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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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的承担 、 赔偿 原则 、 赔偿范 围等 问题 , 学校 和家长 的看法往 往存在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属于 高校学 生伤害 事 故; 高校管理 职责 范围 而在
重大 分歧 。而 学校 无论 是否有 责任 , 往往扮演 J 害人 的角色 , J u 承 之外 发生 的人身 伤害 则不属 于学 生伤害 事 故, 如学生在 校外就 餐 担 了本 不应 承担 的 责任 , u 了学校 的经济 负担 。 』重 J 因此 如何 确定 的餐 厅及 学生 自行 外 出购物 的商场 发 生的 学生人 身损 害就 不属
高校 与大 学生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是 一种 双重法 律关 系 ,一 方
者学校 组织 的校外 活动 中 ,以及 在高等 学 校负 有管理 责任 的校 面 , 校和 大学 生有教 育 、 高 管理 的关系 , 种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关 这
舍、 场地 、 他教 育教学 设施 、 活设施 内发 生 的, 其 生 造成 在校 学生 系 , 高校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 法》高 等教育法》 《 对学 生进 行
校应 以 民事 主体 的身 份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 ) 二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 主 体要件 . 首先要 明确 “ 高校” 学生 ” 范围 , 据 《 与“ 的 根 高等 教育法 》 的规 定 , 高等教 育包括 学历 教育与 非学历 教育 , 采用 全 日制 教育与 非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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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校学 析高 生人身 事故中 伤害 校方的民 事责任
王 红 霞
摘 要 高校 学生 伤害 事故 中高校 的 民事 责任 , 目前 理论 界存 在有 零散 的讨论 , 而少有 系统 阐述 。高校在 学生 伤害事 故 中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学生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导读:本文是关于学生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希望能帮助到您!案例一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同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2002年3月29日上午课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汪某从原告程某身后将其抱起致程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第十二胸椎、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

因医疗费等费用得不到全额赔偿,原告程某便以汪某和某小学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关于被告某小学对该起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

其理由是:1.本案的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均是小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上学期间所受到的伤害,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原被告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应当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同时,照顾、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学生在学校内遭到他人伤害,学校没有尽到保护之责,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学校不能证明其在事发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足见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缺陷,对本次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故学校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其理由是: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中的某小学对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在课间游戏中发生的口角、推搡,并致原告被摔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无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故原告程某起诉某小学无法律依据。

2.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纠纷具有突发性,非学校老师主观所能预见。

在本次纠纷中,学校主观上无过错,且学校在日常教育活动中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

面是损害事实必须 是伤 害行 为所导 致的 。比如某校 化学 课
时 由 于老 师 操 作 失误 发 生 爆 炸 , 导致 3名 学 生 受伤 。
育部于 20 0 2年颁 布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的第二 条 提到 了“ 校园伤害事故” 的概 念 , 在学校 实施 的教育教 学 即“
常 死 亡人 数 就 达 16万 人 之 多 。校 园 安 全 事 故 的 频 繁 发 生 , . 已 向全 社 会 敲 响 了 警 钟 , 引起 了整 个 社 会 的 高 度 关 注 , 因此 , 保 护 在校 学 生 的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成 了 刻 不 容 缓 的 任 务 。未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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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迪
( 阳师 范 大 学 , 宁 沈 阳 10 3 ) 沈 辽 10 4


[ 摘
要]
针 对我 国在校 中小学生校 园伤 害事故不断增 多的事 实, 探讨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学校 的民事侵权 责任 问题 。分析
两类 : ( ) 积极 的 作 为 方 式 侵 犯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老 师 1以 比
[ 中图分类号]D 1 93
近 年 来 , 校 中 小 学 生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经 不 在 已
是一个新 出现的问题 。但是近年来 , 这类案 件更有增 多的趋 势, 据有关部 门统计 , 20 仅 0 2年全 国中小 学生在 学校 的非 正
体 罚 学 生 , 害 学 伤 生 身 体 或 者 导致 学 生 自杀 、 家 出走 等 。 离
() 2 以消极 的不作 为方式 侵犯学 生 的合法 权益 。《 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探析
中图分类号 : 45 G6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6 3 7 5 2 1 ) 6b 一0 3 —0 1 7 —9 9 ( 0 O 0 ( ) 1 3 2
高 等 院 校 在 实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组 织 每 个 学 生 个 体 。 校 在 教 育 、 理和 保 护 学 学 管 校舍 、 地 、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活 设 施 职 责 , 在 校 学 生 履 行 了 “ 责 注 意 义务 ” 场 其 生 对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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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用 品 等 不 符合 国家 或 行 业规 定 的标 准 和
校 外 活 动 中 , 及 学 校 在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生 上 , 以 只要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定 学 校 向学 生 提 供 的 食 品 、 用 水 、 品 、 饮 药 学
孩 子送 到 学 校 , 子 受 到 伤 害 , 孩 学校 怎 么 可 特 殊 规 定 时 , 我 国 《 法 通 则 》 而 民 中规 定 的
亦 称 高 校 部 分 责 任 , 指 学 生 伤 害 事 是
故 发 生 在 校 外 或 本 校 同 学 之 间 , 有 一 些 具
能 没 有 责 任 ? 种 观 点 是 把 高 校 与 学 生 之 特 殊 侵 权 行 为并 不 包 括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这
间 视 为 监 护 与 被 监 护 的 关 系 , 为 家长 将 认
我国 民法 通则第 16 o 条第2 款规 定 :公 民、 非 学校 因素 。 在 事件 发 生 过 程 中 , 校 存 “ 但 学 学 生 送 到 学 校 学 习 , 把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转 法 人 由于 过错侵 害 国家的 、 就 集体 的财产 , 害 在 某 些 过 失 或 措 施 明 显 不 当 , 观 上 对 伤 侵 客 移 给 学 校 , 校 理 应 负 责 管 理 其 在 校 期 间 他 人财 产人 身 的 , 当承 担 民事 责任 , 这一 害事 故 的 发 生 或 伤 害 程度 的 加 重 提 供 了 条 学 应 ” 的 学 习 与 生 活 ,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了伤 害 规定表 明过 错原 则是 我 国民事侵 权责 任认定 件 。 如 ,1在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 学 例 () 事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赵霞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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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在校园内的事故,我们就称之为校园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下学校往往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相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分析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供你参考。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

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

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处理原则:第三条,属于学生及其学生监护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监护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

学生由于自己的过错,应当由有过错的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学校。

《教育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义务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而不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监护关系,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而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一些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因为我国法律对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方面未有相应的规定,认为学校具有监护职责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监护权的形成,要么是法定,要么是指定,学校既不是法定监护人,也不是指定监护人。

如果有未成年人父母委托学校代行监护职责,则需要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的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的合同。

如果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的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9条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这里面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有过错,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或者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监护人。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伤害事故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及其后果有⽆过错、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损害赔偿,应是处理学⽣伤害事故遵循的⼀般原则。

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的学⽣伤害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的过错⾏为负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这⼀法律规定,学校对⽆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下的学⽣)承担赔偿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民事⾏为能⼒学⽣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需尽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为能⼒⼈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可见,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过错即⽆责任,就不予赔偿。

 同时,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也应依法从严掌握。

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

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3学校的监护责任 说与管理责任说
曾某为康康 小学一 年级学生 .02年 7 20 月在 体育老 师的带领 下 进行课 上活动 . 因奔跑 速度过快不慎摔 倒在地 . 眼磕 在楼梯 台阶上 右 出血 不止 , 当即将 曾某送进医院治疗。该事故致 曾某 右跟继 发性 学校 青光 眼, 已达七级伤残 。曾某父母以学校未尽监护职责将学校告 上法 庭, 要求赔 偿其子医疗费 、 伤残费 、 交通 费、 护理 费等共 计 l 万余元 。 5 此 案一时引发争议 , 焦点 在于 : 监护责 任说主张学 校与未成年人 之间 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 系. 学校对于未成年人 的一切伤害必须 承担 无过错责任 : 管理责任说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仅仅是法律规定 的一 而 种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 系 , 其进行保护 、 对 管理 、 督导 与教学 , 存在 过错 才 承担责任 。时至今 日.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主流观点 .监 护责任 “ 说” 即学 校为学 生的监护人这一定性 已普遍不被接受 【 句 如若监护责任说 的观点成立 .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监 护关 系 、 委 托监护 、 代理监护关 系等。 那么一旦学生在校期 间受到伤 害 , 用无 应适 过错 责任原则 . 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 我国立法 对监 护这一概念 的规定 .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的人身 、 财 产及其 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 民事制度 , 中所设定的监 其 督保 护人为监护人 . 被保护人 为被监护人 。 国设定 的监护种类为 四 哦 种, 即法定监护 、 委托监 护、 自愿 监护及补充监护 。 《 民法通 则》 l 第 6 条规定 : “ 未成年人 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 的父母 已经 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 力的 .由下列 人员中有监护 能力的人担任 监护 人: ㈠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㈡兄姐 ; 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朋友愿 意承 担 监护责任 。 经未成 年的父 、 母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 委员会 、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 。 村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 由人民 法 院裁决 。” 1 条规定 :监护人应 当履行监护职责 , 护被监护人 第 8 “ 保 的人 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除为被监护人 的利益外 , 不得处 理被监 护人 的财 产 ” 可见 . 监护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 的一种 职责 , 监护人 在 与被监护人 之间形成 的一种私法范畴 内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而学校是根 据法律 的规定而产生 的一种社会职责 . 我们不能脱离法 律的规定和亲 权 的范畴去转移监 护权 再者以当前 中国立法 为基础 . 结合 司法实践 可知学 校的监护责任 说并 不能准确说 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 的责任性质 . 具体理 由如下 : () 1 我国民法通则第 1 、7条对监护人 的范 围、 6l 职责 、 以及监护人 的变更与确 立已经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 并没有将学 校纳入监护人的范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学校是一个重要的教育场所,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地方。

在校园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引发了社会对学校责任的关注和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校的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实际执行中,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对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社会和学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界定和学校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探讨学校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1.2 问题阐述在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旦发生类似的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这些伤害事故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也给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问题的核心在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是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学校也存在无法完全控制学生行为的难题,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对于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责任界定、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预防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1.3 目的学校是否应当对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身体将李果左手10分钟,两个孩子跑到学校的操场上嬉戏打闹。

打闹中,两人不小心双双跌倒在地,王实小指压伤,导致李果的小指骨折。

李果的父母以王实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该校平时疏于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法院最后认定王实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实的父母支付医药费5000元;学校亦理应承担相对应责任,支付医药费2000元。

[案例二]2004年1月11日晚8时许,五常市第一中学高一的学生在晚自习,小辉(班长)找到同学小超,质问他为什么要动班级的点名册,小超表示自己没有动,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扭打起来。

班里的同学上前将二人拉开,争斗暂时平息。

后小辉来到走廊,看到小超后先是给小超头部一拳,将其绊倒后又猛踢其头部,致使小超左眼被打坏。

当时没有教师在场,同学将小超送到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

小超的家长随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清单,要求小辉和学校共同承担。

经调查该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五常市一中对于小超的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应实行赔偿。

上述两案例都将学校列为被告,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我国全日制学校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当前主要存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一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是教育法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

在认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上有两种理论:第一种是监护权自然转移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成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学生实行监护;第二种观点是监护权委托说,认为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缴纳了一定的学杂费用,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存有着事实上的类似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对于第一种观点,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至十八条对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中没有学校这个主体,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监护权的产生只有两种方式即法定或指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产生监护权的依据,而学校又在这两种情形之外,所以认定监护权转移的观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对于第二种观点假如说学校和家长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必定要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事实上在一般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并没有达成合同,也没有这样的合意,所以认定监护权委托说也没有确切的依据(寄宿制私立学校除外)。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

导致 不 良后果 加重 的 ; ⑧学 校教 师 或者其 他 工作人 员体 罚 求 、操作 规程 、职业 道德 或者其 他有 关 规定 的 ; ⑨ 学 校教
关 校 外 活 动期 间 。④ 事 故 的 发 生 多数 出于 行 为人 疏 忽 大 或者 变 相 体 罚 学生 ,或 者 在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违 反 工作 要 2 . 学 生伤 害 事 故 责 任构 成 。 依据 民事 法 律 的规 定 和 师 或 者其 他 工 作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成 年 学 牛 的职
涵义,才有利于认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
的 问题 。
- '・
无 责 任 、 责 任 的 大 小 以 及 是 否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又 不
又 不 同 于 社 会 上 发 呈 生 的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事 故 ( 如 交 通 秀 .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点 : j = z :
动或 者其 他活 动 的 ; ⑥ 学生 有特 异体 质或 者特 定疾 病 ,不
果 必须是 在学 校对 学生 负有教 育 、管理 、保 护等 职责 的地 宜参 加 某 种 教 育教 学 活 动 ,学 校 知 道 或者 应 当知 道 ,但
域范 同 内 ,通 常是指 学生 就读 的校 园 内或学 校组织 的校 外 末 予 以必要 的注意 的 ; ⑦学 生在 校期 间 突发疾 病或 者受 到 学校 发 现 ,但未 根据 实 际情况 及 时采取 相应 措施 , 活动 的特 定场 所和 地域 。③损 害 时间是 特定 的 ,即学生 受 伤害 , 损 害是发 生在 学生 在校 学 习、生 活期 间以及 学校 组织 的相 意 、过失 、渎 职 ,很 少出 自故意 。

浅议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浅议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

并制作成课件 , 以更好地 可 使学生失去创新精神 。近几 年中考试卷 中也频频 出现 开 知识来 探求 密度的测量 问题 ,
二、 中小 学学 生与 学校 的关 系
长期 以来, 人们一 致认 为, 家长把 学生送到学校, 学校
正常的教学秩序 , 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伤害 。同时 , 使
也给家庭带来 困扰 , 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甚 如何从法 律 就应 该承担全部 的教育 、 管理 、 生活等责任 , 生在学校 学
视角探 析学生伤 害事故 的法律构成及其 责任认定 ,充 分 发生 了事故, 学校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来处理校
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 生伤 害事故 ,减少 学生伤害事 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则势必严重挫伤了广大教育 阻碍 了教育事业 的顺利 。依据《 教 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的负面影 响 , 切实维护学校 、 师 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 教
“ 密度 的测量 ”若 只局限于课本 , , 使用天平与量筒分别测
出物质 的质量的体积 , 后计算 , 然是不 够的 , 然 显 学生 的
思维得不到发展。 要是在复 习课教学 中运用浮力 、 压强等 激发 学生 的求知欲和创新精神 。又如 ,物质 的鉴别与分 离, 让学生设法去探索 , 其效果会更好 。
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就成 为一个具有重 要意义的现实问 事责任及预 防加 以探讨

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 , 本 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 间, 中小学
校对 中小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 、通过约束指导其进行 管理 、 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 保
1 坚 持 以防 范 为 主 的处 理 方 针 .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教育不当:学校未能提供适 当的教育或指导,导致学生 行为不当或缺乏安全意识
设施缺陷:学校设施存在安 全隐患,未能及时维修或更 换
安全措施不足:学校未能采 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如缺乏 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
教师失职:教师未能履行 职责,如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学生不当行为,未能 及时报告伤害事故等
学校政策不当:学校政策存 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导 致学生受到伤害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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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 故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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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责任概述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无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公平责任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是否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有关 学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学校是否及时处理和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在公平责任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积极应对和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权益

限制:学校无 过错责任的承 担,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和司
法解释
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补偿、
教育等
责任承担条件: 学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需 要满足法律规 定的无过错责
任条件
学校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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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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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意外事件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学 生 与 学 校 发 生 关 系 的最 主 要 的 事 故 , 校 也 无 须 承 担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民事 责 任 。 是 高
方 式 , 是 发 生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主 要 也
背景 。 高校 实 施 的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概 指 其 实 施 的 各 种 课程教学及教 育活动 . 要 包括课 堂教 学 , 验 课 、 主 实
的 逻 辑 进行 , 是 一 种 理 性 逻 辑 . 不 是 一 种 事 实 逻 是 被 动 的 ?这 是 关 涉研 究 方 法 抉 择 的根 本 问 题 。人 这 而 辑 . 且 事 实 逻 辑 一 般要 服 从 于理 性 逻 辑 。 而
种学 把 研 究 对 象 变 成 主 体 。 为 教 育 行 动 主 体 , 为 作 认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范 围 的界 定 : 任 认 定 的 前 提 责
高 校 学 生 伤 害事 故 的 受 伤 者 主 体 在 受 伤 害 时 必 时 , 生 一 般 也 在 扮 演 着 学 生 角 色 。 学
须 正 扮 演 着 学生 的 角 色身 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一, 其 高校 实 施 的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是 学 生 学 习 并 扮 角 色 , 是 扮 演 着 其 他 的社 会 角 色 身 份 , 般 不 宜 将 而 一 演 学 生 角 色 的 主要 场 合 。学 生 参 加 高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该 事 故 认 定 为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应 将 其 认 定 为 其 他 而
配 合 教 育 教 学 的 需 要 而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 是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关 系 ; 是 民事 法 律关 系 。 也 二 高校与学生问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 系 , 中 , 其 的校外活动 , 包括组织学生在校外参加 的见 习、 既 实 高 校 具有 教 育 管 理 的 权 利 义 务 , 生 具 有 接 受 教 育 学

论高校内犯罪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论高校内犯罪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苎墨I』查塾垒三!!!!!!里里。

釜!!■—匿雷翻—一论高i Ii交内犯罪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李伟一摘要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就高校内犯罪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校内犯罪行为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本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例,就高校内犯罪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简要分析如下:一、主要案情原告刘某,系某大学二年级学生。

被告李某,孟某,公某,郑某,王某五名学生同属某大学的学生。

2007年4月上旬,被告李某以原告借用其手机乱发短信为由,让原告于夜间到其公寓宿舍,并纠集另四名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并用铁棍、木凳击打被害人刘某的头部、胸部等,次日凌晨被害人被送往武警某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至胰腺破裂,腹腔积液1500毫升,构成重伤。

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传汛的情况下主动向学校老师承认了自己打人的事实。

原告家属和校方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李某、孟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被告郑某、公某被刑事拘留十余天后取保候审。

鉴于五被告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于2007年9月份,给予五被告开除学籍处分。

在检察机关对五被告提起公诉的同时,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和校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慰问金15万元。

原告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内,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的义务,应对原告的的伤害与五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庭审情况法硫经开庭审理认为:李某,孟某,公某,郑某,王某五刑事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鉴于五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自首情节,及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对五被告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缓刑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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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方面,并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不仅法学界的人关注它,教育界人士关注它,社会公众也对其十分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牵涉问题颇多,既有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特征、分类、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界定;又有学生伤害事故各主体法律责任认定、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预防、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等等。

学生伤害事故关键在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的难点在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而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的核心是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学界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众说纷纭,争论较大;相关的立法例及司法解释也不尽一致。

要想使学生伤害事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处理,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诸如学校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等在内的许多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这充分说明,讨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侵权法的角度,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以及构成条件,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界定和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立法完善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和探讨。

对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应该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立法完善AbstractStudents’injury accidents,which is a unavoidable fact in the process of school running,and also an aspect of the dispute, increasingly becomes a serious problem that troubles school affairs and affects the regular teaching order.Not only it is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by legal person, educators, but social public show solicitude for it also. Students’injury accidents involve many questions, such a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 and classification, defin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and school, how to impute legal liability on someone concerned,accident prevention, and the deficiency in legislation and to perfect institutions concerned etc. Would rather write many issues related to students’injury accidents than study one problem of them in detailed,and struggle to express some novel ideas. Among all issues related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the key is to handle accident. The most difficult one is to imputate liability on school; While the issue of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the school’s civil liability in th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is the core of school’s civil liability.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viewpoints about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school’s civil liability in student’accidents.Relevant laws and declaratory statutes are inconsistent. To handl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properly,we must understand theoretically many of these key questions, such as school civil imputation principle at first.This shows that to study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school’s civil liability in th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is of significanc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C ombining the practice of justice,the article simplely analysised and discussed the concept ,the features and the composing conditions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the legal relations defining between the students and the school and student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liability principl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n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for the problem whether the relative scool should bear civil liability to the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people should should according to the tort law concerning the general tort liability of provisions an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school education, and combine education law and education practice in the process of asserting. 【KeyWords】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Legal liability ;Imputationprinciple;Responsibility;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绪论 (4)第一章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4)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4)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 (5)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5)第三章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6)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与立法完善 (8)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 (8)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 (9)主要参加文献 (10)近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但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我国目前除了一条有关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解释外,尚无其他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及其他原因,导致在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

这就更加使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因此,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对正确、及时处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目前基本上只由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

鉴于此,本文拟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立法完善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章学生伤害事故概述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损坏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

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等等。

2、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由于自身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的原因引发的事故等等。

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包括在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内活动中,第三方的各种侵权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等等。

4、学生责任事故,是指学生违反或明显违反校规而对自身或其它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违法犯罪对其它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有的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混合事故的情况。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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