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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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学生违纪违规处理问题的思考
麒麟小学:何所珍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专业水平并不低的教师,却常常为课堂纪律太糟而烦恼,教学效果也难如人意;有些课堂纪律好的教师,即使专业水平不是很高,教学效果也不差。

这说明:合理处理好学生课堂违纪,提高教师课堂调控能力十分重要。

处理好课堂违纪是正常开展教学工作的前提,和谐的课堂环境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保证。

课堂管理主要是教师为营造积极和谐的课堂环境,促进学生参与与合作及相伴而生的所有行为,是为学生的发展而服务。

由于课堂生活中存在学生的经济文化背景、生活目标、行为习惯与兴趣爱好的差异性,事件发生的同时性,教与学行为的公开性,班级学习生活的紧张性等特点。

而差异则隐含违纪,处置不慎,极有可能引发人际关系的紧张,同时课堂内存在着教师的“法定文化”与学生亚文化之间的冲突,班级规范与学生个性需要之间的对立,课堂“小社会”与课外“大环境”的紧张等情况,种种关系的协调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有效的教学取决于有效的组织管理。

近年来,我国教育都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教师和学生家长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一个自由的发展空间。

但是,我们在给孩子们提供这空间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清醒的看到我们的教育对象,对学校用以规范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已造成了严重的冲突。

特别是一味强调不能“体罚”学生,混淆了对学生正常正常教育与体罚的概念,使许多教师不敢管,于是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教师教育心理。

多管多错,少管少错。

已成为许多教师对待学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一个原则。

能拖则拖过去。

可管不可管的最好不管,这也成为现在教师教育学生心理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作为教育者的教师,教育学生应该是天经地义的,责无旁贷的,但现实中教师因教育学生而陷入被动和尴尬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事情的出现,挫伤了教师教育学生、主动管理学生的积极性,也让我们不得不认真的思考,正当的教育学生与体罚学生该如何区别。

《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一再提到“要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这在提倡人本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必须遵从的。

但是在现在执行过程中却有许多“左”的地方,当然也有社会对教师正常教育学生的误解,总认为教师只要一出手,就是体罚,教师留学生完成作业是体罚,上纲上限的要求和规定,让教师无所适从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

在家中是百依百顺的小皇帝,小公主。

由于这些孩子缺乏必要的合作教育,大多以自我为中心,先考虑自己,很少考虑别人,再加上在家中大多数都是衣食无忧,没有过苦日子的经历,没有受过打击,心理承受能力低,抗打击能力弱,这也为教师在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增加了不少的不得考虑的因素。

其实,有许多时候,教师们十分困惑,不知该怎么办。

比如:学生在课堂上睡觉,教师将其叫醒并让其站着听课,以免再瞌睡,学生说老师体罚他。

学生多次迟到、早退,按班上纪律规定,要打扫教室两次,学生说老师变相体罚。

学生恶作剧,乱泼水在教室,造成多个同学学习用品用具损坏。

老师要求赔偿并向同学道歉,该学生只认赔偿,而向同学道歉则认为是侮辱其人格。

这些,都使教师尴尬、无奈,而又茫然。

我们不禁要问:面对违纪违规学生,我们是要教育还是听之任之。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听之任之,但我们不仅也要问:怎样教育才是?其实,惩戒和体罚有着根本的区别。

“惩戒”中,“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

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和目的———“惩”和“戒”,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惩戒是基于学生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教师或学校对于违反这一义务的学生所采取的管教措施。

旨在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可分为事实行为惩戒和法律行为惩戒。

事实行为惩戒是指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言语批评、短时间的罚站等均属于事实行为惩戒,其实施主体主要是教师;法律行为惩戒涉及学生身份的变更,如记过、留校察看等,其实施主体是学校。

惩戒措施适用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社会规范,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其他学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会影响其自身发展的越轨行为。

而体罚不过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
宣泄是指直接以被罚学生身体为对象,使被罚学生肉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

但不以有形力为限,如长时间端坐或站立等。

体罚虽然也是为了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其惩罚方式往往忽视了学生的人格,或者说,轻视了学生作为人的自我教育能力,试图建立简单的行为条件反射,以身心的痛苦作为回避失范行为的反应物。

现在社会对教育惩戒的看法是有偏差的认为惩戒就是体罚,这是不正确的。

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只要处理方法合适,也是很必要的。

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社会给予教师的管理职能,教师对违纪违规学生的管理是一种社会责任。

惩戒是一种处理方式。

正确区分体罚与惩戒。

才是我们必须去做的。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

他包括体罚与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这是众多教育法规不允许的。

而惩戒是指“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它的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都与体罚有本质的区别。

明确了以上的概念,把体罚与正当教育区别开来,我们才能正确地面对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等诸多有关教育的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定义,但是在实际的教学生活中教育的惩戒权一直被使用着。

这种“有名无实”的状况使得很多教师在发挥自己作为教师的权威时不能把握好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度,把惩戒变成了体罚,从而伤害了学生的某些合法权益,不利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行。

教师和家长对学生不良行为及违纪违规行为具有同等的教育权和惩戒权。

由于教师惩戒权的缺失而引发的教育问题不胜枚举。

国家应该明确态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为教师的惩戒权保驾护航。

惩戒权的内涵外延、惩戒权的性质、惩戒权的法律地位、惩戒权的行使范围、如何认定惩戒权和体罚、惩戒权的实施与监督、惩戒权的追究形式等都应该写入相应的法律法规中。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国家的经验。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完整的教师教育权离不开教师惩戒权的支持。

对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学生失范行为及时进行矫正和批评教育是每个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但不会起到教育的效果,反而加深了师生之间的隔阂,不利于正
常的教学活动的展开。

对学生不管不问的方式也不利于和学生更好的沟通,违背了教师的专业情操的应有之义,也是道义上所不容许的。

教师的惩戒权的正当运用,需要得到学生家长、全社会的认可。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国家能够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给教师的教育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实质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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