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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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报-川办函[2014]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报-川办函[2014]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扬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市(州)的通报
(川办函〔2014〕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3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扎实工作,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年未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

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地201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省政府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乐山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广安市人民政府、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市(州)珍惜荣誉,砥砺奋进,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先进市(州)经验,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
——结束——。

美国吹哨人保护对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

美国吹哨人保护对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

第18卷第6期2020年12月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8(6):41-49December2020美国吹哨人保护对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柴瑞娟田奥妮山东大学,广东深圳518057摘要:我国目前在吹哨人保护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仅通过众多行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 大量零散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统计分析发现,以上相关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且多为原则性笼统性规定,内容重复率高,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奖励和保护措施不足,以致于现实中内部人举报意愿欠缺。

美国已经 形成了系统的吹哨人保护制度,其立法设计的全面性、举报程序的系统性、举报奖励与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于我国不乏启示意义。

要完善我国吹哨人保护制度,必须加强对吹哨权利的正义性认识,完善举报人的奖 励、保护以及不正当举报规制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吹哨人保护;吹哨人奖励;吹哨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805(2020)06-0041-09收稿日期:2020-09-12基金项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2020年度课题“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公共利益吹哨人法律保护制度本土化构建研 究"(SZ2020D016); 2020年度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专项“危机防控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吹哨人保护:日本《公益通报者 保护法》研究与我国借鉴”(20CFZJ17)作者简介:柴瑞娟(1982-),女,山东大学深圳研究院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吹哨人(whistleblower)源自英国警察发现犯罪 时会吹响哨子以引起同僚和公众注意的动作,后 被延伸使用,用于形象地描绘在面对不法行为人 严重侵害社会公正与公共利益时,举报人向组织 内部机构、国家机关或新闻媒体等举报该违法违 规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以阻止恶劣事件 发生。

吹哨人保护法律制度最开始在美国出台,此后,英、日、澳等诸多国家也都建立了该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引导内部知情者提供违法线索,实现政府监管的补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川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

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具体办案单位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确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已经10月27日省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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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行政奖励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一)行政奖励事项名称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二)、适用范围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二、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1〕192号,2011年11月15日实施)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九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第五节网络食品经营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食品追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安全信息的公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食品安全,强化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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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2]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

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具体办案单位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确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由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

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3.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
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四)举报的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或传真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径的举报。

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经举报
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五、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

要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实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举报奖励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奖金管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奖励经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广泛宣传引导。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
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身份资料及举报情况公开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

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人应对其所举报事实负责,严禁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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