要是:一是损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国家内部不稳
些本应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显现或未能及 其视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笔者认为,若以“造成恶劣社会影
时显现。有无社会影响,关键要看案件本身能否引发这种社会危 响”为标准对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应经过检察委员会的评议,即对
害性,只要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即使没有引发,潜在的危害也 渎职行为是否构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是否立案一并进行评
◆学术前沿
2012 · 11(中)
对渎职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
朱恺丁璇
摘 要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
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
认定。本文结合目前实践中对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和几种认识误区来分析探索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认定“造成恶劣
识性及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结果的评价就成为认定社会 就存在“发现难”的问题,立否恶劣的一个依据。三是损害结果有时会在一定区域内 职犯罪案件,就不要说渎职犯罪案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被社会公
产生影响,或表现出多样性。
众所知了。
正因为恶劣社会影响有以上特点,所以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的内涵要求,也背离了司法机关的价值体现,疏忽了司法机关的 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反其潜在的社会影响可能更恶劣。因此我
在评判和考量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评判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们决不能以这种片面的理解来放纵渎职行为。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司法评判,是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
以上可以看出,要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决不能片面的站在
存在渎职行为后,若未能在造成的物质性损失上确定其达到立案
是客观存在的,况且没有引发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三,要 议,若能确定案件造成社会影响的程度,就可以直接评议决定是
把物质性损害与非物质性损害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司法实践 否立案。
中的渎职行为导致的物质性损害后果达不到立案标准时,此时应
总之,恶劣社会影响本身就是一个司法解释再细也不可能全
当把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结合进去一起判断,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办 部概括的范畴,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件的具体
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现代法学.2008(6).第 70 页. 陈瑞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专题.人民检察.2010(12).第 43 页. 1984 年底上海长宁区法院首先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犯合议庭”,开启了我国少年 司法改革运动的先河,1997 年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又首次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分案起诉工作,在少年司法改革过程中,上海市的司法机关用地方司法规定的形式将改革 制度化,比如 2006 年 2 月 14 日颁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 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 2003 年至 2205 年,北京、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的省级政法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办 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开启了我国刑事和解试点的热潮,现在多个省 份都制定了相关规定。 如 2010 年 4 月 1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 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在当事人事先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对有执行标的案件在生效 后由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是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
第三种理解认为渎职行为如果能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或引
《立案标准》中的这一标准多年来一直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一 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则可以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笔者认
个难点。也正因为此,各地反渎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此产生了各 为这种理解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若将“造成恶劣社会影
自的理解,甚至产生了一定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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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使之公信力下降。四是造成某一地区内的 标准,便可根据案件本身性质的恶劣程度进行评估,并开始调查
群体性事件。五是引起当事人自杀或长期精神失常等个人现象。 取证。对于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如果受到媒体普遍报道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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