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犯罪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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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从相关案例浅谈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本文从几个案例着手,尝试厘清自首制度。

一、案例的引出我国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自首制度的构成条件、处罚原则。

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以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涉及自首认定的案件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在所难免,为此本文将从四起案件谈起从而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几点思考:案例一:2009年5月23日,被害人陆某的妻子发现陆某失踪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赖大光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赖大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赖大光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经对赖大光驾驶的轿车后备箱进行检查,发现有残留血迹,即对赖大光进行讯问,赖大光随即供述了杀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案例二: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等方法,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0余万元。

2010年1月22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余某某的母亲江某询问相关情况,江某向侦查人员反映:余某某可能住在邻县表哥家中;侦查人员经过侦查,于当天下午3时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余某某被抓获时未作任何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例三: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将店员韩某杀死后将尸体埋藏在菜地。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到被告人梁某家调查,从洗衣机中查获了带血迹的短袖衬衣。

公安人员据此对被告人梁某进行传唤,梁某面对短袖衬衣即供认了其作案的经过。

案例四:被告人盛某某因有抢劫嫌疑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但其不交代其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盛某某另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以自首书的形式向警方如实交待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自首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以辩护为视角

自首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以辩护为视角

自首认定 自动 投案 的余地 () 2 通知 或 传 唤到 案 能否 认 定 自动投 案 ? 于 司 对 法 机关 V 头或 电信通 知 后 , 罪人 主 动 到案 的 , 予 I 犯 应
认 定 为 自动投 案 . 在 司法 实 践 中基 本 已形 成 共识 。 这
分歧 严 重 。刑 事 审判参 考》 《 总第 4 7集 刊载 的“ 孙传 龙
措施 , 行为人主动交代的。 应当认定为 自动投案。 ③在
司法 机关 掌 握 了行 为人 犯 罪 的一 定 证 据或 者 线索 的
情 形 下 的盘 问 . 指 向 的盘 问 内容应 当具 有针 对 性 。 其
交 到 司法机关 或 有关 单位 、 个人 处后 才 能确定 。 因而 , 只要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知 道 被 送 交 后 . 以 明确 的 态 度 不
准 自首 ( 殊 自首 、 罪 自首 ) 而将 刑 法 分则 中具 体 特 余 ,
犯罪 之 自首 的 规定 界定 为 特别 自首 一般 自首是 指 ①
者认 为 , 先 , 首 对形 迹可 疑的理 解不 能脱 离特定 语意 。
形 迹 可疑 的“ ” 疑 只是一种 主观 猜测 . 是一种 没有 事实 依 据 的怀疑 . 所体现 出来 的只是 行为 人实施 某一 或者 某 种违 法犯 罪行 为的可 能性 . 这种可 能性 没有 相应 的 客 观事实 作 为依 据⑤ 因此 , 形迹 可 疑 的理 解 . 。 对 关键 是把握 两点 : 一是看 司法 机关 是否 掌握 了行为 人犯罪 的一定 证据 或者线 索 : 是看 行为人 当 时不如 实交代 二
21 0 0年第 3 期
法 治 研 究
自首司法认定的若千问题探讨
以辩护为视角

高院刑二庭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

高院刑二庭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浙高法刑二(2006)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省高级法院刑二庭于2006年6月7日至8日在新昌召开了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

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审判长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就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并就其中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自首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当地的司法机关掌握,但对现行犯罪进行侦查的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二、单位犯罪中自首的认定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认定为自首。

单位犯罪中的自首,一般根据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宽处罚。

如果有的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该人员不予认定自首。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则只能对自动投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自首。

三、数量或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发票犯罪的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或者票面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自首认定中的若干疑难 问题
孙 红 东
( 黑龙 江 省 大 庆 市 大 同 区人 民法 院 , 黑龙 江 大庆 13 0 ) 60 0
摘 要 : 对 自首认 定 中 的 若 干疑 难 问题 进 行 了论 述 。 针
关键词: 自首 ; 白 ; 罪 分子 坦 犯
自首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史上可 以说 身危险性相对较重 正 因为 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 是源远流长, 自秦代以后沿袭 至今, 渊源非常悠久, 的犯罪人之间存在着这些 不同尽 管根据党和国家 经历几 千年, 不断完善和发展。到了近代又与西方 的刑事政策洎 首与坦 白 都要予以从宽处罚, 但是 幅 的法律思想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一项相对完整的刑 般来说 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I度要大。 罚裁量制度 瞒£ 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判 2“ 形迹可疑” 自 型 首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 断 和斟酌 。 l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所谓坦 白广 般是指犯 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顾 规定,罪行 尚未被司法机关 “ 被有关部 门组织或者 司法机 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 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 发觉叔 因形迹可疑, 教育后, 主动交代 自己罪行的……应 当视 事实的行为。可见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庀 是犯罪分 关盘问、 。 “ 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查 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所谓被动归 为 自动投案” —般认为, 人民检察院、 保安部门或其他 案, 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被司法机关采 询表现为公安机关、 一是 取强制措施而归案; 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 三 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现 . 实施了 某种犯罪时' 仅凭工 是被群众扭送归案。区分坦白与 自 首的界F 是正 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 ^ 艮 确认定 自首不可 回避的问题 。自首和坦 白的区别 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 就在于-自 且 首就是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坦 白则是 查。司法实践中认定“ 形迹可疑” 型的 自 首关键在 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自首所交代的即可以是已 于分析两点— 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 h 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 被发觉的罪行也 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 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 当然,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 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 如果根据被查询者携带、 使用等物 品 自首。 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 事实的场合, 知情者描述 的某种犯罪 而坦 白所交代的只能限在已被发觉的、被指控的 的可疑性威 者与 目击者 、 的体貌特征、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 陛, 罪行 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 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 之嫌疑 ^ 主动。 白的犯罪分子 而坦 供述 自己的罪行时的态度 司法机关等有关组织足以对被查询者产生合理怀 是被动的.自首 的人身危险 相对较轻坦 白的人 疑的也就是说足以判断被查询者有实施某种犯罪 d

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

自首司法认定之若干问题探讨

自由意志 支配 下所 作的 主动选 择 。故李某 不 能认 定为 自首 。 二、 自动投 案但 未 能及时 供述 罪行 能否认 定为 自首 案 例 4 高 某系 某一 盗窃 团伙 盗窃案 的购赃 者 。在盗窃 犯罪 : 分 子 归案 后 , 溪市 公安 局 以盗窃 罪对高 某进 行 网上追逃 。 0 8 慈 20 年 9月 2 3日, 高某 至慈溪 市公 安局 投案 , 其在 9月 2 3日、5日、 2 控制 并 如实 供述罪 行 。 2 8日, 未供述 自己的罪 行 , 到 l 均 直 O月 8日才 供述 了收购 漆包 案例 2 2 0 年 5 , : 06 月 河北省 唐 山市某 村村 民李某 认 为同村 线 的事实 ,O月 2 1 1日, 供述 了收购 轴 承 内圈的 事实 。 又 村 民王某 用言语伤 害其 母, 就持菜 刀去 王某 的蔬菜大 棚处 与其理 在 该 案 中, 认定 高某 具有 主动投 案情 节并 无异 议 , 问题 的关 论 。在争执 中用菜 刀将王 某砍死 。 到王某 被 自己砍 死后 , 看 李某 键 是 其“ 先拒 供再 供认” 的情节 是否符 合一 般 自首 中“ 实供述其 如 自己也 不想 活 了, 就朝 自己肩 部等部 位砍 了几 刀 。 旁边 劝架 的 罪行 ” 在 的要求 。 两位 村 民随 即报警 , 随后 赶来 的公人 员将 李某 在现 场抓 获 。 李某 犯罪 嫌疑 人 自动投 案后 , 必须 如实供 述 自己的罪行 , 能成 才 对犯 罪 事实 供认不 讳 。 立一 般 自首 。其 中 , 自动投 案 的认定 是有 一定 时间 限制 的, 对 即 案 例 320 年 l :06 2月 1 4日 2 3时许 , 李某 与前妻 的男 友陈某 犯罪嫌 疑人 必须在 尚未受到讯 问、 未被采取 强制 措施 时, 主动 、 直 因 故发 生争 执 , 互揪打 。 相 李某用 随身 携 带的水 果刀 捅 向陈某 腹 接 向司法 机 关投案 。 而对 如 实供述 自己罪行有 无 时间 限制 , 刑法 部, 致其 肝脏 破裂 。 经鉴 定 , 某属 重伤 。案发 后 。 某滞 留在现 及 司法解 释均 无 明确规 定 。 陈 李 司法 实践 中, 时常 遇到 犯罪嫌 疑 人 自 场, 爬上 阳 台企 图跳 楼 自杀 。公安机 关接 警后 , 迅速 控制 现场 。 动投 案后 , 不供述 或 作虚假 供述 , 先 然后 再如 实供述 自己罪行 的 李某 在 接受近 2个小时 的劝说之 后放 弃 自杀的念 头 , 下阳 台接 情况 , 此 能否认 定 为 自首 有认 识分歧 , 案便 是适例 。 爬 对 该 受控 制 , 并如 实供 述 了 自己的罪 行 。 笔者 认为 , 在一般 自 中 , 自动投案 ” 如 实供述 自己的罪 首 “ 与“ 上 述三 则案 例中 , 名犯 罪嫌疑 人能 否认 定 自首 , 键在 于 行” 个 要件 之 问存在 连贯 性特 征 , 三 关 两 二者相 辅相 成 , 不可 分 。 密 这 他 们现 场待 捕是 否符合 自动 投案 的要求 。 而是 否构 成 自动投 案 , 就 要求 犯罪 嫌疑 人 自动投 案后 , 必须 及 时向司 法机 关供认 犯罪 。 可 以从 两个 方面 考察 : 一是行 为人 是否具 有投 案 的意 思, 即投 案 但 是对 如实 供述 的截 止 时问 , 践 中尚有不 同观 点 : 一种 观 点 实 第 是否 出于犯罪 分子本 人的意 思 , 最低 要求 也必须 不能违 背本人 的 认 为 , 案 后如 实供述 罪 行 的时间可 以放 宽至 审判 阶段 。 据是 投 依 意志 ; 二是行 为人 是否具 有 自动投 案 的实际行 动 。概 言之 , 自动 《 释》 犯罪 嫌疑 人 自 投案 并如实供 述 自己的罪 行后 又翻供 解 中“ 动 投 案 就是 自愿 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己置 于司 法机 关的控 制 之下 。 至于投 案 的方 的 , 认定 为 自首 : 一审 判决前 又能如 实供 述的 , 当认 定 不能 但在 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之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关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问题。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胁迫、误导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那么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一个难题。

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对诉讼程序的恐惧而盲目认罪认罚;有些可能受到侦查人员不当暗示或者承诺的影响;还有些可能是为了获取从宽处理而虚假认罪认罚。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机制。

例如,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和审讯方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充分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确保其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咨询。

其次,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问题也是一个关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是重要的一环。

然而,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避免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量刑建议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的经验和判断,但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弹性,量刑建议可能存在偏差。

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我们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量刑能力和水平;同时,建立量刑建议的沟通协调机制,让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能够充分参与量刑协商,共同达成合理的量刑共识。

再者,被害人的参与和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强调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同时,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及量刑建议存在异议,如果不能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保障其参与权和知情权,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单位自首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新解

单位自首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新解

单 位 E首 , 么 只要 是 单 位 决策 者 或 者 能够 代 表 l 那 单 位意 志 的人 ( 直 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 员 、 它 直 如 其 接 责任人 员 以及 受 单 位 委 托 的 人 )E首 , 可 以 l 就 认 定为是 单 位 自首 。但 是 , 位 毕 竟有 着不 同于 单 自然人 的特性 , 果 上述 人 员 在 单 位 E首 问题 上 如 l
未能达 成一致 , 中有些 人前 去代 表单位 自首 , 其 后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也 能 代 表 单 位 进 行 E首 。这 已被 l
《 走私案件适用法 律意见》 以及《 职务犯罪 自首、 立功适用法律意见》 肯定。再次 , 所 其他直接责 任 人员 是否 能够代 表单 位进行 自首 是需 要深 人探 讨 的问题 。两部 司法解 释均未 将其 他直 接责任 人 员 纳人 , 是解 释 的疏漏还 是故 意为之 ?笔 者认 为 , 这 正是 建立 在对单 位犯 罪和个人 犯 罪关 系正确 认 识 基础 之上 的应 然选 择 。一 般 来说 , 他 直 接 责 其 任 人员 仅仅 是具体 执行 、 实施犯 罪行 为 , 行 为样 其 态 多种 多样 , 负责 范围可 大可小 , 在整体 上却 不 但 能代表 单位 的意 志 。所 以 ,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直 与 其他 直接 责任人 员 的区别之一 就在 于前 者能 够 成 为单 位意 志 的 代 言人 。因 此 , 他直 接 责 任 人 其 员 自首 不代 表单位 自首 , 仅成立 个人 自首 , 但单 位 授 权 的除外 。最后 , 单位 由于各 种原 因不 能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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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FO 范学 院学 报 Hi l i
21 00拄
单 位 自首 司法 适 用 疑 难 问题 新 解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应把握 以下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 了行 为人 犯罪的一 定证据和线 索;二是行为人不如实交代 ,能否作 出合理的解
释 。Ⅲ
为 。特别 自首是指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 疑人 、被告 人和 正在服 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 的行为 。


自首成立的条件
圜蛋圜 要
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王 吴 天 ’
( 河北 经贸大学法学 院
河北 石家庄
பைடு நூலகம்
0 06 ) 50 1
【 摘要 】自首是我 国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的具体体 现 。我 国 《 法》 第6 条对 自首作 出 了明确 的规 刑 7 定 ,最 高院司法解释进一 步明确 了自首 的认 定。但是在 实践 中,仍 然存在 着诸 多问题 ,如对向犯 自首 的认 定 、劳 教 期 间 自首 的认 定 、 二 审期 间 自首 的 认 定 等 。 本 文 对 此 进 行 分析 ,对 自首 的适 用予 以 准确
( )一般 自首成 立的条件 一
1 自动投案 。 自动投案 是指犯 罪分子犯罪后 ,在未受到 . 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 前,出于本人意志主动 向有关机 关 或个人承认 自己实施 了犯 罪, 自愿置于有关机关 的控制下 , 以求进 一步 交代 自己的罪 行 。 由此 可知 , 自动 投案应 具 备 这几个 条件 : ( ) 自动投 案的行为 发生在其 尚未归案前 ; 1 ( ) 自动投案是基于犯罪分 子 自己的意志; ( )犯 罪分子 2 3 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下,等待进 一步 交代犯罪行 为。 2 如 实 供 述 自己的 罪行 。所 谓 “ 实供 述 自己的 罪 . 如 行 ”,根据 《 释》是指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 案后,如实交代 解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所谓主要犯 罪事实,即可 以证 明行 为 人 的行 为构成 了犯罪 的基本事 实,但 不要求必须交代犯罪事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自首认定的两个疑难问题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自首认定的两个疑难问题

认定 自首,存在 不同观 点。本 文就上述 两种较为 常见 的特殊情形展开分析论述 。
关 键 词 :走 私 罪 ;走 私行 为 ; 海 关行 政 调 查 ; 自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 关行 政调 查 阶段 即如 实供 述 以及主 动提
疑 ”型 自首 。故 陈某 及 甲公 司均 不 能认 定 为 自首 , 只能 以坦 白罪行 论 ,酌情 从轻处 罚 。
供 定 罪书 证能否 认 定 自首 由于 走私普 通货 物 的行 为 同时具有行 政违 法及
第 二种意 见认 为 ,海 关价 格信息 处通 过数据 比
对 发 现 甲公 司 申报 价 格 偏 低 仅 属 于 “ 迹 可 疑 ” 形 , 而非 “ 犯罪嫌 疑” ;同时 ,陈 某 在 行政 调 查 阶段 即
是 自首认 定 的难 点 。我们认 为 ,区分 的关键 在于 司 法机 关根 据 当时 已掌握 的事 实证 据 ,是 否 能够排 除 行 为人不 如实 交代 的 “ 自圆其 说 ” 。如 果 行 为 人 不
如 实交代 仍能 做 到 自圆其说 ,从 而 消除 犯 罪 嫌疑 ,
关 价格信 息处 经数 据 比对 发 现 甲公 司 申 报 价 格 偏 低 ,继 而到 甲公 司进行 价格 调查 ,此 时 陈某 及 甲公
司法实 践 中一直 存在 争议 。案 例如下 : 21 0 0年 6月 ,A 海关价 格 信 息处 经数 据 比对 ,
发 现 甲公 司 申报 进 口的纸 尿裤 价格偏 低 ,即赶 赴该
公 司办 公 地开 展价 格 调 查 ( 政 调 查 ) 行 ,甲公 司 总 经 理 陈某 当 即承认存 在低 报价 格 的情况 ,并 打开 电
刑事违 法 的双 重属 性 ,只是在 符合 一定条 件后 ( 如 偷逃税 额 达到 一定 标准 )才 由行政 案件 上升 为刑事 案件 ,因而 相 当数量 的走私 普通货 物 案是海 关在行

自首的立法精神及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自首的立法精神及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 ) 治犯 罪 的功 利 追 求 一 惩
18 9 4年 “ 高 一 部 ” 关 于 当 前处 理 自首 和 有 关 问 两 《
题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解 答 》 , 定 自首 的 三 个 条 件 : 中 规 一 是 自动投 案 ; 是 如 实 交 代 自 己的 罪 行 ; 是接 受 国家 二 三
( ) 罚 个 别 化 的 体现 二 刑
认定 自 , 持罪 责刑 相适应 的刑法 原则 , 高人 民法 院 首 坚 最 于 1 8 年 4月 1 与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联 合颁布 94 6日 公 了《 关于 当前处 理 自首和有关 问题具 体应 用法 律的解答 》 ; 19 《 法》 行 后 , 19 97年 刑 施 于 98年 4月 1 日公 布 了 《 7 关 于处 理 自首 和立功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 ( 简 称 《 释》 ; 0 解 ) 0 9年 , 与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联合 颁 布 了 2 又 《 关于 办理职 务犯 罪案 件认定 自首 、 功等量 刑情 节 若干 立 问题 的意见》 。上 述司 法解 释 , 于司 法机关 如 何把 握 自 对
之 所 以删 掉 “ 受 国家 审 查 和 裁 判 ” 一 条 件 , 方 面 接 这 一 是接 受 国家 审 查 和 裁 判 , 已经 体 现 在 自动 投案 , 实 交 如
代 自己罪 行 里 面去 了 ( 字 面 意 义 理 解 ) 另 一方 面 , 从 ; 笔 者认 为 , 接 受 国家 审 查 和 裁 判 ” “ ,从 实 质 意 义理 解 , 就 是犯 罪分 子 真 心 伏 法 , 映其 内心 的悔 罪 意识 。 法 将 反 立 其删 除 , 是 为 了避 免 单 独 适 用 该 项 条件 , 就 缩小 了 自首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界限及疑难问题探析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界限及疑难问题探析
( ) 者 的 主体 不 同 三 二

般 自首 的 主体 拥 有 完全 的人 身 自由 , 未被 置 于 司 法 机 关 的控 制 之 下, 罪 嫌 疑 人 在 犯 罪 后 尚未 受 到 讯 问 、 被 采 取强 犯 未
制 措 施 , 动 、 接 地 向 有关 机 关 或 个 人投 案 , 目的 是 主 动 将 自已交 付 国 家 追 诉 。 准 自首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被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主 直 其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和正 在 服 刑 的 罪犯 。这里 的强 制措 施 是 指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规定 的 拘传 、 保 候 审 、 视 居住 、 留 和逮 捕 被 取 监 拘 等措施 , 即准 自首 主体 已处 于 司法 机 关 的 控 制下 , 身 自由 已被 限 制 或剥 夺 。 人 ( ) 述 罪 行 内容 的 法律 要 求 不 同 四 供
VO【2 NO. .0 04
20 0 9年 7月
J 12 0 u. 0 9
口 法 学 研 究

般 自首与准 自首的认定 界限及 疑难 问题 探析
於 贤淑
( 建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福 福建 福 州 30 0 ) 5 0 7
[ 要 】 自首分 为 一般 自首 与准 自首 , 者 虽 然 同属 我 国 刑 法规 定 的 自首 范 畴 , 有着 明 显 的 界 限 与认 定 标 准 。 I 商 二 却 认定 自首 的基 本路 径 是 判 断 行为 人 的 行 为是 一般 自首还 是 准 自首 , 成 立条 件 不 同 、 质 特 征 不 同、 从 本 主体 不 同 、 律 法 要求 不 同 四个 方面 可 以 比较 准确 地 把 握 一 般 自首 与 准 自首 的 认 定 界 限。 在 正 确 区分 一般 自首 与 准 自首 的基 础 上 , 立足 实 际 情况 和 立 法 精 神 , 自动投 案 和 如 实供 述 自 己的 罪 行 两个 构 成 要 件 探 讨 一般 自首 在 司法 认 定 中 的 疑 难 问 从 题; 从准 自首 的 主 体 范 围 、 述 的 内容 性质 探 讨 准 自首 在 司 法认 定 中的 疑难 问题 。 供 【 键 词 ] 一般 自首 ; 自首 ; 定 界 限 关 准 认 [ 者 简 介 】 於 贤 淑 (9 4 , , 士 , 建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讲 师 , 要从 事 刑 法 学 与法 理 学 研 究。 作 17 一) 女 硕 福 主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主要处理犯罪行为和其所涉及的责任、刑罚等内容。

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知识点,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疑难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

一、主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主观方面概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并愿意犯罪,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错而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病态心理和疯狂精神病在刑法中,对于一些有病态心理或疯狂精神病的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这些人在犯罪时常常处于一种异常的心理状态,法律如何对待他们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自首和立功刑法中规定了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一些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立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认罪悔过并赢得法律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自首和立功对犯罪人的减轻刑罚影响,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二、客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区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在实施过程中被制止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的限制和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合法防卫或者过当防卫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在刑法中,对于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的界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却是存在的,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三、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疑难知识点1. 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罪行的法定刑,但对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裁量刑。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裁量刑的标准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应的刑罚标准,但在实际审判中,如何确定刑罚的具体情形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从自首的本质谈认定自首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自首的本质谈认定自首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院 《 关于处理 自首和 立功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就对 “自动投案 ” “ 、 如实供述 自己的 罪行 ”作出了解释 ,并就几种 自动投案等情况作 了说 明。 这 在一定程度 上弥补 了 《 刑法》第 6 7条规 定的不足,但它仍 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 , 没有对某些 理论 上和实践中存在较 大 争 议 的概 念进 行 界 定 ;另 一 方 面 ,该解 释 中 列 举 的几 种 情 形 使 我 们产 生 了更 多 的 争 议 和 困 惑 : 为 “ 迹 可 疑 ” “ 何 形 而 主 动 交代 ” ,何 为 “ 通 缉 、追 捕 中主 动 投 案 ” 在 ,何 为 “ 已准 确 备投 案 ”等 等 ? 在 处理 犯 罪 人 的 自首 问题 上 ,争 议 频 频 。如 公 安机 关 电 话通知 、 口信通知后行为人即到 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 带 实能否认定为 自首?如何判 断 “ 已准备投案 ”?有人认为 确 般从 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 断: 一是从行为人有否投案的真 实意思表示上进行判 断;二是从行 为人有 否 “ 准备投案 ”的 行为上进行判断。 亦有人认为对 于公安机 关 已经掌握一定线 索或证据 , 怀疑行为人涉嫌犯罪 ,此时电话或 口头传唤行为 人 ,行 为 人 主动 到案 的的 情 形 ,不 宜 认 定 为 自首 。这 是 否 与 刑 法 规 定 的 犯 罪 人 己被 发 觉 但 未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之 前 自首 相矛盾 ? 各地司法机关为 了平息这一争议 , 出台了很多解释性规 定。然 而似 乎解释性规定越多,问题 也就越多 。症结究竟 出 现在哪 里呢 ?笔者认为 问题 的症 结在 于各种解 释性规定均 是仅就某几种类型的 自首情况作出解释 , 而不 是对 自首本质 的解 释 ,结 果 导 致 越 解 释越 乱 的 尴尬 局 面 。从 上 文 看 ,法 律 规 定不 可谓 不 详 尽 , 而 它 囊 括 不 了实 践 中形 形色 色 的新 情 然 况 ,包涵 不 了 实践 中层 出不 穷 的 新 情 形 , 且 实 务 界对 各 种 而 解 释 本 身 的 内容 还 有 不 同 的解 读 。 决 自首 认 定 争 议 的 正 确 解 出路是 正确认识 自首的实质 , 其实质进行规范说 明。只有 对 把握住其实质 , 司法实践中认定 自首 的各种疑难 问题才能游 刃而 解 。

司法实践中有关自首认定的疑难问题刍议

司法实践中有关自首认定的疑难问题刍议
很大因素在 于它是 一个整 体, 由~两个 自然人代表 它的意志 进 都 没有加 以规定 , 以仍然 得求助 于 自首制度建 构的基础 。 且 所 分析
行 各种 活动 。 照 自然人 自首成 立要件 , 参 单位 自首也应 当具有 符 可 见 , 非亲 告罪 的犯罪人 向被 害人坦 白犯罪 事实 , 同样可 以实现
合“ 案” 认 罪” 客观行为 , 些行为应 当是单位整 体决议 并 投 与“ 两 这 o t首 的各层 次价值 , 也符 合刑 事政策 , 没有充 分理 由将 其排 除在
受益代 表人做 出的 , 果仅仅是单位 中的职 员或 是负责 人未经 单 “ 如 自首 制 的范 围外 。那 么将这 类情况 如何恰 当规制 昵 ?个人 规
诚 然 , 果上述 首服 制度建 立 , 以使 自首 制度与诉 讼制度 如 可
种价值 。 此外 扩大 至刑事政 策层面 , 刑罚轻 缓化也应 当对单 位适 更具衔接 性、 一性 , 是又会 出现 一个新 问题: 统 但 非亲 告罪 的犯罪 用。 由此可见 , 肯定 单位可 以成为 自首行为 的主体是 具有 实际意 人 向被 害人坦 白犯罪事 实, 如一般 的盗窃 案件 中, 犯罪人 作案后 , 义的 , 么接 踵而至 的 问题 是如何来 具体设 置单位 自首制 度 , 那 包 主动 向不知情 的被 害人坦 白罪行 , 甚至 将赃物还 给被害人 , 可否 括 如何 认定 , 何量 刑等 。简单来说 , 位 区别 于 自然 人 的一个 认 定为 自首呢 ?这 种情形 , 有 的 自首制度 与预想中 的首服 制度 如 单 现

人 认罪 与后 一种 自诉方 式也 存在着 类似 的对 应关系 。既然肯 定 了向司法机 关 自首, 又为什 么否认 向被害人 自首昵 ?有学者指 出

自首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自首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l f o t vr bu ur dro o ftepol et e. nti p pr cnu c o i h r ia 0 o nr es ao t r n e f meo h rb msi ni d I hs ae, ojn t nwt teC mn l t c o y S e s e d f i i h i Lw a drl a tuii t pea os fh r i os o esr n e o jdc l od c ta a a s , xl e a n e vn dc lne rttn epo s n, nt ur dr f u ia cn uth t n l i ep r e j ai r i ot vi h e i ys o
对这 些 问题 进行 浅析 , 以期 推动 理论研 究 的深入并 裨 益于相 关 司法 实践 。
1 自首 的构 成 要 件
刑法规 定 的 自首制 度适 用于 一切犯 罪 , 目的在 于鼓励 犯罪人 自动 投案 , 过 自新 , 再继 续作 案, 其 悔 不
同时 也有利 于案 件 的及 时侦 破与 审判 。 自首 可 以分为 一般 自首与 特殊 自首 。
现 。正确地 适用 自首制 度 。 于分 化瓦 解犯罪 分子 , 对 鼓励 和 引导犯 罪分子 自动 投案 、 改过 自新 , 进而有 效 地实 现刑 罚 目的 . 加强 刑事 斗争 的准确 性 , 有 十分重要 的意义 。 具
目前 , 管 最高 人 民法 院对 某些 法 律适 用 问题 作 了司 法解 释 , 在理 问题 纷 繁复杂 , 法条 和 司法解 释的规 定仍显 粗疏 , 有关实 务 问题仍然 需要 深入 地探讨 。本文 拟 对
自首 的若 干 司 法疑 难 问题 探 讨

主动投案的困惑难题和对策建议

主动投案的困惑难题和对策建议

主动投案的困惑难题和对策建议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向执法机关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在决定是否主动投案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困惑和难题:1. 虚无感和害怕后果: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投案后会被逮捕、起诉和判刑,这会给他们的生活和未来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担心虚无感和惧怕可能的后果。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应该充分了解法律制度并寻求法律援助,与律师合作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况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 信任问题: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执法机关是否真正会给予他们公正和公正的待遇。

他们可能觉得自己的情况被敌视或偏见,这导致将投案视为不安全或不明智的选择。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咨询律师的同时,选择与执法机关接触的途径。

他们可以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要求律师陪同在谈判或对话中。

此外,也可以与执法机关建立沟通渠道,了解投案的各个环节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

3. 社会压力和声誉损失:犯罪嫌疑人可能担心投案后会承受社会的厌恶和谴责,导致个人和家庭方面的声誉损失。

这种压力和恐惧可能成为他们心理上的负担,影响他们做出决策。

对策建议:犯罪嫌疑人应该积极寻求社会和心理支持,与亲友、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健康专家进行交流。

这些人可以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帮助,帮助犯罪嫌疑人应对压力和困惑。

此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寻求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理解和宽容,通过公开透明地处理案件,积极改正错误和弥补过失,以重新建立信任和声誉。

总的来说,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存在困惑和难题,但通过咨询律师、与执法机关沟通、寻求社会和心理支持等对策,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处境、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面对投案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主动投案存在问题及建议

主动投案存在问题及建议

主动投案存在问题及建议主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事先向执法机关自愿投案自首的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主动投案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表现良好、积极悔过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机构的宽容。

然而,主动投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考虑因素。

首先,主动投案可能并不完全出于真正的悔过和忏悔。

有些人可能利用主动投案来获取较轻的判罚或寻求特殊保护,而不是真正意图悔过改过。

这就需要执法机关评估投案人的动机和真实性。

其次,主动投案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并没有降低。

虽然主动投案可能会被视为积极表现,但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不一定会有较大的减轻。

法律机构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嫌疑人的前科、悔过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的宽容。

另外,主动投案也可能导致相关机构的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执法部门需要调查、审讯和处理投案人所涉及的案件,这些过程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因此,主动投案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以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和值得投入资源和时间。

针对主动投案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鼓励主动投案的同时,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款和程序,以确保公正、透明和严明的司法处理,杜绝滥用主动投案的现象。

2. 设立评估机制: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对主动投案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可以涵盖涉案人员对犯罪行为的真实认罪态度、悔过表现以及和其他涉案人员的关系等方面。

3. 提供辅导和帮助:对于主动投案的涉案人员,可以提供社会化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更好地走出犯罪阴影,并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加大对主动投案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和犯罪嫌疑人,让他们了解主动投案的意义和条件,避免滥用和误解。

总之,主动投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其中的利弊和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设立评估机制,提供辅导和帮助,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主动投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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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犯罪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自首作为鼓励犯罪人改过从新、节约诉讼资源的一项量刑制度,在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刑事政策的选择以及司法技术的完善息息相关,同时又对正确适用刑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自首认定中对一些常见问题容易产生分歧,往往导致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现从自首的本质出发,对实务中常见的自首认定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各种分歧点进行辨析,以图得出更加方便司法操作、更加体现立法本意的结论。

一、被告人在被查获的罪行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情况下,主动供述其他同种罪行的,是否能成立自首
例如田照存盗窃案,被告人田照存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市公安局XX分局景山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又如实供述了其之前采用撬锁、破窗入室手段,入室盗窃两次,分别窃得人民币230元、价值1400元手机。

本案中被告人有多次盗窃,以前的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而在最后一次盗窃活动中被抓获,其盗窃数额不够较大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供述以
前盗窃罪行,能否认定自首,涉及到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理解。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指出:“这一规定表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与行为人之后如实交代的均是独立构成犯罪、且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

倘若行为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一般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也不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更谈不上其违法行为构成同种罪的问题。

故上述法条及其司法解释对认定自首所作的限定,不适用于行为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仅因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其如实交代行为是受到刑事追诉的重要原因,既反映了行为人具有认罪的主动性,也由此带来司法的经济性,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们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的的理解是恰当的。

如果被告人被查获的罪行本身达到犯罪程度,此后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依据司法解释,不成立自首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本案的情形略有差异,即被查获的罪行自身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而主动供述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余罪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考虑到本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同种余罪,应当根据余罪适用自首。

具体理由如下:
(一)应当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罪行作为适用自首的根据
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盗窃行为本身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单独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罪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主动供述的同种余罪,因此在累计数额一并进行处罚时,适用自首的根据应当是主动供述的余罪(后罪),余罪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适用自首从宽处罚。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动供述同种余罪不认为自首的限制解释应尽量作限制适用
自首的本质在于罪犯主动接受国家的裁判,一方面表明罪犯的悔罪态度;另一方面节省司法资源,因此,罪行未被发现时主动投案、罪行被发现后主动投案、以及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罪行,都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都应当认定成立自首,是否不同种罪行并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把第67条第2款的“其他罪行”解释为没有被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在此解释出台以前,也有学者主张包含未被掌握的同种罪行,在此解释出台以后,亦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不利被告的限制解释,缩小了自首成立的范围。

但是,由于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一司法习惯导致对主动供述同种余罪自首适用陷入窘境,比如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抢劫A罪)被抓获归案,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劫罪(抢劫B罪),如果实行同种数罪并罚,则不妨认定抢劫B罪成立自首,对抢劫B罪适用自首宽大处罚,对抢劫A罪不适用自首。

因为我国实行不同种罪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主动供述不同种余罪如果认可成立自首,在对同种数罪一并审理时不实行数罪并罚场合,面对抢劫A罪不是自首、抢劫B 罪属于自首又只能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意味着承认抢劫B罪成立自首的同时必须带上抢劫A罪一并适用自首宽大处罚,这似乎不太合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解释看,只对主动供述不同种余罪认可成立自首,对同种余罪选择了不认可自首。

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本来就缺乏充分的理由,且对被告人明显不利,只能理解为是在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司法习惯下作出的不得已的选择。

既然如此,对最高法院这一对被告人不利的限制解释在适用时应当尽量缩小其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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