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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胡军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丹、胡军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丹、胡军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6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丹;胡军霞;张纯国【当事人】赵丹胡军霞张纯国【当事人-个人】赵丹胡军霞张纯国【代理律师/律所】刘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侯雪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侯雪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旸费临泽侯雪敏【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丹;胡军霞【被告】张纯国【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催告撤销无权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47:53赵丹、胡军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642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临泽,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丹、胡军霞因与被上诉人张纯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钟宣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二、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三、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六、前置过滤及有效衔接机制七、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八、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九、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机制十、履职保障及责任承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方向、目标任务等均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高学峰与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学峰与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学峰与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学峰;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立冬;张爱民【当事人】高学峰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立冬张爱民【当事人-个人】高学峰徐立冬张爱民【当事人-公司】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富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刘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富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静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刘胤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富国张静刘胤【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学峰【被告】山东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立冬;张爱民【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晨光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涉案房屋能否向徐立冬、张爱民返还。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晨光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3.涉案房屋能否向徐立冬、张爱民返还。

郁小艺二审判决书

郁小艺二审判决书

郁小艺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9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郁小艺;李功珍【当事人】郁小艺李功珍【当事人-个人】郁小艺李功珍【代理律师/律所】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蒋诚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蒋诚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亚榴蒋诚【代理律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郁小艺【被告】李功珍【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李功珍是否应当向郁小艺偿还案涉5万元借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结合一、二审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李功珍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沙某华14万元,通过刷卡在沃富公司消费4万元、2万元。

李功珍称上述转账和刷卡共计20万元用于投资沃富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李功珍是否应当向郁小艺偿还案涉5万元借款的问题。

郁小艺上诉称其与李功珍之间存在案涉5万元的借贷关系,李功珍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而李功珍则辩称,沃富公司后来不收取小额投资,其收取的郁小艺5万元系郁小艺委托其把资金放在一起共同向沃富公司投资,现因沃富公司原因无法收回投资,其不应当承担该损失,李功珍不应当返还郁小艺5万元投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虞政平王朝辉吴飞飞摘要: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

《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 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 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

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 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

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 司人格否认规则应秉持谦抑克制之立场,唯有在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路径无法满 足债权人保护之需求时,方可谨慎用之。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公司人格有限责任清偿责任近年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 关注,但法律规定较少,特别是关于实际控制人 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形 成法律空白。

探讨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人格否认的 关系,涉及法人人格的“刺破双重面纱”,较之 通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之情形更 为复杂。

鉴于司法裁判已经面临这一问题,故应 从法理层面作更为深入研究,以推动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6条 规定,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我国,长期以来实际控制人概念主要是在上市 *15公司治理语境下被讨论,甚少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明显的例证是《证券法》中涉及实际控制人 的条文共计21条,而《公司法》中则仅有3 条。

[11然而,近年来,实际控制人尤其是有限责 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隐蔽于公司股东之后,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

《公司法》第20条仅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 权人利益的连带清偿责任作了规定,却未涉及实 际控制人。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文/胡建萍 曾耀林“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的关键,也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改革命题毫无疑问应当辐射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

为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契合改革的方向,系统分析和梳理当前民事审判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将其作为改革的着力点。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研究思考,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论证和指导,最终形成了以庭审优质化为重点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案,并已在全市法院正式启动改革。

一、民事庭审优质化的动因和思考自去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推开后,法院决策层就在跟进思考如何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进步。

动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改革的大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方案。

除了宏观层面的体制改革外,事关司法方式改进乃至诉讼程序改造和重构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①以彻底去行政化确保司法公平正义和职权配置优化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为重要内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科学定位不同审级职能的审级职能完善和陪审员制度改革等,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内容丰富和全面。

这些改革,从大到小,无一不涉及最基本的审判方式改造、最现实的审判质效提升和最有效的审判资源配置,说到底就是司法能力现代化问题。

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

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能力提升是有机联系的,后者应当主动适应前者并且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不能将当前轰轰烈烈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具体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程序改造和审判技能提升割裂开来,只热心和关注大的体制层面的改革,而忽略技术层面的改造和能力提升。

作为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改革的整体思维和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因应改革方向和要求,主动作为并找准着力点,强化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理性投身改革洪流。

第二,对实践的反思、检讨和研判。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法院系统主推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中国法院包括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确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实行诉辩式民事庭审方式,增强了诉辩双方的对抗性;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了查明事实由法庭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裁判职责,司法去行政化有了长足进步;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科学管理人和事,助推依法快速高效办案;落实审判公开,以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等等。

韩生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生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生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2)青22民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措毛胡乙西孔繁春【审理法官】董措毛胡乙西孔繁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生义;李军【当事人】韩生义李军【当事人-个人】韩生义李军【代理律师/律所】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马艳萍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马艳萍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岚马艳萍【代理律所】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生义【被告】李军【本院观点】证人王旭称其在转款前韩生义在电话中告知650000元系借款,但只有其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该650000元转账系偿还李军借款,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证据1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录音形成时间被上诉人李军无法确定,且上诉人韩生义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中证人对案涉转账的650000元均认为是工程款,但均系听被上诉人李军说的,故对其二证人在二审中的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借款人抗辩借款已经偿还的,应举证加以证明。

本案中上诉人韩生义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只能证明韩生义收到工程款后向李军转款650000元的事实,虽然证人王旭出庭作证陈述在转款前韩生义告诉其该款为借款,但只有其陈述,在微信聊天截图中,也未提及650000元系偿还给李军的借款,且李军不认可该款项为偿还的借款,故韩生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转账款项为偿还李军的借款。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1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疆米拴学刘起新【审理法官】熊疆米拴学刘起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当事人】何明新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当事人-个人】何明新伍中华【当事人-公司】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兰萍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何修华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兰萍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何修华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兰萍何修华段春梅王永先【代理律所】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所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明新;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伍中华【被告】四川易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易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立案。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

“法庭之友”制度的探究与启示作者:阮建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以规范人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与以追求人的真善美为目标的文学,两者紧密相连、相互影响。

文学视域中的“法庭之友”制度,深刻揭示法律不是“本本中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

“法庭之友”制度进入到司法环节并适用于个案诉讼程序,对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民主具有重要价值。

“法庭之友”制度在价值取向、制度模式、诉讼地位上与中国专家法律意见制度具有共同性,但两者在参与主体、论证内容、提请程序上存在差异性。

可通过借鉴“法庭之友”制度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建构规范中国专家法律意见制度。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法庭之友”制度专家法律意见制度司法民主公正司法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其任务在于规范人的社会活动,以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

文学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以语言文字方式塑造形象,承载着人们对真诚善良、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法律与文学契合的基础在于,两者本质上都是人学,都是认识、体现并尊重人性,都关注人本身及与人相关问题的价值取向。

对于法律中的文学,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指出“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

”[1]对于文学中的法律,怀特教授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伦理描述”[2],将文学名著作为法律精神、价值理念和目标取向的传播媒介,有助于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基本问题。

文学名著《威尼斯商人》展现了法律与文学的“碰撞”。

鲍西娅化身“正义法官”,其身份定位与现代西方司法中的“法庭之友”制度颇为相似。

“法庭之友”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为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做出公正裁决,邀请或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就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或法律适用意见。

[3]这一制度有助于避免司法者视野局限造成的不公平,确保案件实现实质上的公正。

陈宝智、甘肃省地震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宝智、甘肃省地震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宝智、甘肃省地震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娟关涛徐晓曦【审理法官】王志娟关涛徐晓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宝智;甘肃省地震局【当事人】陈宝智甘肃省地震局【当事人-个人】陈宝智【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地震局【代理律师/律所】齐玉卓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丁虎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贠玉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玉卓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丁虎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贠玉皎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玉卓丁虎明贠玉皎【代理律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宝智【被告】甘肃省地震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依据甘建保(2013)393号文件将上诉人的涉案旧房定价2105元/平方米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举证不动产权证一份,拟证明结合《预售协议》《新旧房交接协议》,甘肃省地震局应在新房交付后五年内发放新房的产权证书,但2018年甘肃省地震局将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严重违约。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是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旧房并配合办理过户,被上诉人将新房登记在地震局名下是民事自救行为,现在旧房还在上诉人名下。

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民事权利对等。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上诉人举证甘震发[2009]212号文件一份,拟证明新房是上诉人全额集资所建,旧房回收价格按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认可的价格为准,且应在新房交付五年后发放产权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汪龙等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汪龙等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汪龙等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汪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当事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汪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当事人-个人】汪龙【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代理律师/律所】银丹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银丹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银丹【代理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被告】汪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本院观点】本案汪龙在复议和诉讼期限的诉求均为确认罗湖市场监管局未发放举报奖励违法,并请求责令或判令罗湖市场监管局限期发放举报奖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奖励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汪龙在复议和诉讼期限的诉求均为确认罗湖市场监管局未发放举报奖励违法,并请求责令或判令罗湖市场监管局限期发放举报奖励。

汪龙的诉求并非简单指向罗湖市场监管局未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而是主张其依法应当获得举报奖励,并据此请求判决罗湖市场监管局向其发放举报奖励。

因此,本案依法应对汪龙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问题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审查罗湖市场监管局是否依法应当向汪龙发放相应举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宋明燕、龚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明燕、龚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明燕、龚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2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旭李敏方林【审理法官】李建旭李敏方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明燕;龚有兵;贾达民【当事人】宋明燕龚有兵贾达民【当事人-个人】宋明燕龚有兵贾达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明燕【被告】龚有兵;贾达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明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56:21宋明燕、龚有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民终20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有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达民。

审理经过上诉人宋明燕因与被上诉人龚有兵、贾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6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明燕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宋明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李建旭审判员李敏审判员方林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盛菲·2··1·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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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学丰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夏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学丰夏鹏朱敏敏朱来宏盛娟【代理律所】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案涉不动产登记关于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等登记,以及关于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等自然状态的栏内记载,双方均无争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9:08:24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5行终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鞍山市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工业开发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7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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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举行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安徽高院举行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安徽高院举行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举行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31日上午,安徽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向媒体通报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发布6件典型案例;省高院二级高级法官王德成主持新闻发布会。

部分中央驻皖、省主流媒体参加。

2021年以来,安徽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相关部署,大力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安徽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建设、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举措相继写入2021年、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反拐专项审判在全国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作经验交流;两部微电影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展播中分获“十佳”“优秀”奖。

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安徽高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主要领导担任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强化统筹部署、组织保障、指导调度。

安徽高院成为全国第三家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高级法院,较早实现了全省126家法院少年法庭审判机制全覆盖。

发挥职能强化司法保护。

严格依法办案,共审结未成年人案件10343件,其中刑事651件、民事9308件、行政360件,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罪犯的减刑、假释 24件。

对未成年被告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政策,在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中,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2.4%,同时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

目前,全省有42家少年法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实现了“全面保护”。

完善机制推进特色审判。

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450件697人,把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版权声明】:图⽂转载于⽹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禁⽌⽤于商业⽤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岳中刑⼆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民检察院。

上诉⼈(原审被告⼈)周某,⽆业。

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3年10⽉12⽇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2013年12⽉24⽇经湖南省湘阴县⼈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姚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原审被告⼈)黄某甲,个体户。

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3年10⽉25⽇经湘阴县⼈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汪双云,湖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阴县⼈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阴⼈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周某、黄某甲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于⼆0⼀五年六⽉⼗五⽇作出(2015)湘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周某、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阴县⼈民法院于2015年7⽉13⽇向本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岳阳市⼈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时成出庭履⾏职务,上诉⼈周某及其辩护⼈姚远与上诉⼈黄某甲及其辩护⼈汪双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被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达成了以⼈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周某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江东路中医院门诊部西侧的燃⽓⼤楼的五缝门⾯及上⾯房屋的协议。

双⽅⼝头约定后,被告⼈黄某甲分多次向被告⼈周某⽀付了⼈民币30万元的购房款。

因资⾦不⾜,被告⼈黄某甲邀其朋友⽢某甲共同购买该房产。

该房产系原湘阴县液化⽯油⽓站所有,经诉讼后,由岳阳市中级⼈民法院于1996年在执⾏中裁定确认抵债给罗城公司所有。

诉讼中罗城公司实际权利⼈为被告⼈周某,其挂靠在罗城公司对外承包施⼯项⽬,因此,该房产确认抵债后⼀直由被告⼈周某使⽤、占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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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明法官在审理(2012)丰民初字第10453号案件中,涉嫌巨额受贿,毁灭证据,违法裁判,
我2012年起诉部队307医院,在起诉前我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307医院住院病历封存了,在2015年法院开庭中我多次要求307医院向法庭提供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由我质证;汪成明法官就是不让307医院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只要我原告要什么证据307医院就口头说有什么证据,汪成明法官马上就认定307医院有证据,就是不让我看证据。

在2016年3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谈话时,法官明确表示一审案卷里除鉴定书书外307医院没有其他证据存档,二审法官要求307医院补充证据,4月6日307医院向法庭提供了所有知情同意书复印件,307医院在法庭上还自己拿着我已经封存的住院病历原件,当时我发现知情同意书里有伪造我原告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汪成明法官把原被告共同封存的住院病历,也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证据交由被告307医院在没有封存的情况下保管,明显违法,给307医院篡改病历故意制造条件,在二审没有判决前就把病历归还307医院,汪成明法官是故意在销毁原始证据,明显是收受拒贿,才拿自己的金饭碗做赌注。

汪成明法官自己在法庭上亲口说:“让一个法学博士生,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我就不懂医疗”汪成明法官既然是法学博士生,就应该知道307医院在法庭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为什么汪法官在法庭上还要编造认定307医院有证据,在向二审移送案件档案时没有办法附上证据。

汪成明法官工作态度极端不负责任,每次开庭只有半小时,听不清原告说话,就选择对被告307医院有利的询问,发现对被告不利的马上就阻止被告说话,我提出对被告不利的,法官就以我说不清楚,不让我继续说,终止开庭。

请求丰台人民法院领导,查询案件档案,及时处理汪成明法官,以免其他当事人伤害,还法律的公正,盼望看到你们的答复
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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