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9.02•【文号】法释〔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作弊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学术道德,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广大师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大学生作弊的法律性质1. 侵犯他人著作权大学生作弊往往涉及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将面临民事赔偿。
2. 侵犯他人隐私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导致侵权责任。
3. 违反考试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考试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学生作弊违反了考试纪律,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 侵犯知识产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使用非法获取的试题、答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侵权责任。
三、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大学生作弊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弊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弊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大学生作弊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4. 社会信誉受损作弊行为会严重影响大学生个人信誉,使其在求职、晋升等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作弊行为还可能对家庭、朋友、学校等产生负面影响。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价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各级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纪律和规定。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考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弊在考试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对于参与作弊的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1. 小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分或者作弊行为的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考生应该进行教育和引导,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考试的意义。
2.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作弊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携带作弊器材等情况,考试机构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记录违规行为并列入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相关考生应被追责并限制其一段时间内再次参加考试。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规定抄袭是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或者作答,对于抄袭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抄袭现象的认定:考试机构应提高对抄袭现象的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监考等方式对考生的答卷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并认定抄袭行为。
2. 抄袭行为的处理:对于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考生,考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予警告、扣分、取消考试成绩或删除相关的答卷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抄袭行为可以取消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弄虚作假是指在考试中伪造证件、伪造成绩或者伪造他人身份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和识别,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劣。
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推进。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在这次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
理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1]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称为“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记者卧底高考评论
记者卧底高考当“枪手”法律伦理争议——对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江西高考考场当“枪手”事件的分析江西高考被曝光替考,2015年6月7日上午,南方都市报发布报道,该报社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曝光了替考团伙操作的全过程。
报道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了这个组织,包括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都于昨天上午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
同时,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
6与7日下午江西省教育厅发布消息称,接到有人组织替考的举报后,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立即部署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南昌市警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考生已被警方控制。
一时间,舆论哗然。
记者进行卧底调查,甚至作为“枪手”进入高考考场的做法,是否合法?有人认为:为了所谓“揭黑”,就使用了违法手段,这有违程序正当要求;也有人认为,这是用“实质正义压倒了程序正义”。
对记者暗访的法律根据、伦理界限等探讨已有不少,但从此次记者暗访的动机、过程以及社会效果来看,与以往因暗访造成隐私权侵犯的情形有所不同。
因此,厘清此事件争议中的关节点有助于深化对此类事件的社会思考。
我认为记者卧底高考当“枪手”不违法,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卧底(“枪手”)暗访不是“钓鱼执法”所谓暗访就是记者暗中查访构成新闻事实的有效信息。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暗访是记者常用的采访手段,曾专门研究暗访与偷拍的学者徐讯把目前的暗访归纳为观察式、体验式、诱导式和偷窃式等四种类型。
前两种暗访形式可以称作被动型的暗访,记者没有预设报道的立场,也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和采访目的,只是以目击者或参与者的身份,通过观察或体验事件的过程来发现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后两种暗访形式可以称作是主动型的暗访,其目的是让被采访者对记者装扮的虚假身份以及行为的虚假目的确信无疑。
在这样的采访情境中,记者的身份、目的及交流全部都是虚假的,其采访目的是为了证实新闻来源,还原事件过程,并通过引诱或欺骗的方式让被采访者进入自己设置的陷阱和圈套,产生对其不利的言行。
舞弊调查报告
篇一:反舞弊风险评估报告反舞弊风险评估报告一、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1、缺乏良好的控制环境,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频率及数量超出企业承受的范围;2、举报和信访的受理和调查程序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使企业遭受外部处罚或名誉受损;3、未能及时、客观、公正的受理和调查举报和信访事件,可能导致违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发生,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
4、未能及时、公正、客观的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损害企业利益;5、案件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二、解决措施1、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防止舞弊现象发生;公司在《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职业操守》中,制定了关于约束员工行为的道德准则。
2、举报和信访的工作程序符合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专门反舞弊工作机构,所属各单位均设置纪检监察组织,设专人负责举报和信访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协助经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3、及时、客观、公正的受理举报和信访事件,防止出现重大违法违纪及舞弊行为,避免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公司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举报事务,关于举报途径:电话、专门信箱、电子邮箱、面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上级机关领导批转的举报和信访等各种渠道。
公司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对举报人进行适当保护:举报电话及信件可以采用匿名方式,接听电话及保存举报信件者需具有独立性,和举报信息有利害关系者实行回避政策。
对于举报泄密者,一经发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责成综合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泄密者进行处理。
4、及时、公正、客观的受理和调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避免、减少和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综合部举报和信访管理人员负责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和信访,公司领导批转的举报和信访进行编号、登记,填写《受理举报登记表》。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会根据具体的违规行为和考试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1. 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舞弊、抄袭、作弊等,考试机构有权取消违规者的考试成绩,并将其列入违规记录。
2. 终身禁考:对于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组织作弊、伪造证件等,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终身禁考的处罚,意味着该人将永远不能参加任何国家考试。
3. 暂停参加考试: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考试机构可能会对违规者做出暂停参加考试的处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参加国家考试。
4. 违规记录通报:考试机构会将违规者的信息和违规行为通报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5.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法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违规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考试类型而有所不同。
考生在参加国家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考生发现其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举报。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最新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二、杜金波、马维圆组织考试作弊案三、段超、李忠诚等组织考试作弊案四、李志刚非法出售答案案五、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六、王学军、翁其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一、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
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
章无涯与张夏阳、吕世龙约定每名考生向章无涯支付2万元,考前支付1万元,通过考试后再支付1万元,组织18名考生参加考试作弊,吕世龙向张夏阳支付培训费18万元;章无涯承诺张宗群的考生通过全科考试,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相关考生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张宗群共支付章无涯预付款10万元。
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器材;章无涯让李倩找人帮忙做答案,在考场附近酒店登记房间,安装并连接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并指导李倩和被告人章峰通过电脑发送答案。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国家级重要考试。
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
考场作弊的风险与后果
对监考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识 别作弊行为的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 能力。
完善考试制度
科学命题
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科学制定考试题目,确保考试内容的全面性和客观 性。
改革评价方式
探索多元化的评价方式,降低考试成绩在综合评价中的比重,减轻学生的作弊 动机。
05 考场作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高校学生因作弊被开除
考场作弊的风险与后果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 考场作弊的定义与类型 • 考场作弊的风险 • 考场作弊的后果 • 如何预防考场作弊 • 考场作弊的案例分析 • 结语
01 考场作弊的定义与类型
考场作弊的定义
01
考场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采取 不正当手段获取答案、传递信息 或抄袭的行为。
损害其他考生的利益。
考场作弊行为会损害考生的道德 品质和人格尊严,使其在未来的
生活和工作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临信任危机。
考场作弊行为会破坏社会的诚信 体系,对社会的道德风尚造成负
面影响。
03 考场作弊的后果
处罚措施
警告和记过
取消成绩
一旦发现考场作弊,学生通常会受到学校 的警告或记过处分,这会在学生的档案中 留下记录。
02 考场作弊的风险
法律风险
考场作弊可能违反了考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考生面临法律制裁,包括警告 、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如果考场作弊行为严重到涉及刑事犯罪,考生还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和牢狱之灾。
考场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可能会对考生的个人声誉和信用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其未 来的职业和社会发展。
学术风险
总结词:严重后果
详细描述:某高校一名学生在期末考试中因作弊被发现,被学校开除学籍。这名 学生原本成绩优秀,但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歧途,不仅失去了继续深造的机会, 还给自己的未来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方式的是()。
A.警告B.暂停基金从业资格C.罚款D.出具警示函【答案】 D2、高等教育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途径不包括()。
A.培养各类高级人才B.传承、创新文化,培养跨文化的人才C.从事科学研究,创新科技成果D.直接服务社会【答案】 B3、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办教育就是私人办学B.民办学校可以获得适当的回报C.民办教育就是收费教育D.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答案】 B4、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可以再次申请教师资格的期限是()。
A.3年以后B.终身不可以C.5年以后D.1年以后【答案】 B5、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
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答案】 B6、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与道德等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不同的地方在于()。
A.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C.违反法律会受到舆论或内心信念的谴责D.违反法律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答案】 A7、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须经过几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A.一次B.两次C.三次D.五次【答案】 C8、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 D9、毛泽东针对中国共产党长期处在农村游击战争的环境,农民、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在党内占大多数,这就需要首先解决党员在思想上入党的问题,以保证党的马克思主义性质不变,因此,强调党的()。
A.政治建设B.组织建设C.反腐倡廉建设D.思想建设【答案】 D10、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国家的责任B.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C.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D.保证每个适龄人员接受高等教育【答案】 D11、对于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天内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几起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的法律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一、案例一:大学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案件背景:某高校学生小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一部尚未公开的网络小说,并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中。
随后,小李将该小说上传至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并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原小说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李未经原小说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串通舞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通舞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共同实施欺诈、隐瞒、误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串通舞弊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法律对串通舞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舞弊的法律后果。
二、串通舞弊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串通舞弊罪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勾结,采取欺诈、隐瞒、误导等手段,共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财物或者骗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财物或者骗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以虚假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串通舞弊行为。
三、串通舞弊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串通舞弊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对于串通舞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如果串通舞弊行为涉及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2. 民事责任串通舞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串通舞弊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消除影响:在必要时,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串通舞弊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等。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串通舞弊案例:甲、乙二人串通,以虚假的财产作为担保,骗取了丙公司的100万元贷款。
建筑师考试的考试作弊及处罚规定
建筑师考试的考试作弊及处罚规定建筑师考试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涵盖了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等多个领域。
作为一项专业性很高的考试,考试作弊及处罚规定必须要得到认真的制订和执行。
一、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试成绩、答案、试题、设备或者其他考试相关信息,以获得不正当的考试成绩或者通过考试的行为。
考试作弊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常见的考试作弊方式:1. 舞弊:指考生利用对考题的预测和掌握来进行作弊。
主要表现为事先获知试题或者答案,利用迅速交换答卷的程序进行交换,使协同作弊的考生能够互相补充答案。
2. 作弊器材:指考生利用一些设备来传递或者接收考试成绩或者答案,例如手机、计算器、耳机、外挂记忆卡等。
3. 剽窃:指考生在答卷中直接抄袭他人的意见或者在文献资料中的内容,达到迅速取得高分的目的。
4. 考场上的欺骗和威胁:考生可以利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获得对答案、题目的支持,或者可以采用虚报个人信息等方式欺骗考试机构。
二、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考试作弊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且也会给社会风气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处罚,已经成为绕不开的社会问题。
对于被发现作弊的考生,在考试机构对其进行的处理包括:1.取消考试成绩。
考试机构有权取消作弊考生的成绩,让其不能获得任何成绩记录,以此来保护考试的公平性。
2.禁止参加该考试一段时间。
被发现作弊的考生,可能会面临几年禁止参加该考试的处罚。
考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记录和处理,以防止其再次作弊。
3.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作弊行为涉及刑事犯罪,考试机构可以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考试机构的处罚基础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解决作弊问题的有效手段:1.加强考试安全管理。
考试机构可以通过加强考场监控、限制考生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规范报名、加强人员把关等措施,提升考试难度和安全性,减少考试作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
在现实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无论是科目一、科目二还是科目三,普遍存在替考、买过的行为,而且大众很难把机动车考试当做一个与高考、公务员考试分量相等的考试,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大概检索了之后发现,仅2019年一年之内,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作弊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就高达一千余例,这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这种小众犯罪来说,已经是比较高的案发率了,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
相比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更是难以让人把其与国家考试相联系。
根据(2019)川17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书显示:2018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和江某(另案处理)经全国车管业务群认识,后在福建省晋江市见面,期间,江某明确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自己可以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违章被扣满12分需要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业务,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不需要参加七天理论和考试就能取得满分学习成绩单,恢复机动车驾驶资格。
之后吴某某支付五千元,未参加学习即恢复机动车驾驶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共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业务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英语四六级考试
英语四六级考试,是比较常见的考试,一般情况下人们很难把四六级考试与国家考试联系起来,但在四六级考试之中作弊的行为,确实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2019)晋0802刑初3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姚武荣承诺给一名叫古某某的考生(另案处理)在2017年I2月举行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操作替考,并收取4500元费用。
姚武荣收到4500元钱后,将其中2500元转给被告人郑东平让其帮助报名,报名成功后姚武荣联系王某承诺给其1500元钱让其代替古某某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王某替考完成后,姚武荣当场支付王某1500元现金替考费。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武荣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中考
(2019)吉0702刑初567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度松原市中考
考试前夕,松原市九洲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分校校长被告人崔秀英对其分管的全日制培训基地全体老师开会,要求所有老师在中考期间全部在九洲教育全日制培训基地坐班,考试期间要无条件为学生提供作弊等帮助。
在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组织的中考理化考试、数学考试及英语考试期间,刘某、梁某、钟某等九洲教育学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将考试试卷用手机拍照方式将试卷传入刘某建立的微信群内,被告人于雷、王立民、赵健夫、曹勇、韩鹤、王雪等九洲教育老师提供微信群接收到试题后,将做好的试题答案发送到微信群中,为学生提供作弊服务,帮助九洲教育的学生中考考试作弊。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崔秀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业禁止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思考
考试是改变命运的方式,是社会阶层流动的通道,更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而考试的公平与否是考试的生命。
组织考试作弊罪本身所保护的法益或者说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但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而言,我们应当思考一个问题,即在保护考试公平的同时,如何防止打击面过广。
笔者认为:我国是考试大国,中国人一生要经历各种考试林林总总几十种,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况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应当对每一个存在作弊行为的考试都动用刑罚来规制。
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之中将范围再进一步明确,这样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能突出打击重点,便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曾将考试作弊类犯罪限定于国家规定的考试,但草案公布之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为国家规定的考试是一个空洞的概念,除了教育机构组织的内部测试以外,重多的考试都可以与国家规定的考试挂钩,有人初步统计可以多达两百余种,而且难以明确界定范围,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背道而驰。
故而后来由将“国家规定的考试”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们都知道法律二字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广义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不可否认的是,众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中都会对考试做出规定,那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中的法律是做狭义理解,还是广义理解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笔者同意狭义理解,即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不仅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相一致,而且有助于明确范围,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
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在的考试过多、过滥,很多考试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且很多考试的内容及考察制度并不能真实反映个人能力。
从被取消的90个执业资格考试中我们就不难发现,诸如:面点工、摩托车维修工、混凝土工、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等赫然在列,这些执业资格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必要设立,门槛太低等于没有门槛,全然是在浪费教育、考试资源。
这也反映了有关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乱设考试,而这些考试的设定很多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
我们近年来也发现国务院正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一些部门行业的执业资格审批将被取消。
随着有限政府理念的不断深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必然还会有相当一部分执业资格类考试被取消。
在此背景下,再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视为此处法律的组成部分就显得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