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问题探讨(附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劳动力通过中介机构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我国,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1. 劳动力过度流动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不牢固,加上员工缺乏稳定感和归属感,导致员工在不同企业之间频繁流动,这对员工个人和企业的发展都不利。
2. 低薪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从中抽取一部分利润,导致员工获得的薪资相对较低。
而且,在某些行业中,劳务派遣公司往往会将员工安排到危险或者恶劣环境下工作,但是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补贴和保障。
3. 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对于劳务派遣法规尚不完善,并且监管机制也比较混乱,因此容易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等。
4. 社会责任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会将员工安排到不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工作岗位上,甚至是危险的岗位上。
这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三、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并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明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员工在同一企业内连续从事劳动派遣期限等。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例如: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于行业内部自律组织建设等。
3. 提高员工待遇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高员工待遇,给予员工更多的福利和补贴,增强员工的稳定感和归属感。
同时,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
4.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劳务派遣行业应该建立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课题研究论文: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析
109235 企业研究论文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随后逐步扩展到西欧、日本等地。
目前,对劳务派遣概念的界定尚未完全统一。
一般认为,劳务派遣是指这样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工支付劳务报酬。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组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经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对20xx年和20xx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进行调研而撰写出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调查显示,近年来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呈不断上升态势,第三产业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以农民工为主体,劳务派遣工主要在一线岗位上工作。
二、文献综述翻阅目前已有的对劳务派遣的研究成果,可发现大多数研究都是从法学(林嘉、范围,20xx年资的重要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于传统雇佣方式中的劳动契约,而是外部市场契约。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传递着劳动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引导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劳动力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完成在各产业与部门之间的流动和配置。
由于供求关系经常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动、企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变化,而用人单位只与派遣组织存在一定期限的契约关系,与每个特定的派遣员工之间缺乏有法律强制力约束的契约,所以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间的契约关系相对来说是短期而不稳定的,派遣员工往往缺乏内部晋升机会,甚至还面临着被辞退的可能性。
四、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由于劳务派遣方式具有上述性质,所以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当前派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探讨110519
3、月份劳务工程量计算及定额用工结付表: 、月份劳务工程量计算及定额用工结付表: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定额结付表上的子目编号都不是我们劳 动定额的子目编号;2)项目结付表上定额实际考勤统计用工没 填写,无法进行奖罚结付给班组工人;3)结付表上报来的实际 定额用工比定额记工表上每天记录的工总数对不上,数据不能闭 合,导致工人超定额奖励工日数那块数据不准确;4)结付表上 预算员有抽查签名,实际上预算员是没有抽查的。 建议项目部及公司层面加强对施工员劳务工工程量计算的及时性 及准确度的抽查力度,并及时作指导,对各项目发生的问题举一 反三,这样才能实实际际为检验和完善我们的劳务定额提供重要 依据,从而达到提高工效的真正目的。另外,建议公司及项目部 在各专业施工员工作任务上给予合理均衡安排,避免个别施工由 于管理太多班组而造成工作有怨言,错漏的现象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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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劳务工程量计算及定额用工结付表存在问题案例分析: 月份劳务工程量计算及定额用工结付表存在问题案例分析: 1)内墙抹灰计算线条抹灰定额用工156工日 (3120m÷20m/工日=156工日),梁墙交接位置实际上不 存在线条抹灰,这部分定额用工属于错计、套错劳动定额子 目。 2)内墙抹灰定额计算工程量为:30306.38m2,现场实测内 墙抹灰量为29338.14m2,多计968.24m2,内墙定点多计 968.24m2,合计多计工日为:63.47工日,主要原因为施工 员派工工作范围无明确,日常未到现场与班组核对确认实际 完成范围及工程量。
加班申请表3月 日劳务公司发出针对加班申请表填写的补充 加班申请表 月8日劳务公司发出针对加班申请表填写的补充 说明: 说明: 1)、通过公司OA申请加班的,加班时间最长不要超过一星 期(7天),如需继续延长加班时间的,需做第二次加班申请。 2)、 配合辅助工种如电工、机修工、测量工等,遇到临时 性加班是可以不用加班申请的,只需在时工记录表上填写清 楚工作内容及时间即可,如因其它班组加班需要配合辅助工 种加班的,施工员可在给该班组申请加班时附带注明辅助工 种有参与加班。 3)、一些涉及人数不多做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的加班是不需要 加班申请,如砌筑泥工在开工前的备料及砂浆拌制加班用工 不需要请。 4)、 对突发临时性几个杂工加班用工也不需要申请,如装 卸车等。 5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制度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并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不平等在许多企业中,派遣工往往从事与正式工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但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却存在较大差距。
派遣工的工资水平通常低于正式工,福利待遇也不如正式工优厚,甚至在一些企业中,派遣工无法享受正常的带薪休假、培训晋升等机会。
这种待遇上的不平等,不仅损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影响企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目前,劳务派遣市场上存在着大量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
这些单位在资质审核、人员招聘、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派遣工的权益保护,不按照法律法规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与派遣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导致派遣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派遣用工范围不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将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扩大到了主营业务岗位,甚至出现了“逆向派遣”等现象,即企业将原本的正式工转为派遣工,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制度的初衷。
(四)派遣工职业发展受限由于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在职业发展方面往往受到限制。
用工单位通常不会将派遣工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派遣工难以获得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这不仅影响了派遣工的个人成长,也不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造成人才的流失。
(五)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如信息不对称、执法手段有限等。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劳动用工案例分析
劳动用工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手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九月引言为提高各级人员规范用工的意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预防工作,人力资源部收集了一些代表性的日常劳动用工纠纷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辅以相关案例进行解释说明,供全系统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手册中的案例分为案情介绍、处理结果、案例分析和经验体会4个部分,主要来源如下:■标记为我公司所发生的实际案例标记为我司法律咨询顾问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例◆标记为其它公司的劳动用工案例本手册仅限中国大地保险及其下属公司HR人员内部使用。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本手册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目录1.劳动合同签订及变更 (6)1.1“事实用工”隐含的经营风险 (6)1.2新引进的人员无法提供原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处理方法 (7)1.3劳动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部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8)1.4提供虚假学历的员工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8)1.5员工岗位变更后的试用期问题 (9)1.6企业对员工调岗调薪的问题 (10)1.7关于员工窜岗工作的问题 (10)2.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11)2.1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1)2.2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处理办法 (12)2.3员工不胜任工作时该如何处理 (12)2.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3)2.5 员工未办理离司手续即擅自离司的处理办法 (14)2.8如何办理还有应收保费员工的离职手续 (15)2.9 员工离职后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年度奖金 (16)2.10 关于员工加班及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17)3.社保及档案 (18)3.1 员工试用期期间需要购买社保 (18)3.2“非全日制工”的工伤保险缴纳问题 (18)3.3 签订合同后,员工不愿在公司办理五险一金的处理办法 (19)3.4 对于已离司人员,档案滞留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办法 (19)4.经济补偿金与劳动争议处理 (20)4.1 如何计算2008年前入司员工在解除、终止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20)4.2 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21)4.3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标准 (22)4.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22)4.4如何有效收集证据确保企业举证优势 (23)4.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追偿时效问题 (24)5.聘用协议、劳务派遣及实习生 (25)5.1 订立聘用协议须的条件 (25)5.2 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问题 (26)5.3 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26)5.4实习生不可签订劳动合同 (27)5.5使用应届生实习需要注意的问题 (28)6.其他方面 (28)6.1 关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28)6.2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29)6.3关于员工医疗期问题 (29)7.案例 (30)◆7.1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违法行为吗? (30)◆7.2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与劳动法有冲突是否有效? (32)◆7.3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4)❒7.4用人单位调岗调薪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35)⏹7.5关于变更员工岗位是否需要协商? (38)❒7.6 试用期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42)◆7.7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44)❒7.8如何应对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司的员工? (46)⏹7.9员工离职时,还有应收保费该怎么办? (49)⏹7.10如何办理还有应收保费员工的离职手续? (50)❒7.11 工作未满一年应该拿年终奖吗? (53)◆7.12离职员工知否有权领取年终奖? (54)❒7.13协议不参加社保,发生工伤由谁来负责? (56)◆7.14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58)◆7.15发生劳动纠纷案件,公司“举证不能”被判败诉 (59)1.劳动合同签订及变更1.1“事实用工”隐含的经营风险问:1、我司下辖的个别机构未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而是通过报销费用的形式变通发放工资,请问存在那些风险?2、我司员工收入均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但个别员工未签订用工合同,请问存在那些风险?答:你提到的情况事实上就是事实用工。
劳务用工模式
劳务用工模式——以房产经纪行业为例一、引言对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用工成本始终是企业的一大痛点,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
根据我们以往房地产经纪项目中了解到的情况,由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后台员工较为稳定,而经纪人流动性较高,公司一般会与后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业务线的经纪人通常会采用多种用工模式,除了传统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模式外,还有2种较为典型的用工模式:合作协议模式和用工平台模式。
本文旨在对该等用工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法规及司法案例分析其合规性风险,同时列举相关IPO案例为拟上市的同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用工合规参考。
二、用工模式介绍1. 合作协议模式合作协议模式,即公司与经纪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经纪人向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公司向经纪人支付合作服务费。
具体如下:(1)经纪人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服务于具体门店,接受门店店长及各级管理服务商的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形象管理、考勤管理等),并且允许经纪人以公司员工名义对外开展工作;(2)公司为该等经纪人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系统以及金融权证等配套服务资源;(3)经纪人获得居间服务费分成。
采取该模式的房产经纪公司的目的旨在避免与经纪人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规避公司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以及规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义务,从而节省用工成本。
该模式一般适用于普通经纪人。
2. 用工平台模式用工平台模式,即公司通过用工平台与经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业务合作,具体合作模式如下:经纪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入驻用工平台,用工平台与公司建立外包服务关系收取服务费,员工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并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达到避税目的。
该用工平台可能是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也可能是第三方有委托代征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
该模式除了合作协议模式项下达到的目的以外,还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规则达到了避税目的,并且也规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将一部分员工派遣至另一企业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在当代劳动关系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用工方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工风险分担等问题,因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劳务派遣案例,探讨劳务派遣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2. 案例描述本案例涉及A企业和B企业,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由于生产要求波动较大,决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用工需求。
A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从C公司雇佣了一批生产工人,并安排他们在A企业的生产线上工作。
B企业是一家设备维护公司,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维护合同,B企业派遣一名员工D负责对A企业的设备进行维护。
3. 问题分析3.1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工人是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雇佣的,因此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保护的方式与直接雇佣员工有所不同。
如何保护这些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与A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2 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C公司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呢?一方面,C公司需要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另一方面,C公司还需要与A企业建立合规的劳动关系,规范派遣员工的工作合同和其他相关事项。
3.3 合同履行的情况A企业与B企业的维护合同以及B企业与D员工的派遣合同,这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分析。
3.4 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A企业作为使用单位,与C公司、B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各方应该如何分担用工风险?这些问题需要考虑。
4. 解决方案4.1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A企业、C公司和B 企业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派遣工人的合同关系,确保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为解决这种问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人形式逐渐流行。
为了更好地了解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本文对北京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一、调研情况:1.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是为了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和工作情况,探讨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影响。
2.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有100份问卷,分别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查,并进行了5次深度访谈。
3.调研结果(1)劳务派遣公司情况1) 公司规模受访的劳务派遣公司、规模不一,公司数量多达20家,其中大型公司有5家,中型公司有10家,小型公司有5家。
2) 公司经营范围受访的公司主要涉及到的领域为酒店、餐饮、教育、医疗、客运和物流等板块。
3) 公司管理模式受访的公司有的采用全职员工管理模式,有的采用兼职员工管理模式,有的则采用合作伙伴和合同制管理模式。
4) 公司员工构成受访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主要由大学生、退休人员、待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组成。
(2)用工单位情况1) 用工单位规模受访的用工单位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大型企业有2家,中型企业有8家,小型企业有20家。
2) 用工单位需求受访的用工单位主要需要电工、钳工、油漆工、木工、保洁员和保安等工种的人员。
3)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情况受访用工单位中50%以上都曾经或者现在使用过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且给予了好评的口碑。
(3)劳动者情况1) 劳动者的构成受访的劳动者年龄集中在18-45岁之间,男女比例约为7:3,主要来自市区、郊区和其他省份。
2) 劳动者对劳务派遣的看法90%的受访者认为,通过劳务派遣找到工作是解决目前就业难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同时也存在工资低、保障差等问题。
二、问题分析通过上述的调研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务派遣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管理不规范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比如:招聘渠道不够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九个劳务派遣案例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行招聘的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由其他单位支付工资、承担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案例既反映了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障派遣工人权益的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九个不同的劳务派遣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电子厂的劳务派遣某电子厂为了满足订单需求,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过剩的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员工,并按照与电子厂的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子厂的用工风险,并提高了生产效率。
案例二:物流中心的劳务派遣某物流中心面临旺季时期的用工紧张情况,选择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选择和管理员工,并按照与物流中心的合同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使得物流中心能够及时满足订单需求,不会因用工不足而影响正常运营。
案例三:快递公司的劳务派遣某快递公司为了应对订单高峰期,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募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短期内能够灵活调配员工,满足订单需求,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
案例四:餐饮业的劳务派遣某餐饮企业在节假日和周末等高峰期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募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使得餐饮企业能够灵活应对用工需求的变化,并保证顾客的用餐体验。
案例五:医院的劳务派遣某医院在临时增加科室或部门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选择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提高医院运营效率的同时,也能减轻医院的用工压力。
案例六:建筑工地的劳务派遣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高峰期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
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
下面,就由赢了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
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
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
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
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
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
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
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劳务派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案由:劳动争议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主要从事向各类企业输送派遣工人的业务。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XX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将一定数量的派遣工人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在劳务派遣期间,原告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乙公司支付了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然而,由于被告乙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部分派遣工人的工资,导致派遣工人与原告XX公司发生纠纷。
为此,原告XX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催讨工资,但被告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XX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派遣工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原告XX公司还是被告乙公司?2. 被告乙公司拖欠派遣工人的工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 原告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原告XX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人的身份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证据。
2. 庭审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1)原告XX公司承认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乙公司支付了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2)被告乙公司承认拖欠了部分派遣工人的工资,但认为拖欠工资的原因是经营不善,无力支付。
(3)原告XX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浅谈“畸形”发展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浅谈“畸形”发展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作者:王楠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4年第09期摘要:目前,劳务派遣成为我国企业常见的新型用工方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然而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在制度和实行上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用工单位长期过度使用派遣员工、同工不同酬现象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劳务派遣市场,切实保障派遣员工利益,参考国外劳务派遣宝贵经验,本文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包括提高劳务派遣机构门槛、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完善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机制以及加强对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
关键词:劳务派遣现状问题对策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近年人力资源市场化的产物。
这种用工方式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我国,90年代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劳务派遣率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
具体说,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及实际用工单位三方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使用分离。
近几年,无论是区域分布还是产业分布,我国劳务派遣发展速度惊人,越来越多企业中出现了以劳务派遣来代替原有标准用工方式的现象,追究其原因,发现劳务派遣有以下几点吸引用工单位: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便于用工管理。
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增减派员,提高用人灵活性;且涉及派遣员工的全部管理风险均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鉴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过于求,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确实为社会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弥合了供需缺口,并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标准化用工方式,也为正规就业提供必要补充。
但是现在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却成为了标准化用工的“畸形”形式。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1.劳务派遣机构数量多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共5篇)
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报告〔共5篇〕第1篇: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报告根据省厅劳务派遣专题调研通知,市就业效劳处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专门安排,由4名同志组成调研组从3月22日开场在全市范围进展为期四天的专题调研,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掌握了实况,摸清了底子,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根本情况本地区劳务派遣总量可统计数达人,占用工单位劳动力的42%,在七个行业中涉及通信、电力和银行业,其中通信人,电力人,银行业人,占用工比例分别为 %, %和 % 。
根据行业不同的用工需求,电力系统派遣用工绝大局部为下岗再就业人员,通信和银行业对用工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其中大专学历占62%,本科学历35%,根本为各类高校毕业生,其它勤杂、保安、驾驶等辅助岗位为就业和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规模大、专业性强、由市及县,垂直系统管理。
这些单位大规模使用派遣用工主要基于躲避劳动风险;工资总额含量包干;严格的本钱控制以及效劳特性对年轻化〔人员更新率〕的要求。
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呈稳中有升,逐年扩大的趋势。
这是由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求,劳动配套法律的规制以及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通信、电力以及银行业寻求派遣合作在执业资质、信誉、标准和系统管理选择上要求较高,均选取一家具备资质的公营性派遣效劳型企业。
对此,我们前往该企业调取了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档案,工资表,社保缴费数以及相关财务资料,并走访了用工企业核实社保参保数,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根本做到同岗同酬。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电力系统实行固定薪酬,通信和银行实行岗位根本工资加开展业务考核计酬的构造型工资,由派遣企业〔衡阳市华纳人力资效劳中心〕通过银行以工资折转账的方式支付,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较好。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案例分析引言:劳务派遣纠纷案例的发生在雇佣关系中是常见的,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问题、劳动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以一起劳务派遣纠纷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5月1日事件1:劳务派遣双方签订合同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工人。
2008年5月1日,A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B劳务公司将工人C派遣到A公司工作。
合同明确规定了C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待遇等。
事件2:工作时间和工资问题2008年7月,C开始在A公司工作。
然而不久后,C发现自己的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了劳务派遣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平均要工作10小时以上。
此外,C还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事件3:C提出工资支付要求2009年1月,C与B劳务公司进行了交涉,要求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然而,B劳务公司以生产情况繁忙为由拒绝了C的要求,并指责C不应该要求加班工资。
事件4:C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09年2月,C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B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问题,并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限制。
事件5: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劳动监察部门接到C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显示,B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支付C的工资,同时C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法定限制。
事件6: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于2009年6月下发《劳动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要求B劳务公司支付C未支付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违法罚款。
然而,B劳务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事件7:劳动仲裁结果2010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B劳务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并进行了公正、公开的庭审。
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B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应支付C未支付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公司在成长的进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渐逐渐壮大的必经之路。
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进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便,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依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
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埋伏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表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 元,定价根据由双方协商肯定依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
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干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会验字[2011]第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
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埋伏争议或利益安排。
2011 年12 月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
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
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管理方式,在近些年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其发展壮大,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招聘方面入手,对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招聘问题分析1. 招聘流程不规范由于劳务派遣公司通常面对来自不同领域的用工需求,招聘流程相对复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着招聘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例如,没有明确的招聘岗位需求、招聘广告的编制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会导致岗位与人才不匹配,影响用工质量。
2. 招聘标准不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对象通常包括各种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而不同行业对员工的要求也存在差异。
然而,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对于招聘标准未明确界定,导致招聘时无法针对具体岗位设置明确的要求。
这样一来,招聘出的员工可能缺乏相关经验或技能,造成用工效果低下。
3. 招聘信息发布渠道有限一些劳务派遣公司过于依赖传统的渠道,如招聘网站、报纸等,而忽视了新媒体平台的应用。
这使得劳务派遣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无法及时传达给潜在的求职者,限制了招聘的范围和效果。
二、对策分析1. 规范招聘流程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招聘流程,明确每一步骤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例如,设立招聘岗位需求规划的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及技能要求。
此外,对于招聘广告的编制也要注重准确性和吸引力,吸引更多合适的求职者投递简历。
2. 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劳务派遣公司应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确保岗位与求职者的匹配度。
可以通过设立技能测试、专业背景调查等方式,筛选出具备相关能力和经验的人才,提高用工质量。
3. 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劳务派遣公司应积极拓展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如社交媒体、招聘APP等,扩大招聘范围。
此外,与相关行业协会、高校就业中心等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获取更多潜在求职者的信息。
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解决招聘流程不规范、招聘标准不明确和招聘信息发布渠道有限等问题。
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到主板吗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到主板吗我们都知道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要求比主板上市的企业要求更低,那么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到主板吗?又是如何进行的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到主板。
国务院决定新三板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即沪深两市外第三个全国性证券所。
同时符合上市条件的,无需证监会审核直接上市!新三板其特点为:1、是该系统门槛低。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融资成本低)。
3、是该系统为企业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份转让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股权资产的增值。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新三板就是跳板,转主板才是目的最近一两年,一些知名企业之前在美国退了市,准备回国上市,走到临门一脚,IPO停闸了。
一些投资者选择继续等,他们充满信心,坚信总有一天会有曙光,毕竟A股市场过去十年开开关关好几次,肯定会再开的。
另一些投资人不等了,通过协议转让——也就是所谓的二级市场。
在近日举办的第12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香港创业及私募投资协会会长曾光宇说:“协议转让价格可能低一些,但是也总比退出要好,A股开开关关,也是促成了在PE市场里的多元化。
”“另外一方面,从我而言,上市退出只是一个手段,在西方社会60%以上的退出都不是以IPO估值上市,而是协议转让。
”他认为未来在中国也应该是这样的趋势,原因是现在中国市场的资金比十年前多很多,非上市企业如果经营不错,也可以买一些股份。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动用工问题操作实务一、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问题的处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某些加工类企业较为普遍,但该种用工方式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方便企业规避相关社保法律,因此,在IPO审查中劳务派遣问题是证监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劳务派遣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两份合同/协议,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前四章的基本规定,以及“劳务派遣”这一节有关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以及劳动报酬的规定。
后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有关规定。
为了防范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特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进行了限制,并且严禁用工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来向本单位或者数所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劳务派遣相关问题1、劳务派遣人员的披露问题在上市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在披露时,一般不会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员工人数,但是会披露如下信息:(1)劳务派遣员工情况;(2)实行劳务派遣的原因;(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情况,以及披露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费用;(4)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5)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还应当说明劳务派遣不会因为用工短缺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员工亦非核心岗位员工,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此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证明劳务派遣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亦会承诺承担可能存在的连带责任;2、证监会审核关注点证监会在审核劳务派遣问题时,主要关注如下几点:(1)劳务派遣用工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持续性存在不利影响;(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社保缴纳是否合规;(3)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劳务派遣的含义劳务派遣,是指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以获取一定收入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
他是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劳动者、派遣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其与传统劳动关系的最大不同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他对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劳务派遣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很有限,所以法律地位还不是很明确。
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除了《劳动合同法》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相应的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虽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有涉及,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使得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一些运作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三方关系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
3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3.1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传统劳动关系,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是同属与用工单位,而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劳动者、派遣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关系如下:①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法律劳动关系②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③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事实劳动关系是与派遣者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无关系,但是,一旦用工过程中出现问题,麻烦就随之而来。
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3.1.1社会保险由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兴起,大量劳务派遣公司涌现出来,很多小型的派遣公司为了节省费用,赚取更多收入,往往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开始上交社会保险;另一些派遣公司仅为劳务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这虽然解决了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劳务工一旦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矛盾就突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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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问题探讨(附案例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务派遣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是常见的用工形式。
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即为劳务派遣事项;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一、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三、新三板/IPO审核理念(一)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颁发之后是否仍然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2、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3、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同工同酬;5、某些资质认定要求科技人员/研发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二)非全日制用工1、会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临时用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结算金额、公司工资支付周期、公司结算方式;2、公司与临时工签订的合同类型及内容,该等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3、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合规地缴纳社保或新农保;4、是否存在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及用工合同的纠纷;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解决措施及可执行性。
四、以挂牌新三板的农业企业用工问题为例农业企业由于生产季节性特点,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环节经常雇佣当地农民作为临时工,或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由于农户本身是农闲时打零工、不愿意受劳动合同约束,公司也无法强制农户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还会衍生一系列法律问题。
企业名称(代码)合同签署情况社保缴纳情况解决措施银花股份(430739)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开具合法证明;承诺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大股东兜底承诺恒丰科技(831233)签署劳务合同未缴社保,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已参加新农保开具合法证明;无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将尝试劳务派遣解决临时工不稳定问题白水农夫(831436)雇佣关系未缴社保公司出具说明临时用工主要是农忙时节完成播种、收割等技术含量较低、可替代性较高、工作时间零散的辅助性工作;访谈临时用工人员,不受公司劳动管理、无需遵守公司内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开具合法证明安信种苗(831492)非全日制用工口头协议未缴社保,农民参加了当地新农保、新农合,且签署了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声明开具合法证明;无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承诺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欣绿茶花(832191未签劳动合同未提及开具合法证明;无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罚;完善临时用工制度;现已与临时工签署劳动合同双色港(832348)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控制人兜底承诺以白水农夫(831436)的反馈问题为例:内核文件记载,公司在农忙时节存在较多临时用工问题。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临时用工的具体情况,该等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一)公司与临时用工人员之间系临时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和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公司示范性基地主要采取自动化设备,如自动化灌溉系统、自动播种机等进行机械化操作,且公司目前正在使用肥水一体化的进口设备,劳动力需求量较少,公司所雇佣的临时用工人员基本是当地农户,主要为了农忙时节完成在种植研发基地上播种、收割时技术含量较低、可替代性较高、工作时间教零散的辅助性工作,每次雇佣的人员不固定,雇佣人数在1至10人之间不等,雇佣天数在1至30日之间不等。
根据本所律师对部分临时用工人员的访谈,该等农户在农闲之余根据公司临时需求提供零散用工,不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无需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为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属于临时用工需求中形成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临时雇佣关系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劳动主管部门合规证明。
2014年11月,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能够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为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临时用工人员之间系公司临时用工需求中形成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上述雇佣关系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五、规范农业企业临时用工的建议1、从节约公司人力成本支出,同时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角度,建议农业企业首选与临时用工人员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符合前述要求的临时用工,建议签署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万一发生工伤事故,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减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担。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方式,但是依然建议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潜在纠纷。
此外,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公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尝试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临时用工问题也是不错的选择。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将劳动报酬公对公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但是,选择劳务派遣在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上有一定限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对于离退休人员返聘或者已与其他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建议签署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签署劳务合同,单位无需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
但是提醒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己或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采用签署《劳务合同》方式雇佣临时工的,建议为其购买个人或团体意外伤害险,防范于未然。
4、对于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工作时间较长且比较稳定的季节性用工,经过培训,劳动者能够保证全日制工作的,可以与其签署短期的劳动合同。
采取此种方式,公司将要承担较高的人力成本,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5、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保。
虽然有些公司(如安信种苗831492)招聘的农民参与了新农保,且签署了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声明,但劳动者该种放弃权利行为是否有效还值得考究。
因为法律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规定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并未明确权利被侵害者主动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根据电话咨询成都市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与当地农民建立劳动关系,若农民已参加新农保,应当停止新农保的购买,用人单位应在签署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社保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否则,一旦被劳动和社保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为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旦遭受行政处罚,拟挂牌公司想从主管部门开具合法合规证明可谓难上加难。
根据电话咨询深圳市社会保障局,农民已参加新农保后出具相关声明,可不参加深圳当地社保。
据此,我们认为,就农民参加新农保事宜需提前与当地社保局沟通以确认具体政策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上述几种合法合规的用工方式,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加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兜底承诺,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问题基本不会构成新三板/IPO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