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2
•【字号】黑政发[2008]10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
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10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
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2.28
•【文号】林策字[1991]177号
•【施行日期】199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
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林业部林策字[199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项费用的有关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第五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市(地)及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的时间、相关要求等,并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目录
前言
1 总论 (5)
1.1项目概况 (5)
1.2 拟使用林地概况 (6)
1.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 (6)
2 项目区基本情况 (8)
2.1 项目区的自然概况 (8)
2.2 社会经济概况 (10)
2.3 森林资源概况 (10)
3 拟使用林地现状 (12)
3.1 资源调查 (12)
3.2 拟使用林地森林资源 (13)
4 拟使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5)
4.1 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15)
4.2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5)
4.3 对生态效能的影响 (15)
4.4 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16)
4.5 对林业发展的影响 (16)
5 综合评价 (18)
5.1 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8)
5.2 项目已经具备使用林地的建设条件 (18)
5.3 项目使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可行 (20)
5.4 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0)
5.5 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21)
6 保障措施 (22)
6.1 组织管理 (22)
6.2 技术保障 (22)
6.3 补偿资金保障 (22)
6.4 森林植被异地恢复计划 (23)
6.5 项目区内生态环境建设措施 (23)
7 可行性研究结论 (25)
8 相关说明 (27)
8.1 使用林地单位承担的责任 (27)
8.2 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7)
8.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的责任 (27)
附表:
附表1 分权属按拟使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附表2 拟使用林地林分因子统计表
附表3 拟使用林地补偿费用统计表
附表4 拟使用林地补偿费用汇总表
征地补偿费统计
八、耕地占用税 九、土地登记费 十、土地勘测费
2元/m
2
0.1元/m2 0.21元/m
永久和临时占地数量总和
《关于取得测绘资格收取测绘费问题 的复函》(黑价行函字[1999]13号) 永久和临时占地数量总和 。 占用旧路,河流不计算占地费用
三、征地管理费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3% 6元/m2
征地费用统计表
费用名称 费用标准或倍数 依据文件 计算基数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征(拨)用菜田 收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黑农厅联(1986)第 永久占菜田数量 74号、黑财综字(1986)第7号、黑 价联字(1986)第24号) 临时占耕地(不包括荒草地、林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试 地、未利用土地、宅基地、乡村 行)》(黑土[1991]第81号文件) 企业用地)数量
征地费用wk.baidu.com计表
费用名称 一、永久占地补偿、安置费 1、耕地 2、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 3、新垦耕地 4、未利用土地或弃耕地 5、鱼池 6、园地 7、牧草地、苇地、荒地 8、经济林、用材林地 二、临时占地 1、耕地、荒草地 2、林地 费用标准或倍数 耕地平均产值的10+6倍 旱田的4倍 上一年产值的2倍+开发投资 旱田的2倍 平均产值的3+3倍 平均产值的6+3倍 平均产值的6倍 依据文件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计算基数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按占用面积计算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精神,现将《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费适用《鸡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鸡政发〔2015〕47号)。
二、林木补偿费适用《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五、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20%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鸡西地区林木补偿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只适用于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补偿,不适用林权抵押、林木转让等定
价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应用范围只限鸡西地区除森工、农垦以外的地方国有、集体、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所属林业拥有的法定森林或林木。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
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一、林地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与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
〔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与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请示文件样式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请示文件样式
一、行文名称:关于×××项目(工程)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标题方正小标宋二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的意义、必要性,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总面积、拟占用林地总面积。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分别按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表述各分权属(国有、集体)、地类(有、疏、灌、未、苗、无、宜、辅)、类型(防、特、用、经、薪、苗、其他)、起源(天然、人工)、林种(二级林种)、保护等级(Ⅰ、Ⅱ、Ⅲ、Ⅳ级)、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类型(国家级、一般)、国家级公益林等级(一、二、三级)、优势树种。项目若涉及多个县级单位,分别以县级为单位,分别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表述上述内容。
四、项目需采伐林木情况:拟采伐林木株数、优势树种、蓄积,其中天然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人工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使用采伐限额情况(县级预留、省级预留)。
五、项目有关补偿落实情况:项目拟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情况(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22〕323号)和《关于同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22〕59号)有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和规定,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费用。用地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家
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有关规定交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征林补偿标准
一、国家征林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第五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本市(地)及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的时间、相关要求等,并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林地的补偿标准是指在林地征收或占用过程中,对林地所有权人或者林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林地的补偿标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林地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生长情况等。在中国,林地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来规定,以保障林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林地的补偿标准与林地的类型有关。不同类型的林地具有不同的生态、
经济价值,因此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天然林、人工林、退耕还林地等不同类型的林地,在补偿标准上会有差异,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偿政策制定。
其次,林地的补偿标准与面积大小相关。一般来说,林地的面积越大,其经济
价值和生态效益也会相应增加,因此补偿标准也会相对较高。而对于小面积的林地,补偿标准则会相对较低。这种差异化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反映林地的实际价值,也更有利于保护林地资源。
另外,林地的地理位置也会对补偿标准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位于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生态功能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以保障其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而一般地区的林地,其补偿标准则会相对较低。这种差异化的补偿政策有利于加强对重点保护区域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此外,林地的生长情况也是影响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如果林地的植被茂密、
树龄较大、生态环境良好,那么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相反,如果林地的植被稀疏、树龄较小、生态环境较差,补偿标准则会相对较低。这种差异化的补偿政策有利于促进林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根据林地的类型、面积、地理位置、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制定。只有合理科学地确定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林地补偿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林地补偿
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林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如下:
1、防护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
2、材料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
3、经济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投入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途林,以防护林林木补偿2-3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另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者占用林地;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和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精编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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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
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8.31
•【文号】林资发〔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
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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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仍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