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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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收繳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維護本大樓財務管理運作,依據管理規約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二、經費來源及運用

管理經費係以大樓全體住用戶之共同利益為出發,包括下列各項:

(一) 收入部份

1.管理費:全體住用戶按戶數,共同分擔之。

2.利息收入:基金、管理費結餘、存款之利息收入。

3.租金收入:大樓公有設施出租之收入。

4.車位清潔費收入: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停車格每輛車位收取清潔

費。

(不含專有及約定專有部分之停車位)

(二) 支出部份

1.管理服務費:支付現場警衛、清潔、服務人員薪資。

2.電梯維護:第一年由廠商保固,每年由管理委員會與原廠簽定保養

合約。

3.垃圾搬運費:民間業者清運費用。

4.行政雜支:管理委員會運作及大樓所需之行政、庶務費用。

5.特定清潔:水塔清洗、外牆清洗、停車場消毒等特定費用。

6.花木維護:施肥、噴藥、換栽等費用。

7.機電設備保養、維護費:消防系統、抽水馬達、電燈等。

8.各項修繕準備金:建物或消防、機電設備等修繕費用及汰換費用金

額,得成

立專案「特別準備金」日積月累、積少成多,以支

付日後大額修繕費用,避免費用負擔責任之糾紛,

以收儘速修復之效。

三、應繳交各項管理費、租金、清潔費等計算方式依據管理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辦理。

四、費用收繳方式及時間:

管理中心於每月五日前寄發繳費通知單(共三聯:繳款通知聯、銀行繳費收據聯、管理委員會存根備查聯)。請各廠戶於每月20日前逕自至銀行繳款,繳款後該銀行會在收據聯蓋銀行收款章。

(註:為避免會計帳務人員當日無法存入銀行而發生支票或現金遺失,肇使

廠戶困擾,

不得以現金或支票逕交管理中心服務人員。若廠戶違反者得自行負責。)

五、費用保管及支付

(一)各項經費之管理應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處理保管之帳戶「五股工

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及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關防之印章。其印章應分別

保存於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處。

(二)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各項常態支出外,各項費用支付權限如下(須檢

據核銷):

管理服務中心:新台幣貳仟元(含)以下。

主任委員:新台幣參萬元(含)以下。

管理委員會:新台幣貳拾萬元(含)以下。

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之大筆支出,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始可

支用。

六、財務報表

管理委員會必須於每月十五日前,公佈本管理委員會上一月份之財務報表,明列收入、支出及結餘情形。財務報表須經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簽認後始可公佈,以昭公信

七、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新北產業園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公設(公物)使用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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