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总则(李建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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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袁登明

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众合重点学科班刑法-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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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重点学科班讲义 刑法
袁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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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班刑法学提纲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应从空间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刑法空间 效力 (因主要属于记忆性知识群,本阶段略)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 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 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 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核心内容在 于:
(三)其他两个基本原则的把握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 4 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但不存在制刑平等问题;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关键在于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即不排斥 刑罚个别化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 5 条) 亦即罪刑均衡、罪刑相当原则。主要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 恶性相适应); 第二,体现了刑罚并合主义(即报应刑与功利刑的折衷统一); 第三,与罪刑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限制刑罚权的程度。 例如:刑法对于犯罪中止、未遂、预备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何种基本原则? 【例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既然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意味着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可能受到刑 罚的处罚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商经讲义—李晗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商经讲义—李晗

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 o m2012年系统强化班讲义商 经李 晗众合学校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1经济法第一部分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诋毁商誉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存在着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主观方面:主观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3.行为方式:必须是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是采取对比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给予描述,即使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竞争对手的优势明显低于经营者,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4.诋毁行为不一定仅仅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也可以是多个特定的,甚至可以是针对市场上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历年真题】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74)A .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B .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C .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D .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BD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

商业秘密有3个特征: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三大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系统班讲义

前 言本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专用教材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套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的教材,由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民法教学一线的专家精心编写,以极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为大家取得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本套教材严格依据2012年8月1日公布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编写。

因为2012年8月1日公布的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大纲民法学部分,无论是考试内容还是考试结构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市面所有相关教材和资料也都已经不具有参考性,反而会误导考生,因此本教材针对今年民法部分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的特点及报考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权威性。

本套教材的作者都是警察院校长期从事民法教学一线专家,他们把自己多年从事招警考试民法辅导培训、出题以及改卷的经验和知识积累凝聚成书,以此为广大报考者指路领航。

三是高效性。

考虑到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较短的特点,本套教材借鉴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在内容编排上分为考情分析与预测、考点详讲、考点延伸、例题、真题导航、同步训练等六个部分,重点突出、讲练结合,相信能大大提高报考者的复习效率。

四是实战性。

本套教材的内容编写严格依据考试大纲的考点要求,拆分若干考点来精讲,并且紧密结合往年考试情况,将大纲的考点分级精讲,对于考点可能涉及的题型也都详细标注,有很强的实战性,能大大提高考生的复习针对性和效率。

希望本套教材能给报考者的复习备考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并衷心祝愿有志成为政法干警的广大报考者顺利通过考试。

编 者2012年8月5日h t t p ://a n d 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目 录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讲 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概念 ………………………………………………………………………………………1 考点2:民法的调整对象 …………………………………………………………………………………2 考点3:民法的渊源 ………………………………………………………………………………………2 考点4:民法的适用范围 …………………………………………………………………………………3 考点5:民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6 考点2:民事权利 …………………………………………………………………………………………7 考点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8 考点3: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9 第三讲 自然人考点1:自然人概述 (10)考点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0 考点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1 考点4:宣告失踪…………………………………………………………………………………………12 考点5:宣告死亡…………………………………………………………………………………………13 考点:6:监护………………………………………………………………………………………………15 考点7: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6 第三讲 法人考点1:法人概述…………………………………………………………………………………………17 考点2: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19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20 考点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20 考点5: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21 第五讲 合伙考点1:合伙的概念 (22)考点2:普通合伙…………………………………………………………………………………………23 考点3:有限合伙…………………………………………………………………………………………26 第六讲 民事行为 考点1:民事行为概述……………………………………………………………………………………28 考点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0 考点3:无效民事行为……………………………………………………………………………………31 考点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 考点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2 第七讲 代理考点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34 考点2:代理的类型………………………………………………………………………………………34 考点3:代理权的行使……………………………………………………………………………………36 考点4:代理权的消灭……………………………………………………………………………………36 考点5:无权代理…………………………………………………………………………………………37 第八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1:时效的概念与种类..........................................................................................39 考点2:诉讼时效......................................................................................................39 考点3:期限 (42)h t t p ://a n dy o u 88.t a o b a o .c o m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讲 物权概述考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43 考点2:物权的客体………………………………………………………………………………………44 考点3:物权的类型………………………………………………………………………………………45 考点4: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6 考点5:物权的保护………………………………………………………………………………………47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考点1:物权变动的概念…………………………………………………………………………………49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49 考点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50 第三讲 所有权考点1:所有权概述………………………………………………………………………………………53 考点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4 考点3:相邻关系…………………………………………………………………………………………55 考点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56 考点5:共有………………………………………………………………………………………………58 第四讲 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1 考点2:土地承包经营权…………………………………………………………………………………61 考点3:建设用地使用权…………………………………………………………………………………63 考点4:宅基地使用权……………………………………………………………………………………64 考点5:地役权……………………………………………………………………………………………64 第五讲 担保物权考点1:担保物权概述 (66)考点2:抵押权.........................................................................................................67 考点3:质权............................................................................................................70 考点4:留置权 ......................................................................................................73 第六讲 占有 考点1:占有概述......................................................................................................74 考点2:占有的保护 (75)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讲 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与特征…………………………………………………………………………………77 考点2:债的分类…………………………………………………………………………………………78 考点3:债的发生原因……………………………………………………………………………………79 考点4:债的保全…………………………………………………………………………………………81 考点5:债的担保…………………………………………………………………………………………84 考点6:债的移转…………………………………………………………………………………………88 考点7:债的消灭…………………………………………………………………………………………90 第二讲 合同考点1:合同概述…………………………………………………………………………………………93 考点2:合同的订立………………………………………………………………………………………93 考点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96 考点4:合同的履行………………………………………………………………………………………98 考点5: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0 第三讲 各种合同考点1:买卖合同 ………………………………………………………………………………………103 考点2:赠与合同 ………………………………………………………………………………………106 考点3:租赁合同 ………………………………………………………………………………………107 h t t p ://a nd y ou 88.t a o b a o.c o m考点6:运输合同 ...................................................................................................112 考点7:委托合同 ...................................................................................................113 考点8:居间合同 (115)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讲 人身权概述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16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116 第二讲 人格权考点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17 考点2:生命权 …………………………………………………………………………………………117 考点3:健康权 …………………………………………………………………………………………118 考点4:姓名权与名称权 ………………………………………………………………………………118 考点5:肖像权 …………………………………………………………………………………………119 考点6:名誉权 …………………………………………………………………………………………120 考点7:隐私权 …………………………………………………………………………………………121 第三讲 身份权考点1: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考点2:荣誉权 ......................................................................................................122 考点3:其他身份权 (123)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第一讲 概述 考点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24)考点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24 考点3: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25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 考点1: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27 考点2:亲系、行辈与亲等 ……………………………………………………………………………127 考点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28 第三讲 结婚考点1: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129 考点2:结婚条件 ………………………………………………………………………………………130 考点3:事实婚姻 ………………………………………………………………………………………130 考点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31 第四讲 夫妻关系考点1:夫妻人身关系 …………………………………………………………………………………132 考点2:夫妻财产关系 …………………………………………………………………………………133 第五讲 离婚考点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35 考点2:登记离婚 ………………………………………………………………………………………135 考点3:诉讼离婚 ………………………………………………………………………………………135 考点4:离婚的法律后果 ………………………………………………………………………………137 第六讲 父母子女考点1: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139 考点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39 第七讲 收养考点1: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40 考点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40 考点3:收养关系的成立 ………………………………………………………………………………141 h t t p ://a n d y o u88.ta ob a o.c o m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讲 继承权概述考点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45 考点2: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45 考点3: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146 考点4: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147 第二讲 法定继承考点1: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148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48 考点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49 考点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50 第三讲 遗嘱继承 考点1:遗嘱继承概述 …………………………………………………………………………………151 考点2:遗嘱的设立 ……………………………………………………………………………………151 考点3:遗嘱的有效条件 ………………………………………………………………………………152 考点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152 考点5:遗赠 ……………………………………………………………………………………………153 考点6:遗赠扶养协议 …………………………………………………………………………………154 第四讲 遗产的处理考点1: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55)考点2:遗产的分割 ................................................................................................156 考点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56)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事责任概述 考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58 考点2:民事责任的分类 ………………………………………………………………………………158 第二讲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缔约过失责任 …………………………………………………………………………………159 考点2:违约责任 ………………………………………………………………………………………160 第三讲 侵权责任考点1:侵权责任概述 (162)考点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65 考点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67 考点4: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69 考点5: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70 考点6: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171 第四讲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考点1:监护人责任 ……………………………………………………………………………………172 考点2:职务侵权责任 …………………………………………………………………………………173 考点3:网络侵权责任 …………………………………………………………………………………174 考点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75 考点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174 考点6:产品责任 ………………………………………………………………………………………176 考点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77 考点8:医疗损害责任 …………………………………………………………………………………178 考点9:环境污染责任 …………………………………………………………………………………179 考点10:高度危险责任…………………………………………………………………………………179 考点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80 h t t p ://an d y o u 88.t a ob a o .c o m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讲义主讲人:刘杰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考情分析与预测】本章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本部分内容占试卷20%的左右,在大纲所给的参考试题所列的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题型中,本章内容都被考查到。

民法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提纲(修改版)

民法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提纲(修改版)

众合教育2011年度专项补强班辅助讲义李建伟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2012李建伟公司法讲义

2012李建伟公司法讲义

2012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众合教育2012年重点学科课后测试题(民法)

众合教育2012年重点学科课后测试题(民法)

众合教育2012年重点学科测试题(民法)说明:本部分所有的试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1、以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 ABCD )A.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李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李某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追认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C.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李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D.李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李某的1000元债务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销李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2、甲、乙为同事,所居住小区相邻。

某日,乙对甲说,次日我搭你的车一起上班,甲欣然同意。

不料,次日甲径自开车上班,乙苦等不得,致使上班迟到,被扣当月奖金。

乙为此要求甲赔偿损失。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A.由乙自己承担损失B.由甲承担侵权责任C.由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承担违约责任3、云南某公司在上海设立一家办事处。

今年7月,办事处主任甲在赶去一家业务单位签合同的途中,因违章不慎将过路行人乙撞伤,花去医疗费4万元。

该4万元应由谁承担?(BC )A.由甲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甲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D.由云南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4、甲是著名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在自己的网站博客上发布了一套录制的授课视频。

乙擅自下载这些视频,XXX成光盘销售,并在淘宝网上开了网店,生意火爆。

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是:(BC )A.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5、甲、乙二人开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甲系醉酒驾车,出事时醉得不省人事;乙患有癫痫病,出事时突然发作,因此二车失控相撞。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诉徐继军讲义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诉徐继军讲义

2012年系统强化班讲义民诉徐继军众合教育2012年民事诉讼法周末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一、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考察以下四个要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辅助人;2、法院是关键;3、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一方为法院,另外一方为其他主体,例如,起诉是诉讼行为、起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4、法院的内部行为,如法院内部的案情请示、汇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如聘请律师,都不是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保障平等的方式有两个:当事人双方相同的权利与对等的权利。

(二)处分原则1、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全部支持,要么全部驳回,要么部分支持。

2、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表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尊重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表现。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遇到这条红线时处分原则无效“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

申请撤诉、申请撤回上诉、调解、自认等均不得与这条红线触碰。

4、下列案件通常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诉讼、婚姻效力诉讼。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三)辩论原则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法庭辩论阶段;5、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李建伟民法讲义 个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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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2众合法条专题班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2012众合法条专题班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一)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1.一般原则:位阶理论 (1)合宪性原则:任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2)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 (3)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则应当适用下位法 2.特例: (1)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因为该立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变通权限,在此权限内不服从
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 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 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 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七、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 A 每一规则(R)背后均有两个原则(P1/P2)支持 B 与规则 R 矛盾的原则,要想在个案裁判中取代 R,必须证明 P 能够同时压倒 P1 和 P2 C 如果 P 只能压倒 P1 或 P2,那么 P 不能适用 ※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八、法律渊源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性质)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012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分则-李军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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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卷三第 55 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 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2010 年卷三第 51 题】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 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 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三)法律效力(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 (1)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2004 年卷三第 11 题】 (2)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无因管理是一个只讲过程不讲结果的制度➠➠【2002 律考卷三第 31 题】➠➠【2009 年卷三第 12 题】 (3)如果管理人没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的,就构成不当管理➠➠【2007 年卷三第 53 题】 2、管理人的权利➠➠【2003 卷四案例分析第三题】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2)请求偿还必要债务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留置权 (5)报酬请求权? 【2011 年卷三第 20 题】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 事和照看西瓜园, 并将西瓜卖出, 获益 5 万元。 其中, 办理后事花费 1 万元、 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 5000 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 5000 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 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3 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4 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 3.5 万元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第二章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民诉郭翔

水朵考资【讲义】2012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民诉郭翔
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原告 本诉 被告
无独三
本案的法律关系 非本案法律关系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条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
(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
(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反诉
(1)概念: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②பைடு நூலகம்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
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
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
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
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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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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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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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 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 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 付利息和违约金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例 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3-51,多)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的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为由拒绝,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 利息和违约金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例 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 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3-2,单)
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情势变更
【例 2】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 8000 万元。但甲公司 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 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 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11-3-1,单)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
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 5】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 延-3-1,单)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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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基本原则 (一)地位
基本原则,虽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之中。 基本原则,属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基本原则,多数对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有些不是对全部而是对基本部分适用,但并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 性质。如等价有偿原则就只对反映商品交换关系这一基本民事关系适用,而对赠与关系、继承关系不适用。 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般来说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使用。
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特留份】继承法第 28 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 办理。 继承法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 承。
(四)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取决于
权利人的单方意志,所以其行权规则:
适用除斥期间;
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一经行使不得撤销(反悔);
行权方式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以以推定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 12 条)或者默示形式(《继承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 民事活动绝对归于无效: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抗辩权
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所
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债务人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法官不得主动释明更不得主动援用之。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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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其特点是: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死者的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第 3 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 7 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法》第 25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171 条)。
最后,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不单纯属于形成权。
【例 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赔。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3-1,单)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
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6 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
245 条第 1 款)。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法》第 245 条第 2 款)。
3.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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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 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 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二)具体的内容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不涉及公权力处分)
【例 1】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2,单)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
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例 2】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
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1-3-8,单)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注:关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三种情形: 1.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前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8 条第 2 款)。 2. 因侵权行为致死的,近亲属就该自然人的死亡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 3、7 条)。 3.侵权事实发生在死亡之后如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直接由死者的近亲属就其自己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以自己名义起诉(精神损 害赔偿第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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