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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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季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1

2018年2季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1
年季度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序号
登记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合理使用养老保障金的通知》
聊建字〔〕号
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聊建字〔〕号
聊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聊财企〔〕号
《聊城市“企业上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聊财企〔〕号
《聊城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上传
临清市
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清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临政发〔〕号
上传
阳谷县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行政综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号

阳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谷县洗车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政办发〔〕号无高唐县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唐县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政发〔〕号
上传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发〔〕号
上传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市政设施日常零星工程打包维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政办发〔〕号
上传
《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聊价工字〔〕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价工字〔〕号
年季度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表
制定单位
序号
登记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电子监督平台
东昌府区
东昌府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东昌政发[]号
聊财综〔〕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

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山东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山东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山东综合执法改革方案2019年4月8日,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这是对执法能力、效率、公正性、法治意识等方面的全面提升,对于推动山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过去单一部门执法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同时,由于难以统筹协同,执法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行政执法领域涉及范围广泛、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存在风险和压力等特点使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够、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浮现。

为此,山东省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本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旨在优化行政执法模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推动行政执法从“权力行使”向“法律服务”转变,以实现以下目标:1.行政执法能力提升:通过拓宽执法职能范围、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严格管理规范等措施,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专业水平。

2.执法效率提高:建立以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为主体的执法机制,实现协同执法,减少重复执法、疏通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3.执法公正性保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4.行政执法法治化:推进政府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公开、决策制度公开、实行执法规范化、数据共享和反馈机制,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

(简称四化)三、改革措施本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1.支持综合执法机构建设:鼓励各类执法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调和执法标准统一,提高执法效率、公正性和权威性。

2.推进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行政执法机制。

支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执法方式,加强对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3.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评估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工作质量和成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工作水平。

4.推进“四化”建设: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和智能执法装备,实现信息共享和执法数据统计分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续,推进行政执法法治化。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正文:----------------------------------------------------------------------------------------------------------------------------------------------------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各流域机构: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见附件1)在以下指定范围内决定《防洪法》第七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而未经其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的。

2、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治导线的河道上,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3、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段(见附件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采砂、采金、取土、垦殖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4)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月30日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2023年12月25日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聊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作者:聊城市编办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09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并选取市交通运输局和阳谷县作为试点,在全市进行改革探索。

一、聊城市行政执法机构概况聊城市本级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共34个,执法队伍60支,执法人员1517人,设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有11个。

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共397个,执法队伍169支,执法人员共7481人。

执法范围涵盖食药、质监、卫生、安监、文化、环境、国土、农业、水利、城管、卫计、交通等十几个执法领域。

行政执法机构庞杂繁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存在一个领域多头执法、一个层级交叉执法、一个部门重复执法现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政府形象。

二、摸底先行,确定改革路线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聊城市委书记徐景颜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出批示,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了“要真正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对经济社会的干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真正把权力和职责调整到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工作要求。

成立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宋军继任组长,组织、人社、法制、财政等22个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强化改革统筹协调能力,并明确改革的推进路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

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级各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情况,是科学决策、顺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聊城市编办制作了调查摸底表格,对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行使主体、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范围、处罚频次、上下级权限边界等40多项执法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摸底。

全面摸清了各部门执法机构、权限情况,为执法机构整合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鲁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但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级政府,要保障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和独立性,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2024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24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24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点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点:一、优化执法机构组织架构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注重优化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高效、专业的执法队伍。

在组织架构上,要加强对执法干部的培训和选拔工作,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知识。

同时,要加大对执法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和升级,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度。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威慑力,2024年要加强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要设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要加强外部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工作。

同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执法宣传教育工作是加强执法工作的重要一环。

2024年,要加大对执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度。

同时,要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执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加强执法协作与合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与合作。

2024年,要加强多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合力,加强综合治理,解决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执法机构的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水平和影响力。

五、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现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2024年,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

此外,要加强对执法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执法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总之,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点包括优化执法机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执法协作与合作以及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现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我办信箱电子邮件地址:***************.cn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机构性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坚持行政执法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互相配合监督。

第五条(权限范围)市、县(市、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七条(执法资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征求行政处罚情况意见书

征求行政处罚情况意见书

征求行政处罚情况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行政处罚情况意见书提出以下观点:首先,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行政处罚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制裁,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其次,行政处罚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依法听取被处罚方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

再次,行政处罚应当个案分析,因地制宜,不能简单套用模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由于背后的原因和后果不同,处罚的力度和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

行政处罚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尽量采取教育引导和社会服务的方式,使被处罚方能够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改正。

此外,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社会承受能力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行政处罚力度过重可能会给被处罚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整体利益,权衡各方利弊,确保处罚决定合理、适度。

最后,行政处罚需要加强对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垂直管理的有效性。

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差异化、个案化的处罚方式,尊重当事人权益,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对行政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法定职责的履行和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的行政处罚情况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指导。

此致礼敬!XXX。

阳谷县医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阳谷县医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阳谷县医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总体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阳谷县医疗机构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阳谷县决定实施医疗机构改革。

本方案旨在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二、改革目标1.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效率和质量,缩短就医时间,提升患者满意度;2.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提高医疗服务能力;3. 强化医疗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医疗安全保障水平;4. 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改革内容和实施步骤1. 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设置,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优化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2. 推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3. 强化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医疗信息的传输效率和安全性,减少纸质文档使用;4. 加强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实医疗队伍;5. 改革医疗机构的薪酬制度,建立绩效工资制度,激励医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6. 加强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的联动合作,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协同利用。

四、资金保障和风险控制1. 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医疗机构改革的经费支持,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2. 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医疗机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3. 加强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医疗事故防控。

五、组织和推进1. 成立医疗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2. 制定改革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群众的认知和参与度;4. 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改革的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改革举措;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阳谷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

阳谷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

阳谷县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坚持公正高效。

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推进。

依托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既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抽查,也要在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两库一清单”制度1.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各有关部门要以市场监管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

3.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监管部门以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阳谷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谷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聊编〔2016〕17号)和《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邙日发字〔2017〕5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在本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阳谷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乡镇(街道)两级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和祥光工业园区、祥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派驻的执法中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住建、规划、市政、文广新、环保、市场监管、食药、人防、公安交通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联合执法意见书范文

联合执法意见书范文

联合执法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执法部门:
根据最近一起案件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我们需要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 简要描述案件:在具体描述案件时,我们要提供案件的背景信息、关键事件的时间线以及当前的状况。

2. 联合执法行动目的:我们要明确联合执法行动的目的,例如保护公共安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3. 行动计划和安排:我们要详细说明联合执法行动的步骤和计划,包括行动时间、地点以及所需的人员和资源。

4. 分工合作:我们要确定各执法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以确保各部门协调配合,达到最佳效果。

5.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我们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6. 监测和评估:我们要设定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联合执法行动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行动计划。

7. 法律依据:我们要列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联合执法行动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8. 执行授权:我们要明确执法部门的执行授权和职责,确保各部门在行动中有合法的权力和权限。

9. 撤离和总结:最后,我们要确定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的撤离和总结工作,包括证据保护、案件结案等。

根据以上意见,我们请求贵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制定并执行联合执法行动计划,以确保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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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温综法发〔2023〕82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9月6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裁量适用依据。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等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情况;(三)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七)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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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聊编〔2016〕17号)和《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阳发字〔2017〕5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在本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阳谷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乡镇(街道)两级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和祥光工业园区、祥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派驻的执法中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住建、规划、市政、文广新、环保、市场监管、食药、人防、公安交通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用规划指引、优化服务、矛盾调解等方式,对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预防和控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

(四)城区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在人口集中地、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市场监管(原工商行政)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管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九)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安排患有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有固定门店未经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转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十)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河道、水资源的管理仍由县水务局承担。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外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转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十条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范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事项清单,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相关网站等载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由相关部门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流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核定,可以配置协管人员。

协管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十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专业领域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力量机动调剂、优势互补,形成全县行政执法一盘棋格局。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应当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园区综合执法平台,统筹组织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国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派驻机构及乡镇(街道)、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交的案件。

对于移交的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书面反馈受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交其他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相关部门在互相移交案件时,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一)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二)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征收、登记、备案、监督检查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共享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及时、定期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时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共享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及时、定期抄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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