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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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3】在原《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以上规定大体被延续下来,但也存在重要的实质性变化。其实,最 初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沿袭原《民法通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章的立法体例,而是以权 利保护之名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统合在第八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之下。其中,第 135 条关于民 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分为两款:第 1 款从正面界定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第 2 款则从反面确立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即“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转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该条第 2 款旨在揭示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即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浅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本文从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和提升途径等方面探讨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通过加强责任能力教育和不断完善责任能力,可以提高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推动社会秩序向更加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未来需要在教育、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等方面持续努力,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供保障和支持。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和责任,更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法治建设,值得我们足够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构成要素、限制条件、适用范围、法律责任、提升途径、教育、完善、发展方向、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作为法律主体所应具备的能力,即具备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简单来说,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没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就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无法享受自己的权利,也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一个自然人才能够真正地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主体,才能够在社会中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2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素养和能力,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一个具有良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在面对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主动承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性重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抉择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性重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的抉择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适 用 的 前 提— — 以事 实 真 伪 不 明 之 界 定 为起 点



当纠纷 诉 至法 院 , 法官 经过 一个 三段 论 推 导 过 程进行 裁 判 , 即认 定 事实 ( 小前提) — — 适 用法 律( 大 前提 ) — — 作 出判决 ( 结论 ) 。 法 官依 法 裁判 的前 提 即要 进行 事实认 定 。 法 官 通过 对证 据 的 审 查判断 , 对 于 事 实 的确 认 一 般 会 出 现三 种 结 果 ,
即该 事பைடு நூலகம்实为 真 ; 该事 实 为假 ; 该 事 实真 伪不 明 。 基 于第 一 、 二 种结 果 , 法 官对 于事 实都 有 了认 定 , 就
本 文 系 中共 浙 江 省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 浙江省法学会 2 0 1 3年 度 法 学 研 究 重 点课 题 , 课题编号 : 2 0 1 3 N A 1 7 。 作 者 简介 : 韩艳 , 浙 江警 官 职 业 学 院副 教 授 。

深刻感 受 到 : 因 为举证 责 任 的配置 , 既是 职责 ( 义 务) 的分 配 , 也是 权利 的分配 , 对 于 控制 案件 的处 理 和 查 明 案 件 的真 相 都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这 种 重 要 性 只 有 经 过 实 践 才 能 真 正 感 受 并 贴 切 地 理 解 ! ②
任分 配规 则适 用 主体 审判之 法官 的 习惯操 作 流程之 切 合度 , 及 法律 职 业群体 的 司法水 平 , 德
国学 者 罗森 贝克 的 “ 规 范说 ” 应是 目前我 国确 立证 明责任 分 配规 则标 准 的 主要 理论 依 据 。 同
时 考虑 法 官裁 判 的 身份 行 为 以及 法的安 定 性 和 可预 测性 , 证 明责任 分 配 规 则适 用 时应 禁止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2023年高考政治必背知识手册(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2023年高考政治必背知识手册(统编版)

《法律与生活》-【口袋书】2023年高考政治易混易错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民法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解析】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固定不变的。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自愿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不受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民事主体还应该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与他人同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具有很高的法律含金量,其中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地位平等、自由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契约精神和民事行为自由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自由的选择权。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行为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实、自愿、公平地履行义务、享受权益,并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活动中,需要特别注重对这些群体的照顾和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

六、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是有偿的。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应当给予相应的对价。

只有有对价的交易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公平原则进行。

以上就是民法典的六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理念,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在民事活动中守法、公平和公正。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文摘要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

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

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

在西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并为我国所沿袭。

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

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

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

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反思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价值反思

具体而言 , 当事 人有责 任能 力就 承担责 任 , 当事人没 有责 任能力就不必亲 自承担责 任。责任 能力 在认定 和归结 民事责
任时起着确认 当事人是否属 于负“ 必须 为或不为 ” 义务人 的关 键地位 , 民事 纠纷 的事实认 定种类 远 比刑事 案件种类 多 , 侵 对
责任能力方面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 , 如危 险责任 、 主的新 雇
型责任 、 品责任和专家 责任等 各种新 型责 任的 确立 。 民事 产 责任能力的“ 分化” 扩 张” 实 际上就 是 自然人在 法律 意义 和“ , 的 自由的扩 大。其深层原 因, 就是人 们对 民事 责任 能力 制度在
功 能 上 重 新 定位 , 价 值 上 重 新 选 择 的 结 果 。 在
人们一般会在 三个层 面上谈 论法 律价值 : 的形式 价值 , 法
即秩序 ; 法的 目的价值 , 即利 益; 的评 价价值 , 法 即正义 。学 者 对规范意义上 的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制 度的价值评 价 , 一般 只 在 目的价值 意义上展 开的 。如有学 者认 为 : 责 任能力 制 度的 “ 首要制度价值就是在 造成 损失后 , 在无 识别 能力人 、 护人 及 监

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因果关 系也远 没有刑 事责任 或行政 责任
那 么 严 格 。而 且 , 自然 人 受 到 损 害 请 求 他 人 或 社 会 赔 偿 也 属 于
人之常情 。因此 , 完全靠客观真实 的标 准处理 民事 纠纷是不经
济的 , 于是法律规范 中加人 了属人 因素 , 直接 规定某 种法律关
利益 和正义的结合 。
点和价值归依 , 人的 自由一直 是民法理 论 和制度 刚伦理 基础 。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而民事法则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为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民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所确认的普遍适用的原则,它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石,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民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并且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合作。

在民事事务中,当事人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达成合同或进行其他法律行为,不受强制或欺骗的影响。

2.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要求处理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应当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法律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公平公正。

4. 有法可依原则有法可依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是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有法可依原则也意味着法律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当事人能够明确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操作。

二、民事法的基本制度除了基本原则外,民事法还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制度,用于规范民事关系并实现权益保护。

以下是民事法的几个重要制度:1.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事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涉及到自愿合作、权益保护等方面。

合同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项,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制度。

根据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导致的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修复措施。

3. 继承与赠与制度继承与赠与制度是用于传承财产的制度,它规定了继承和赠与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并保护继承人和赠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 遵守诺言,反对欺诈隐瞒,弄虚 作假。
5.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和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享有 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1. 自然人(公民)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知识产权的类型
它主要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4)物权基本分类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权 农地承包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债权法基本知识
(1)债的概念
民法中的债,指的是一种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 方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 称为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从注册之日 起10年,可 以续展
(八)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甲方 乙方
苹果 每公斤4元
要约
来4公斤
承诺
合同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论文摘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自然人自出生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生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监护导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详细介绍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些特征及内容。

本文仅从几个方面粗略介绍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受认识能力的局限,也许会存在漏洞和不足,请大家指正。

本论: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兼指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非自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所限,许多人不具有正确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的能力。

因此,法律设置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设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民法典是国家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平等、公平的原则为出发点,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为目标。

民法典包含了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时不得歧视任何人,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身份特征。

平等原则是法律公正性的基石,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自由原则强调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允许个人依法自由行使权利、约定合同和自由处置财产。

在自由原则下,个人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追求。

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道德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民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欺诈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信誉的重要原则,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合理预期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理预期原则要求法律应当依据合理预期来解释和适用,即依照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正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民事关系的法律效果。

合理预期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适用结果符合一般人的预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法律社会公正性的具体体现,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6: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定义 性质 特征 分类
一方责任 按份责任推定 特殊责任情形
免责情形
1-6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 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李瑞元观点:此为民 法典 176 条的规定, 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未 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 责任
1、一方责任 2、多方责任: (1)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责任。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 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责 任。 2、实际承担责任超过 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 带责任人追偿。
适用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1)侵权人承担: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 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受益人补偿: ①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程序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后果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民事责任优先原 则
主体 客体 内容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责,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4、紧急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

民法典中的法原则与要点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和基础性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原则和要点,本文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正确理解和运用法的总体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平等,即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区别对待;二是法律自由,即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使其能够自由自主地进行合法的民事活动。

平等自由原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民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实现合同双方的平等自由。

二、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侵权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和无因管理责任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我国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则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无因管理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对他人的行为产生了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原则的运用需要兼顾公正与合理,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过度损害侵权人的权益。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权利的合法性原则与要点权利的合法性原则和要点是指权利要具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权利的合法性要求,即权利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此外,权利的合法性还需要与公共利益相协调。

民法典七大原则

民法典七大原则

民法典七大原则民法典七大原则是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关于民事法律制度的七个基本原则。

这七大原则不仅是民法典的基础,也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七个方面详细介绍民法典七大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人平等、自由选择、自由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整个民法典制度的基础。

在平等自由原则下,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性别、宗教和国籍,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行使权利的自由。

二、公平诚信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侵害、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整个民法典制度的基础。

在公平诚信原则下,民事主体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遵守契约精神,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侵害、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和约定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不受法律强制规定。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整个民法典制度的基础。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民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和约定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不受法律强制规定。

四、责任主体原则责任主体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责任主体必须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责任主体原则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整个民法典制度的基础。

在责任主体原则下,民事主体必须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逃避责任。

五、保护利益原则保护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保护利益原则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又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整个民法典制度的基础。

在保护利益原则下,法律应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根据普通人的合理预期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规范公民、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根本法律。

民法典的六大基本原则是指指导民法典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它们包括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公民、法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平等的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人意志和自由选择的价值观,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在民法典中,平等自由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享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选择、协商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强调了民事行为的自愿性和合意性,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

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欺诈、虚假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信用的重要性和维护交易秩序的需要,倡导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在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法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在民事纠纷中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民法典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体现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民法典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民事行为给予限制或者禁止。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利益的最大化。

民法典 原则

民法典 原则

民法典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它包括了多个分编,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原则作为其中一部分内容,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核心。

下面,我们来简要介绍一下民法典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无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方面是否富裕,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这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对待的基础。

2. 自由意志原则
自由意志原则是指个人在自己的行为和权益方面拥有自主决定
的权利。

在法律范畴内,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与其他人建立或解除合同关系、自由选择职业、自行处置财产等。

3. 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交易、协议、执行和判决等方面,应该保障各方的合理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和无法自主保护自己利益的人更应予以保障。

4.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和法律行为中,各方应保持真实、诚信和信任的态度,不得进行欺诈、误导、隐瞒等行为,确保合约和协议的履行和实现。

5. 知情权原则
知情权原则是指在涉及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事项中,个人有权了解
事实情况,包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法律后果等,以保证个人的选择和决策是基于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

以上是民法典原则的简要介绍,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和灵魂,为未来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民法典六大原则

民法典六大原则

民法典六大原则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涵盖了个人和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是我国民事关系中的基本法规之一。

民法典自发布之日起,将为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秩序的建立提供重要保障。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阐述民法典的六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框架。

一、自由原则:民法的基石自由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石,强调各个主体之间自由的行动能力和权利意识。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而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约束。

此外,个人拥有很大的自主决策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

二、公平原则:公正合理的权利关系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这种公平性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还表现在合法利益的保护和保障方面。

这为维护国家的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诚信原则: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各个主体在民事行为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欺诈或做出虚假陈述,以获得不当利益。

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任何主体都必须秉持诚信原则。

四、保护和解原则:平衡保护的实现保护和解原则是民法典重要的补充原则,倡导通过和解和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有益于缓解社会矛盾和加强社会稳定,也可以降低民事案件的处理成本。

在调解过程中,各方的权利都应被平衡保护。

五、实体原则:注重实质效果实体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则,强调并侧重实质效果。

实体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共同努力,保证实际效果最大化,在维护公平和合法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六、依法原则: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依法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通过这个原则,民事主体可以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和处理民事事宜。

只有依靠法律,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这六大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应坚定地认识到,民法典的发布对于改善我国民事法律环境、维护社会各层面的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5、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

自然热民事行为能力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进行规定,不具有普遍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实施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被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2、指定监护: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三、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原告杨 某甲作为被告XX村民组的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村民组成员的权益,被告 XX村民组应按村民组每位成员应分得的收益款向原告分配该款。
评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具有的平等性要求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 权利,且法律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本案中,原告杨某甲作 为被告XX村民组的成员,与其他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上 不存在差异,平等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且该项权利平等 地受到法律保护。被告XX村民组的组长姜某某在没有 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按半人向原告杨某甲分配集体收益款,该行为违反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则,侵犯了原告杨某甲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 的经济权利,不具有正当性。
(二)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不可剥夺性。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存期 间,权利能力不因任何事由丧失、消灭。同理,也不可转让或剥夺。 2.平等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 然要求。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抽象的平等。 3.一定的自然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主体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灭, 无须登记、自然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性别、年龄、民族、职务、文化 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区别,都有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若 外国人需要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需要其所属国家对 等地给予我国公民国民待遇。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民事活动,也与 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域外自然人、非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定。在国际私法上,对于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适用,基本上都以“属人法”来确定,“属人法” 相关的地域因素主要有籍贯、住所、国籍、居所等, 这些都是“属人法” 的连接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可见,我国立法是采取以“属人 法”中的“住所地法主义”的方式来规定的。这对于具有“一国两制四法 域”特点的我国而言,是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最具可操作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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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性选择【摘要】: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自然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识别主义三种立法例。

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制度应采取识别主义。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出生主义;意思主义;识别主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还直接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归属,鉴于我国目前正在加紧起草民法典,就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法律制定之完善有所裨益。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之界定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学界包括三种学说:其一,民事行为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

此种观点为国内众多著述所采用,以致被认为系”通说”。

其二,不法行为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承担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引起的责任的能力。

其三,侵权行为能力说。

谓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乃负担侵权行为责任之能力。

[2]持此说者或认侵权行为能力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或认其仍属广义民事行为能力之一面,但均承认侵权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异。

民事行为能力说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合为一体,抹杀了二者在设立目的、解决事项及效力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于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具体问题的处理,并无实益;其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合一,且要求责任能力也须是独立承担不法行为之责任的能力,更将导致民事责任具体承担上的混乱。

因为依其理论逻辑:无行为能力自无承担责任的能力,无责任能力即不能充当责任人。

据此推论:当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引发诉讼时,侵害人本人不应作为被告(哪怕是形式上的被告),即便其有足够的财产,也无须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而概应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这既不合情理、法理,也不符现行法律之规定。

不法行为能力说和侵权行为能力说的区别在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包含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承担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引起的责任的能力。

现在作如下分析:所谓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缔约能力)本身就包含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或者说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是缔约能力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既然法律对缔约能力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而民事责任能力不可能为民事行为能力所包括,所以法律有必要对此加以单独规定。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并不要求无因管理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不当得利之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而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事件。

[3]那么其构成也谈不上应以行为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为要件。

综上所述,显然侵权行为能力说更为科学、合理。

也正因为如此,传统民法理论中均将民事责任能力与侵权行为能力混同看待。

私以为,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之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存在这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一,出生主义立法例。

认为自然人自出生起就具备民事责任能力,不论其年龄大小及身体或精神状况如何,都应该对自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立法例以法国为代表,这在《法国民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因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得取消”,第489条第2款规定为:”处于精神紊乱状态之下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

其二,意思主义立法例。

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为其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

采这一立法例的国家以意大利为代表,这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第2046条规定:”在实施致损行为时,无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的人不承担致损行为的后果,除非无行为能力的状况由其过失所致。

”第2047条第1款规定:”在损害是由无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人导致的情况下,应由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他不能阻止该行为的除外。

”其三,识别主义立法例。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自然人的辨识能力或识别能力为标准,自然人责任能力的有无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识别能力。

采这一立法例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这在《德国民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第828条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就其加害他人之损害,不负其责任。

已满7岁而未满18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如在为加害行为的当时,还没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不负其责任。

对聋哑人,亦同。

”私以为,法国采出生主义立法例是与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密切相连的。

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康德为首的哲学家强调以个人为中心,人的尊严和独立。

但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强调社会本位并重,采这一立法例不利于社会责任的维护。

出生主义立法例下人人均有责任能力,人人都必须承担由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因此,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几无可以存在的空间。

其次,意思主义立法例也不可取。

尽管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根性,但意思能力与识别能力毕竟是不同层次上的两种能力。

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目的主要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法律行为,以追求、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4]而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识别主义立法例以自然人的辨识能力或识别能力为标准,自然人责任能力的有无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识别能力。

其既有效的将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加以区分,又有利于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三、我国的立法检讨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33条,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解释的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另外,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中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人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综合这些规定,我国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存在如下缺陷:首先,责任能力的有无,以行为能力的有无为判断标准,混淆了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从而导致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偏高。

虽然虽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缓和,但是非常有限。

其次,一方面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责任能力,好似将责任能力建立在自然人心智发展的基础之上。

[5]但是,又通过《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使财产的有无成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而监护人仅仅承担补充责任。

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而且,由于只要是被监护人拥有财产,监护人就可以高枕无忧,毫无加强监督以杜绝责任的动机,这就严重削弱了监护人监护的激励。

再次,我国立法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在《民法通则》中,单位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仅仅说”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到底是单位承担而不是适当,还是根本不赔偿,连适当赔偿也没有,语焉不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在法理上更是错误的。

该解释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从法理上讲,既然单位有过错,那么就是一种过错责任,应该完全赔偿,为何只是适当赔偿呢?从赔偿能力上来说,单位的赔偿能力也要远远大于个人,为什么责任反而要轻呢?实际上讲,既然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等在学生或者幼儿、精神病人住校或住院期间,负有监督义务,那么这种义务的违反当然要承担责任,其完全可以适用监护人责任。

针对上述缺陷,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不妨采取识别主义的立法例,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在实施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非因自己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思状态中致人损害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如在行为时无识别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如在行为时有识别能力,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其无收入或无其他为赔偿损害的足够财产,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或者赔偿其不足部分,除非他们能证明损害非因其过错所致。

但致害人成年或虽未成年但已有收入或拥有为赔偿的足够财产,以及成年之前已取得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责任终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非因自己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致人损害的,行为人仅负公平责任。

参考文献[1] 刘心稳. 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2] 梅仲协. 民法要义[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伶柔. 中国民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4] 丁文.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 法商研究,2005(1).[5] 余延满, 吴德桥.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与刘保玉、秦伟同志商榷[J]. 法学研究,2001(6).[6] 刘保玉, 秦伟.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J]. 法学研究,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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