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围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大纲1-3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历史发展三、民法的立法体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含义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三、民法的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位一、民法的本位二、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民法与宪法二、民法与刑法三、民法与商法四、民法与劳动法五、民法与经济法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四、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五、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六、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笔记.doc444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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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 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渊源与适用
• 2.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或
者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 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 事单行法, 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等。 •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在我国,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也 是民法的渊源之一, 如 《计算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等。 • 4.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渊源, 如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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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 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 角落以及全国的每一个行业、 每一个人或组织。 因此, 民法是指导 人们私人生活的准则, 也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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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 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 所谓形式民法, 就是指成文的 民法典, 即由法定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和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 律制度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而所谓实质民法, 就是指所 有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 律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不存在形式民法, 但存在实质 民法。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实 质民法, 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 (以下简称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 下简称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 《继 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 法》) 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编 纂民法典”。 我国已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率先起草了 《民法 总则》, 并提交审议。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就会有自己的民法 典。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法考《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知识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1.平等主体认定标准:(1)如各主体不掌握国家权力,则肯定为平等主体(2)如某一主体握有国家权力,则看其是否在行使国家权力案例:某市政府决定,为改进市政府办公设施,向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
后该市政府依法从乙企业采购一批电脑,双方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
后乙企业所交付的电脑不合格。
市政府决定追究乙企业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人格:主体实现自身生存必不可少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等身份: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3)财产赔偿关系;(4)财产继承关系命题方向1: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判断真题链接: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命题方向2: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考察其他知识点真题链接: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1B 2D命题方向3: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注:《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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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
(所谓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 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是权利法
不同的时代,民法追求的核心有所不同, 大致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 位几个阶段。在权利本位这一阶段中,民 法主要有三个特征:契约自由、所有权神 圣和过错责任。而在社会本位阶段中,这 三个特征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得以修正,但 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基本理念没有动摇。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 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个国家机关根据其 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比如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 法规、决议、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规章,谨 作参考)、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 习惯。
于是就发生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为权利而 坚决反抗敌人乎,抑为避免斗争,不惜牺 牲权利乎? 前者是为法律而牺牲和平,后者 则为和平而牺牲法律。固然任谁都不会因 为一元硬币落在水中,而愿出两元银币雇 人捞取。这纯粹出于计算。至于诉讼却未 必如此,当事人不会计较诉讼费用多少, 也不想将诉讼费用归诸对方负责。胜诉的 人虽知用费不赀,得不偿失,而尚不肯中 辍诉讼,此中理由故不能以常理测之。
经济法所涉及的一些领域: 财政、税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环 境保护、价格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通常认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 亲属法、继承法构成了完整的民法体系。 但日益彰显的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重要 性以及对遭受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方 面侵害的受害者的日趋严密的保护使得人 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也成为 现代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
经济是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再生产 是生产的重复或更新) 市场经济:strictly, an economic system in which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s determined solely by supply and demand in free market, though in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limitations on market freedoms in all countries.
国民须保护其领土,则农民土地为豪强侵占数丈, 自可起来反抗,而提起诉讼。被害人提起诉讼, 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 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到痛苦。既不是单单要 讨还标的物,而是要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他的 心声告诉他说:你不要退缩,这不是关系毫无价 值的物,而是关系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权 利感情。简单言之,诉讼对你,不是单单利益问 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何日实施、何日废止、有无溯及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驻外使领 馆:虚拟的领土)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 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 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 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 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我们深信法律乃是 权利的前提,只是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 而后权利才存在。
几个简单的问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法律的生命力何在? 什么是经济? 什么是市场经济? 市场缺陷(失灵)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律的概念
Law may be defined as a body of rules, created by the state, binding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d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through the use of sanction. ------Alix Adams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基 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 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 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 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格关系,人 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 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基于一 定的身份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身份关系, 例如亲属、监护等关系。
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即调整以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内容的 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 就是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 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所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因转移财产 所生的社会关系。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所谓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 观经济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经 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 观经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 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 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法是针对市 场失灵(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某些失败) 而开出的一剂良方。
法律的生命力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 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法律 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法律 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 权利,凡想保全权利,事前须有准备。法律不是 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私法最早的区分是在罗马法的意义上, 即公法涉及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之间的权力 制约和公民和政府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法 规,一般意义上的公法是包括宪法、行政 法等法律。私法的主要涉及领域是自然人、 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般意义上最典型 的私法是民法。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程序法规定的是诉讼的一般程序。实 体法是程序法的内容和基础,程序法 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具体保障。
注:民事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诸如: 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证据、审判程序 等方面。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保险、 劳动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三、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主体与调整对象比民法要窄。
个人的纷争姑且不谈,今试讨论两国的纷争。甲 国侵略乙国,虽然不过荒地数里,而乙国往往不 惜对之宣战。为数里之荒地,而竟牺牲数万人之 生命,数亿元之巨款,有时国家命运且因之发生 危险。此种斗争有什么意义?盖乙国国民若沉默 不作抗争,则今天甲国可夺取数里荒地,明天将 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弄到结果,乙国将失 掉一切领土,而国家亦灭亡了。由此可知国家因 数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作战,牺 牲如何,结果如何,他们是不考虑的。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概念及其来源 民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有着悠久历史的中 华法系却并没有机会诞生和我们关系最密切的民 法。“民法”一词于清末修律时引自日本,而日 本则是在明治维新时译自《法国民法典》。(为 什么) 我国民法定义的妥当表述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公平 正义
平衡合理的分配社会物质资源 法律的裁判符合国民道德底线
《驳复仇议》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 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对父仇, 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 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 过之。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县)人徐 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音韵)杀害。 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 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大,赵师韫恰好住在这 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 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 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 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 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 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 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