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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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追求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追求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4)用益物权先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押权外不得占有(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2.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给付(3)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债权不具有(5)权利设定不同。

物权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立为合同自由原则(6)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是公开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7)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是返还、排除妨害等;赔偿是补充方法;债权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3.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异同相同点:二者都是担保物权不同点:(1)抵押权不要求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占有(2)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质押一般不用登记(3)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受益;质押权人可对质押物行使占有,并可以收取孳息*************************************************************************************************** 4.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改变物权内容第二,公示公信原则。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相对于债权而言。

除了人和钱之外,物权涵盖了大量的财产,例如房屋、汽车、洗衣机、农田等等。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不同类型。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类型之一,是指对财产全面、自由地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在财产管理和流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物权法律制度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物权和担保权益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体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权益,并分析其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件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赋予了个体对物件的使用、处分和享受收益的权力,并提供了对物件的保护。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支配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或干涉。

2. 财产性:物权是个体对物件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体现。

3.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保障个体的财产传承权。

4. 保护性:物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民法中对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

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权是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动产权:动产权主要通过协议和登记来确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根据合同规定个体对动产的权益和权力。

3. 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它们赋予了个体对特定物件的担保和占有的权力。

三、担保权益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权益是指个体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权益和担保。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来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

担保权益具有以下特点:1. 补充性:担保权益是债权的辅助性措施,是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保障。

2. 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获得资金或其他权益。

3. 追索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益,追索债务。

4. 法律规范:担保权益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保证合同、抵押权和质押权等种类。

四、物权与担保权益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和担保权益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

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

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复习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复习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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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分则体系应主要根据物权的分类进行构建。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在于:首先,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他物权人则并不全部享有上述权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物权也被称为限制物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而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只能在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第三,从期限上说,所有权除非是因为转让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否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永远存在,因此所有权被称为永恒物权,而他物权的存在大都有期限上的限制,所以他物权也被称为有期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基本上概括了全部物权的类型,这样我国物权法也可以根据这种分类构建其分则部分的体系。

在所有权中主要规定所有权的规则和各类所有权,如国家、集体等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他物权部分具体规定各种其他类型的物权。

就上述对物权法分则体系的大的划分,学者基本都持赞成态度,但对于他物权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做出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学者则存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未对他物权作进一步的分类,加之此种分类也存在困难,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也不需要对他物权进行分类。

我们认为,由于他物权类型较多,且因担保债权之实现而设立的物权与因使用收益而设立的物权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应对他物权作进一步分类。

我们认为可以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换言之,要构建现代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应当在采纳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将物权法的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

用益物权是与担保物权相对应的,这是根据权利人所支配的价值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所进行的区分。

用益物权人取得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使得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之为使用价值权。

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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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物权的分类知识点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是不动产物权。

4、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反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特征:1、依承包合同而取得(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合同主体为集体和自然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力性质是物权而非债权。

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取得: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公开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方式。

转移取得: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主要是继承取得)流转:1、流转途径家庭承包:转包、互让、转让(内部承包)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外部承包)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

3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开承包方式转让土地前需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未经法定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1、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特殊情况需经法定程序)2、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消灭:主要原因:1、承包期满而未续期。

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3、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4、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占有的权利,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重要的物权形式。

它们在权利性质、目的和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又存在着一些联系。

本文将对这两种物权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占有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对该物享有收益的一种物权形式。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在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关系。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3. 采取方式:用益物权可以采用出借、租赁、许可等方式实现。

4. 限制:用益物权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权利人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使用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优先取得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的价值来进行清偿的一种物权形式。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担保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目的: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取得债务的清偿。

3. 物权权益: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即在抵押物变现后,债权人可以优先收回其债权的金额。

4.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可涉及不同类型的担保物,如房屋、土地、机动车等。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性质、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而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而设立的。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权利人提供对特定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用益物权)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用益物权)

第13章用益物权13.1 考点精讲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由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创设取得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司法考试:第9讲 第二章第三节:用益物权及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新版)

司法考试:第9讲 第二章第三节:用益物权及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新版)

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二)用益物权的分类和作用1、用益物权的分类(1)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不同的类型。

(2)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

2、用益物权的作用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内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解释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与是否登记无关(目前广大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在事后互换、转让的,也不要求必须登记。

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人的流转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转包、互换、转让”;但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则网开一面,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不能采取无偿划拨方式。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

⼆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益物权⾃⾝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但⽤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如下显著区别。

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对标的物进⾏⽀配的⽅⾯有所不同。

⽤益物权是占有和利⽤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它⽀配的是物的使⽤价值,因此⼜称为实体物权;担保物权则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为⽬的,⽽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是⼀种价值权。

(2)⽤益物权为独⽴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益物权为独⽴物权,表明⽤益物权不以⽤益物权⼈对所有⼈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所有⼈或其关系⼈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由⽤益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益物权⼈取得与实现其权利,即对标的物为使⽤、收益。

⽤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时间间隔;⽽在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才可以⾏使变价受偿权。

可见,担保物权⼈的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能同时,⼆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占有在权利⾏使中的地位不同。

⽤益物权的⾏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益物权⼈如不占有标的物即⽆法对标的物进⾏使⽤收益;⽽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可不必对物进⾏有形的⽀配,⽽以⽆形⽀配为满⾜。

当然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的⽅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的前提。

(5)⼆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因⽽得受赔偿⾦时,该赔偿⾦即成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从⽽担保物权⼈可以就该赔偿⾦⾏使权利;⽽在⽤益物权,⽆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益物权⼈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以其他物替补。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精选考点: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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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精选考点: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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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精选考点:用益物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定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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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i•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
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 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 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 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⑵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
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
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
业生产;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取得方式的区别:
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
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1) 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2) 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前者属于有偿方式,需要支付对价一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 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

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
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
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4)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

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
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

(5) 适用范围不同。

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
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
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⑵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 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 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胜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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