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与法官造法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而依法应当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两部分。
直接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产生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精神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
而间接损害赔偿则是指因精神损害所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等)所应获得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综合考虑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两部分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也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法院也会酌情增加赔偿数额,以达到惩罚侵权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灵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计算的标准。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
法律上对精神损害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轻微精神损害通常指的是一时的情绪波动、轻微的恐惧、焦虑等症状,一般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情绪波动、焦虑等症状较为明显,而严重精神损害则是指受害人出现了明显的心理障碍、严重的抑郁、焦虑等症状。
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法院会进行相应的赔偿计算。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及其持续时间。
精神损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工作、学习、社交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治疗和康复。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及其持续时间,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计算。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侵权行为具有恶意、故意性质,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法院在进行赔偿计算时可能会给予更高的赔偿金额。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疏忽、过失造成的,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较轻,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对较低。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对赔偿金额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总的来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影响及其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标准
精神赔偿金是指在法律上对于因受到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个人或者单位所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首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的。
在确定精神损害程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受害人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受害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收入情况等个人情况;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的影响等。
根据这些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确定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从而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标准。
其次,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还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的,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会相应地提高。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轻微的或者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的,造成的精神损害较轻,那么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会相应地降低。
此外,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适当地提高或者降低精神赔偿金的标准,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
目的。
总的来说,精神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来确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确定合理的
精神赔偿金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侵权责任的实质承担。
下面将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
只有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确保了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精神损害的存在,二是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精神损害的程度。
对于精神损害的存在,应当通过相关的鉴定和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等因素;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通过受害人的临床诊断、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来进行评估。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参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赔偿和分期赔偿两种形式。
一次性赔偿适用于精神损害较轻、受害人自愿接受的情况;分期赔偿适用于精神损害较重、受害人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情况。
在实施方式上,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赔偿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需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认定标准、赔偿标准和实施方式,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法、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在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人身伤害的情况是很常见的,通常需要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具体包含哪些(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侵权人对受害者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心灵的创伤,造成精神痛苦,必须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在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庭判罚其相当数额的赔偿,可使侵权人意识到其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利益,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是要付出相当代价的。
这种直接的、缘于其行为的物质损失,是将损害变通转移造成这一损害的负责人自身以应对损害的不良后果,这是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对受害人最深刻的抚慰,起抚慰作用的制裁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方能见效。
2、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这种赔偿不是以相当的价值替换特定的损害,而是具有抚慰性,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具体化就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以财产的方式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受害人,从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内涵。
适当限制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适当限制。
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当考虑当地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公民、企业、单位负担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积累经验,为将来修改立法参考数据。
什么叫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什么叫赔偿精神损失费呢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因受到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损害,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烦恼、辱骂、恐惧、失望等不良心理反应,并且对其日常生活、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
1. 精神损失的定义与特点精神损失是指当事人遭受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所导致的心理上的苦痛和不良情绪。
这种损失是无形的、无法直接量化且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定额标准并不固定,往往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旨在为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精神安慰,以弥补其因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心理痛苦。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受到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而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则规定:当事人因合同违约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评估。
在评估精神损失费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严重程度是评估精神损失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恶性或故意侵害,导致受害人遭受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2 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受害人的心理状况也是评估精神损失费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受害人原本就有心理上的脆弱,或者受害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3 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评估精神损失费还要考虑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害程度。
例如,如果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丧失了工作能力或生活质量下降,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4 具体案件的相关因素参考的还包括具体案件的发展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和语言等。
这些因素能够为评估精神损失费提供更加全面的背景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不是对精神损失的直接补偿,它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安慰的方式。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苦闷、精神恐惧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心理伤害。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也是法院判决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对于不同的受害人给予不同的赔偿标准。
例如,对于一位失去唯一经济来源的家庭主妇来说,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更高,因为她的精神损害可能会对整个家庭产生更大的影响。
其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是带有恶意的,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往往会更高。
因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往往更为严重,需要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来弥补其心理上的伤害。
再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长期的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费用,那么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增加。
因为受害人需要通过心理治疗等手段来缓解其心理上的痛苦,这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最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法院会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以保证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公正和秩序。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只有在这些因素全面考虑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补偿,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损失精神赔偿金标准
人损失精神赔偿金标准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因受害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导致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弥补受害人在精神方面的损失,维护公平正义,教育和惩罚侵权行为人。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人格或者名誉,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其计算方法1.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
2.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采取固定赔偿数额、按损害程度分等级赔偿、参照医疗费用赔偿等方式。
具体计算方法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与审理程序1.申请: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
3.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五、提高精神损害赔偿可操作性的建议1.完善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使赔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2.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其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的专业素质和判断能力。
3.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公平、高效。
4.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为广大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精神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标准精神赔偿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补偿。
精神赔偿标准是对精神损害的补偿金额进行规定和界定,是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下面将就精神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精神损害的认定。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的心理痛苦、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通常包括焦虑、恐惧、抑郁、悲伤、痛苦等不良情绪。
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具备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条件,即必须有一定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同时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也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二、精神赔偿标准的确定。
精神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1.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所导致的其他间接损失。
2.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果侵权行为具有恶意、蓄意、严重过失等情节,应当适当加重精神赔偿的金额。
3.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高,受害人所蒙受的精神损害也越严重,因此精神赔偿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
三、精神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
精神赔偿标准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精神赔偿的具体金额。
四、精神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
在判决精神赔偿金额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五、结语。
精神赔偿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精神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人的不当惩罚。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时,应当向该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确定。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一、最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三、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的一定金钱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需要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
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通过受害人的心理状况、生活状态、工作状态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例如,如果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抑郁症或焦虑症,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就会相对较高。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或者是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相反,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疏忽或者无意识造成的,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对较低。
再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
受害人因精神损害所遭受的影响和损失可以通过生活、工作、人际关系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如果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导致工作能力下降、人际关系紧张、生活质量下降等,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而造成赔偿金的不公平。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侵权行为的性质,避免因为赔偿金数额过高而对侵权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原则。
只有在这些因素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精神费赔偿标准
精神费赔偿标准精神费赔偿是指在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对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费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往往是一种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精神费赔偿标准展开讨论,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情形。
首先,精神费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精神费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精神费赔偿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准确衡量其损害程度。
另一方面,不同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精神费赔偿标准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费赔偿的标准往往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期性,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再次,精神费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兼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对于受害人而言,精神费赔偿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其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精神费赔偿的确定也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因过高的赔偿标准而导致不当的索赔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为了更加合理地确定精神费赔偿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于精神损害的鉴定和评估,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赔偿标准。
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的经验,吸收先进的理念和做法,为我国精神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参考。
最后,应当加强对于法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其对于精神费赔偿标准的认识和适用水平,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精神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确定精神费赔偿的标准,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受害人精神伤残程度确定的赔偿金额,它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在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下面将从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其他情况确定。
这一规定为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具体的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规定。
根据该解释,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等级进行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万元至二十万元,较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五百元至五千元。
这些具体的赔偿标准为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然而,虽然我国有关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证据不足、赔偿难以执行等困难,导致实际赔偿金额偏低;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人可能故意规避法律责任,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因此,在实际执行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制裁。
总之,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它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我国有关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和制裁,以确保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证据损害赔偿
伪造证据损害赔偿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以欺骗他人或影响司法裁决结果。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会破坏社会公正。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赔偿,以恢复受害人的损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伪造证据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一、伪造证据的种类及损害后果伪造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伪造文件、假造合同、捏造证人、篡改照片等。
这些伪造行为可能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如冤枉错案、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财产权等。
在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往往导致错误的定罪与判决,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破坏了司法公正。
在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与利益。
因此,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伪造证据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A条和《民事诉讼法》第B条的规定,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伪造证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伪造证据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伪造证据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诉讼费用赔偿。
1.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伪造证据而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
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依据受害人所受影响的严重程度、时间长度、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通常会通过鉴定或听取专家意见,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2.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伪造证据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主要涵盖被伪证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律师费用、误工费等。
3. 诉讼费用赔偿:诉讼费用赔偿是指对于因处理伪造证据案件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判决方应赔偿合理的费用支出,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调查费用等。
四、伪造证据损害赔偿的实施细则在实施伪造证据损害赔偿时,需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和要求。
精神损失费标准
精神损失费标准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他人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精神上遭受痛苦和折磨所产生的费用,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民事赔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精神损失费标准展开讨论,探究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情况。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这意味着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裁定。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二是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额度。
在计算方法上,通常采取的是根据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和持续时间来确定;在赔偿额度上,一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再次,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较为模糊,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不同法官和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定结果。
另一方面,由于精神损失费的主观性较强,往往难以量化和证明,导致了在实际应用中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为了更好地规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
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范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额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加强对精神损失费的证明和认定,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费作为一种民事赔偿,其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的不断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张红 2010-4 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_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 -Y1001)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张 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湖北 武汉 430073)摘要:死者人格利益由不保护到保护,为20世纪各国和地区法制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社会风俗,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理应纳入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本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此项保护任务须由法官造法来完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 直接说 与 混合说 之间摇摆不定,其说理也存在矛盾、含混之处。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此问题的经验值得借鉴。
就我国现行法体系及法院立场保持前后一贯与稳定的法治要求而言,我国法院的应然立场是在坚持 间接说 的前提下加以发展。
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法律漏洞时应通过个案裁判来加以填补,实现法的续造。
关键词:死者人格精神利益 人格权 近亲属利益 法律漏洞 法官造法一、问题的提出死者人格利益由不保护到保护,为20世纪各国和地区法制发展的重大问题。
在大陆法系,它检验着权利能力制度的包容性;在英美法系,它意味着古老的对人诉讼制度被放弃。
在法学方法上,它涉及如何将新型法益纳入既有法制保护的法官造法问题,其可能与限度一直令各国法官殚精竭虑。
各国和地区法律文化、道德风俗以及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迥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方法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法制背景下法技术发展的多样性。
在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亦经历了由不保护到保护的发展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近30年来,造法频繁,共作出五项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司法解释,分别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 (以下简称 死者名誉权保护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以下简称 海灯案 有关诉讼程序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名誉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以下简称 海灯案 如何处理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 审理名誉权案件解答 )第5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3、7条。
论精神损害的认定与救济方式——以汪习国诉李光枢请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案展开
理上 和心理上 的损害 ,也即愤怒、绝 望、焦虑 不安等不
良情 绪。 广义说认为 , @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损 害和精神利 益的损失 。精 神痛苦是指公 民因人格权受 到侵 害而遭受 的生理 、 心理上 的痛苦 , 导致公 民的精神活动 出现障碍 ,
侵害非财产权可 以产生财产损 害,如 因健康权受损而支 出的医药费;侵害财产权亦可 能导致精神损害的产生。 故侵犯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皆能产生精神损害 , 神 精
损害主要是与财产损 害相对应 的术语 ,是指无法以金钱 衡 量计算其价值的损 害,侵犯其非财产权利并非精神损 害的本质 内涵。 笔者同意此 观点 , 在侵害财产权的一定
收 稿 日期 :2 1.31 0 00 .3
或使人产生愤 怒、 绝望 、 恐惧 、 焦虑 、 不安等不 良情绪 。
精神利益 的损失是指公 民的人身利益 、法人 的名誉利益
的请 求权基础是否仅应 限于侵权 法规 范?本文将 以一 则案例 为切入 点深入探 讨适用 中这些 问题 ,以期更加 透彻 地理
解 此制 。
关键词 :精神损 害;认 定 ;救 济方式 中图分类号:D 7 5 文献标识码 :A F 9. 3
原告汪习国与开办装潢设计工作室( 未经登记注册 ) 的经理 即本案被告李 光枢 协商 ,由被告对其所购新房进 行装潢 ,双方未签订 书面合 同。被告派其雇员汪玉明对 原告所购新房从 装潢设计 至水 电、瓦工 、木工 、油漆施
损 害的重要表现。 ”锄 狭义说和广义说 的共 同点在 于把精神损害 的产生与 人身权或所谓 的精神权利相对应 ,即认为 民事 主体 的人 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到侵害是精神损害产生 的原 因。民
间 ,与居住 者紧密相关 。因此 ,在特定情况下 ,房屋应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在贵州呀,有好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儿呢,这些事儿都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咱先来说说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吧。
你看啊,就是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了伤害,像被人恶意辱骂啦,或者遭受了一些特别恐怖、让人心灵创伤很大的事情,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可不是什么无理取闹哦,人的精神健康也是很重要的嘛。
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例都有啥样的呢?我给你唠唠。
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名誉侵权的。
有个人在网上随便乱发别人的坏话,还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丑事,这可把被说的那个人气得不轻。
人家每天都睡不着觉,老是担心别人看自己的眼神都不对了,感觉在社会上都抬不起头来。
后来就把这个乱发坏话的人告上了法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呀,就特别仔细地去调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法官们考虑到这个被侵权的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最后判定那个造谣的人要给一笔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赔偿呢,虽然钱可能不能完全弥补精神上的创伤,但是也算是一种公道的体现啦。
还有一个案例是在工作环境里发生的。
有个员工在公司里老是被上司刁难,上司呢,还在很多同事面前对这个员工进行人格上的侮辱,说一些特别难听的话。
这个员工的心理压力超级大,慢慢地都有点抑郁了。
他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和上司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工作环境以及他受到的精神压力。
法院觉得这个上司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公司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所以最后也判决给予这个员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呀,我们的精神健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贵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像是一个守护大家精神健康的卫士。
不管是谁,只要你伤害了别人的精神,就要付出代价。
而且呀,这些案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我们在生活中可不能随便去伤害别人的精神哦。
要尊重别人,大家才能和谐相处嘛。
这些案例的背后其实也反映了很多社会现象呢。
比如说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大家在网上说话有时候就不太注意,觉得反正隔着屏幕没人知道自己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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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与法官造法
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理论争议及本文见解
在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由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大致可形成两大派观点:
1 确定派观点。
此派主张,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应具体明确,应有一个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但在确定这一具体数额到底为多少时,则有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主张,应对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一个起点数和一个上限额,并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及必要时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可以翻番。
有的学者则指出,在法律上应规定或确定一个最高赔偿额度。
如在公民的侵权案件中,可以500元或1000元为最高线,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的,可以高于该标准考虑。
还有的学者认为,赔偿的标准和幅度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起点高”的原则,即指精神损害赔偿幅度的起数额不能过低,一般不低于100元;二是“高点低”的原则,即指精神损害赔偿的幅度,最高额要严格控制。
2不确定派的观点。
此派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不确定为好,他们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标准是不适宜、不科学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做到。
因此,不宜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数额。
有的学者提出,对于人格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不能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一刀切”,又不能完全放开任意判决,对于任何公民的人格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方法是由人民法院斟酌案件全部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原则上赞成不确定派的观点。
确定派的观点实际上是在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的。
“法律一旦制定,即已过时”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早已告诉我们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法律是相对稳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普遍性规范,而社会生活却是变动不居的,讼案双方又都是具体的特定人,所以妄图以一个一劳永逸的法律规范来涵盖丰富多采且又变幻莫测的社会生活的想法是
十分愚蠢可笑的。
且不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世界各国千差万别,即使在中国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对精神损害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在客观上也是不可行的。
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要做的工作就不是去徒劳无功地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不论是上限还是下限),而应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算定以模糊语辞的形式用“原则”的方式加以概括,并在可能的前提下总结出算定赔偿金的“规则”而非具体数额,从而事实上授权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充分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裁决案件。
换言之,立法者的任务是要告诉司法者应本着怎样的原则精神(赔偿原则)、依循什么方式方法(具体规则)去审案,而对个案中赔偿数额的算定的任务则应交由司法者来完成。
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原则
对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我国学者曾提出过不少建议,有“三原则说”,有“四原则说”,有“七原则说”等等,不一而足。
国外关于算定精神
损害赔偿金的原则大致有以下五种:
1 酌定原则这种原则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英美法系法院通常采用这种原则。
2 比例赔偿原则有些国家认识到酌定赔偿原则的缺点,通过确定与有关医疗费的一定比例而使损害获赔的数额标准化,如德国法和秘鲁法即采此做法。
3 标准赔偿原则这种赔偿原则是确定每日的赔偿标准,按标准计算赔偿金数额,如丹麦法即采此做法。
4 固定赔偿原则在日本对于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制定固定的慰抚金赔偿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的固定赔偿数额,法官只要查表,即可确定相当之赔偿数额。
5 限额赔偿原则这种赔偿原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如埃塞俄比亚和哥伦比亚均采此做法。
本文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具有区别于其他损害赔偿原则的特殊性,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原则应看它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色而为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取代。
把适用于整个损害赔偿领域甚至整个民法领域中的原则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不但没有必要,也没有太大的实际作用。
有鉴于此,我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确定为:法官自由酌量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法官自由酌量原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基本原则,它是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和保障,其地位明显要高于区别对待原则。
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无限制的“自由心证”,法官不能仅凭一己之好恶主观臆断、随心所欲,甚至利令智昏,枉法裁判。
这种自由裁量权要受到种种“反面的限制”和“正面的指引”。
首先,立法上应以明确的形式匡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官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事求是地分析案情,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而不应逾越这一范围进行“无法司法”;其次,对精神损害赔偿诸责任方式的适用顺序,立法应予明确。
只有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四种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尚不能达到法律救济的目标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责任形式。
这些都是在立法上从反面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正面的指引主要表现在:在立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予考虑的各方面因素进行明确列举,以防止案外因素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消极影响。
通过这种“正面的指引”和上述“反面的限制”,才能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
区别对待原则是要求在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基础上,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
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金数额。
三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则
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则,也就是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所遵循的方法。
国外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概算法,使用这种方法不对精神损害的各种情况分门别类,不列出精神损害的各个项目,而是一揽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总数额。
美国等国家使用此法,其优点是计算简便迅速,缺点在于受害人对计算的依据无从了解;二是分类法,将精神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各个计算出赔偿数额,然后相加得出赔偿总额。
法国等用此法,优点是计算较为准确,缺点是比较烦琐,不易操作;三是折衷法,先将精神损害所要考虑的项目列出,法官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考虑,提出赔偿金总额。
瑞士等国用此法,较前两种方法为优。
法官在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究竟应采用何种方法,学者们意见不一。
本文认为,折衷法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值得采纳。
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应参酌之诸因素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法官不能凭空想象,而应参酌一些具体因素,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归纳言之,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致害人的认定标准,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在这里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等各种情况。
其次,是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在这里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条件因素。
最后,是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在这里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 民法学(含婚姻家庭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