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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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穗环〔2018〕23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穗环〔2018〕23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穗环〔2018〕23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相关环评机构:为加强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环评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广西圣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926号)。

《广州市翱翔娱乐有限公司凤凰传奇派对PTV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断面设置不合理,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项目四至有误,排水去向不明,污水产生量、噪声源强核算不准确,多处存在前后不一致或笔误情况。

《广州泊通过滤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水污染物影响及防治措施论述不完整,缺少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分析。

《年产10W台家用电子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龙水贵)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分析废气排放对周边主要敏感点的影响。

(二)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60号)。

《黄阁汽车城南1号地块110kV输电线路迁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刘永兴)存在的主要问题:线路迁改前后部分敏感点基本情况描述不清,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名称描述前后不一致,现有工程建设内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电磁环境影响预测有关参数设置不正确、敏感目标预测结果不明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8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5月15日市政府第15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8月12日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交通、港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穗环〔2018〕177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穗环〔2018〕177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穗环〔2018〕177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对纳入2017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347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经过自评、初评、反馈、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了评价结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评定情况经评定,347家企业中,除49家企业因关闭、搬迁、转型、全年停产等原因不参与评价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11家,占参评企业的3.7%;“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13家,占4.4%;“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241家,占80.8%;“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33家,占11.1%。

参评企业整体环境信用状况较好,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一)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

请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及各区环保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归属,将评价结果转送所属企业,并按照《通知》要求,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二)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根据《通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规定,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有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我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通过广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
位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3.16
•【字号】穗环〔2017〕33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通知
穗环〔2017〕33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407家次,其中废水企业70家、废气企业67家、污水处理厂50家、重金属企业34家、危险废物企业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4家、二级以上医院103家、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35家,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列入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认真落实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附件: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6日附件
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废水企业(70家)
二、废气企业(67家)
三、污水处理厂(50家)
四、重金属企业(34家)
五、危险废物企业(34家)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4家)
七、二级以上医院(103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穗环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的通知穗环规字〔2017〕1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6日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年。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相关企业按要求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以下简称“平台”)注册(见附件3),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审核计划等资料,通过开展审核提出和实施升级改善项目,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验收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授权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分别利用“平台”(具体管理帐号见附件4、5)完成本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录入、企业初审等管理操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在“平台”上进行材料复核、评估验收等管理操作。

市依据“平台”导出数据对各区清洁生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环保)部门于每季度末前将工作推进情况分别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环保局(宣传处)。

三、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可参考《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南》及《广东省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指南》(附件2)编制审核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粤环[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2012〕61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文件精神,在各地市上报重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公布我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已先行开展工作的要抓紧进行,审核工作须在一年内完成,应按照《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中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在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其中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重点企业须在年底前完成评估或验收。

二、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可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和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浏览。

各地环保部门应要求有关企业及时登录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并在管理平台上进行评估验收申请和上传相关材料。

三、联系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促进中心:尹倩婷、韩瑾珂电话:************传真:************E-mail:**************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赵扬电话:************传真:************E-mail:******************.cn附件: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27日附件广东省第七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
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环规字[201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穗环规字〔2017〕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环境保护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有关要求,本市决定对柴油汽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Ⅴ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执行国Ⅴ排放标准。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可在201。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穗环〔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穗环〔2017〕14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市环境科学学会、广州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现将《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25日2017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要求和《2017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安排,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管理的要求,紧密围绕建设枢纽型网络城市的定位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体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创新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大环境监督力度,持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成果,确保空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党建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

到2017年底,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及细颗粒(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省下达我市的目标要求,PM2.5年均浓度同比进一步下降,达到国家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稳定达标;国考、省考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达到53.8%,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不超过7.7%;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一、坚持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1. 统筹抓好党建工作。

完成市委巡察后续整改任务,深入推进局系统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建设和队伍建设,注重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员干部“四个意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穗环人〔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环人〔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7〕1456号)要求,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评委办”)就做好我市2017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时间(一)申报人登陆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频道“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该系统关闭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17时。

(二)市环保评委办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9时至9月30日17时(节假日除外)。

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系统网上申报、下载打印各报表并递交纸质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报范围广州市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根据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工作的要求,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适度从严控制评审通过率。

三、评审专业组设置及评审专业(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

环境工程专业、环境科研专业、环境监测专业、环境评价专业、环境技术管理专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业组及评审专业。

环境工程专业组下设:环境工程专业;环境科研、监测、评价专业组下设:环境科研专业、环境监测专业、环境评价专业;环境技术管理专业组下设:环境技术管理专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组下设: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粤经信节能[2010]1086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08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和环境保护厅认定,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统称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

为规范我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和审核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和环境保护厅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支撑)单位和新申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了评审,认定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共80家单位(名单附后)为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现予公布。

经认定的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自身科研和技术优势,履行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职责,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各市经信、科技、环保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工作,共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附件:1.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2.未认定的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名单附件2:。

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我市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整治情况和有关摘牌决定的通报

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我市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整治情况和有关摘牌决定的通报

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我市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整治情况和有关摘牌决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穗环领导小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我市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整治情况和有关摘牌决定的通报穗环领导小组〔2018〕1号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人民政府,市水投集团: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紧密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治目标,对7个突出环境问题及5家重点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有关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挂牌督办工作要求,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基本情况(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挂牌督办。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挂牌督办2017年我市突出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的通知》(穗环领导小组〔2017〕2号)后,相关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各自辖区特点,制定一系列配套整治措施和工作方案,把挂牌督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部署,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综合整治,有力推进挂牌督办任务落实。

(二)细化要求,督导突出问题整治。

2017年8月10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挂牌督办专项督查的通知》(穗环领导小组办〔2017〕46号),组织现场检查,及时沟通协调,督导整治进展。

市环保局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协助有关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直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有关区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三)严格验收,认真开展监测核查。

2018年1月4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及重点企业验收监测和技术核查的通知》(穗环领导小组办〔2018〕3号),除在前期专项督查中现场核实已关闭或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外,组织对被挂牌督办的6个环境问题、4家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核查和验收监测,出具评估核查意见5份,分析对比环境问题4个。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穗环〔2017〕18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的通知穗环〔2017〕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农业局、城管委、安全监督局、城市更新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7日(联系人:詹恒飞,联系电话:83203172)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6)第一条基础形势 (6)第二条指导思想 (6)第三条基本原则 (7)第四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8)第五条目标指标 (8)第二章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8)第六条严防工业企业污染 (9)第七条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13)第八条减少生活污染 (14)第三章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 (15)第九条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15)第十条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6)第十一条加强清洁耕地的保护力度 (16)第十二条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17)第十三条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17)第十四条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18)第四章推进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 (18)第十五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18)第十六条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管控 (18)第十七条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9)第五章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20)第十八条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0)第十九条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20)第六章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21)第二十条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能力 (21)第二十一条加强土壤污染应急能力 (22)第二十二条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22)第二十三条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23)第七章规划保障措施 (23)第二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 (23)第二十五条健全监管体系 (23)第二十六条加大资金投入 (24)第二十七条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24)第二十八条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25)前言《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强调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现将《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广东省环保局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方案(2004-2005年)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文件,粤经贸资源〔2001〕972号)。

二、工作目标1、贯彻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法规、政策,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的清洁生产管理和运作机制。

2、年底前推出30家原污染严重、经实施清洁生产和治理后效果明显的清洁生产典型,争取2005年完成100家的任务;推动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工作。

3、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和推进循环经济,到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有一个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以有效削减。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制订推行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按十一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动我省的清洁生产工作。

1、加强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认真组织我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我省环保系统学习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确环保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政策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出能有效促进我省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清洁生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清洁生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2010]77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775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技术服务单位的申请、认定、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五条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人员,并经国家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治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治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计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7]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
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7〕5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茂名、梅州、兴宁、新兴、遂溪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广东省节能监察中心,广东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债务管理办公室,清远市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广东省纺织行业协会、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广东省钢铁行业协会,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
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穗环〔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2017〕40号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须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现就我市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重要途径。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对所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一)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下列信息: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日期、处理工艺、平均日处理能力;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环评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号及时间;5. 排污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6. 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节能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

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粤发改资环〔2017〕76号),为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2017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16年下降3.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3亿吨标准煤以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目标任务,制定以下年度工作推进方案。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引导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加快培育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及服务机构,择优推荐我省绿色制造集成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深入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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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工信函[2017]94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

(穗工信函〔2017〕949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扎实推进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的通知》(穗工信〔2016〕1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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