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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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通告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通告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通告一、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二、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为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为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的客车标准车收费标准;三、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 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六轴以上货车在6类货车收费系数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17计;专项作业车的收费标准参照货车执行。

附件:1.广东省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收费系数表2.广东省调整高速公路计费方式政策解读3.高速公路收费模式和收费规则对比表4.“梯形表”与分段计费标准对比表(以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为例)附件2广东省调整高速公路计费方式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调整收费公路计费方式?答:调整收费公路计费方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部署,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各省统一同步实施。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

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统一调整车型分类,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各省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我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除外)调整计费方式,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并明确了收费费率和收费系数。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警告通知书

超限超载警告通知书

警告通知书
XXX交执法(2018)第号同志:
年月日经称重系统检测,您驾驶的车号:
货车,营运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车货总重吨,超限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现对于此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请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自觉合法装载货物,安全驾驶,保护公路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XXX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印章)年月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收费下浮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收费下浮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收费下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渝价[2004]275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收费下浮的通知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渝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上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使社会车辆得到真正的实惠,根据《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我市高速公路收费将作整体下浮。

除万长高速公路收费维持原标准不变外,其他几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将作一定的调整,各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附后,请你们从2004年6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各区间车辆通行标准表单位:人民币元重庆 5 25 35 60 70 85 95 115 125 140 1455 上桥 20 30 55 65 80 90 110 120 135 14010 10 白市驿 10 35 45 60 70 90 100 115 12015 15 5 走马 25 35 50 60 80 90 105 11030 25 15 10 青杠 10 25 35 55 65 80 8535 30 20 15 5 丁家 15 25 45 55 70 7540 40 30 25 15 10 大安 10 30 40 55 6045 45 35 30 20 15 5 永川 20 30 45 5055 55 45 40 30 25 15 10 邮亭 10 25 3060 60 50 45 35 30 20 15 5 荣昌 15 2070 65 60 55 40 35 30 25 15 10 荣隆 570 70 60 55 45 40 30 25 15 10 5 桑家坡左下角一类车;右上角二类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交公路明电〔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9〕10号)印发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为符合政策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运输车辆提供预约通行服务,保障了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并充分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但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目前货车ETC安装和使用率以及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率较低,为保持相关政策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延长预约通行过渡期。

鉴于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普及ETC和熟悉预约方式还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预约通行政策平稳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社会效益,部决定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预约通行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期间,运输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未安装ETC车载装置,或者安装ETC车载装置但未通过互联网预约,经出口收费站查验,符合条件的,也可免收车辆通行费。

过渡期结束后,运输鲜活农产品、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并预约通行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并依据信用记录逐步降低查验频次;未安装ETC车载装置且未提前完成互联网预约,以及已安装ETC车载装置但在入口收费站未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如被列入ETC用户信用黑名单),领取CPC卡通行的车辆,不再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运费调整通知函

运费调整通知函

运费调整通知函
尊敬的客户:
非常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使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对我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于国家从今年9月21日起,开始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即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受到以上规定的影响,有限的运力资源导致运价的大幅上涨,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运输公司已将运价上调35%左右,没有上调的企业也将准备上调运费。

受到新政策的冲击,尽管我公司已采取了对应的措施,全力保障了贵公司的运输需求,但是公司的运输业务也是负利润或接近零利润,让我们的经营和业务难以为续。

本着长期诚信服务、精诚合作、创造价值、共创双赢的经营理念,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的为贵司长期服务,我们希望自2016年9月21日起贵公司的运价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上调30%左右。

(上调幅度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
鉴于双方此前良好的合作关系,特致函贵公司,感谢贵司当前与我们开展的业务,并希望继续与您互惠合作。

顺祝商祺!!
瑞安市圣达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浙政办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义乌市、浦江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沪杭、杭徽、杭长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0〕34号)和《关于转报临安区继续实施杭徽高速公路临安至杭州路段小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的请示》(杭政〔2020〕40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示》(甬政〔2020〕42号)、温州市政府《关于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实施差异化收费的请示》(温政〔2020〕49号)、湖州市政府《关于延长申苏浙皖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部分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实施期限的请示》(湖政〔2020〕25号)、义乌市和浦江县政府《关于要求继续实行义乌、浦江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义政〔2020〕4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车辆调整通行费收费方式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106号)、《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浙交〔2020〕10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具体如下: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余杭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九峰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西、老余杭、九峰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

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

四川省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公告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川交发〔2007〕14号)文。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定于2007年6月1日在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及范围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联网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达渝路四川段、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成乐路、成南路、南广路、广邻路、遂回路、内宜路、宜水路、隆纳路、成都绕城路全部收费站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车货总重量)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费率计算确定:1、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和隧道收费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铺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以及大于40吨的车辆,其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

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的货车暂给予20%车辆通行费优惠。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认定车货总重量,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口超重签通知书

高速口超重签通知书

高速口超重签通知书
告广大司机绿通限重通知书
1、依据XX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2019年1月1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第一条: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第八条;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2月1日下发的《关于明确二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函》第三点: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80%≤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105%,可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二辅车货总重大于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105%,不能享受绿通政策。

2、二轴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合法装载限重示例:
(1)如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为(5吨)二轴货车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80%(4吨)≤车货总重≤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105%(5.25吨)(2)如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为(15吨)二轴货车
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80%(12吨)≤车货总重≤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105%(15.75吨)
备注:如有疑义,请致电96528咨询。

签字:XXX。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加价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加价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加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23•【文号】交运发[1993]868号•【施行日期】199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加价的通知(1993年8月23日交运发(1993)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为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积极推动运输价格的改革,落实企业自主权,去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水运价格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直属企业运价和港口费收的基本价格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客货运价实行指导价和季节性浮动价;计划外货运运价和港口费收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有限制的市场调节价。

这些对搞活企业,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是,当前港航企业在运价、费收的执行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旅客、用户反映强烈。

最近有关材料反映重庆港对旅客购买船票收取的杂费达一百零七元之多,而且开白条,不给正式收据;有的长江客轮向到船舶甲板上观看三峡风光的旅客强行收取费用。

据了解,当前港航企业乱收费、乱加价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国家规定,向通过港口的旅客和货物征收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种建设基金、建设附加费等集资收费,如机场费、城市建设费、港口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等。

二、利用客票紧张,港口政企不分,独家经营的条件,强行向旅客收取名目繁多、不合理的费用;向船舶收取抢水费、泊位占用费;通过包干的形式向货主多收货物的港口费;某些航政部门擅自向船舶收取引水附加费等。

三、通过不正常的途径,经当地物价部门越权审批,向旅客和货主加价收费。

四、不少港口为获取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受理保险等部门的委托,向通过港口的旅客和货主实行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保险,收取运输保险费、码头保险费等。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苏交公[2003]2号/苏价服[2003]19号/苏财综[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苏交公[2003]2号、苏价服[2003]19号、苏财综[2003]6号2003年1月6日)无锡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的管理方式的指导思想,最终达到无超限运输的目的,决定对载货汽车采取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104国道大港收费站和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原则1.公平性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重收费和超限收费。

2.突出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

按照车货实际总质量收费,利用价格杠杆遏制超限运输的产生和发展,辅以对严重超限车辆给予加重收费和行政处罚。

3.切实保护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规范超限运输行为的同时,不增加标准装载承运人的经济负担。

二、收费标准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汽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收费标准,并体现对超限运输行为的约束作用,制定以下收费标准: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车货总质量(不分空车、重车,下同)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有关部委的要求,本市自2004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时有反弹,亟待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县组织实施、交通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区县政府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市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市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市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85%、全市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一)坚持全市统一部署。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治超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治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区县、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吉政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运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量收费,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确保车辆在缴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交财发〔2019〕4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

客车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8座和9座客车由原来的2类客车调整为1类客车,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客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货车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货车收费标准按照道路、500米(含)以上隧道和桥梁、独立黄河大桥分别核定。

(一)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

表1:道路及500米(含)以上桥隧货车收费标准(三)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货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以上大件运输货车以6类(轴)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递增0.2倍的基数,最高增加2.4倍的基数。

(四)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

6类(轴)及以下专项作业车按其实际车型分类执行货车收费标准。

6类(轴)以上专项作业车执行大件运输货车收费标准。

(五)通行费取整办法。

每个收费单元(ETC门架)的客、货车通行费,均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计算,ETC车辆同时扣除优惠金额,在出口处按累计计费费额交费。

其中,ETC车辆据实交费;非ETC车辆交费费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元。

临沂高速收费延长通知最新

临沂高速收费延长通知最新

临沂高速收费延长通知最新近日,据临沂市交通局通知,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和来往车辆,临沂市决定对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进行延长。

此举旨在提高交通效率,缓解高峰时段的交通压力,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出行环境。

根据通知,临沂市将对主要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每天的夜间收费时间将从原来的22:00延长至23:00,早晨收费时间将提前至6:00。

这一调整将有效缓解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现象,为市民提供更加畅通的道路。

据了解,临沂市交通局在做出此项决策时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交通状况。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车辆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在节假日和周末,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更为明显。

因此,调整收费时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服务。

这一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热议。

市民们纷纷表示,这一举措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能够让他们更加方便地选择出行时间,避开拥堵的高峰时段。

特别是对于需要经常长途出行的人来说,这一调整将使他们的出行更加顺畅。

同时,这一举措也得到了交通专家的认可和支持。

专家们表示,调整收费时间将有助于分散交通流量,减少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这对于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有一些市民对此表示了担忧。

他们担心延长收费时间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尤其是那些经常通行高速公路的人。

对此,临沂市交通局也表示,他们将继续关注市民的意见和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市民的出行不受太大影响。

总之,临沂高速收费延长通知的最新决策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和来往车辆,提高交通效率,缓解交通压力。

市民们对此表示了普遍支持和赞同,希望这一举措能够尽快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临沂市的交通状况将会逐步改善,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环境。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收费公示方案的函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收费公示方案的函

收费车型 车货总质量
(吨)
一类车 ≤5 吨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5-10 吨 (含 10 吨)
10-20 吨 (含 20 吨)
20-35 吨 (含 35 吨)
>35 吨
收费批准文号
闽交财[2008]27 号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本公示格式由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车 型
一类车 二类车
青洲大桥收费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表
(五)通行费收费标准查询内容 1、按车型通行费查询
福建省高速公路按车型通行费查询表
入口站
出口站
里程 (公里)
一类车
通行费(元)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本公示格式由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2、按计重通行费查询
入口站
福建省高速公路按计重通行费查询表
出口站
里程 车货总重 (公里) (吨)
车型吨座位界定


客车
收费标准 (元/车次)
2 吨以下 (含 2 吨)
7 座以下 (含 7 座)
8
2 吨—5 吨(含 5 吨)
8—19 座
16
三类车 5 吨—10 吨(含 10 吨) 20—39 座
24
四类车 10 吨—15 吨(含 15 吨) 40 座以上 及 20 英尺集装箱运输车 (含 40 座)
轴型
对应公 路承载 能力
超公路 承载能 力比率 (%)
通行费 (元)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本公示格式由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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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0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收费 公示 函

有关临时停车收费的实施通知

有关临时停车收费的实施通知

有关临时停车收费的实施通知尊敬的各位车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决定实施临时停车收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本次临时停车收费范围包括具体的收费区域范围。

二、收费时间收费时间为具体的收费时间段,如每天 8:00 20:00。

三、收费标准1、小型车辆:具体金额/小时,不足具体时长,如 1 小时按具体时长,如 1 小时计算。

2、中型车辆:具体金额/小时,不足具体时长,如 1 小时按具体时长,如 1 小时计算。

3、大型车辆:具体金额/小时,不足具体时长,如 1 小时按具体时长,如 1 小时计算。

四、优惠政策1、停车时间在具体时长,如 15 分钟以内的车辆免费。

2、残疾人专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费停放。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免费停放。

五、缴费方式1、车主可以通过具体的缴费方式,如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进行缴费。

2、收费人员将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请车主妥善保存。

六、管理措施1、停车场地将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线,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2、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对于恶意逃费的车辆,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与投诉为确保临时停车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我们将接受广大车主的监督。

如您对收费工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投诉电话:_____电子邮箱:_____八、实施时间本临时停车收费制度自具体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请各位车主相互转告,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感谢广大车主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不断优化停车管理服务,为大家创造更加便捷、有序的停车环境。

发布单位名称通知发布日期以下是对上述通知内容的一些解释和说明,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临时停车收费制度:首先,为什么要实施临时停车收费?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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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网高速公路超限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的通知
津价费〔2009〕223号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车辆的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在联网高速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规定,按照“轴限认定标准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同时并举”的原则,补充运输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

在试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

二、暂取消“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正常车辆计费”的规定,修订为“对超认定质量5%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费”。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货运车辆及20、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亦按此规定执行。

三、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我市联网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7]188号)规定,在不改变现行计重收费标准、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再加价措施,即: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至5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05元;对货运车辆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10元;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0.40元;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每吨公里再加收1.00元。

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

对采用中途倒装、闯卡等极端方式驶入我市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车,首先应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就近卸载,消除违章行为;同时,对其超过认定质量的部分,暂按1.5元/吨公里再加价。

四、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对超限车辆临时再加价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10月31日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价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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