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民事⾏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我们每个⼈都具有民事法律⾏为,是法律事实中⾏为的组成部分。
但是,民事法律⾏为也有⽆效和有效之分,那么在法律中对于民事⾏为的有效要件是如何进⾏规定的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三项是民事法律⾏为⽣效的实质要件,民事法律⾏为⼀般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法律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为还要具备特殊形式要件才能发⽣效⼒,也就是所谓的⾏为形式合法。
《民法总则》
第⼗七条⼗⼋周岁以上的⾃然⼈为成年⼈。
不满⼗⼋周岁的⾃然⼈为未成年⼈。
第⼗⼋条成年⼈为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百三⼗三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看完本⽂之后我们可以知道,想要民事法律⾏为有效,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要件,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家在这⽅⾯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要仔细看看本⽂的内容,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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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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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 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标的具 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 效力。 如果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受领的,则意思表示的生效 通常采取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 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人
2.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和非法人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
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
思表示的状态。意思表示有瑕疵也包括对应的两方面。
1.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 思表示。 (2)戏谑表示 戏谑表示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 自真意。 (3)虚伪表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4)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本站今天心准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
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__年。
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
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诉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专门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
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
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的内容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纠纷所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多了,不过我国立法人员也结合社会实践和相关的司法办案经验特修订了民法总则,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是可以参照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法条依法解决的。
由于民法总则的全文法条过多,具体内容就不给大家阐述了。
下面要带大家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民通意见》与主流观点,该行为应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4)-(6)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民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这这里就是看他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 2、如果发现存在挂靠关系,在签合同时尽量能和被挂靠方签署合同,或者在盖章时,能够盖项目章; 3、同时注意在合同中要明确指定收货人、结算人,指定送货地点,与项目地址相符; 4、最后一点:我们钢材企业在做业务时,还是要有一个“谨慎”的态度,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慎之又慎,聘请专 业律师,把控风险!!
TWO
THRE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提出返还的,法院应 予支持; 流质(押)条款:无论在抵押权亦或质押权中,均不 得约定流质(押)条款,如约定,约定无效。(《物 权法》第186、211条、《担保法》第40条、《最高法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4、显失公平
案例
(1)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8500元/㎡,150㎡。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此时房价已涨到18000元/㎡)。李某因 结婚急需住房实在等不了,于是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拟定了一份《解除购房协议书》,约定解除与李某的购房协议,并退还李某全部购房款。
2、胁迫
1 对象
自然人(本人及其亲属) 法人
2 内容
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包 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3 核心
案例
汪某与李某是同事,因发生口角,汪某一拳将李某打成重伤, 为此李某花去医疗费共计10万元。李某威胁汪某说:你要是 不给我钱,我就报警,告你故意伤害。汪某被迫给了李某10 万元。
李某在为一家钢贸企业代理一起诉讼案件期间,偶然掌握了 该企业的机密信息。代理案件结束后,李某找到企业老板, 威胁说:你必须给我100万元,要是不给我将把你公司的信息 公之于众。企业老板不得已只能答应李某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0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01
的民事法律行为
02
03.因受胁迫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因受欺诈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03
04
04.显示公平的民事法 律行为
可撤销的类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A. 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 乙误认真画为赝品而贱卖之 C. 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平米数错误,报价低,造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 典 》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 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 典 》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依此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 分内容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欠缺民 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效民 事法律行为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三
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赔 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应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 错的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追缴财产: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民事行为,其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 返还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单位:全国⼈民代表⼤会⽂号:主席令第66号颁布⽇期:2017-03-15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基本规定第⼆章⾃然⼈第⼀节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第⼆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第⼀节⼀般规定第⼆节营利法⼈第三节⾮营利法⼈第四节特别法⼈第四章⾮法⼈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为第⼀节⼀般规定第⼆节意思表⽰第三节民事法律⾏为的效⼒第四节民事法律⾏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节⼀般规定第⼆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第⼋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章期间计算第⼗⼀章附则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效⽇期为2020年12⽉31⽇⽌,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民法典》⽣效⽇期为2021年1⽉1⽇。
第⼀章基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
第⼗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未成年或者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完全理解其行为后果,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由于其缺乏完全理解行为后果的能力,所以其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是不具有效力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会产生法律效果。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由他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其效力取决于代理行为的有效与否。
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如果代理行为是有效的,那么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以被承认和保护的。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处置行为,也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处置行为的效力问题。
在财产处置行为中,必须有监护人或者有权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如果在进行财产处置行为时,没有经过监护人或者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那么这样的财产处置行为是无效的。
在实际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会涉及到亲属、监护人的监护、抚养以及社会团体的照料、帮助等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往往会需要亲属、监护人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和监督。
对于社会团体而言,他们需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照料、帮助等服务。
在社会团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照料、帮助等服务时,也需要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权益,确保其法定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总论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2017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35对人 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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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3)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 备的法定条件。可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共同 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一般生效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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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思表示(1)
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 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 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 (1)目的意思; (2)法效意思; (3)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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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意思表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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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5)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
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可以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 要件。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都是当事 人约定的,只有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才是法定的。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行为因符合民事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被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 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既存在着一定的联 系,同时又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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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
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唐正洪
《民法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行为能力欠缺
1.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内容具有危害性
1.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此为立法第一次变相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别理论)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