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医疗技术是指在现代医疗领域中应用的各类技术手段和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技术、医疗治疗技术、医疗护理技术等。
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2.技术选择和采购: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技术的评估结果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医疗技术,并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3.技术培训和使用:医疗机构应对医疗技术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使用医疗技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4.技术监测和评价: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评估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医疗技术的应用管理。
5.技术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技术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技术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技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
6.技术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技术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报告,建立技术信息的标准化和共享机制,提高医疗技术信息的利用率。
7.技术伦理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查和管理,确保医疗技术的应用符合伦理规范和道德要求,保护患者的权益和隐私。
8.技术质量保证: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质量管理,推动医疗技术的质量改进和创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权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部门应积极贯彻和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推动医疗技术的规范应用和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疗技术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规范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及技术评估等工作。
鼓励卫生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2023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促进医疗技术规范化管理
强化医疗技术规范化管理的必 要性
提高医疗技术的安全可靠性:规范化 管理可以确保医疗技术的有效运作和 适当使用,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 障患者安全。
促进医疗技术规范化管理的途 径和方法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政策、 法规和规范,明确医疗技术管理的职 责和要求,确立医疗技术管理的组织 结构和工作流程。
远程医疗是一项颠覆性的技术,通过利用高速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将医疗资源的辐射范围拓展到远程地 区,使患者不再需要长途奔波就医。通过远程医疗,患者可以在家中接受专业的医疗服务,医生可以通 过远程会诊、在线问诊等方式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这种方式不仅节省了患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还为医 生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专注于临床工作,提高了诊断和治疗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科研创新
科研资金投入 科研协作
科研评估与监管
推动医疗技术进步
提升人才培养和管理
医疗技术人才培养 人才交流与合作 医疗技术人员管理
建立临床医疗技术管理之关键
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 管理办法
提升临床效率与质量
重要性已经广泛认可。下面是两个与之相关的内容可以在PPT中讨论:
1. 制定和执行标准化流程
为了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效率和质量,制定和执行标准化的流程非常关键。通过明确的流程指导,医 护人员可以更加规范地进行工作,减少操作风险和错误。例如,引入标准化的手术流程和操作步骤可以提 高手术效率,并减少手术相关的并发症。
信息共享
技术更新速度快管理lagsbehind
技术更新速度快管理滞后的原因
克服技术更新速度快管理滞后的对策 与措施
推动技术更新与管理的途径
人力资源短缺 管理机制不完善
资金投入不足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临床医疗技术的应用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诊疗方案等。
医疗机构在临床技术应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类根据医疗技术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将临床应用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1. 一类一类临床技术适用于常见病、多发病、相关证据较为充分的临床诊疗过程,如常规检查、基础手术等。
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指南、规范和操作规程执行一类技术。
2. 二类二类临床技术适用于较为复杂的疾病诊疗过程,如介入治疗、微创手术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技术操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 三类三类临床技术适用于风险较高、专科医师技术要求较高的疾病诊疗过程,如重大手术、器官移植等。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家团队,严格控制技术应用的适应症,确保技术安全可控。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临床技术应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1. 技术准入医疗机构应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同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对于三类临床技术的应用,医疗机构还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
2. 技术培训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培训体系,提供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符合要求。
3. 技术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审核委员会,对临床技术的选择和应用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技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技术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技术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技术操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操作行为。
5. 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确保患者的权益。
6. 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明确医务人员在临床技术应用中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7. 医疗技术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临床技术的应用和效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为临床决策和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辅助药物筛选准则(范本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辅助药物筛选准则简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是为了规范和推动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而制定的。
其中,辅助药物筛选准则是在药物研发和临床应用中使用技术帮助筛选有效药物的指导原则。
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呈现出广阔的前景。
其中,辅助药物筛选技术可以有效地缩短新药开发时间、减少试验成本,并提高药物的筛选效率和精确性。
然而,由于药物研发和临床应用涉及复杂的医学和药学领域知识,因此需要明确的指导准则来规范辅助药物筛选的方法和流程。
目标辅助药物筛选准则的目标是确保药物研发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明确的指导原则,可以规范在药物筛选中的应用,避免潜在的风险和误导,并提高研发和临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准则内容1. 数据质量在进行药物筛选过程中,应确保所使用的数据质量可靠、准确、全面和有效。
数据来源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数据、转化医学研究数据、基因组学数据等。
同时,对数据的隐私和安全性也要做好保护措施。
2. 算法开发开发辅助药物筛选算法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原则。
需要进行合适的模型选择、参数调整和验证过程,以确保算法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特征选择在药物筛选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特征用于训练和评估模型。
特征选择应基于充分的临床和生物学知识,同时结合算法的需求,以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解释性。
4. 模型评估对于开发的模型,应进行准确性、鲁棒性和稳定性等多个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其他已有模型或标准进行比较,以确保模型的优越性和可靠性。
5. 全过程记录6. 团队协作药物筛选是一个复杂的跨学科工作,需要药学、医学、计算机科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跨学科的团队合作机制,确保各方的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总结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中的辅助药物筛选准则是为了规范和推动在药物研发和临床应用中的应用而制定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医学影像诊断质控标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医学影像诊断质控标准引言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医学影像诊断质控工作,提高医学影像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3 质控原则1.准确性: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2.可靠性: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3.安全性:医学影像诊断过程应保证患者的安全;4.连续性:医学影像诊断应具有连续性,确保患者的随诊和治疗的持续性。
二、医学影像设备质控2.1 设备校准医学影像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校准,包括但不限于:•空间分辨力;•对比度表达范围;•灵敏度和特异性;•位置准确度。
2.2 设备维护医学影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维护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设备表面和器械;•检查和更换设备和配件的损坏部分;•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检修。
2.3 设备质量监控医学影像设备应设置质量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控制和校准系统;•设备工作状态和使用记录的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和报警系统。
三、医学影像操作质控3.1 操作规范医学影像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正确选择和设置成像参数;•保证患者的合理体位和舒适度;•确保影像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质控培训医学影像操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质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和操作培训;•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影像采集和处理技术培训。
四、医学影像诊断质控4.1 影像诊断质量评估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进行质量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质量评估;•诊断准确性评估;•诊断一致性评估。
4.2 诊断结果报告医学影像诊断结果应进行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格式和要求;•必要的影像标记和测量结果;•诊断结果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4.3 诊断质量管理医学影像诊断结果的质量应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建立和维护诊断结果数据库;•科学分析和利用诊断统计数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
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1. 医疗技术的分类与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
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对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临
床应用等环节进行准入审批,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用和临床应用的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临床试用和临
床应用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临床试
验报告的提交、试用和应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等。
4. 医疗技术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
理系统,对医疗技术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
记录,确保医疗技术的全过程可追溯。
5. 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医疗技术的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而制定的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1 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 年 8 月 13 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树立医疗技巧准入和治理轨制,促进医学科学成长和医疗技巧进步,进步医疗质量,包管医疗安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制订本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标,对疾病作出断定和清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苦楚.改良功效.延伸性命.帮忙患者恢复健康而采纳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照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应该遵守科学.安然.规范.有用.经济.相符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巧应该与其功效义务相顺应,具有相符天资的专业技巧人员.响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质量控制系统,并遵照技巧治理规范.第五条国度树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准入和治理轨制,对医疗技巧实施分类.分级治理.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监视治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巧分类分级治理第七条医疗技巧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医疗机构经由过程通例治理在临床运用中能确保其安然性.有用性的技巧.第二类医疗技巧是指安然性.有用性确实,涉及必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加以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第三类医疗技巧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须要卫生行政部分加以严厉控制治理的医疗技巧:(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然性.有用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实验研讨进一步验证;(四)须要运用稀缺资本;(五)卫生部划定的其他须要特别治理的医疗技巧.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巧目次由卫生部制订颁布,并根据临床运用现实情况,予以调剂.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巧目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根据本辖区情况制订并颁布,报卫生部存案.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得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巧目次.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效.义务.技巧才能实施严厉治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才能相顺应的医疗技巧.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必须是卫生部颁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磨练项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第三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巧初次运用于临床前,必须经由卫生部组织的安然性.有用性临床实验研讨.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实施第三方技巧审核轨制.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才能技巧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定或者组建的技巧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巧进行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十七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相符下列前提:(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美的治理系统;(二)在医学专业范畴具有威望性;(三)学术风格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树立审核工作轨制,制订并颁布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须要树立专家库.审核工作轨制.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存案.第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该由医学.法学.伦理学.治理学等方面的人员构成,并相符下列前提:(一)熟习.控制有关司法.律例和规章;(二)具有优越的职业品格.专业常识和营业才能;(三)受聘于医疗卫活力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司法办事机构,并担任响应高等专业技巧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态可以或许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技巧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实施躲避轨制和义务穷究轨制.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或者第三类医疗技巧前,应该向响应的技巧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相符下列前提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巧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二)有卫生行政部分赞成的响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可以或许胜任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重要专业技巧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相顺应的装备.举措措施和其他帮助前提;(五)该项医疗技巧经由过程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响应的临床实验研讨,有安然.有用的成果;(七)近3年相干营业无不良记载;(八)有与该项医疗技巧相干的治理轨制和质量包管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应该提交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可行性研讨陈述,内容包含:(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响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响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巧的目标.意义和实施计划;(三)该项医疗技巧的根本概况,包含国表里运用情况.顺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响.技巧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剖断尺度.评估办法,与其他医疗技巧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巧具备的前提,包含重要技巧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天资.相干经验,医疗机构的装备.举措措施.其他帮助前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陈述;(六)其他须要解释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巧是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巧未列入响应目次的;(三)申请的医疗技巧距前次统一医疗技巧未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时光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未经由过程审核的医疗技巧,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巧审核机构申请统一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再审核.第二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后,对于相符划定前提的,应该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干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巧治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并出具技巧审核陈述.第二十六条技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须要,向有关人员懂得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结论实施合议制.介入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人员数目应该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自力出具书面审核看法并签名.技巧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看法形成技巧审核结论.技巧审核机构对审核进程应该做出完全记载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看法与审核结论不合的应该予以注明.技巧审核机构应该确保技巧审核工作的科学.客不雅.公平,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看法.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远保管.第三十条技巧审核机构开展技巧审核工作可以按照划定收取相干费用.第三十一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将审核成果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技巧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年度开展技巧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准时光陈述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不再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第四章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核定第二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卫生部负责核定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前提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方可核定其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一)技巧审核机构审核赞成看法;(二)有卫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响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巧与医疗机构功效.义务相顺应;(四)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的计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前提.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经由过程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经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核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筹划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巧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运用响应的医疗技巧.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响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巧,并实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该有专门的部分负责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治理和第一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医疗技巧分级治理轨制和包管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质量.安然的规章轨制,树立医疗技巧档案,对医疗技巧按期进行安然性.有用性和合理运用情况的评估.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该树立手术分级治理轨制.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合,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进程简略.技巧难度低的通俗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必定风险.进程庞杂程度一般.有必定技巧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进程较庞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进程庞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该对具有不合专业技巧职务任职资历的医师开展不合级此外手术进行限制,并对其专业才能进行审核后授予响应的手术权限.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该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巧和第三类医疗技巧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临床运用情况,包含诊疗病例数.顺应证控制情况.临床运用后果.并发症.归并症.不良反响.随访情况等.须要时,响应的卫生行政部分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刻停滞该项医疗技巧的临床运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一)该项医疗技巧被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巧重要专业技巧人员或者症结装备.举措措施及其他帮助前提产生变更,不克不及正常临床运用;(三)产生与该项医疗技巧直接相干的轻微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巧消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然隐患;(五)该项医疗技巧消失伦理缺点;(六)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后果不确实;(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况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响应医疗技巧登记,并向社会通知布告.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消失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况的,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复核.须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巧安然性.有用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成果和论证结论,赞成该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卫生行政部分实时做出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并对响应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调剂.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报请赞成其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卫生行政部分决议是否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一)与该项医疗技巧有关的专业技巧人员或者装备.举措措施.帮助前提产生变更,可能会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带来不肯定后果的;(二)该项医疗技巧非症结环节产生转变的;(三)准予该项医疗技巧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运用的;(四)该项医疗技巧中断1年以上拟从新开展的.第五章监视治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监视治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进行监视检讨时,有权采纳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懂得情况,查询拜访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刻改正违法违规行动.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按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进行审核.在按期审核进程中发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情况的,卫生行政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划定,做出是否刊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巧登记.持续或者停滞临床运用该项医疗技巧的决议.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划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私安闲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卫生行政部分按照《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赐与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该实时撤消医疗技巧登记:(一)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相符响应卫生行政部分计划的;(三)未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规模的;(五)医疗技巧与其功效.义务不相顺应的;(六)虽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前提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立刻责令其改正;造成轻微后果的,依法穷究医疗机构重要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义务:(一)临床运用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的医疗技巧的;(二)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私自临床运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巧的;(三)临床运用未经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划定向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划定立刻停滞医疗技巧临床运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划定从新申请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或者私自临床运用须要从新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技巧的;(七)违背本办法其他划定的.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才能开展医疗技巧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未经医疗机构赞成,医务人员私自临床运用医疗技巧的,由医务人员承担响应的司法和经济补偿义务.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进程中有违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变乱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司法.律例行动的,按照有关司法.律例处罚.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增强对技巧审核机构技巧审核工作的监视治理.技巧审核机构消失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撤消其技巧审核机构资历:(一)经由过程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的;(二)超出技巧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颁布的医疗技巧目次,进行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的;(三)受理卫生部破除或者制止运用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的;(四)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五)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技巧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况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分不作为赞成医疗机构医疗技巧临床运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根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予以撤消.第五十四条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对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察,对年度考察不合格或者发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专家库成员资历,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巧审核工作,并实时传递其地点单位及指定技巧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分:(一)在技巧审核工作中不克不及科学.客不雅.公平地提出评价看法的;(二)轻微违背技巧审核程序的;(三)不克不及按照本办法划定完成技巧审核工作的;(四)在技巧审核进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五条技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巧审核进程中滥用权柄.弄虚作假或者不法收受财物以及攫取其他不合法好处的,技巧审核机构应该制止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并由其地点单位赐与行政处分.技巧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介入技巧审核工作.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划定干涉技巧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分或者工作人员地点的卫生行政部分应该实时改正;后果轻微的,应该赐与有关负责人和直接义务人员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三类医疗技巧,医疗机构应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划定向技巧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巧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分决议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的,一律停滞临床运用第三类医疗技巧.本办法宣布前已经临床运用的第一类医疗技巧和第二类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才能技巧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巧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巧.异种基因治疗技巧.人类体细胞克隆技巧等医疗技巧暂不得运用于临床.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巧临床实验治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第六十条司法.律例对医疗技巧临床运用有专门划定的,从其划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引言医疗技术是现代医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临床应用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医疗技术的使用流程,保障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术语定义医疗技术: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医疗设备、器械、材料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等。
临床应用:指医疗技术在医疗机构中应用于疾病诊断、治疗和监护等临床操作中。
管理办法:指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流程1. 技术选型和采购1.1 技术选型在选取医疗技术时,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其适用性、质量、安全性和成本效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技术选型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估和比较。
1.2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医疗技术的采购,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设备验收和安装2.1 设备验收医疗机构应按照验收标准对所购买的医疗技术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2 设备安装对于需要安装的医疗技术设备,医疗机构应根据厂商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合理、规范的设备安装,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
3. 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3.1 运行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技术设备进行检修、校正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2 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临床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 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医疗技术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医疗技术的正确和安全应用。
5.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中医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中医医疗技术进步和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技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应的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制度,对中医医疗技术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医医疗技术分级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医医疗技术的风险高低、操作难易程度,以及临床使用等情况,对中医医疗技术分为三级。
第一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操作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技术。
第二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操作较复杂,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的中医医疗技术。
第三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中医医疗疗技术。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分级目录,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负责第三级中医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
第九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目录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进行
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1. 技术评估:对新的医疗技术进行评估,包括安全性、有效性
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申报与审批:医疗机构或医生使用新的医疗技术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机构会根据技术评估结果、临床
实验数据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设备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技术设备时需要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的使用。
4.培训与认证: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关医疗技术的培训,并对
从事该技术的医生进行认证,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临床监测与评估:对已经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监测与评估,
及时发现并解决技术应用中的问题,提高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对医疗技术的应用进行管理,包括技术的记录、查询、统计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技术的应用,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也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医疗技术进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新的医疗技术层出不穷,给临床应用带来了许多机遇与挑战。
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及原则1. 管理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技术在临床环境中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和医用软件等。
2. 管理原则: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基于科学临床实践和可靠的证据。
(2)安全性原则: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3)规范性原则: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遵循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4)效益性原则: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追求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三、管理要求1. 技术评价: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之前应进行技术评价,评估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并制定相应的临床应用方案。
2. 临床试验:对于新的医疗技术,应进行临床试验,获取临床数据,评估其应用效果和安全性,并提交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3. 注册备案:已获得相关批准的医疗技术应进行注册备案,明确其适应症、操作要点和使用限制等,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
4. 专业培训: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使用医疗技术的能力。
5. 风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技术使用中的潜在风险。
6. 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体系,监测和评估技术应用的质量和效果,并进行持续改进。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2. 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样检测、不定期评估等方式,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临床应用资格等处罚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ﻫ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ﻫ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ﻫﻫ主任马晓伟201ﻫ8年8月13日ﻫﻫ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ﻫﻫﻫﻫ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与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与治疗疾病为目得,对疾病作出判断与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得医学专业手段与措施、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就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得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得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ﻫ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得原则。
ﻫ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得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得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得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她临床应用得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得医疗机构自我管理、ﻫ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ﻫ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ﻫ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与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ﻫﻫ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ﻫ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ﻫ(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ﻫ(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得医疗新技术、ﻫ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得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 ﻫ(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得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得;(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得; ﻫ(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得; ﻫ(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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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
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
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
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